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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對抗媒體的公民教育意義》一文的續篇,歡迎併同參考】
民主體制源自於古典民主的根本原理是人民主權,而其在近代之發展則始於憲政〈立憲主義〉,立憲主義所體現的價值就是眾所周知的保障人權了。
因此近代的民主政治在型態上都是民主憲政體制〈古典的不是,未來的也不一定會是,故這只是近代以來至今的型態,還有光是憲政並不一定是民主但是民主必是憲政﹝此話一樣也只是近代意義﹞〉。
是故,這裡就出現一個有趣的現象,依據人民主權原理的間接民主制度設計,媒體可以是補制度不足下的第四權〈換言之它也是具有支配力的其中一權也是支配者或統治者〉,但依據對被支配或被統治者的人權保障原則它又同時頂起言論自由的巨大光環。這就是民主體制下媒體的雙重特性,既是支配或統治者又是被支配統治者、既是權力又享有權利。
如此一來,媒體藉著權力來運作權利同時又藉著權利來掩護權力豈不成為無人能治的巨獸?
的確,是有可能如此,不錯,這也正是臺灣媒體目前的傾向,一手藉著其巨大的支配力來操作特定立場的言論,另
一手則憑藉言論自由的光環來迴避其應擔負的責任〈劉冠軍案外案就是一例,緋聞案更是恐怖的惡例〉,而這也是臺灣民主發展目前的可能危機。
民主政治體制對於第種特性,依據人民主權原則〈如前文介紹〉可將媒體〈及其他可能第四權代表〉同樣納入民意監督之下,至少可讓媒體的不同立場和社會價值分配結構相映合,積極上更可能促成真正立場相對超然客觀的媒體文化。
但第二種特性呢?含言論自由之基本人權乃是民主社會的無上大法,也是國家統治權力〈行政及立法權〉虎視眈眈攻掠物,因此對於基本人權界限的劃定本身即是具有政治性的,而對於頂著光環的媒體超級言論自由復以它又兼具〝權力〞特性其政治性更高,故一個代表公平正義的裁判者就迫切需要了。
沒錯這就是司法在民主政治體制下的更深一層作用,它不只要有維繫社會秩序所必需的一般公信力還要有必要時的政治公信力〈這種公信力不只表現在人權相對公權的對抗上,還要表現在權力之間的制衡機制維持上〉。
沒錯,民主體制下司法當然不能作政治性審判,但絕對可以作具有政治性的司法審判,要不然制度上的第三權是擺假的?有選票的人就能A錢?今天的問題是臺灣的司法根本就不具有政治公信力,非但難以對〝政治性審判〞和〝政治性司法審判〞界限作出另人信服的釐清,恐怕連大法官會議憲法審判都不易服眾。這正是臺灣媒體吃死臺灣的第二個原因〈第一個原因見前文〉。
而司法政治公信力之建立非常曠日費時根本緩不濟急,因此具有高度主權意識之公民社會的建立更形刻不容緩,且既是不可能寄希望於任何政治勢力與政治人物而是扎扎實實操之在你我眾人手中的。
再次懇請有相同理念的朋友,對抗媒體臺灣需要你們,你們需要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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