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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強制投保公共意外險,北市府大搞一市兩制�@-�@ [原始記事 / 記事引用] 投稿人士:許富男(台北市議員) 投稿日期:2002/01/14(Mon) 03:17:42 台北市府市政會議於一月八日通過〈台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明定十一類機關服務行業必須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當這些場所發生公共意外而造成傷亡時,受害者最高可得到二百萬元的理賠;對未遵守該辦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業者,則規定將依〈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處以三萬元到十萬元的罰鍰。就保護消費者權益而言,這是項值得注意的正面訊息。不過,在台北市政府發出上千字的新聞稿大肆宣揚時,事實上台北市政府卻也以節省預算為由,自八十八年下半年即凍結市有建築物投保公共意外險的預算。市府要求民間業者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同時卻帶頭逃避投保,大搞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一市兩制。 其實,公共場所應投保意外責任險,其實並非始於今日。早在八十四年陳水扁任台北市市長時,為因應論情西餐廳大火後所顯示出的受害者權益無從保障的問題,台北市政府即制定〈台北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規定旅館、餐廳、百貨公司、電影院、夜總會、歌廳、保齡球館、電玩業…等營利場所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同時,市政府也編列預算,為市有建築物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換言之,當時的台北市政府,在要求民間業者應負起社會責任之時,本身亦能以身作則,為市有建築物投保。當時的〈台北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所規定應強制投保意外責任險的場所雖然仍不夠多,但市府帶頭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誠意卻是無庸置疑。 然而,在馬英九就任台北市市長後,台北市財政局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的府財字第八八零七六四三四零零號公文中,以台北市每年編列五千萬預算為市有建築物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對施政財源產生排擠效應,係不必要的資源浪費之由,凍結八十八下半年與八十九年度的保費預算。之後,也不再編列該項預算。而若市有建築物發生公共意外時,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由市府發給每人最高二百萬元的慰問金。 但是,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公寓大廈住戶,有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規定在對違法變更使用用途的業者加以處罰,這和保險的意義根本不相同,這也是何以各界一直呼籲要立法強制業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的原因。而雖然照馬市府的做法,因市有建築物發生公共意外而受害者仍可領到慰問金,但市有建築物發生公共意外,市政府本來即有無可迴避的責任,發給慰問金本就是應當的。如市有建築物另外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則受害者在慰問金之外,還能夠領到保險理賠。更何況,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必須在業者有變更建築物使用用途的事實下,才能對業者處以罰金。市政府援引該條例的規定來作為發給市有建築物發生公共意外時受害者慰問金的依據,則無疑意味著若市有建築物的使用機關沒有違法變更使用用途的情形時,市政府是連慰問金的發給都無義務。換言之,市政府的做法,事實上是限縮了受害者的權益。 更重要的,市政府在高唱要民間業者負起社會責任,且對未投保的業者依〈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處以罰鍰時,市政府本身卻以區區五千萬元的意外責任險保費會排擠其他預算為由,拒絕為市有建築物投保意外責任險。這種只許州官放火卻不許百姓點燈的做法,又如何能讓民間業者心服? 保護消費者權益已經是社會的潮流,在此潮流下,要求所有公共場所都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將是必然的趨勢,這也是台北市議會制定〈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的重要原因。但台北市政府嚴以待人寬以律己的做法,恐怕將成為落實此趨勢最大的阻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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