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縱橫@濁世東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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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3] 迎接一個好訟的國際產業競爭體系�@-�@ [原始記事 / 記事引用]
    投稿人士:許富男(台北市議員) 投稿日期:2002/01/06(Sun) 22:47:53

      迎接一個好訟的國際產業競爭體系
      ——美國SRAM傾銷案判決的啟示

      日前美國聯邦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發出公告,指出美國美光科技控告台灣半導體廠商銷美的靜態隨機存取記憶體(SRAM)涉嫌傾銷案已經結案,重述去年九月美國聯邦巡迴法院裁定美光敗訴的判決,確認台灣半導體廠商銷美的SRAM沒有傾銷的事實而免徵反傾銷稅。這是近年來台灣廠商在國際貿易訴訟中的一大勝利,也顯示了國際產業競爭中法律訴訟手段的重要性。然而面對好訟的國際產業競爭體系,我國是否已經做好準備?卻不免令人憂心。

      近年來國際產業競爭的趨勢,是除了在技術上相互競爭外,也經由廣告與法律訴訟手段進行競爭。技術上的競爭是要爭取關鍵性技術的專利權,以保住產業的絕對競爭優勢。廣告的競爭,則是意圖經由集中與大量的廣告,塑造消費者心中對特定品牌的喜好。此除可使技術領先的品牌持續保有市場優勢外,亦可使市場領先品牌縱然在技術上稍有落後於競爭對手時,仍可經由消費者的偏好而保有市場優勢。法律訴訟手段,則是經由控告競爭對手傾銷而課徵其反傾銷稅,使競爭對手的商品在價位上失去競爭能力,或控告競爭對手的商品技術侵權,藉以阻擋競爭對手具技術優勢的產品進入市場。基本上,無論是技術的競爭或廣告的競爭還是法律訴訟手段,皆需大量的資金,因此資本額遠超過一搬國家預算的歐美國際大公司,在這三方面的競爭恆有其優勢,尤其是廣告的競爭。蓋國際大公司的行銷經費常足以與一個小型國家的預算相比,優勢的廣告主導了消費者的使用偏好。最明顯的例子是微軟的window系列與Intel的CPU,雖然純就技術而言,並不能說絕對優於其競爭對手的產品,但強勢的廣告塑造其在消費者心目中領導品牌的形象,也確保了其在市場上的優勢。

      面對國際大公司的資金與市場優勢,其競爭對手只能在關鍵技術上求超越,如威盛與Intel在晶片傳輸規格與新一代CPU開發上的競爭,或在製造技術上求精進以降低製造成本,如國內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DRAM)大廠茂德已準備從0.17微米製程提升到0.14微米256M DRAM製程,華邦電亦開發512M SDRAM的0.13微米製程。但成本的降低有其極限,若無法取得關鍵性技術的專利,基本上仍難以改變國際大公司既有優勢的事實。更重要的,當競爭對手開發新技術時,國際大公司每每以法律訴訟手段來對付之,如Intel與美光科技便常常以此手段來對付競爭者。不論是控告競爭對手傾銷(如美光科技控告台灣半導體廠商),或控告競爭對手的產品侵權(如Intel控告威盛),對國際大公司而言,訴訟若能勝訴最好,就算最後敗訴,亦可藉由曠日費時且須耗費鉅額訴訟費用的法律訴訟過程,增加競爭對手產品的成本,或延緩對手產品進入市場的時間。就此而言,無論訴訟結果如何,國際大公司挾其雄厚的資金已絕對居於不敗的地位,故法律訴訟已經成了國際大公司打擊競爭對手的有效武器。這也是何以近年來國際大公司,尤其是高科技領域的國際大公司,頻頻星送的原因。在此情形下,法律訴訟已成國際產業競爭無可迴避的一部份。我們甚至可以說:法律訴訟能力的高低,已經攸關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面對這樣一個好訟的國際產業競爭體系,國內產業已經不能消極地只求避免興訟,而是必須積極地因應每一場可能的訴訟,甚至要主動地提出訴訟,以反制國際大公司。然而要做到此點,首先,產業就必須改變國人傳統避免興訟的心理,接受西方尤其是美國的法律社會文化。再者,要因應好訟的國際產業競爭體系,國內的法律產業也必須做好相關的準備,對英美法、財經法、世貿法的研究必須要大幅加強,法律與各領域專業知識的結合更有其急迫性,而這卻顯然是目前國內受司法官、律師考試引導的法學教育所缺乏的。若單以此而言,我國不僅落後以英美法為主的新加坡與香港,甚至與近年來著重加強財經法與世貿法研究的中國相比,亦是遠遠落後。職是之故,如何加強國內的法學教育,以全面提昇國內產業的法律訴訟能力,恐怕是我們不得不面對的急迫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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