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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核四案的憲法爭議�@-�@ [原始記事 / 記事引用] 投稿人士:曾建元 投稿日期:2001/02/08(Thu) 19:13:04 戰士小元元 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候選人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暨育達商業技術學院通識教育中心法政組兼任講師 為了貫徹民主進步黨非核家園的理念,陳水扁總統不惜逼退中國國民黨籍的行政院長唐飛,自行解除了民進黨與立法院在野聯盟的戰略緩衝,而強行任命副院長民進黨人張俊雄出任新任院長,導致國民黨發動連署提案罷免正、副總統,而為了反制立法院在野聯盟對新內閣的抵制,張俊雄院長更在院外以召開記者會的方式宣布停止續建核能第四電廠。此舉引發更大的政治風暴,迫使行政院提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行政院有無權限停止興建核能第四電廠並停止執行相關預算,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釋字第五二零號解釋〉,未明言行政院違憲,只說院外宣布,未與立法院參與停建決策,於法定程序不合,卻也明言預算有其法定效力。行政院自認不違憲,於赴立法院補行報告程序,立法院再為確認核四預算法定效力後,再以預算非法律,無強制拘束力為由,拒絕復建核四。於是爭議未解,政局依舊擾攘不安。 中華民國在一九九七年修憲,師法〈法國第五共和憲法〉,取消立法院之行政院長任命同意權,賦予民選總統選任行政院長的更大用人彈性空間。當時由於民進黨的反對,國民大會並未將總統選舉制度一併改為二輪投票絕對多數當選制,且由於民進黨憂慮總統擴權,堅持總統解散立法院權必須待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不信任案而經行政院長提請始得為之,原國民黨的有關修憲提案乃未經入憲。法國總統係經二輪投票絕對多數當選制選出者,故擁有足以對抗國會之民主正當性,並因為總統選舉的龐大吸票效應,導致政黨的總統化,使總統成為實質的政黨與國會領袖,所以,法國總統往往能夠取得國會多數之支持,而使其自行任命之總理得以受到國會信任。而若新任總統面臨與舊國會任期交錯之情形,法國總統亦有權行使主動解散國會權,挾其最新民意改變國會政治生態,使之成為新總統的支持者。但若總統失去國會的多數支持,總統則必須任命國會之多數黨領袖出任總理,此時總統乃成為虛位元首,超然中立於政府與國會之上,以作為憲法的仲裁者與守護者。 法國的憲政體制,在比較憲法學上有稱為雙首長制、半總統制或總理總統制者,參與一九五八年制憲的總理戴布瑞嘗言,第五共和體制是一種議會內閣制,事實上,第五共和體制也是在第三與第四共和的議會制傳統上進一步建立起來的,只是當一九六二年修憲將總統選舉方式改為民選之後,總統脫離了國會的制約,從國民全體取得民主正當性,乃擁有其得與國會相頏頡的權力基礎。不過三次共治的經驗亦證明,一旦總統失去了國會多數的支持,法國體制運作則必然回歸議會制,總統儘管擁有總理單獨任命權,但他也必然會任命國會多數黨領袖出任總理。這說明了雙首長制的制度核心原理是議會制,而議會制的精神就在於維持行政與立法權力融合的一致性政府,因此可以避免行政立法相互對立的政治僵局的發生。 但政治僵局卻在雙首長制異體移植的台灣發生。陳水扁任命行政院長,完全無視於國民黨在立法院的政治生態,而選擇由民進黨組織少數政府,這是違反雙首長制與議會制精神的作法。〈中華民國憲法〉不允許總統主動解散立法院去改變政治生態,就是要求總統尊重國會多數,縱使總統以舊國會與政黨輪替的新民意不相容為由,反對由國民黨繼續執政,至少也應當與擁有國會過半席次的國民黨協商政府的組成。 陳水扁自行組織少數政府,根本即不尊重憲法之多數統治精神、不尊重立法院,自行宣布停建核四,是置預算與覆議制度為無物,大法官雖未明言行政院停建核四決策程序違憲,卻已提及立法院再為決議即為確認原法定預算之效力,行政院應當遵守。行政院不願接受立法院之二度決議,正是拿司法院大法官的尊嚴與憲法一同陪葬。筆者支持非核理念,但亦反對民進黨這種「沒有憲法的民主」。本文由是建議行政院一方面重新提出預算覆議案,一方面由總統出面召集政黨圓桌會議,共同協商憲政危機化解之道。核四是一項公共政策問題,在野聯盟也不見得站在擁核之同一陣線,今只因陳水扁弄權,變成憲政危機,導致在野聯盟必須要求行政院尊重預算制度,民進黨與行政院實不應將憲法問題或能源政策問題化約為擁核反核之意識型態之爭。但定爭止紛之策,在立法院形勢比人強的情況下,民進黨還是宜考慮及早組織聯合政府或強化政黨協商功能。陳水扁不要試圖在此時扮演總統制總統的角色,少身先士卒,介入政府決策,而應當利用總統地位養望,在年底立法院大選時努力促成支持他的立法院多數的形成,屆時,如果民進黨依然無法獲得國會多數,陳水扁則應當讓出行政決策權,讓國會多數黨組織政府,讓憲政體制回復常軌、民主政治回復生機。 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四時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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