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不住重貼當時精彩的討論!】..........part3★恆愛台 於 2002/10/13 01:28
Re:這場台灣[是非分明]的戰爭,先審司法與媒體的歧視![三]
to 寂寞難耐阿姐
今晨早餐店的老闆娘和一位年輕客人在談政治及對話,讓一旁的我從沉默轉為義正嚴詞....
>>老闆娘說[我的某親戚和某親戚都支持宋a,伊嘛無知按怎到現在,人攏講依地美國買樓仔厝
不是法院判伊無罪?為什麼人攏類講?我嘛感覺阿扁太少年,伊那慢四年來做,可能社會不會
這麼亂!..........]
>>年輕人說[宋a做代誌雞卡有魄力,外面攏總嘎抹黑.今馬e人攏按類.........]
>>我忍不住說[阿扁阿那繼續做10年.年總統,媒體一樣罵伊10年.15年,一樣新聞攏總是類
跳樓.火燒.自殺.抬人搶劫.強姦搖頭.....只差伊是台灣人,做好無報!做歹勾勾擂~~~]
>>我又說[阮做嬰仔時代,卡有類分本省外省?外面有人來鬧!馬是大家燒招出來冤家相啪~~~
和同學們出來和外地人輸贏!根本的無類分!有是電視台類分,政客弄狗燒咬........]
>>我說[足簡單e道理!今日如果是李登輝在美國買樓仔厝!請問e予台北人拖出來啪麥?
想要做台灣總統.子孫攏藏在美國做美國人,這種人甘e替你子子孫孫打算舍?.....]
>>年輕人說[講伊美國買樓仔厝e人,攏無驚別人找麻煩嗎?]
>>我說[哪是無影e代誌!你們想那個人有什密後果?港有可能放伊ㄕㄨㄚ↘?~~~]
>>老闆娘說[你講安ㄋㄟ~~~有影ㄋㄟ........]
>>我說[有這種媒體整天亂報!全世界無第二國家,竟然一眠討論政治有十台以上,你們講
台灣社會卡有可能無亂?大家麥安怎賺得到錢!整天透早吵到半暝半,社會喀有可能無亂?]
★媒體不提供建設性話題!不提供反省!不提供教育淨化人心........持續操弄族群
激化對立!玩弄青少年去飆!~去搖!~...........連無知的百姓也跟著是似而非~~~
沒有是非提供了鬥爭仇恨的溫床~~~,也提供了攻台統一的良機!!!.............
★★大家都珍惜民主自由,珍愛故鄉及子子孫孫的安危幸福!當媒體操弄著[中國多美好,
你怎麼還不去?]我就心驚肉跳!驚恐莫名!一個敵對國家,由裡至外.未見善意!都不擔心
在一句[這是上面交待的!你不要問為什麼?]........你無助的生命可能就此消失!
你所有的財產可能一夜烏有消失!甚至於被莫須有的罪名.被恐嚇取財............
媒體這類事情這麼多!你們的良知在哪裡?難道台灣人民已成了你們消滅的對象???
→灌頂 於 2002/10/13 21:38
Re:這場台灣[是非分明]的戰爭,先審司法與媒體的歧視![三]
恆愛台 大大
>這場台灣[是非分明]的戰爭,先審司法與媒體的歧視
這文主題下得真好! 問題是司法和媒體自成一個封閉的環境,只靠人民的聲討有如浮游捍大樹,在此之前,人民老早又被多蹧蹋好幾回了!
統媒的洗腦還真是有效, 不少自以為腦筋清楚的都市民眾被搞得誰都不信,卻肯信親民黨那一套,可悲!
要搞定司法和媒體,非得從政治方面著手不為功,趕快加強政治實力吧!
救台灣,要拼媒體 拼司法 拼經濟 拼文化... 終究都是要拼政治啦,宣染拼經不要拼政治,就是不安好心眼,見不得台灣向上提升,謂之國賊!
台灣需要提升政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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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399_13
恆愛台 於 2002/10/13 23:04
Re:這場台灣[是非分明]的戰爭,先審司法與媒體的歧視![三]
灌頂兄
有時看到周邊同胞親友,甚至於貴為知識份子.社會中間,拿著媒體那套[父子騎驢]罵政府,
我就關ㄌ~ㄆ~火!媒體INPUT了壹堆垃圾,百姓OUTPUT了一堆大便~~~~~
沒辦法!所有的DATA都是負面的,會有光明美麗的未來嗎?
