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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證據,是媒體公信力的依據—請《新新聞週報》證明其報導的真實性�@-�@ [原始記事 / 記事引用] 投稿人士:張秀珍 投稿日期:2000/11/26(Sun) 05:13:14 報導事實,是新聞媒體的天職。既是報導事實,那就應該是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尤其是涉及他人的名譽與私德時,更不能有所謂「合理的懷疑」或「據可靠消息來源表示」,卻拿不出證據的報導。誠然,媒體有保護消息來源的義務。可是媒體也有在採信該消息來源的說辭之前,先查證該說辭是否屬實的責任。若無確切的證據可證明該說辭為真,則不可加以採信。這些是媒體工作者的鐵律,也是一份嚴肅的新聞媒體和八卦媒體不同之處。 新聞媒體處理新聞的慎重,是媒體之所以能被敬稱為「第四權」的重要原因。當年《華盛頓郵報》在處理水門案時,即是秉持這些鐵律,故能得到世人的敬重。相反地,率先報導李文和案的《紐約時報》,因未查證消息來源說辭的真假,誤指李文和為間諜。不但傷害了李文和,也弄得自身的公信力大損,只能以在頭版刊登道歉報導的方式以圖挽救。 陳總統誹聞慱聞風波越鬧越大,《新新聞週報》更稱誹聞是由呂副總統傳述。面對外界對消息來源為何又證據何在的質疑,《新新聞週報》雖以報導呂副總統和「某媒體高層人士」的對話之方式,欲證明其報導為真,卻未言明該「某媒體高層人士」為誰,也未拿出錄音帶之類可供證明「某媒體高層人士」的說辭為真的證據。反而是由該社社長出面,要求外界相信其公信力。 然而,媒體的公信力是建立在報導的真實性上。如果《新新聞週報》真有確切的證據,可證明陳總統的誹聞傳聞真的是由呂副總統所傳述的,何不公開證據,由全民來判斷?如無證據,那是不是該以《紐約時報》為師,勇敢地向全民道歉? 張秀珍【民進黨籍僑選立委】 【2000-11-16】 http://bbs.ttimes.com.tw/view.php?no=107975&cl1st;=tomorrow_view |
[21] Re[1]: 證據,是媒體公信力的依據—請《新新聞週報》證明其報導的真實性�@-�@ [記事引用] 投稿人士:mei 投稿日期:2000/11/29(Wed) 18:50:06 如這篇所述,新新聞週報應拿出證據來證明其報導的真實性. 不是,答非所問,故左右而言他(新新聞週報716),任何一位有思考能力的人, 我相信都知道,新新聞週報的詭辯與中傷. 人之高貴在於有德性,各行各業也一樣,醫有醫德,媒體也應有媒體格. 這次的事件,令人感嘆台灣的媒體素質的低落! 擅自濫用文字利器,此逕難道是文明人應做的野蠻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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