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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普世價值�@-�@ [原始記事 / 記事引用] 投稿人士: 街頭人 投稿日期:2001/11/06(Tue) 14:50:07 這是一場關於「閱知權利」的網路街頭行動序幕 我們祇是一群 名不見經傳 的平凡小老百姓。 我們一直以為 民眾有知的權利 應該是一種普世價值。 然而,我們卻經常看見,政府攸關民生的重要法制作業被綁在行政立法「闢室密談」的有限格局裡,樂此不疲地玩著「從長計議」的技術杯葛遊戲。 現在的媒體輿論,顯然也自行決定了民眾的接收閱聽的範圍。 我們不知道,也不敢妄自預測所有的百姓到底想知道什麼?感興趣什麼? 祇知道,有些影響百年的重要議題卻被雍塞在特定有限的管道上。 所以,我們決定走上網路街頭,讓 知的權利 真正地溢流到網際網路上。 因為,網路是寬廣的,是屬於普羅大眾的。 我們也想知道這樣的作法,到底可以擴散到多遠、多久、多深? 更想看看 這個國家 到底還有沒有救? 謹將【法務部廉政署設置背景總說明】獻給 全國人民 與 過去、現在、以及即將 投入反黑金大業的 所有人 。 一、寫在開頭 台灣社會發展至今,黑道猖獗、金權氾濫,不但嚴重衝擊社會治安與民主法治的根基,也侵蝕了經濟發展成果,更斲傷政府的公權力與公信力。黑道的猖獗肆虐,已經是亟待剷除的社會之惡;以政府公共資源豢養黑幫,進而形成黑金政治勾串結盟企圖分食國庫的囂張行徑,更是難以忍受的雙重之惡。居間媒介的公務體系,顯然必須經歷一場徹頭徹尾的功能變革,才能力挽狂瀾。否則,黑金脈絡未除,貪污腐敗就會像土石流一樣地沖垮我們立國的根基。公共行政部門的「廉」與「能」,應該是一種普世價值。然而,此時此地,竟然成為遙遠夢想的美麗神話。憲法所賦予的國民主體地位與人性尊嚴的神聖基本權利,究竟在哪裡?甚麼時候,甚麼世紀,我們才能踏上心目中的人間樂土? 二、建構廉政署的五大功能 前言 法務部廉政署,係著眼於【國家需求】與【民意導向】的觀點,參酌他國廉政機制運作的成功要素,配合我國國情融會貫通而特別建構了【透明】、【專業】、【反貪】、【防貪】、【肅貪】等「五面兼顧」的全新廉政體系來達成廉能政治的終極目標。茲逐項敘明如下: (一)民意即時監督【透明】 1.揭開黑紗的窗口 對於廉政機關而言,透明化,無疑是一項絕對存在的指標性圖騰。欠缺了透明超然機制的廉政專責機構,縱然擁有強大無匹的犯罪偵查能力與豐沛資源,充其量也祇不過是一具黯淡無光的黑箱。透明,是政府施政的防腐前提,也是廉政署無可取代的最高道德價值標竿。 因此,在規劃法務部廉政署的組織架構時,為了加強民間參與行政以及有效監督廉政業務推展,避免民眾質疑「官官相護」、「選擇性辦案」等惡習猶存,並且確保「人權辦案的程序正義」體現,特別仿傚香港廉政公署而建構了具有獨立超然地位的「廉政諮詢審查委員會」,來專門負責廉政政策的諮詢評議、貪瀆案件的事後審查與民眾投訴案件監督等事項。委員會的組成委員,將由來自各界的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有關機關代表共同擔任,以確保「廉政諮詢審查委員會」的公正性與公信力,俾利共同監督廉政業務推展狀況,落實施政透明化的重要理念。 廉政諮詢審查委員會,正是一切透明化程序的起點,一個民意的陽光可以灑進門內、檢視萬象的指標性窗口。 2.參與式民主 廉政諮詢審查委員會的建置,正是體現了憲政法理上所謂「參與式民主」的理念要求。揆諸過往的權力分立機制,都是將對於行政權的授與及節制,委由立法權代為行使。然而,這樣的方式,顯然是一種緩不濟急的間接監督模式。