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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廢除以行政命令規範人民權利義務惡習,邁向真正法治國家�@-�@ [原始記事 / 記事引用] 投稿人士:張秀珍 投稿日期:2001/04/04(Wed) 14:21:49 廢除以行政命令規範人民權利義務惡習,邁向真正法治國家 —從〈高爾夫球場管理條例草案〉談起— 張秀珍﹙民進黨籍僑選立委﹚ 聯絡電話\02-23586906 日前行政院院會通過〈高爾夫球場管理條例草案〉,以替代現行的〈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而行政院院會甫方通過該草案,即有媒體及在野黨立委指責此是為現有違法高爾夫球場「量身打造」,以使之「就地合法」,而批評民進黨政府是圖利財團。然該條例草案的內容,是否真有圖利財團之處?猶有待各界公評,但行政院以法律來規範人民權利義務的方向,卻是值得鼓勵。 現代民主國家與非民主國家在運作上的重要差別,在於民主國家是「法治」﹙rule of law﹚,而非民主國家則是「依法而治」﹙rule by law﹚。前者是政府的行為須有法律依據,尤其是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者,更是如此,而法律則由民選的國會制定;後者則是政府的運作多以行政命令為主,縱有根據法律者,法律也是由不具民意基礎的國會所制定。就此而言,民主化的過程,可視之為國家由「依法而治」轉勁到「法治」的過程。 就我國實際狀況而言,〈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雖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者必須以法律為依據,然在戒嚴時代,此規定只是具文。在「萬年國會」的第一屆立委任內,由一九四八年五月到一九九三年二月,總共制定了二、一八五件法律,平均每年制定四八點六五件法律。但行政部門制定的行政命令,卻百倍千倍於此。更有甚者,是許多行政命令根本沒有法律依據,或行政命令的依據竟然是另一行政命令,形成所謂的「子行政命令」、「孫行政命令」、「曾孫行政命令」大量充斥的現象。雖然此時政府總不斷聲稱政府的行為有法律依據,但其時的國會既缺乏民意基礎,政府運作更以行政命令為主要依據。因此只能說是「依法而治」而不能說是「法治」。國會全面改選之後,立法院雖已具有民意基礎,但一來立委並不專心審查法案,二來在國民黨執掌政權時,並不願意改變昔往以行政命令治國、便宜行事的舊習。因而以行政命令規範人民的權利義務、行政命令無法律依據的現象仍普遍存在。以〈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為例,其即是無法律依據的行政命令,政府卻長期以之作為管理規範高爾夫球場的根據。因此,不管〈高爾夫球場管理條例草案〉的內容如何,行政院欲以法律而非行政命令來規範人民權利義務的努力,都是值得支持的。在野黨立委若是對草案內容有所不滿,應該是認真審查該草案才是,而非否定行政院欲以法律來規範人民權利義務的努力。 進而言之,針對目前仍存在的成千上萬「子行政命令」、「孫行政命令」、「曾孫行政命令」,行政院應該全盤加以檢討,儘速提出法律案以替代之。而在野黨立委亦應該跳脫黨同伐異的政治鬥爭邏輯,全力審查法案,方是國家之幸人民之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