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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法律文章�@-�@ [原始記事 / 記事引用] 投稿人士:唐世民 投稿日期:2002/08/05(Mon) 23:00:23 试论增设违反宪法罪的必要性 我国新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来,在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经济发展起很大作用,可以说是建国以来我国制订的一部较完整的刑法,是一部走向二十一世纪的法律规范,然而,这部刑法却没有给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惩治违反宪法犯罪行为的规定所应有的地位,即没能在刑法中确定违反宪法罪。这无疑使一些违反宪法的犯罪行为至今不能受到应有惩罚,相反更加得以肆无忌惮地一再违反和践踏宪法。如上海普陀区政法委与普陀区公安分局的某些人为了小团体个人私利,竟打着“执法”的旗号,动用公安技侦权力和社会防范系统对公民进行窃听和监控,严重违反宪法赋予公民通信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人身权利。造成在人民群众中,对宪法产生空洞条文,没有最高法律约束力的感觉,违反宪法算什么,又没有人来追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才是违法行为,是要坐牢的。在中国可以说除宪法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触犯,唯有宪法,不管什么人违反践踏了,都不会受到任何处罚,特别是那种明为“执法”实质上是触犯宪法的犯罪行为,更使普通老百姓敢怒不敢言。悲叹中国是否真正有宪法在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为此,在党中央贯彻以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实中,增设违反宪法罪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首先,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规范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是说: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法,是母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都是依据宪法派生出来的子法。宪法是纲,其他法律是目,纲举才能团结,这好比,中国共产党是宪法,全国各族人民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是其他法律,理应紧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周围,组成广泛统一战线,在社会主义建设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中发挥重要作用,一句话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以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并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以实现党对国家的领导同依法治国的统一。各类法律实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的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能,宪法同样也起到保证 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谁违反了宪法,谁就是在反对共产党,这是大是大非的政治原则问题,试想,如果共产党人连自己制订的宪法都能让人随意触犯和践踏,那岂不成了政治笑话? 其次,在中国人民即将昂首跨入二十一世纪之时,我国的宪法尊严是否真正得到保障和实施呢?不然,由于长达十年之久的“文革“烙印在作怪,总有那么一部分在“左”的思潮影响下,对宪法的尊严持藐视态度,致使违反宪法和公民人身权利事件屡屡发生,更为可怕地是某些政法部门的人,为了小团体和个人的私利,竟然不择手段利用执法权利去违反践踏宪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从而造成人民群众对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产生错觉,好象违反宪法不是犯法,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才是犯法。那些掌握执法特权的人可以违反宪法不予追究,而普通老百姓一旦违反有关法规和条例便马上受到处罚,这无疑是一种“只许州官放大,不许百姓点灯”的政治腐败行为。试想,如果某些执法部门的人边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都敢触犯,那普通老百姓为什么不可仿效这种违法行为去触犯其他法律呢?现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在中国,宪法最不重要,其他法律法规都不能触犯,唯有违反宪法而不会受到惩罚。”如果再让这种违反宪法的现象继续下去的话,那些不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更大伤害?给国际上某些敌对势力对中国人权问题制造有机可乘的借口吗?这是否在严重危害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呢? 