況且,代議士能否忠誠而即時地表達國民意志,也決定與主宰了這種監督操控模式所欲期望達成效果的折扣率。 因此,基於憲法上的國民法主體性地位,導引出民意直接介入行政權運作的所謂「參與式民主」法理,藉由直接監督行政權機制,立即而有效地節制與要求行政權應該運作的內涵及方向。這樣的嶄新理念,被廣泛地要求運用在權力分立機制裡的各個面向:表現在司法權上,就是英美法制的陪審團制度與歐陸法系的人民參審制等等倡議;在行政權方面,廉政諮詢審查委員會可以算得上是典型的代表。 值得注意的是,廉政諮詢審查委員會並不是單純地雷同於僅供諮詢性質的一般性行政委員會;相反地,審查委員會幾乎可以稱得上是個最高意思決定機關。在直接民意監督的基礎上,賦予對於行政司法調查權的同意權與廢棄權保留模式等等強大效力,都是憲政原理上最為頂級的監控機制。 諮詢審查委員會不僅僅主導了整體廉政政策的基調,甚至連細緻的個案審查領域都能事後監督,可以看得出來其所表徵的崇高地位,絕非一般行政委員會所能比擬。正因為如此,委員的組成就必須以菁英問政的模式開展,儘量減輕政治角力運作要素,以行政運作順暢透明為最大前提。回歸直接民意以廣徵各界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有關機關代表共同組成,顯然是比較妥切的作法。 3.廉政曙光的起點 事實上,我們所規劃的廉政諮詢審查委員會具有:廉政政策的諮詢評議、貪瀆案件的事後審查與民眾投訴案件監督等等權能;在功能與定位上,提供公正、專業、客觀的論點作為廉政業務的施政參考依據,督促廉政機關不能流於機關本位主義陷阱,開放組織邊界,具備隨時回應民意需求以及與時俱進的潛能動力;建立事後審查監督機制,掌握貪瀆與檢舉案件辦理始末,並且藉由廉政諮詢審查委員會所具有的超然地位,阻絕不當政治力干擾介入影響辦案公正性,強化業務執行的公信力。 廉政諮詢審查委員會,堪稱是廉政署的鎮山之寶與靈魂樞紐,也是促成所有行政機關透明化的廉政「曙光」起點所在。 (二)最高專業能力保證【專業】 1.敵人的面目 在犯罪學的領域裡,貪瀆犯罪算得上是最具有專業性、結構性以及隱密性的白領級高智慧犯罪類型,沒有足夠的專業智識背景支撐辦案偵查,要應付日趨多元翻新的犯罪手法,無異是緣木求魚。單就貪瀆犯罪的案件性質而言,不但涉案金額時常動輒以億計,牽涉的範疇更是遍及重大工程、鉅額採購、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銀行放款、證券管理等等各式專門領域。因此,對於各個領域的專業知識,倘若無法有效地及時掌握,在面對日益複雜的貪瀆線索時,便很容易因為無法立即而精確地做出妥適的評估與研判,終將不免導致錯判整體偵查方向進而貽誤辦案契機的遺憾,這也是貪瀆案件的犯罪黑數經常居高不下的主要因素。 2.專業,也需要更新 為了因應貪瀆犯罪的獨特性,我們特別規劃了「廉政調查官」的制度,希望藉由公開甄選約聘或調任的方式,向民間各行各業以及政府部門公務體系內的頂尖人才「借將」,來廣納特定領域中學有專精並且具備豐富實務經驗的優秀專業人才,例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電腦工程師等等菁英份子共同參與廉政大業。 當然,為了保障專業水準的持續精進與提昇,我們也特別規劃了一定任(聘)期的制度,以確保「隨時」都是「熟稔第一線實務經驗的專門人才」來擔任廉政調查官,不至於產生與現實專業發展狀況脫節的窘境。透過流通機制的設計,我們相信,除了可以滿足「專業」與「更新」的需求外,也會同時產生「民意監督」的輔助效果甚至是「直接參與領導辦案」的功能。 3.駐署制度 「廉政調查官」制度的另一個特色,就在於不是僅僅擔任臨時諮詢顧問的角色,而是以「駐署」的領導辦案方式,協同深入發掘貪瀆犯罪的核心,並且同時提供廉政調查員持續性地「就近學習」精進各項專業領域知能的機會,使廉政署整體的專業智能水準能夠保持在全國頂尖的地位。