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縱橫@濁世東籬
[黯然回首] [話題全覽] [開新話題] [新到記事] [全文表示] [使用說明] [記事搜尋] [前塵過往]
現有5件話題
    [287] 可否發表"努力一定會成功"與"檳榔西施"之社會科學 [回應]

      投稿人士:夜行 投稿日期:2002/01/16(Wed) 23:11:08

        請發言~~



    [286] 立院龍頭之爭,親民黨求戰為那樁? [回應]

      投稿人士:Haku 投稿日期:2002/01/16(Wed) 22:04:19

          1/16的晚報出現了親民黨一反以前不爭立院副院長的想法,放話要求王金平表態是否跟親民黨搭配,否則將自推人選,表面上親民黨已是三大黨之一,推出人選是理所當然的事,但,實際情形是這樣嗎?值得我們去深一步的探討。
          成立一個黨,最終目的是在執政,這是天經地義的事,不用去懷疑,爭奪的過程中必也詭計百出,這也是不必太過驚訝,台灣以挖牆角的方式來壯大自己及反間式欲擒故縱的手法,令人嘆為觀止,國、民、親三黨在這方面著力頗深,就以這觀點來猜測,親民黨的用意就呼出欲出了。
          三大黨之間國、親兩黨的理念較為相似,按常理在選舉之外應是親蜜伙伴,但,實際上兩黨之間或明或暗的爭鬥是無時無刻的在進行著,最重要的關鍵可能在於親民黨眾大都是不滿或唾棄國民黨的國民黨員,甚至尚有仍舊戀棧黨產潛藏於國民黨中的(所謂連皮宋骨),因此,怎麼才能重回國民黨是親民黨可作不可說的事。
          王金平院長是偏本土派的代表性人物之一,親民黨利用這機會逼迫王金平,表面上是在意於副院長職位,其實它正很明白的告訴王,如果他不就範則今年的立法院將無寧日,將這一軍也等於告訴連戰:「要是惹火了親民黨,你就要有下台的準備。」或許有人會罵我空口白說,當然,或許我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但,台灣目前的情況,是君子就當不了政治人物啊!



    [285] 印度拒絕朱鎔基做印巴調人,中國成為亞洲首霸野心受阻 [回應]

      投稿人士:許富男(台北市議員) 投稿日期:2002/01/15(Tue) 06:42:07

        中國國務院總理朱鎔基於本月十三日到印度訪問,雖然中國國務院對外聲稱:朱鎔基此次訪問印度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印度勿對中國的五十幾項產品課以反傾銷稅;但先前北京也透露欲介入調解印度、巴基斯坦間衝突的意願。然而就在朱鎔基抵達印度的同時,印度外長辛哈卻對外表示:朱鎔基此行的目的不在化解印、巴緊張關係;中國沒有意願、也不應扮演印、巴的調人。印度的先發制人,使得中國欲以兩端討好的兩面外交手段來成為亞洲首霸的野心受阻。

        稱霸世界是中國一貫的野心,而要達到此目的,中國就需先成為亞洲的首霸;要成為亞洲的首霸,中國必須面對的競爭對手,除東北亞的日本外,就是南亞的印度。中、印之間自清朝以來,即因邊界問題時有衝突,一九六二年更因而發生戰爭。為對付中國,印度則除與蘇聯結盟共同對付中國外,更力求發展核武以因應中國的核武威脅;為反制印度,中國除不斷軍援印度的宿敵巴基斯坦,更協助巴基斯坦發展核武以對抗印度。在長期的軍事對抗下,中、印之間一直持續著緊張關係。蘇聯解體後,印度因失去蘇聯此共同對抗中國的軍事盟友與巴基斯坦成功加入核武俱樂部,遂不顧國際反對,在一九九八年恢復核武試爆,為此中、印之間的關係更形下降。

        然而這兩年來,中國開始推動大國外交,欲透過經濟交流以改善與印度的關係,更試圖介入調解印、巴之間的衝突,以經濟與外交手段使印度屈服而接受中國的霸權地位。站在印度的立場,其實是很歡迎中國降低敵對態度的,尤其巴基斯坦的軍力逐漸強大,印度希望巴國的後台中國能減少對巴國的援助,以降低印、巴之間軍事競賽的溫度。但印度也絕不在中、印邊界問題上讓步,更不會承認中國在南亞大陸上的影響力。而中國在與印度修好的同時,卻猶不斷地軍援巴基斯坦,對此印度不可能不知。因此這兩年來中、印之間雖交流頻繁,卻也仍是暗潮洶湧。

