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縱橫@濁世東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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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 學生自治的理想與現實�@-�@ [原始記事 / 記事引用]
    投稿人士:曾建元 投稿日期:2001/05/21(Mon) 22:05:12

      曾建元
      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候選人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暨育達商業技術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兼任講師

      學生自治組織為〈大學法〉法定組織

      〈大學法〉第十七條規定:「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大學應保障並輔導學生成立自治團體,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與權益有關事項,並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以保障學生權益」;「前二項之辦法由各大學組織規程訂定之」。

      該條規定包含四個重點,一為學生參與大學自治、二為學生自治、三為學生申訴制度、四為授權大學自治立法。本條係有關學生權利保障的具體程序性規定,就學生自治而言,最重要的是使學生自治團體為〈大學法〉之法定組織,而其組成方式則由學生代表參與制訂的各大學組織規程訂定之,並且明訂學生自治團體的功能,在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與權益有關事項,換言之,即以學生自治「權力」為中心,由其展開有關學生「權利」的整體制度性保障。

      學生自治為大學法改革的動力

      上該條文係民國八十三年元月修正新增者,學生自治之所以列入〈大學法〉,與一九八零年代台灣學生運動風潮有關,最早則可追溯自前後長達二十年歷程的國立台灣大學學生代表聯合會主席的普選運動,台大學運以代聯會主席普選作為訴求,挑戰教育當局對於學生自治與學生權利範圍所劃定的界限,即不准學生自行決定學生自治團體意思機關的組成方式,戒嚴時期教育當局的此種威權支配心態,主要還是緣自國共內戰時期的歷史經驗,使其擔心民主運動在大學校園找到決堤的缺口,當台大學運在自由之愛團體提出〈大學改革芻議〉而將抗爭訴求對象拉高到〈大學法〉的層次後,學生自治運動的能量遂帶來〈大學法〉全面檢討重訂的改革契機,學生自治的法律保障,厥為學生運動對於〈大學法〉的修正最為關切的條文,由台大代聯會提出的〈大學法修改建議書〉,則更主張「公立大學成立具公法上社團地位之學生會」,他們認為成立公法上社團之條件有兩點:「一、該法人功能之履行係為公共利益者;二、沒有私人團體能替代履行這些功能」,而就學生會所得履行之功能,亦即學生自治事項而言,則有以下數端之公共利益:「一、學生事務之管理,特別是參與大學之管理;二、提高學生對民主及自由秩序之責任感;三、促進經濟自助,爭取社會補助;四、促進對藝術活動之興趣;五、促進學生體育活動;六、增進與國際間之學生關係」,這一主張的思想淵源則來自〈聯邦德國大學基準法〉第四十一條第一、二項之規定:「作為在大學內,以代表學生之大學政策、社會和文化的利害關係,育成超地域的和國際的學生關係為目的之組織,學生自治團體之宗旨得依邦法律定之」;「當學生自治團體組織完成時,學生自治團體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行管理其事務。學生自治團體為遂行其任務,得向其構成員徵收會費。學生自治團體的運作狀況應受邦會計檢查院之檢查。學生自治團體應置於大學管理機關之法律監督之下」。由於學生自治團體公法人化的社會條件還未成熟,因此新〈大學法〉僅規定學生自治團體的法源,但其法律人格和權利能力則交由各大學自行決定。

      學生自治理想的落空

      然而,超出所有學生團體預期的是,新〈大學法〉的實施,雖然在形式上保障了學生自治,學生自治運動的實際發展,卻從此走入了黑暗期,隨著社會的多元開放、大學校園文化的世俗化、功利化,以及學生菁英觀念與學生群眾的落差,學生自治的必要性與重要性,已經成為與普遍學生群眾疏離的公共議題,而學生自治事務的參與反而消磨了而非鍛鍊學生公共服務的熱忱,台灣的學生自治團體普遍都像是扶不起的阿斗,不但無助於學生自治理想的充分實現,反而造成大學管理上一定程度的負擔。

      依照筆者十年來的參與及觀察,學生自治的理想與現實的脫節,有幾個關鍵的問題,值得重視:

      學生自治應奠基於校園多元民主文化

      第一個問題是自治組織的組成方式陳義過高,不切實際。一九八零年代學生自治運動之所以以普選運動帶動學生校園抗爭的動能,出自於對於戒嚴時期黨國校園支配體系的反彈,以致會長普選制度被無限上綱,學生自治成為校園民粹主義的犧牲品,筆者在東吳大學第三十二屆學生會執行秘書任內,曾在七十七年四月於東吳《溪城雙週刊》第一六六期發表〈普選不是當務之急——兼論學生自治權實現作法〉一文,呼籲學生自治運動向「爭取學生立法權」轉型,主張從建立學生議會,強化學生自治立法權來深化學生自治體制功能與校園政治文化,即一度引起校內軒然大波,筆戰辯論不斷。筆者當時受到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和道爾(Robert A. Dahl)有關美國式民主研究的啟發,發現美國式民主的成功奧秘,在於多元民主,多元民主的意義就在於結社自由多重多樣目的的廣泛使用,它把社會有機地做多重交叉的組合,每個人為不同的目標、理想與希望參與不同社團,在當中學習養成自治的生活習慣,這些社團乃成為國家與社會中個人的中介,國家的公共服務功能會得到社團的合作與監督,個人則在社團生活中進入到國家的公共領域,成為「公民」,而國家,事實上,也是通過政治性的社團╱政黨間的競爭和制衡來行使其公共權力者,職是之故,校園民主與學生自治要能奏功,不能單憑美國式民主表象上的總統普選制度,如何把學生自治的基礎植根在蓬勃的校園社團文化之中,讓社團作為中介,支撐起學生校園事務參與的管道並使之暢通不絕,才是治本之道,否則我們將會很容易看到光棍會長找不到可以共事的一群幹部與他共同經營學生會務的窘狀,只能坐困愁城,一籌莫展,讓後繼者望而卻步,裹足不前。筆者當時主張以班會為選區建立學生議會,始意即認為這是學生在校園內的基層自治組織,可以讓民主紮根,另外主張將班代表與班長分開,則是認為學生議員應走向專業化。