顯然,我們有足夠的理由認為,獨特設計的「廉政調查官」制度,勢將可以成為我國廉政機制展現「最高專業能力」的泉源與保證。 4.智將領軍 在法務部廉政署的組織條例上,廉政調查官看似被簡單定位成具有司法警察官身份的角色,彷彿宣告其所能擁有的職能理當被侷限在貪瀆案件的偵辦調查上。實際則不然。組織法,祇不過是反映出最需要適用法律保留原則的核心部分,並不足以囊括所有的職務內涵。因此,我們在廉政調查官的角色規劃上,是傾向於多方面發展,舉凡肅貪作為的偵辦、防貪措施的擬定、公務員倫理規範系統的建置甚至於是興利便民服務的流程規劃,都是調查官可以引領延伸的觸角與空間。我們需要廉政調查官的「專業探索」,來帶領廉政調查員與政風人員不斷地突破過往的「經驗枷鎖」。在魔道消長的競賽中,持續提昇本職學能。 就實務技術層面而言,調查官無疑是指標性的靈魂人物,既是智囊軍師,也是陣前戰將。讓專業智能與犯罪偵查相互結合,彼此印證,反覆回饋,顯然會是一種比較務實的全新嘗試。調查官,應該會是拉近並且融合理論面與實務面優勢元素,綜整出最具前瞻性與可行性方案的關鍵人物。比起坐在辦公室裡擔任隔靴搔癢式的被動諮詢角色,我們可以期待與預見,廉政調查官的親臨戰場,將會帶領廉政署突破更多困守經年的專業瓶頸,長驅直入黑金大本營。 尤其是遭遇到結合其他犯罪類型(例如洗錢、銷贓等經濟型犯罪)的「複合式貪瀆犯罪」型態,跨領域的專業知能整合,顯然比平行的調查實務合併(透過調度現有辦案兵馬集結資源)來得重要,決勝的關鍵,勢必落點在專業程度的優劣高下,這是一場運籌帷幄的智力戰鬥,而不是單憑肅貪沙場的人力圍剿就能輕易成事。一個賢明的軍師,抵得上一群莽撞的戰場梟雄。廉政署的廉政調查官,正是扮演這樣以智服人的決定性角色。 5.交流辦法 或許,不免有人會敏感地想到,廉政調查官既然未經正式國家考試及格任用,卻能進入公務系統並且賦予行使公權力的相關職務及權能,豈不是與現行文官體制產生高度扞格?這樣的看法,當然是基於維護文官系統傳統價值定位所衍生出邏輯上的必然,無所謂對錯。祇不過,政府施政,有其實際面的任務考量亟待達成,在滿足觀念邏輯理想之餘,顯然必須因應現狀困境與時代趨勢,不斷地調整突破、引領風騷,才能充分發揮政府組織的彈性功能。 以日本為例,該國政府為了向民間廣泛求才,並且督促政府公務員能向民間企業學習,特別制定了有關國家與民間企業間人事交流的相關法律。我國對於廉政調查官的設置,就是啟蒙取法於日本這樣既創新又務實的彈性立法例概念。值得高興的是,主管全國人事權限的考試院顯然也抱持著相同的鬆綁看法,並且業已提出建立政府與民間人才交流機制的基本法草案。「廉政調查官」制度與文官體制在理論上的扞格疑雲,不但成了枝微末節的淺慮,甚至反而還將成為觀念鬆綁的立法先趨表徵。 (三)統籌宣導與推動配套陽光法案【反貪】 1.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 首先,來談談配套的陽光法案系列。常有人主張,要澈底斬除黑金,單靠成立一個廉政署是不夠的,完整的配套法令措施才是真正的主要關鍵。我們也同意這樣的看法。我們從來就沒有簡單地認為成立一個廉政署,就能馬上弊絕風清。廉政署,不過是一個起點開端,沒有執法利器,吳剛也砍不了樹。但是,我們也認為所謂的配套法令措施,似乎不應該狹隘地侷限在肅貪法規類型。尤其是頗富爭議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有人以之為廉政肅貪的尚方寶劍。欠此東風,萬念俱灰。事實上,就算沒有這把鋒利寶劍,配套陽光法案的錦囊袋裡多的是可用之兵。 陽光法案的內涵,單就「作用法」領域就囊括了【肅貪法規】類型、【防貪法規】類型以及【公務員倫理規範系統】等等面向。