再者,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重要历史意义就是拨乱反正,实事求是,重新确定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并在此基础上修改了原在许多方面已经同现实情况和国家生活不相适应的宪法,使共和国宪法在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上重新发挥作用。当今1982年颁布实施的宪法业已二十周岁了。因此,宪法的权威关系到政治安定和中家命运,1989年春夏之交的动乱就是有某些不怀好意的人假借中国共产党坚持真理,修正自身错误,开展反腐败斗争之际,把矛头直接对准中国共产党,反对宪法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把人民解放军维护宪法尊严,平息动乱的举动诬蔑成镇压学生运动,对手无寸铁的平民施暴,妄图颠覆社会主义中国,对这些信奉动乱的徒子徒孙来讲,一旦他们认为时机合适,岂不要蠢蠢欲动,唯恐天下不乱?特别是那些受“四人帮”流毒影响较深的人,妄图乘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年事已高,相继离去之际,阴谋重新夺回他们在中国的政治舞台,目前,他们已逐步渗透进入我国政法部门的基层组织,正在向更高层次机构靠拢,如果让他们的阴谋得逞,那么在共和国主席刘少奇身上所发生的悲剧岂不要重演,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及他们的子孙重受二遍苦?中华民族再陷深渊吗? 为此,学习邓小平理论的精髓,就是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各党制定的宪法一百年不动摇,为此,决不充许任何人假借反腐败之名干违反宪法的事,何况违反宪法本身就是最大腐败,我们对那些与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为敌的人,决不能心慈手软,我们应把违反宪法罪的内容增订到刑法中去,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对那些胆敢触犯宪法的人,不管其具有多么高的职位和多么大的势力,都必须依法进行审判,追究其违反宪法而应受到惩治的责任,以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 综观当今世界上先进发达的国家都设立有专门的宪法法院,以保障人民群众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同样,社会主义的中国要想在迈向二十一世纪奋斗中屹立于世界强国之林,就必须加强各完善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议,确保人民解放军有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所赋予人民的民主人身权利,只有使宪法所规定的人民民主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才能组成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的统一战线,由此推动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贯彻以法治国的战略方针,为加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步伐,复兴中华民族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抵御任何外来势力的侵略而奋斗。 作者:上海市普陀公安分局法制办;唐世民 通讯地址;上海市灵石路1123弄22号506室 邮编:200072 |
[340] Re[1]: 法律文章�@-�@ [記事引用] 投稿人士:kenjin 投稿日期:2002/08/05(Mon) 23:30:46 ##簡體字翻正體字## ----------------------------- 試論增設違反憲法罪的必要性 我國新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頒布實施來,在懲治犯罪,維護社會經濟發展起很大作用,可以說是建國以來我國制訂的一部較完整的刑法,是一部走向二十一世紀的法律規範,然而,這部刑法卻沒有給維護憲法尊嚴,保障憲法實施,懲治違反憲法犯罪行為的規定所應有的地位,即沒能在刑法中确定違反憲法罪。這無疑使一些違反憲法的犯罪行為至今不能受到應有懲罰,相反更加得以肆無忌憚地一再違反和踐踏憲法。如上海普陀區政法委与普陀區公安分局的某些人為了小團体個人私利,竟打著“執法”的旗號,動用公安技偵權力和社會防範系統對公民進行竊聽和監控,嚴重違反憲法賦予公民通信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人身權利。造成在人民群眾中,對憲法產生空洞條文,沒有最高法律約束力的感覺,違反憲法算什么,又沒有人來追究,違反其他法律法規才是違法行為,是要坐牢的。在中國可以說除憲法外,任何法律法規都不能触犯,唯有憲法,不管什么人違反踐踏了,都不會受到任何處罰,特別是那种明為“執法”實質上是触犯憲法的犯罪行為,更使普通老百姓敢怒不敢言。悲嘆中國是否真正有憲法在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為此,在党中央貫徹以法治國的戰略方針實中,增設違反憲法罪是非常必要和及時的。 首先,我國憲法明确規定:一切法律、行政規範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触,一切國家机關和武裝力量、各政党和各社會團体,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就是說:在我國法律体系中,憲法是根本法,是母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規都是依据憲法派生出來的子法。