        九一一事件後,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為攻打阿富汗神學士政權,開始提高對巴基斯坦的親善程度,修正往昔在印、巴衝突中較偏向印度的立場。西方國家的做法,使印度有被孤立的疑慮,中國亦懼怕因對巴基斯坦的影響力下降而失去對南亞的影響力。因此,此次朱鎔基訪問印度,即有拉攏印度以曠張其在南亞的影響力之目的。問題是中國並未放棄向來軍援巴基斯坦的政策,反因西方國家表現出對巴基斯坦改善關係的態度,而必須更加加強對巴國的軍援,以保住對巴國的影響力。只是礙於也要同時改善與印度關係的考量,中國對巴基斯坦的軍援行動較以往更低調。但現今的巴基斯坦是舉世媒體記者聚集所在,中國對巴國的軍援行動焉能不曝光?朱鎔基出發訪問印度前,中國售予巴基斯坦的四十架戰鬥機運抵巴國的消息見報,即為明證。雖然中國辯稱此次軍售並非針對印度,然中國在印、巴間大玩兩面手法的企圖已經是昭然若揭。因此印度外長辛哈才以代來訪國國賓宣佈不介入印、巴危機的罕見外交運作方式,先發制人地給朱鎔基下馬威。就此而言,無論此次朱鎔基是否能達成中國國務院所宣稱的訪印之經濟目的,朱鎔基此行皆已算是失敗,這可說是中國成為亞洲首霸野心的一大挫折。




    [284] 強制投保公共意外險,北市府大搞一市兩制 [回應]

      投稿人士:許富男(台北市議員) 投稿日期:2002/01/14(Mon) 03:17:42



        台北市府市政會議於一月八日通過〈台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明定十一類機關服務行業必須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當這些場所發生公共意外而造成傷亡時,受害者最高可得到二百萬元的理賠;對未遵守該辦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業者,則規定將依〈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處以三萬元到十萬元的罰鍰。就保護消費者權益而言,這是項值得注意的正面訊息。不過,在台北市政府發出上千字的新聞稿大肆宣揚時,事實上台北市政府卻也以節省預算為由,自八十八年下半年即凍結市有建築物投保公共意外險的預算。市府要求民間業者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同時卻帶頭逃避投保,大搞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一市兩制。

        其實,公共場所應投保意外責任險,其實並非始於今日。早在八十四年陳水扁任台北市市長時,為因應論情西餐廳大火後所顯示出的受害者權益無從保障的問題,台北市政府即制定〈台北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規定旅館、餐廳、百貨公司、電影院、夜總會、歌廳、保齡球館、電玩業…等營利場所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同時,市政府也編列預算,為市有建築物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換言之,當時的台北市政府,在要求民間業者應負起社會責任之時,本身亦能以身作則,為市有建築物投保。當時的〈台北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所規定應強制投保意外責任險的場所雖然仍不夠多,但市府帶頭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誠意卻是無庸置疑。

        然而,在馬英九就任台北市市長後,台北市財政局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的府財字第八八零七六四三四零零號公文中,以台北市每年編列五千萬預算為市有建築物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對施政財源產生排擠效應,係不必要的資源浪費之由,凍結八十八下半年與八十九年度的保費預算。之後,也不再編列該項預算。而若市有建築物發生公共意外時,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由市府發給每人最高二百萬元的慰問金。

        但是,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公寓大廈住戶,有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規定在對違法變更使用用途的業者加以處罰,這和保險的意義根本不相同,這也是何以各界一直呼籲要立法強制業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的原因。而雖然照馬市府的做法,因市有建築物發生公共意外而受害者仍可領到慰問金,但市有建築物發生公共意外,市政府本來即有無可迴避的責任,發給慰問金本就是應當的。如市有建築物另外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則受害者在慰問金之外,還能夠領到保險理賠。更何況,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必須在業者有變更建築物使用用途的事實下,才能對業者處以罰金。市政府援引該條例的規定來作為發給市有建築物發生公共意外時受害者慰問金的依據,則無疑意味著若市有建築物的使用機關沒有違法變更使用用途的情形時,市政府是連慰問金的發給都無義務。換言之,市政府的做法,事實上是限縮了受害者的權益。

        更重要的,市政府在高唱要民間業者負起社會責任,且對未投保的業者依〈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處以罰鍰時,市政府本身卻以區區五千萬元的意外責任險保費會排擠其他預算為由,拒絕為市有建築物投保意外責任險。這種只許州官放火卻不許百姓點燈的做法,又如何能讓民間業者心服?