這些歸屬於不同層次的立法條款,例如公務員服務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行政程序法、政治獻金管理條例、遊說法、行政中立法等等,有些已經完成立法,有些尚在審慎研議當中,如何建構一個層次完整而論理縝密的法律價值秩序,顯然成了重要課題。 在這個尚不能完全實踐「包裹式立法」技術的現實困境中,授權給一個單獨而且具備足夠專業性的專責機構,從事相關法案的結構性整合,應該是一種比較務實而奏效的策略。換言之,應該優先建立陽光法案系列裡的「組織法」機構,也就是【廉政署】,作為執行既有作用法與催生相關後續配套法案的統籌單位,並且授權它持續完成構築【公務人員倫理規範系統】的整體立法前置作業,俾利包裹式立法通關。徒法不能自行,擁有執行陽光法案的專責統籌機關,搭配逐步成形的整體法律價值秩序,才是確保陽光法案發揮預期效力的必然措施。 2.公務部門道德價值秩序的戰國時代 再從喧騰一時的景文案與匯豐案來看,不單單僅止於呈現了公務員涉嫌重大貪瀆案件的表面印象,實際上更透露了一項值得注意的警訊:站在整體社會教育功能環節機制的觀點上,身處整體社會教育功能環節裡最前端的教育界和最底線的司法界,都不約而同地發生了公務員廉能風紀淪喪的危機。這不只是對教育與司法的戕害,也無異於正式宣告整體社會教育功能的全面瓦解。 所以,我們有足夠的理由相信,必須重新內建公務員道德價值觀念,完整規劃公務人員倫理規範系統,從公務體系出發作為表率,進展到影響民眾而產生移風易俗的效果,才是真正的治本之道。雷厲風行的肅貪法制利器,祇不過是殺雞儆猴的輔助教材,道德層面的「不願貪」永遠比法律威嚇的「不敢貪」來得更加深植人心。當然,我們會雙管齊下,標本兼治地同時併進,再結合防貪法制面的「不能貪」與基本面的「不必貪」,重拾公務員失落已久的尊嚴與榮譽感,重振道德價值觀念所應該展現的社會評判力量。公務員倫理規範系統,顯然是一個應該儘速努力建構的目標。 3.宣導資源的分散與浪費 細究香港廉政公署之所以能有眾所矚目之肅貪成效,實際上就是倚賴極具成效的倡廉宣導成功而廣泛地喚起民眾的反貪污意識。我國目前並無統籌倡廉的專責單位,而是交由各級行政機關自行辦理廉政宣導,由於欠缺長遠性與整體性的規劃,除了宣導的對象向來多偏廢在對機關員工的內部狹隘訴求外,也經常容易造成宣導手法上的敷衍了事或受限經費挪撥而無法持續進行的斷層現象。此舉,不但導致反腐倡廉的目的無法貫徹達成,也嚴重分散與浪費國家資源。因此,參酌香港廉政公署的成功經驗,由【廉政署】來統籌全國性的廉政宣導,應該是不失為持續建立全民廉政意識,並且同步達成妥善整合運用國家有限資源的可行性方案。 4.反貪意識與廉政意識 要建立廉能政府,單靠肅貪的手段,不過是揚湯止沸的權宜措施,釜底抽薪之道則是透過長遠的教育宣導與規劃,將【反貪污】意識與【廉政】意識廣泛地深植於民心,方能克竟全功。細究香港廉政公署之所以能夠收效宏著,實際上就是仰仗了極具成效之倡廉宣導,讓所有港人都成為廉政尖兵。藉由各種教育宣導的方式,將反貪訊息普遍地傳達到社會每一個角落,經常性地提醒民眾注意以及瞭解「廉政要求,是人民的基本權利與普世價值」,並且充分意識到貪瀆所造成的社會鉅額成本耗損,讓民眾不但知道政府積極的肅貪作為與各項措施,也增強民眾打擊貪瀆的信心與信念。透過全民【廉政意識教育】的落實,形成全民輿論氛圍的監督環境,建立起普遍的「檢舉義務意識」,在廉政署鞭長莫及之處協助合力剷除貪瀆。 5.檢舉保護 根據法務部委託國立政治大學選情研究中心所統計調查的「九十年度臺灣地區民眾對政府廉政主觀指標之評價」報告顯示,民眾「對於檢舉貪污犯罪極度沒有信心」;許多受訪民眾認為「向主管機關檢舉貪污,承辦人員不是不理,就是受理了,也是虛應故事,檢舉貪污一點效果也沒有。」