憲法是綱,其他法律是目,綱舉才能團結,這好比,中國共產党是憲法,全國各族人民各政党和各社會團体是其他法律,理應緊密團結在中國共產党的周圍,組成廣泛統一戰線,在社會主義建設和完成祖國統一大業中發揮重要作用,一句話就是中國共產党領導全國各族人民以憲法和法律來治理國家,并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努力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使這种制度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党通過國家權力机關制定憲法和法律,并自覺地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以實現党對國家的領導同依法治國的統一。各類法律實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活動的准則,并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証憲法實施的職能,憲法同樣也起到保証党始終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誰違反了憲法,誰就是在反對共產党,這是大是大非的政治原則問題,試想,如果共產党人連自己制訂的憲法都能讓人隨意触犯和踐踏,那豈不成了政治笑話? 其次,在中國人民即將昂首跨入二十一世紀之時,我國的憲法尊嚴是否真正得到保障和實施呢?不然,由于長達十年之久的“文革“烙印在作怪,總有那么一部分在“左”的思潮影響下,對憲法的尊嚴持藐視態度,致使違反憲法和公民人身權利事件屢屢發生,更為可怕地是某些政法部門的人,為了小團体和個人的私利,竟然不擇手段利用執法權利去違反踐踏憲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從而造成人民群眾對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之間的關系產生錯覺,好象違反憲法不是犯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才是犯法。那些掌握執法特權的人可以違反憲法不予追究,而普通老百姓一旦違反有關法規和條例便馬上受到處罰,這無疑是一种“衹許州官放大,不許百姓點燈”的政治腐敗行為。試想,如果某些執法部門的人邊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憲法都敢触犯,那普通老百姓為什么不可仿效這种違法行為去触犯其他法律呢?現社會上流傳著這樣一句話:“在中國,憲法最不重要,其他法律法規都不能触犯,唯有違反憲法而不會受到懲罰。”如果再讓這种違反憲法的現象繼續下去的話,那些不給廣大人民群眾造成更大傷害?給國際上某些敵對勢力對中國人權問題制造有机可乘的借口嗎?這是否在嚴重危害祖國和平統一大業呢? 再者,党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重要歷史意義就是撥亂反正,實事求是,重新确定馬克思主義的思想路線、政治路線和組織路線,作出了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并在此基礎上修改了原在許多方面已經同現實情況和國家生活不相适應的憲法,使共和國憲法在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和人身權利上重新發揮作用。當今1982年頒布實施的憲法業已二十周歲了。因此,憲法的權威關系到政治安定和中家命運,1989年春夏之交的動亂就是有某些不怀好意的人假借中國共產党堅持真理,修正自身錯誤,幵展反腐敗斗爭之際,把矛頭直接對准中國共產党,反對憲法确定的四項基本原則,把人民解放軍維護憲法尊嚴,平息動亂的舉動誣蔑成鎮壓學生運動,對手無寸鐵的平民施暴,妄圖顛覆社會主義中國,對這些信奉動亂的徒子徒孫來講,一旦他們認為時机合适,豈不要蠢蠢欲動,唯恐天下不亂?特別是那些受“四人幫”流毒影響較深的人,妄圖乘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年事已高,相繼离去之際,陰謀重新奪回他們在中國的政治舞台,目前,他們已逐步滲透進入我國政法部門的基層組織,正在向更高層次机构靠攏,如果讓他們的陰謀得逞,那么在共和國主席劉少奇身上所發生的悲劇豈不要重演,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及他們的子孫重受二遍苦?中華民族再陷深淵嗎? 為此,學習鄧小平理論的精髓,就是要堅持党的基本路線方針各党制定的憲法一百年不動搖,為此,決不充許任何人假借反腐敗之名干違反憲法的事,何況違反憲法本身就是最大腐敗,我們對那些与中國共產党領導制定為敵的人,決不能心慈手軟,我們應把違反憲法罪的內容增訂到刑法中去,設立專門的憲法法院,對那些膽敢触犯憲法的人,不管其具有多么高的職位和多么大的勢力,都必須依法進行審判,追究其違反憲法而應受到懲治的責任,以維護憲法的尊嚴和權威,确保國家的長治久安。綜觀當今世界上先進發達的國家都設立有專門的憲法法院,以保障人民群眾在管理國家事務中發揮重要作用。 同樣,社會主義的中國要想在邁向二十一世紀奮斗中屹立于世界強國之林,就必須加強各完善我國的民主与法制建議,确保人民解放軍有維護憲法尊嚴,保障憲法所賦予人民的民主人身權利,衹有使憲法所規定的人民民主權利得到充分保障,才能組成全國各族人民同心同德的統一戰線,由此推動發展安定團結、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貫徹以法治國的戰略方針,為加快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步伐,复興中華民族完成祖國統一大業,抵御任何外來勢力的侵略而奮斗。 作者:上海市普陀公安分局法制辦﹔唐世民 通訊地址﹔上海市靈石路1123弄22號506室 郵編:20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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