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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常識低級階段的媒體


fuckchina  於 2001/02/18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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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常識低級階段的媒體

中時報系言論的荒唐實在令人震驚,中時報系社論言論繼創下媒體不去採訪新聞難道還要別人將新聞採訪給媒體記者看的世界紀錄後,又創下民主國家的媒體政論性文章主筆者居然需要《要求》讀者教導其粗淺民主常識的宇宙級紀錄。

中國時報《2001.02.18 》《民主的初級階段》這篇社論執筆者正是紀錄保持人。

該文首段第一句話就犯下將選舉制度與公投混淆的錯誤〈這已非第一次,本版阿加網友就曾在《民意才是仲裁者》貼文中指出另篇社論的同樣錯誤〉。

眾所周知人〝民主〞權是民主的最根本核心原理,選舉制度只是近代民主制度只能間接實踐的其中一種方式,公投則是人民主權原理直接實踐的其中一種方式,簡單來說〈就手段層面而言〉前者是間接民主後者是直接民主。

該文首段的無知還沒完〈幾乎每句話都是〉,茲將該文首段接著的無知提問條列並分解如下:

【但公投能代表什麼?】
其基本涵義已如上述,同時公投也意謂原本只能間接民主的近代民主制度在方式上對民主根本原理的進一步實踐。故這裡也看到該文標題荒唐至極點的無知,公投當然是近代民主制度發展後來的產物。

【公投能不能違反憲法?】
法律未明文禁止怎可能違反〈〝罪行法定主義〞〉,當我國是像海峽對岸那個國家一般落後嗎!〈咦!這位記者該不會是來自該國吧?〉

法有無明訂差的只是公投結果對政府有無約束力罷了,到目前為止我國已經實施過十次以上的地方性公投可曾聽過有
人因此被法辦?〈沒錯!我們不是對岸那個落後國家〉

另如果這裡疑惑的是公投能不能議決憲法內容?公投當然可以議決憲法內容,公民投票制度已是世界的潮流,目前有一半的國家實施此制度,內容從一般政策到法律再到憲法甚至再到國家體制等不同層面均有,因此願不願意建立〝正式〞的公投制度反映的正是你有無更進一步實踐民主原理的誠意。

【如果公投結果違憲,誰來制止?】
如果公投議決內容是屬憲法層次則無所謂違憲問題,因其結果本身即成憲法新內容,如果是法律或一般政策層次公投若有爭議可依憲政機制,循釋憲程序或更高層次之公投解決。

還有在程序走完之前應該無人有資格事先判定結果是否違憲,故正確提問應該是:﹝如果公投結果有是否違憲爭議,如何解決?﹞該文會如此提問顯見執筆者民主素養極差,既無意尊重他人可能不同意見亦乏遵循既有憲政機制的誠意。

該文第二段又說:【公投建立在一種假設的基礎上,即投票的程序與結果,都可以符合社會正義。】你看民主常識多差,如上闡述公投是更能實踐民主原理,如果執筆者要認為這樣可能會比較〝不正義〞個人非常樂意推薦如對岸這類不民主國度供他移民,那裡是既無【多數欺凌少數】也無【盲目衝動的種族主義】的天堂,只不過沒事想打個坐練套氣功需要小心些。

哦!原來第二段公投會不合社會正義的預論是根據美國加州曾經出現過的歧視性公投通過法案而來〈該文三四段〉。

美國社會存在的種族歧視歷史與現象可多了,豈只公投可被用來當工具,議會立法也可以ㄚ,行政機關執法也是ㄚ,甚至舉凡日常生活工作場合只要逮到機會處處都可以拿來當工具,說到最後美國被白人優勢控制的這個國家這塊土地也是其遂行種族歧視的工具ㄚ。

原來種族歧視之類的所謂社會不正義原因是出在多數白人有這些〝工具〞〝手段〞可用,世界紀錄又被中時創下一條,美國那些少數族裔民權運動者也真有夠笨居然不去要求廢止公投關閉議會解散警察〈加州、其實是美國到處警察歧視性執法也是有名的〉乾脆讓政府國家這一干可能被用來種族歧視〝工具〞統統消失。因果有夠錯亂。

第五段又是因果錯亂,再明白說一次選舉投票也好公民投票也好只是手段,民主國家用它不民主國家也照樣有用它,這當然不代表鐵定會有正義或民主的結果,關鍵與〝投票〞本身無關而是要看社會人民有無足夠民主素養接受與自己意見不同的投票結果,連多數人決定的結果非但都無接受的誠意甚至還拒絕公意表達途徑,民主素養低級低劣若此有何資格質疑台灣缺乏尊重少數人觀點的民主文化。

臺灣民主的確存在一群民主常識連初級階段都不夠格民主素養低級人民特別是中時記者;公投的確是不一定能實踐,如果這些人繼續存在。

 

〈我有意見〉

中國時報 2001.02.18 民主的初級階段》原文附錄如下:

中時小社論 把民主的選舉方法用到極致,大約也就是公投。但公投能代表什麼?公投能不能違反憲法?如果公投結果違憲,誰來制止?

 事實上,公投建立在一種假設的基礎上,即投票的程序與結果,都可以符合社會正義。但這並非事實,它也可能變成多數欺凌少數的工具,甚至是多數人盲目衝動的種族主義的最壞的顯現。

 以美國加州為例,多年前曾因非法移民(尤其墨西哥非法移民最多),為了制止非法移民,乃有提議讓非法移民的後代不得上小學,不享有醫療福利,如此即可阻止移民的蔓延。這辦法看似非常合理,但背後有一個難以啟齒的理由:政府難以取締成年非法移民,竟拿孩子當工具,且成年非法移民根本就是加州的便宜勞工來源,是地方發展所必需,但非法移民帶來的孩子是一種社會負擔,所以要取消其社會福利。

 當時該案經公投後,竟獲得通過。自由派學者一陣大譁,認為這是違憲的法律,要求釋憲,後果然被判違憲而幸未實施。但它顯示的現實是:公投也可能變成多數人不顧社會正義,而共同壓迫少數族裔的手段。

 台灣發展民主的時間太短,總以為只要有投票,就是正義,就是民主。但台灣所缺乏的,其實是尊重少數人觀點的民主文化。

 公投只是民主的初級、低級階段,公投不等於正義;公投也不一定能實踐,如果它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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