;民眾更認為「政府的官僚體系為官官相護的結構,即使提出檢舉,上屬仍會包庇部屬。」;另外,民眾認為「政府無法保護檢舉人」,民眾「深怕檢舉後身分曝光,受到報復,有生命威脅」。這些都在在顯示了檢舉實務制度所面臨的疏漏與困境。 未來,廉政署將全力貫徹【檢舉保護制度】的周嚴與縝密,採取【單一窗口】模式有效控管消息來源;以獨立於行政機關的外控機制地位,搭配政風系統深入掌握貪瀆結構脈絡,啟動貪污治罪條例所賦予的【包庇條款】,切斷官官相護的行政惡習,澈底去除民眾現行的所有疑慮。廉政署將以最大的誠意與能力,來貫徹「保護檢舉民眾人身財產安全」的最高理念。廉政署,始終都是為民眾而存在的。 (四)體制內防貪【防貪】 1.政風優勢 常有人主張香港、新加坡雖有令人盛嘆的肅貪執行成效,然而其畢竟具有特區或者城邦特性,與我國中央政府結構繁複的組織型態有別,不容照單全收、全盤移植。事實上,法務部所規劃的廉政署,本來就是針對我國政府現有體制的特性,於充分吸納融合香港廉政公署的成功要素後,重新規劃出符合我國國情的制度設計,以支應我國廉政業務之需求。其中,本來配置於各地行政機關之政風機構,就是迥異於他國廉政機制之獨特優勢要素。 正因為政風系統直接配屬於行政機關內部,可以確實有效地掌握機關特性及其組織文化,也由於政風系統直接嵌入機關內部行政作為的運作,使其對於行政機關的組織法規、業務分工、作業流程以及行政慣例等等都有著最直接的瞭解與體認,由其負責體制內防貪工作的推動,顯然十分恰當。因此,我們在規劃上,一直將政風系統納入,並且列為整體廉政業務當中極其重要的環節主軸,就是希望藉由政風機構所處的有利位置,能夠有效服貼地推動行政機關的體制內防貪工作。 3.階段性任務的觀念導航 事實上,執行肅貪,是職掌廉政業務機關的基本條件與初級功能。廉政工作,並不全等於肅貪,亦非狹隘地限縮在「調查檢肅」層面。公共行政部門之「廉」與「能」,應該同時是建構全新廉政體系所當關注並進的兩大目標。因此,未來在廉政業務推展上,當然要建構所謂【階段性任務】的觀念導航作為指標,依序體現短程、中程與長程規劃的政府淨化工程階段目標。 防貪工作是綿密而持續的「寧靜革命」,在潛移默化的執行層面,發揮無形深遠的興利防弊作用。未來廉政署成立後,仍將努力朝向架構「完整防貪網絡機制」為終極目標。龐大而縝密的政府淨化工程,必須群策群力,百折不撓,才能達成全民的熱切期望。 (五)專責化肅貪【肅貪】 1.謙抑的慈悲 誠如前述,肅貪工作,在整體廉政政策的階段性任務環節裡所扮演的,絕對不是唯一的策略武器。雖然,站在望治殷切的觀點上,採取大刀闊斧地痛下猛藥,來阻止繼續向下沉淪的霹靂手段,當然是無可厚非。然而,對於大多數奉公守法的公務員來說,肅貪的刀光四起,祇會讓他們更加畏首畏尾、消極任事,這應該不是國人所期望建構的廉政世界。 公共行政部門的「廉」與「能」,才是廉政署的終極目標。因此,我們願意謹守憲法所揭櫫的【公法比例原則】、【刑法謙抑思想】以及廣泛運用【行政自由性原則】的靈活彈性與多元特質,以肅貪為最後不得已的手段。這並非意味著我們將在肅貪界線上退讓鬆綁,相反地,我們將以最高標準集結菁英,砥礪刀鋒,組成強效有力的專業快速打擊部隊。在用盡所有防範可能性措施之後,協同政風系統掌握貪瀆結構脈絡展開迅雷般出擊,並且班師回頭接受諮詢審查委員會的檢視與指示,俾利達成【權力賦與】以及【即時監督】的平衡機制。 廉政署的廉政調查員,將會是菁英中的菁英。 2.不能斷裂的作業線 我國現行的肅貪機制,是透過法務部所屬各機關的【政風】機構、【調查】機關以及【檢察】機關,分別就不同機關的既有職能,採取「線索蒐集」、「調查蒐證」與「偵查起訴」的「三角分工」接力模式,再透過部內的政策協調機制予以整合。 