        保護消費者權益已經是社會的潮流,在此潮流下,要求所有公共場所都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將是必然的趨勢,這也是台北市議會制定〈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的重要原因。但台北市政府嚴以待人寬以律己的做法,恐怕將成為落實此趨勢最大的阻力。








    [283] 迎接一個好訟的國際產業競爭體系 [回應]

      投稿人士:許富男(台北市議員) 投稿日期:2002/01/06(Sun) 22:47:53

        迎接一個好訟的國際產業競爭體系
        ——美國SRAM傾銷案判決的啟示

        日前美國聯邦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發出公告,指出美國美光科技控告台灣半導體廠商銷美的靜態隨機存取記憶體(SRAM)涉嫌傾銷案已經結案,重述去年九月美國聯邦巡迴法院裁定美光敗訴的判決,確認台灣半導體廠商銷美的SRAM沒有傾銷的事實而免徵反傾銷稅。這是近年來台灣廠商在國際貿易訴訟中的一大勝利,也顯示了國際產業競爭中法律訴訟手段的重要性。然而面對好訟的國際產業競爭體系,我國是否已經做好準備?卻不免令人憂心。

        近年來國際產業競爭的趨勢,是除了在技術上相互競爭外,也經由廣告與法律訴訟手段進行競爭。技術上的競爭是要爭取關鍵性技術的專利權,以保住產業的絕對競爭優勢。廣告的競爭,則是意圖經由集中與大量的廣告,塑造消費者心中對特定品牌的喜好。此除可使技術領先的品牌持續保有市場優勢外,亦可使市場領先品牌縱然在技術上稍有落後於競爭對手時,仍可經由消費者的偏好而保有市場優勢。法律訴訟手段,則是經由控告競爭對手傾銷而課徵其反傾銷稅,使競爭對手的商品在價位上失去競爭能力,或控告競爭對手的商品技術侵權,藉以阻擋競爭對手具技術優勢的產品進入市場。基本上,無論是技術的競爭或廣告的競爭還是法律訴訟手段,皆需大量的資金,因此資本額遠超過一搬國家預算的歐美國際大公司,在這三方面的競爭恆有其優勢,尤其是廣告的競爭。蓋國際大公司的行銷經費常足以與一個小型國家的預算相比,優勢的廣告主導了消費者的使用偏好。最明顯的例子是微軟的window系列與Intel的CPU,雖然純就技術而言,並不能說絕對優於其競爭對手的產品,但強勢的廣告塑造其在消費者心目中領導品牌的形象,也確保了其在市場上的優勢。

        面對國際大公司的資金與市場優勢,其競爭對手只能在關鍵技術上求超越,如威盛與Intel在晶片傳輸規格與新一代CPU開發上的競爭,或在製造技術上求精進以降低製造成本,如國內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DRAM)大廠茂德已準備從0.17微米製程提升到0.14微米256M DRAM製程,華邦電亦開發512M SDRAM的0.13微米製程。但成本的降低有其極限,若無法取得關鍵性技術的專利,基本上仍難以改變國際大公司既有優勢的事實。更重要的,當競爭對手開發新技術時,國際大公司每每以法律訴訟手段來對付之,如Intel與美光科技便常常以此手段來對付競爭者。不論是控告競爭對手傾銷(如美光科技控告台灣半導體廠商),或控告競爭對手的產品侵權(如Intel控告威盛),對國際大公司而言,訴訟若能勝訴最好,就算最後敗訴,亦可藉由曠日費時且須耗費鉅額訴訟費用的法律訴訟過程,增加競爭對手產品的成本,或延緩對手產品進入市場的時間。就此而言,無論訴訟結果如何,國際大公司挾其雄厚的資金已絕對居於不敗的地位,故法律訴訟已經成了國際大公司打擊競爭對手的有效武器。這也是何以近年來國際大公司,尤其是高科技領域的國際大公司,頻頻星送的原因。在此情形下,法律訴訟已成國際產業競爭無可迴避的一部份。我們甚至可以說:法律訴訟能力的高低,已經攸關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面對這樣一個好訟的國際產業競爭體系,國內產業已經不能消極地只求避免興訟,而是必須積極地因應每一場可能的訴訟,甚至要主動地提出訴訟,以反制國際大公司。然而要做到此點,首先,產業就必須改變國人傳統避免興訟的心理,接受西方尤其是美國的法律社會文化。再者,要因應好訟的國際產業競爭體系,國內的法律產業也必須做好相關的準備,對英美法、財經法、世貿法的研究必須要大幅加強,法律與各領域專業知識的結合更有其急迫性,而這卻顯然是目前國內受司法官、律師考試引導的法學教育所缺乏的。若單以此而言,我國不僅落後以英美法為主的新加坡與香港,甚至與近年來著重加強財經法與世貿法研究的中國相比,亦是遠遠落後。職是之故,如何加強國內的法學教育,以全面提昇國內產業的法律訴訟能力,恐怕是我們不得不面對的急迫課題。

           
           





全頁顯示 / [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 原案:CJ Club ] [ 協力:tobili ] [ 設計:楚狂飄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