對照中國和在台中國神明.就是風光水色.........即使是毛坑裡的一朵花.他們老就是
鏡頭直對著花!不讓你看坑裡的千萬虫.不給你聞欲嘔的臭氣!...........這就是媒體禍害
的本質!成天鏡頭對著充滿[愛心]的市長!早也愛~晚也愛~露兩腿都可募個百來萬.......
......問題是→→WHO CARES?..........焦點在→→請問你[ 走透透 ]一天又一天,
市政你執行了什麼績效?省政你幹了什麼大事?.........才驚覺?為什麼寵愛的人,
每次要想他們對台貢獻在哪裡?總要想得很吃力!..........還是想攏無半項!
★是非原本就這樣!媒體加工沒是非!百姓活像那個樣!結果就是沒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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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愛台 於 2002/10/13 10:51
Re:這場台灣[是非分明]的戰爭,先審司法與媒體的歧視![三]
to 路邊攤
>>想到登輝先生被批評了十幾年,一面倒的羞辱包裝為[trouble maker].....卻寬諒地看待!
>>想到新聞務求平衡報導,自由民主是可以檢驗的.當然也突顯它的尊嚴高貴!........
也許廣大的媒體傳播,在這個小地方,會相對其他網站多了些網友,只是試圖在這麼龐大的
言論世界,找到一角可以反擊的地方!........讓媒體為惡的世界,有輸出不平聲音的機會,
這麼小的地方,這麼一點權利空間,對照曉妹大.夜總會.駭客.李ㄠ..................
大剌剌地踐踏台灣人民的聲音,單向賤視賤罵台灣種種,我這麼一點丁不平,在這麼一丁點
腳落,發那麼一丁點螞蟻的抗議!該不會引起閣下如此的不滿不平吧!要不要我介紹您去看看
有那麼多網站叫扁狗.賤扁.........及咒著登輝先生許多不堪入目的網站ㄋㄟ?
我好想學他們叫賤宋.賤馬......但被刪了又刪!何必ㄋㄟ?在這裡我還得戰戰兢兢小心
說錯話,或不雅的台灣國罵出口,被封了發言權.........
我想~~雖不情願,但仍得接受您的批評!我是個[扣帽專家]???只可惜鏡頭不肯照著我!
不然我比李ㄠ還多的資料,可以一本一本翻給您看!更不用說陳x欠啦.............
如果,有一天凌晨4:35分.你路過屏鵝公路,你發現一位70歲的歐巴桑推著攤子,出來賣蓮霧,
您有何感想?我會回頭,向她道早安!並給她買十斤.二十斤的蓮霧,並設法兜她笑!.......
為什麼ㄋ?因為她是那種讓我更愛這塊土地的泉源,她是代表台灣永不停歇的生命力,.....
對照那些媒體人圍著罵自己家園又髒又亂,出著凌牙利嘴嫌棄我台灣的老母親,不知誰代表
了寬諒高尚?誰又代表了低級無理?..............想到我無怨無悔的台灣母親!
總會讓我勇於跳出來~~~雖然你不同意我的聲音,也許您認為我只是一丁點胡言亂語和媒體
同等低級沒有大腦............等等等,但請您原諒我的無知!因為我真的只有不捨的情感,
而我只是想替我不說話的台灣母親說幾句話!就像那位70歲的台灣媽媽,盡責的推著攤子.
默默地等待黎明.等著假日的遊客來買她的蓮霧,因為她兩點多就起床摘蓮霧,再把蓮霧
洗乾淨,再推著攤子出來.........這些沉默的行動,代表了我們對台灣家園的執著......
下回您路過屏鵝公路時,請注意東邊14x路標,如看到微駝背的老歐巴桑坐在蓮霧攤前,
請不要笑台灣的母親傻!請不要用大腦~~~有點感情看看我們台灣母親的堅持........
無怨無悔的愛..............
→思維者 於 2002/10/13 16:16
Re:這場台灣[是非分明]的戰爭,先審司法與媒體的歧視![三]
恆愛台提到
事實上,我開第一欄後,就有提到對司法的[ 慣性 ]極不信賴!也質疑舔耳事件的結
果?這種是非分明的戰爭.司法絕對是根本源頭!而我從興票案.呂副總統.曾文惠女士....打從內心我就懷疑,這次是非分明的戰爭,是否像過去般,在媒體集體消音下,不了了之?
我早就質疑台灣三大[ 種族歧視 ]→1.媒體.2.司法.3.軍火.....這三大台灣人禁地!
小弟卻有不同意見
就所謂台灣司法.是種族歧視及台灣人禁地而言
不知意指為何?
是指臺灣人當不上大法官還是臺灣人在司法程序中受到歧視?