在這環環相扣的肅貪工作鏈上,每每因為彼此間不同的組織文化以及階段性工作重點差異所潛存的種種隱藏性因素(例如:「對犯罪事實認定程度的判斷落差」、「歧異的法令見解涵攝判定」等等),不免導致貪瀆案件的整體偵辦流程受到極大的中斷與影響。尤其是展現在「線索蒐集」到「調查蒐證」的【事實認定與證據保全】階段上,往往因為貽誤先機而導致無疾而終。久而久之,自然就嚴重挫折位處偵查環節上最前端的政風人員士氣,同時也大大減損了政風系統的運作功能。這是組織因素的結構性問題,無關人為操作的蓄意干擾,解決之道當然要作結構性的調整。 因此,現階段這種「不同系統、接續作業」的肅貪工作鏈狀機制,顯然有重新加以檢討的必要。所以,我們特別規劃從政風系統甄選頂尖的優秀人才作為廉政骨幹,將可以緊密結合「線索蒐集」到「調查蒐證」的偵查階段,完成「貪瀆犯罪調查移送」以及「整體肅貪防貪網絡串聯」的一貫性作業,避免不同屬性的機關整併或著不同機關平行協同辦案所容易產生的扞格,而充分發揮整體肅貪戰力。 3.人力結構與政風新生代 依據現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一條規定:「為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可以窺見經由立法院賦予「促進廉能政治」為【單一法定職掌】的政風機構,不會產生其他業務排擠效應,得以專心從事整體廉政業務的規劃與執行,顯然充分具備發展成為「專責廉政機構」的法源基礎與成熟條件。 因此,在人員素質方面,政風機構自八十二年起經由國家正式特等考試以及高等考試之政風類科所及格錄取人員,迄今仍在政風機構服務者約為三八六人。其中,單就大學法律系畢業者而言,就占了百分之七十,共計二七三人;通過法律學科測試之其他專長科系人才,也有一一三人,都是具有理想與熱血的優秀青年。 未來,廉政署成立初期所需人力,共為六百人。其中,三分之二,約四百人,將計劃由現職政風人員中以嚴格標準甄選並且施予必要訓練後,納編派充。另外,為考量拓深調查專業廣度並且擴大各界參與機會,其餘三分之一,約二百名員額,將公開甄選政風體系以外之其他具有相關業務專長或調查實務經驗(例如檢察事務官、警察、調查員等等)的公務人員進用,共襄廉政大業。 未來的廉政署,將成為性質單純的司法警察機構,【專責】【專職】地從事貪瀆案件調查工作,以及協調政風機構落實執行防貪措施、倫理規範與興利服務的主軸任務。期望建構具備公共行政部門「廉」「能」要素的廉政世界,早日來臨。 附論 綜上所述,可以清楚地發現,整體廉政機制,是以【民意即時監督】為馬首是瞻。沒有了【透明】,一切不過是亙古政治暗夜裡的無盡延續。【專業】,則是我們面臨黑金大敵的神兵利器與智囊奧援。【反貪】【防貪】【肅貪】將成為「動態觀念」與「靜態結構」協調運作的中心主軸。以【反貪】意識的建立為前驅,營造公務員「不敢貪」「不願貪」的社會情境;再輔以公務系統內建的【防貪】機制,迫使公務員「不能貪」;最後以【肅貪】為不得已的手段,除惡務盡。 換言之,就是以【透明】為前提要件,結合【專業】上的護航導引,將動態擴散的「廉政觀念」與短中長程「階段性任務」,具體落實在【反貪】【防貪】【肅貪】的靜態結構機制上,展演出循序漸進、全面建置的法律價值秩序與社會倫理道德指標,逐步體現我們所期望看見的光明世紀,一個全然乾淨而有效率的公權力政府能夠降臨,並且永續存在。 四、寫在最後 事實上,廉政署成立的目的,就在於期望有一天,可以消滅他自己。這是一種「刑期無刑」的崇高理想與慈悲情懷。但願,我們國家公共部門的每一份子,都能夠落實「廉」「能」要求的普世價值。讓我們以公務員為榮,也讓公務員以我們為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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