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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媒體對幹!!】之26

中時社論越來越不行了


路犁  於 2000/09/11 23:24
 
發表內容:

2000.09.11  中國時報 社論 〈政治正確不能取代執法正義〉,這篇文章標題,不管左看右看,上看下看,站著看躺著看都覺得怪怪的,不僅標題怪,文章內容更是不連貫得一蹋糊塗,後來我這趴怠的腦袋瓜才猛然醒悟,歸根究底,原來問題就是出在標題之上。


政治正確不能取代執法正義〉這一標題中的「政治正確」,這裡暫且不去追剿這外來詞彙的正確意函,姑且遷就其文本中意指阿扁總統的言論符合「政治正確」,可是「政治正確」與「執法正義」是全然不可類比的兩樣東西啊,既然不能類比,如何取代?

說〈政治正確不能取代執法正義〉,就如同拿山羌這一鹿科動物來取代山羊這一牛科動物一樣的怪誕不經,真是笑死人的「政治不正確」,也難怪作者花了兩個段落的邏輯論證,還得必須加強語氣的說:『我們也願意就其觀念有所引申。』

 
“引申”ㄟ,看到了沒﹔就是因為「政治正確」與「執法正義」的無可類比性,作者在經過一番努力的邏輯論證下,依舊無法將它們連貫在一起,因此不得不拿出“引申”這把萬能小鎖(頭),企圖將它們掛上勾,可惜的是這把萬能小鎖(頭),就硬是給它真的有夠小,掛不上勾的依舊掛不上勾,斷裂的還是斷裂依舊。

也因此,這篇穿上社論外衣的中時社論,就是硬給它配上一付不符合社論尺度的身材,如果要給個貼切的比喻的話,拿猴子穿西裝做比喻,應該免強算得上恰當吧。



為方便網友對照本人批判該篇社論的意涵,是打中核心,或無的放矢,因此將中國時報該篇社論,〈政治正確不能取代執法正義〉全文照登如下: 2000.09.11  中國時報 社論 〈政治正確不能取代執法正義〉

 曾經擔任律師的阿扁總統在律師節發下大願豪語,要讓中華民國成為保障人權的世界指標。阿扁總統期勉律師們促進法官保障人權,因為司法就是人權的最後防線。最引人注目的是,阿扁總統說,推動掃除黑金、杜絕賄選雖然是政府最重要的施政目標,但仍必須尊重司法獨立,因為程序正義是保障人權的重要指標,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質正義。

 掃除黑金、杜絕賄選是讓台灣向上提升的關鍵環節,是政治上極其正確的施政方向,但是,政治正確仍然不能犧牲司法獨立,也不能捨棄程序正義以及人權保障。阿扁總統不因掃除黑金、杜絕賄選的政治正確而迷失法治國家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令人欽敬,我們也願意就其觀念有所引申。

 就在日昨阿扁總統致詞的同時,基層調查員自發性的成立「調查員改革協會」,其主要的訴求之一,即是長期以來,調查局蒐集在野政黨情報資料,以「國情調查」的名目遂行政治偵防,過去如此,現在還是一仍舊貫,對照於阿扁總統的談話,益值警惕檢討。情治機關是準司法機關,犯罪偵防不能成為政治偵防。政黨輪替執政,可能改變政治正確的意義,但是執法的情治機關必須保持政治中立,如果成為執政者遂行政治角力的工具,只會折損公權力的公信力,使得其所從事的犯罪偵防淪為政治鬥爭的場域,不但模糊了掃除黑金、杜絕賄選、改善吏治、政風的焦點,也會根本動搖施政的正當性。調改會的訴求,應該得到當局的支持,力求改善,務期徹底變換情調機關的體質,一新國人的耳目。

 同樣的,檢警機關肅貪掃黑,偵辦國人關注的重大案件,需要社會輿論相挺支持,但也不能因為政治正確、政策正確即無限上綱,忽略了程序正義的講究。特別是往昔許多便宜行事的辦案手段,即使是為了掃黑與肅貪,也應該斷然排斥不用。

 以近日尹清楓案的偵辦過程為例,在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之下,總是出現官方發布的一些消息,撲朔迷離,沸沸揚揚,一時似乎逼使過去的軍政高層人物人人自危,如果這是一種製造政治壓力以求突破的辦案手法,其不顧偵查不公開、也不尊重當事人無罪隱私的態度,並不足取。此中尚出現了數十位高階將校軍官遭到限制出境處分的消息。檢警機關不論身分,一視同仁的辦案肩膀,殊於往昔,確是一種進步,但若質之法律規定,限制住居、出境,係以犯罪嫌疑人為限,如果身分上並未將之列為犯罪嫌疑人,卻直接動用行政權任意限制其行動自由,實在不符法治原則。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限制住居為取代羈押的一種方法,則檢警機關限制任何人住居、出境,自亦必須踐行聲請法院許可限制住居、出境的法定程序,否則即不啻為變相的押人取供,不能認為合乎程序正義,尊重人權的要求。此種辦案程序,應是一般性的要求,無論為一般平民或是具有任何身分,均要一視同仁,無所差異。

 又如檢警機關以串供為由針對法院拒絕羈押立法委員提出抗告成功,高院發回地方法院重為斟酌的案件,也是觀察司法實施羈押的絕佳素材。司法應該考慮的不是立法委員的特殊身分,不是被告的經濟地位,甚至不該是輿情好惡,而該是有無應予依法羈押的證據與理由。因為法律的基本原則是,在有罪判決確定之前,不得處罰。在審判未定,甚至是尚未起訴之前,將被告羈押,當然需要合理的理由與證據,而且應加釐清的是,此處所需要的證據,並不是犯罪嫌疑的輕重,而是串供或逃亡或是立刻繼續犯罪的證據,聲請羈押的一方,應該提出足以形成認定確有串供、逃亡或再犯之虞合理心證的證據,而不是一廂情願的猜測、假設或推想。而刑事訴訟法所以規定法官決定是否應該羈押,正是要求法官審查檢方的舉證是否到達了滿足羈押理由的程度,對於個案的事實如何,案外人均無從置喙。但我們希望檢審雙方均能依法論事,適用任何人都應適用的法律原則,憑證據辯理說話,而不是訴諸政治正確的潮流與聲浪,情緒用事而已。

 我們所以一再不憚詞費,反覆陳述阿扁總統切要闡明的法治原理,乃是因為掃除黑金、杜絕賄選的目的,就是要建立現代化的、具有法理正當性的法治國家。如果打擊特權的旗號之下,依循的竟是同可威脅一般平民基本人權的辦案手段與心態,而不是理性科學的精神與方法,則與政治掛帥遂行白色恐怖鎮壓異己的時代,亦不過只是五十步與百步之別而已。我們深信檢調單位有足夠的能力,採取新的辦案態度,摒棄政治恐怖、押人取供、強制自由等不合程序正義的陳舊方式,以符合保障人權的途徑有效掃除黑金、杜絕賄選。畢竟,保障人權與澄清政風絕不是兩相衝突,不可得兼的法治境界。

〈我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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