此點小弟替司法院長翁岳生感到委屈
記得三年前釋憲50週年紀念會
翁院長提起當年往事
那時他自德國回台
37歲就提名大法官
年輕氣盛滿懷抱負
但當時行政權凌駕一切
立法和司法幾乎淪為行政之工具
故當時釋憲機關即大法官會議的處境也是有很多不堪
翁院長即萌生辭去之意
除一些御用學者外
許多將其一生奉獻給法學的前輩大法官(不論省籍)
都勸勉他,『若我們每個人都離開,此機制即將瓦解,將來亦不復存在,若我們不投身其中,司法的幽暗道路將遙遙無期』
翁院長便留下來
這一留便是三,四十年
這些歲月以來
他們一步一步地將台灣的法律制度導向現代法治國家
如審檢分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權力分立原則等至關重要的解釋
同時這些併肩作戰的前輩同伴也一個個離開人世間
翁院長想起許多同伴在臨終前仍對改革法律制度念茲在茲
但卻看不到今日之成果
他不禁悲從中來,老淚縱橫
這些人盡其一生為國家的將來奉獻
在他們的努力下
現在臺灣司法程序和以往相較不可以道里計
若說台灣司法是種族歧視及台灣人禁地
不僅對這些人不公平
亦有時空錯亂之感
再者司法本身為被動,處於不告不理之地位
國家司法權之發動完全繫於檢察官之追訴和當事人之主張
若要說審判程序之進行有何種瑕疵
當指程序違法或法官認識用法有錯誤,否則即為法官枉法裁判
和司法制度之本身並無直接關係
有者也是因法官獨立審判原則使不肖法官有枉法裁判之機會
但它和法官獨立審判原則還是無直接關係
我們不能因此指責制度本身的不是
況且就是因為有制度規範
邏輯上枉法裁判才會成立
否則無制度規範就不能稱之為違法
司法機制之存在就刑事訴訟而言在發現真實
就民事訴訟而言在解決紛爭
涂醒哲案也好,曾文會案也好
我們都非當事人
誰也不知真象為何
因為我們誰也沒有親眼目擊
本案是事實真假問題
也沒有價值判斷
因為事實僅有,有或是沒有之問題
什麼陰謀理論什麼推論
都不能改變事實的真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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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551_14
marry 於 2002/10/13 16:58
Re:這場台灣[是非分明]的戰爭,先審司法與媒體的歧視![三]
舔耳事件已真相大白,當事人都承認認錯人了,還是有人相信是找人頂替,看看安安妳造了多大的孽!!曾文惠運鈔事件,銀行都說錢是他們訂購的,況且也沒有在飛機上的任何人說看到曾文惠坐在飛機上,[頭等還是有別人吧!]結果還是有人認為是有此事.真是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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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551_15
恆愛台 於 2002/10/13 16:58
Re:這場台灣[是非分明]的戰爭,先審司法與媒體的歧視![三]
感謝思維者的提示~
我覺得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確有失厚道..........這點是我的過失!當然也含著深深祈望!
我不太懂法律!直覺上法律的判決精神是放諸四海皆準!因後例不可輕易違背前例,
即所謂的判例精神,應該可以供大眾援用,司法人員引為根據!只是一個同案情的興票岸案,
如果,某人偷了公司的錢,將之放在親人名下生息或炒股票,萬一被發現後,將竊款歸還,
是不是都可以比照興票案精神!只要有歸還的動作,就可以受到[不起訴]的判決,.........
或是,曾文惠女士案的案例,有人成天四處造謠對手,只要扯到政治族群,那麼大家都來
[相忍為國]一下!...........只是我祈禱下次是否能讓呂副總統或曾文惠女士先下手!
先下流地強暴對方名節~~~,再來談寬諒?.............至少符合對等平衡原則!
如果,同等的判決是放諸四海皆準!那我好想當大公司的財務經理,或是來當政客的打手!
