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題內容表示 | |
---|---|
[318] 學生參選聯盟成立的意義�@-�@ [原始記事 / 記事引用] 投稿人士:曾建元 投稿日期:2002/05/13(Mon) 22:06:39 #曾建元 @學生參選聯盟台北市長候選人 @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候選人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 @育達商業技術學院會計學系 @致理技術學院財務金融學系 兼任講師 中華民國禁止學生參政的法律,始自民國元年的〈眾議院議員選舉法〉,該法規定「各學校肄業生」,「停止其被選舉權」,改行列寧主義以黨建國的中國國民黨總理孫中山大概對五四運動時期的北洋政府處境有兔死狐悲之感,竟然在民國十三年《三民主義》系列演講中說出學生等四種人應當犧牲自由的話來,蔣中正領導國民黨北伐清黨後,又認為死對頭中國共產黨老靠學運起家,兩者關係曖昧不明,所以民國十七年二月召開的第二屆第四次中央委員全體會議亦議決通過〈中央宣傳部宣傳大綱〉,禁止青年學生干預政治,那時正值國民政府以黨治國的時期,沒有國會的設置,國民黨的決議就是法律。當年胡適藉紀念五四運動的演講評論此事,雖然沒有直接予以反駁,也認為學生能安心求學唸書是好事,但何以要出來干政,還不是這幫中老年搞不好政治,把國家搞成變態的社會。 民國三十五年行憲之後,儘管各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沒有禁止學生參政的條款,但不久即實施〈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國民黨政府來台進行黨的改造,在黨國威權統治下,透過重重的校園控制體系,根本不容許有學生參政的空間,好不容易美麗島事件後,國民黨政府為了紓解民怨,不得不擴大開放政權,而有民國六十九年〈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此一競選遊戲規則的制定,但這種法律的實質目的不在提供公平的競爭條件,而是欲以國家的強制力來限制民間的政治動員。民國初年的禁止學生參政條款乃借尸還魂,被列入該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現在學校肄業學生」,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而為了怕學生參與競選活動,又史無前例地加上了第四十七條,規定有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助選員」。對必須行政中立的辦理選舉事務行政人員或是必須維持選舉秩序的警察人員以及嚴禁干政的軍人加諸參選與助選的限制是必要且可以理解的,但限制學生參選與助選,則顯然係有意將學生隔離在政治活動之外,假學生應用功讀書之類的父權道德勸說話語,掩飾害怕學生揭露政治虛偽面目的心虛,其居心之不良,昭然若揭。台灣在民主化後修改〈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委員袞袞諸公非但沒有廢掉學生參選限制條款,還加上了第三項:「第一項第二款之現在學校肄業學生,屬於現職公職人員再行進修者,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意思是說,學生中具有公職身份而且此一身份之取得在重新入學進修之前者,可以繼續參選,這是為現任公職人員開一扇學生參選的後門,試問,若該人非服務於公職,則可否參選?對於公職人員的特殊保障,是不是立委為保障既得利益者的因人設事,是不是也是一種自肥?民國八十四年制定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全無學生參選限制條款,自是一種時代的進步,這證明了〈選罷法〉的落後與立法的怠惰,如果沒有今天學生參選聯盟此一利益團體的成立與進行遊說、施壓,〈選罷法〉這種民主史前時代的遺緒,不知還會存續幾時。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服公職之權利,是〈憲法〉第十七條與第十八條所明定保障的基本權利,第七條又有對於人民法律地位平等的保障規定,而對於基本權利的立法限制則至少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的四項事由: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且此之所謂必要者,即意味著限制手段應當符合比例原則,公民只因為具備學生的身分便被剝奪掉參選與助選的公民參政權利,是對學生身分的一種歧視,也看不出其必要性,而且限制的對象因執行技術的問題,只限於本國學生,更是對腳踏實地在本國接受教育的中華民國國民的歧視。反之,如果學生能以其理想來參與政治,又或者政治中人能夠回流學校接受專業知識訓練,對於政治的清明不是更有幫助?不是更值得鼓勵?昔年行政院長游錫坤在大學就讀時,即因違法助選被退學,台東縣亦曾有國民大會代表楊綏生因擁有台灣的博士候選人資格而遭褫奪公職,而就以筆者就讀的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為例,碩士一般生彭天豪參選本屆桃園縣立法委員被拒,聲請釋憲至今三年迄無下文,現任民主進步黨台北市黨部主任委員的碩士在職生藍世聰為參選立法委員而不得不黯然自請退學,但另外兩個碩士在職生張川田和邱太三卻可以參選並且高票連任,而在此同時,民進黨前國代鄭麗文於立委落選後竟然還可以宣稱將返回英國劍橋大學繼續完成國際關係博士學位,現在又要參選台北市議員,顏聖冠當選台北市議員又可以拿納稅人的錢回去唸美國芝加哥馬歇爾法律大學法律博士,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大學歷史學博士候選人張佑如更公然標榜其大陸經驗而在台北市南區參選立委,看到外國學生的意氣風發,想到台灣學生被台灣人自己蹧蹋至此,而又放任現任公職的兼讀學生獨享公民特權,真教人擲筆三嘆,欲哭無淚。 不要想當然爾地認為學生就是囝仔,事實上,由於社會上大力倡導終身學習,有許許多多的社會人又紛紛回流校園,「學生」只是某個人在教育部承認的學校裡的身份,一走出這個校園,進入到別的社會關係,他也可能成為教師、法官、公務員或老闆、職工,我們不應該只因為某人在某處具有「學生」身份,便對他的其他公民權利予以侵犯,這豈不是對於所謂「學習社會」理想的嚴厲反諷? 筆者應聲請學生參選釋憲並有意參選台北市中山、大同區市議員的台大國發所法學碩士、學生參選聯盟聯合競選總幹事彭天豪之邀,擔任台北市長候選人、和有意參選台北市大安、文山區市議員的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研究生徐佳青、以及有意參選台北市松山區中正里里長的台大政治系學生馬文鈺、擔任學生參選聯盟助選員的台大學生會長高嘉瑜共同推動學生參選修法,就是希望能基於學生與憲法講師的雙重身份與使命感,為台灣人權的進步貢獻棉薄之力。 「我可以當台大博士候選人,卻不能當台北市長候選人:我可以選總統,不能選里長:我想打工賺學費,卻不能助選」,這是筆者對於台灣學生政治人權最後污點的長夜喟嘆,祈願立委諸公順應民意,體察時潮,盡早完成修法。 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七時 |
回應此話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