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方便網友對照本人批判該篇社論的意涵,是打中核心,或無的放矢,因此將中國時報該篇社論,〈政治正確不能取代執法正義〉全文照登如下: 2000.09.11 中國時報 社論 〈政治正確不能取代執法正義〉
曾經擔任律師的阿扁總統在律師節發下大願豪語,要讓中華民國成為保障人權的世界指標。阿扁總統期勉律師們促進法官保障人權,因為司法就是人權的最後防線。最引人注目的是,阿扁總統說,推動掃除黑金、杜絕賄選雖然是政府最重要的施政目標,但仍必須尊重司法獨立,因為程序正義是保障人權的重要指標,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質正義。
掃除黑金、杜絕賄選是讓台灣向上提升的關鍵環節,是政治上極其正確的施政方向,但是,政治正確仍然不能犧牲司法獨立,也不能捨棄程序正義以及人權保障。阿扁總統不因掃除黑金、杜絕賄選的政治正確而迷失法治國家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令人欽敬,我們也願意就其觀念有所引申。
就在日昨阿扁總統致詞的同時,基層調查員自發性的成立「調查員改革協會」,其主要的訴求之一,即是長期以來,調查局蒐集在野政黨情報資料,以「國情調查」的名目遂行政治偵防,過去如此,現在還是一仍舊貫,對照於阿扁總統的談話,益值警惕檢討。情治機關是準司法機關,犯罪偵防不能成為政治偵防。政黨輪替執政,可能改變政治正確的意義,但是執法的情治機關必須保持政治中立,如果成為執政者遂行政治角力的工具,只會折損公權力的公信力,使得其所從事的犯罪偵防淪為政治鬥爭的場域,不但模糊了掃除黑金、杜絕賄選、改善吏治、政風的焦點,也會根本動搖施政的正當性。調改會的訴求,應該得到當局的支持,力求改善,務期徹底變換情調機關的體質,一新國人的耳目。
同樣的,檢警機關肅貪掃黑,偵辦國人關注的重大案件,需要社會輿論相挺支持,但也不能因為政治正確、政策正確即無限上綱,忽略了程序正義的講究。特別是往昔許多便宜行事的辦案手段,即使是為了掃黑與肅貪,也應該斷然排斥不用。
以近日尹清楓案的偵辦過程為例,在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之下,總是出現官方發布的一些消息,撲朔迷離,沸沸揚揚,一時似乎逼使過去的軍政高層人物人人自危,如果這是一種製造政治壓力以求突破的辦案手法,其不顧偵查不公開、也不尊重當事人無罪隱私的態度,並不足取。此中尚出現了數十位高階將校軍官遭到限制出境處分的消息。檢警機關不論身分,一視同仁的辦案肩膀,殊於往昔,確是一種進步,但若質之法律規定,限制住居、出境,係以犯罪嫌疑人為限,如果身分上並未將之列為犯罪嫌疑人,卻直接動用行政權任意限制其行動自由,實在不符法治原則。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限制住居為取代羈押的一種方法,則檢警機關限制任何人住居、出境,自亦必須踐行聲請法院許可限制住居、出境的法定程序,否則即不啻為變相的押人取供,不能認為合乎程序正義,尊重人權的要求。此種辦案程序,應是一般性的要求,無論為一般平民或是具有任何身分,均要一視同仁,無所差異。
又如檢警機關以串供為由針對法院拒絕羈押立法委員提出抗告成功,高院發回地方法院重為斟酌的案件,也是觀察司法實施羈押的絕佳素材。司法應該考慮的不是立法委員的特殊身分,不是被告的經濟地位,甚至不該是輿情好惡,而該是有無應予依法羈押的證據與理由。因為法律的基本原則是,在有罪判決確定之前,不得處罰。在審判未定,甚至是尚未起訴之前,將被告羈押,當然需要合理的理由與證據,而且應加釐清的是,此處所需要的證據,並不是犯罪嫌疑的輕重,而是串供或逃亡或是立刻繼續犯罪的證據,聲請羈押的一方,應該提出足以形成認定確有串供、逃亡或再犯之虞合理心證的證據,而不是一廂情願的猜測、假設或推想。而刑事訴訟法所以規定法官決定是否應該羈押,正是要求法官審查檢方的舉證是否到達了滿足羈押理由的程度,對於個案的事實如何,案外人均無從置喙。但我們希望檢審雙方均能依法論事,適用任何人都應適用的法律原則,憑證據辯理說話,而不是訴諸政治正確的潮流與聲浪,情緒用事而已。
我們所以一再不憚詞費,反覆陳述阿扁總統切要闡明的法治原理,乃是因為掃除黑金、杜絕賄選的目的,就是要建立現代化的、具有法理正當性的法治國家。如果打擊特權的旗號之下,依循的竟是同可威脅一般平民基本人權的辦案手段與心態,而不是理性科學的精神與方法,則與政治掛帥遂行白色恐怖鎮壓異己的時代,亦不過只是五十步與百步之別而已。我們深信檢調單位有足夠的能力,採取新的辦案態度,摒棄政治恐怖、押人取供、強制自由等不合程序正義的陳舊方式,以符合保障人權的途徑有效掃除黑金、杜絕賄選。畢竟,保障人權與澄清政風絕不是兩相衝突,不可得兼的法治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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