一本萬利絕不吃虧!.............因為有那麼多前例可供大家享用!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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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551_16
思維者 於 2002/10/13 17:58
Re:這場台灣[是非分明]的戰爭,先審司法與媒體的歧視![三]
TO恆愛台
畢竟大家都是為關懷台灣這片土地
被這些『在台灣是中國人,在中國是台灣人』的傢伙搞得烏煙瘴氣而憂心忡忡
有時氣不過,心急了一些
在看法上偶有出入
仍不傷我對您的尊敬
關於判例的效力
僅有形式上的效力
對法院並沒有實質的拘束力
亦即法院就本案遇有相類似之前案
法院仍可不受判例之拘束
可作和判例不同的判決
但法院仍不可置之不理
否則上訴時,上級審會提出糾正,發回更審
台灣是大陸法系國家
所有法律必須成文明定
興票案若屬實
宋即構成侵占罪
縱然事後將犯罪所得之物返還,亦無解於侵占罪之成立
檢察官還是可以起訴他
亦即,除有法定絕對不起訴事由,只要對犯罪有一定之證據,都可以起訴
至於日後若有類似例子,前例獲不起訴處分
對本案檢察官仍不具任何拘束力
所以正如我所言,起訴與否完全繫於檢察官。
我一直在找格調高的論版
我決定落腳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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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愛台 於 2002/10/13 22:35
Re:這場台灣[是非分明]的戰爭,先審司法與媒體的歧視![三]
TO 思維者
很高興您介紹了法律上的見解!讓我有所認知台灣的法律,好像和電影演的有很大出入!
因為每每看洋片,都會看到檢方和被告律師爭相援用各州及聯邦法條.判例的見解,為自己
做攻防,卻少見以媒體力量扭曲事實,而且一而再三,先造民情,回頭再讓檢察官不敢亂說亂動
然後,檢察官未審先寒,活像店小二宦官,[到府偵查服務],壞了國家尊嚴不說!還挑了個1/100
的機率見解,是不是如你所言!一個法條百人看百個見解,符合[自由心証]的現象ㄋㄟ?
我報紙看了又看~~~,就是看不懂見解是什麼咚咚???也許我不懂法律,但總覺得法律的[彈性
空間]怎麼可以這樣ㄋㄟ?怎麼和電影演的差那麼多?..........這樣和媒體又有何不同?
隨便法官.檢察官大人去掰~~~就好了!竟然[相忍為國]起來???????
不過,很高興[思維者]的參加,的確像我這種看電影學法律的,蠻崇拜您的.......
盼望多發言,讓大家有所學習的機會.先謝謝您..........^^
→灌頂 於 2002/10/14 00:30
Re:這場台灣[是非分明]的戰爭,先審司法與媒體的歧視![三]
恆愛台 大大
>是非原本就這樣!媒體加工沒是非!百姓活像那個樣!結果就是沒怎樣!
當今之計, 必須設法攻略媒體, 先從公辦暨官股多的著手, 民營的也有民營的做法, 民進黨以為只要拼贏選舉就是政黨輪替, 其實太天真.下的功夫不夠, 難怪吃盡苦頭, 令人扼腕!!!
列寧式政黨陰狠狡詐, 都是獨占文宣大權操控並強姦民意才能生存壯大, 扣住了他的文宣通路, 一條龍馬上變成一條蟲, 命根子沒了, 看牠還能不能強姦民意!
台灣的媒體板塊本來就是外來政權的共犯結構, 不儘早打散這個共犯結構, 人民的力量就只能在滿佈地雷的槍林彈雨中匍伏前進了.
寧靜革命也是革命, 靠的是人民的力量, 更需要文宣機器. 只要他們中立就好, 無關什麼新聞自由!
不攻佔『廣播電台』, 算什麼『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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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399_18
恆愛台 於 2002/10/14 00:59
Re:這場台灣[是非分明]的戰爭,先審司法與媒體的歧視![三]
灌頂兄
你說的一點都沒錯!我阿舅真的228時和開槍的中國草鞋仔兵起衝突後,率他的六個部下,
連夜南下豐原搶佔電台,再邀蘭潭阿美族兩日本軍官頭目,率族人攻嘉義城,成立臨時政府,
在電台發聲喚起民眾抗暴建國!................
當時的口號是[有錢的出錢!沒錢的出狀丁!沒壯丁的出飯丸!]只可惜火力薄弱,搶攻水上機場失敗,原本計劃駕機外購武器,向外聯絡求援..........
如果這次民間社團能持續的帶全國民眾對抗媒體的不公不義!唯恐天下不亂!............
或許能逼迫媒體及思法退出政爭,台灣這波信心危機,才有機會安然渡過,否則大家7少年
8少年.就好像準備等死!攏總無希望?...........你甘心嗎?
PS:麥安ㄋㄟ啦~~~你叫我[大大]會害偶睡不著ㄋㄟ........見[抗媒涂局長<二>1428-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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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399_20
寂寞難耐 於 2002/10/14 02:20
Re:這場台灣[是非分明]的戰爭,先審司法與媒體的歧視![三]
恆愛台兄,真羨慕您有這麼一位偉大的長輩,這些駐台中國人,實在是沒戲唱了,但是他們還是要硬搞,真想不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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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維者 於 2002/10/14 18:35
Re:這場台灣[是非分明]的戰爭,先審司法與媒體的歧視![三]
TO恆愛台
多謝您的抬愛 小弟愧不敢當
電影上描述的美國法庭活動
大致上就像您所理解的
美國是判例法國家 即一般所稱的英美法系國家
之所以如此是由部族政治而來
判例法國家除憲法和刑事法 證據法等特別注重安定性及罪刑法定之法律外
大多由個案判例之法律見解逐漸形成具體規範
進一步來講
每個個案情節不同 判斷角度亦不相同
而本案若和判例之案情情節相符 固無疑問
惟完全雷同者 究為少數
絕大多數都為某部分情節相似
兩造所得主張者亦僅止於此
故其判例形成之法律見解 僅是個案的正義
並非當然普遍的適用
例如一個大學生因準備考試偷學校圖書館的書 事後歸還 獲判無罪
和興票案侵占他人財物後歸還 兩者間同樣有犯罪後歸還乙節
但本案情節不同 當然不能比附援引
但若這位大人物為關心省政 在省府圖書館偷書研究後歸還 在美國是可以引用判例的
判例法國家其訴訟構造係採當事人進行原則
即兩造各為攻擊防禦
以公判為中心 即公開之公民陪審團來決定有罪無罪
而法官係訴訟程序之監督者 指揮訴訟程序 斟酌科刑
所有法庭活動進行 都須透過法官的指示 始得進行
何以如此 係因古代決鬥文化而來
例如我們常會看到法官詢問兩造有無詢問證人之必要
兩造提出的詰問 若他方認與本案無關或係有誤導公民陪審團之虞
他方得向法官提出異議 而法官此時即扮演仲裁之角色
決定此詰問或異議有無理由 同時指示公民陪審團應否採納此證言
同時為避免法院在審判程序開始之前 形成先入為主之心證 造成對被告偏頗
故於審判程序開始之前 法官及公民陪審團並不接觸卷證
而兩造當事人未提出之證據法院亦不得主動調查
被告辯護人有先審閱檢方所有對被告有利或不利證據之權利
若檢方於審判程序中提出被告辯護人不知之證據
被告辯護人亦得主張檢方訴訟突襲而提出異議
由於公民陪審團並非專業法律人士所組成
有時訴訟冗長耗時
陪審員又必須與外界隔離
人身自由受到很大限制
會發生集體串聯達成虛偽之一致決議 只希望速審速結之情事
種族偏見及素養不足造成錯誤判決亦時有所聞
法官遇有此一情形仍可基於職權將該判決廢棄
此時該案就發生當然上訴之效力
而我國刑事訴訟採職權進行 以裁判為中心之構造
兩造亦各為攻擊防禦
為免案情複雜 影響審判期日
法院在審判程序開始之前 由檢方先送卷證
此點容易形成先入為主之心證
法院為期發現真實 得主動調查與本案有關之證據
若你是被告之立場
法院為何要再調查證據?
是法院懷疑兩造證據之真實性?
還是法院已先有心證認定你有罪 然後再來尋找證據?
你相信那一個?
若是後者被告斷無生路可言
大家若還記得廣三案及掏空台中企銀起訴劉松藩的案子
台中地院法官莊深淵帶隊搜索劉松藩的住所
劉松藩大喊什麼司法迫害 沒有正義等等
而莊深淵法官向記者回應道 『那廣大投資人和社會的正義在那裡?』
這位學長不眷戀官位 不受統媒影響 敢向權貴挑戰
此舉固然可嘉
但他後來那一句 說的好聽是心直口快
難聽是口無遮攔
甚至於不打自招
說明自己已有先入為主的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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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399_25
思維者 於 2002/10/14 18:58
Re:這場台灣[是非分明]的戰爭,先審司法與媒體的歧視![三]
TO網八
我和你一樣對司法界有意見
但觀點或許有些出入
司法的最大功能除解決紛爭 發現真實外
實現正義或許是最高的理想
但正義是否得到實現
卻繫於人民的信賴
其實這問題說來弔詭
若人民相信正義已得到實現
那真兇逍遙法外
還是正義
反之若真的不是被告所為
真兇逍遙法外
若人民不相信
那還是沒有正義
有一句話勿枉勿縱
兩者相權
在人民眼中可能是以勿縱為先
但在法律人眼中可能卻是勿枉
亦即寧可放過一百不要錯殺其一
因為在以往因勿縱錯殺著太多了
請再給我們一些機會
PS:我並不是指大家都要寧可錯殺一百不要放過其一 而是說明司法的角色扮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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