      最近我讀到中國文化大學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朱偉競的著作《大專社團輔導實務》,雖然他在自擬的〈學生自治團體輔導綱要草案〉中嚴重誤解了〈大學法〉第十七條的精神,把一般社團也定義為〈大學法〉上的「學生自治團體」,但他重新重視社團在學生自治中的作用,而在〈學生會理監事會制草案〉中提出以社團和學院區域兩票制選出學生代表,再由代表大會內部選舉總理組成理事會的議會制制度設計主張,對於總統制以外的自治組織形式,我們可從他對於校園多元民主的實務輔導經驗裡面去窺探到另一種可能性。但我們認為這還不夠:

      校園政黨可成為學生自治的靈魂

      一九八零年代後期,大學校園中亦有過政黨(中國國民黨)退出校園的運動,筆者記得當時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朱高正在台大演講時,曾有學生請教他有關校園政黨的問題,朱高正沒聽懂學生的意思,只是重複政黨退出校園的論調,還把他數落了一番,但筆者卻聽出那個問題中的深意。那個學生問的不是政黨在校園內設立支部的問題,他問的是以學生自治事務參與為目的成立社團並從事校園選舉的可能性與正當性問題。台大學生自治選舉在戒嚴時期一直存在國民黨及其九大黨社操縱的痕跡,改革派的學生則以思想性社團為中心進行結盟串聯以相對抗,這就是一種準校園政黨競爭的雛形,如能將這種競爭導入正軌,成立所謂的校園政黨,長期培養訓練學生自治事務人才,形成工作團隊,是不是有助於解決學生校園公共參與質量不足的問題?筆者在東吳第三十二屆學生會時期,即曾經以本社位於城區部的時事研究社為基地,在本部成立分社,用以串聯結盟改革派學生力量,而在七十六學年度日夜間部班長暨社團負責人大會(班代大會,學生會立法部門)第一次會議上,以議事員的地位,身兼法律學系四年級A班代理班長的身份,與議場上擔任黨鞭工作的時研社社長姚孟昌聯手推動由系際委員會副主席鄭少文領銜的〈修改學生會組織章程修改程序〉提案的付委,該案的主旨便是主張班代大會有〈學生會組織章程〉的修改權,由此而踏出東吳學生自治立法權的第一步。在泛時研系之後,學生自治運動的領導社團又由議事規則研習社獨領風騷一時,這證明校園政黨的概念有其可行性。政治學上早就認定政黨政治是民主政治的靈魂,透過團體間的有效監督與制衡,政務分工與政治責任方可落實,對於一個會員動輒上萬人的學生會而言,不依賴中間團體來銜接溝通學生會與分子化的學生群眾,則很難令人想像,龐大公共事務的推動與擴大參與如何可能。筆者認為校園政黨的概念,乃值得學生自治的領導菁英和學生事務工作人員進一步地討論。

      學生自治經費應受保障

        學生自治運動為什麼在一九九零年代於各大學都同時突然呈現衰退的現象
      ,固然運動的策略有其誤判校園政治文化成熟度的盲點,但有一項重要的因素是不可忽略的,那就是學生自治經費財源出現短缺。

        在學生自治運動尚未風起雲湧的年代,以東吳大學為例,學生會預算經班代大會審議通過後,學生會費便由學校總務處於開學註冊時代收,並且存入專戶,任何經費的支領皆須經〈經費支領及結報辦法〉規定之審計程序,由監察人與學校行政部門共同監督,學生自治經費來源充足不虞匱乏。七十七年在自由之愛推出的陳志柔當選台大代聯會主席起,台大當局便拒絕代收代聯會費,我記得當時的福利部長鍾佳濱到公館找了一些商家,搞了一個台大學生優惠卡的點子,然後在學校裡擺攤子吸引學生繳費。人都有搭便車的心理,何況在野派的學生總會有人針對拒繳會費一事搧風點火,能不繳錢而享受公共福利,何樂而不為,結果是把這些學生搞得灰頭土臉,天天叫窮。台大的經驗看得我心驚肉跳,希望別在東吳發生。果不其然,第二年東吳應屆畢業生聯誼會便由我們班上發起抗繳會費運動,我基於會員強制入會與繳費的義務是學生自治公益性本質必然之理的理念,主動爭取接任本班理事,居間奔走協調,最後才在理事會上達成會費納繳,但《畢業紀念冊》自由購買的共識,才化解畢聯會倒店的危機。再隔一年,東吳學生會長普選,章孝慈校長祭出教育部長毛高文的公文,以強制收費無法源為由拒絕代收學生會費,結果讓學生會自籌經費此後幾年出現大量短缺,必須大量依賴向學校申請訓育輔導費用的補助,原本學生會還可以補助社團活動,這一來反而變成要和一般社團爭食訓輔經費大餅,經費排擠的效應,使學生會越來越和社團與學生群眾疏離了,學生群眾根本不知道養這一頭龐然巨獸要幹什麼,學生會務無力推動,主其事者也就更意興闌珊了。戒嚴後黨國的支配體系雖然淡出各大校園,但學生事務行政職員則迅速地以官僚制形成另一種制度性的障礙,學生自治自此一落千丈,一蹶不振,幼稚園大學生永遠長不大。

        其實學生自治團體既然是〈大學法〉的法定組織,大學當局又有輔導的法定義務,提供學生會費收費的行政支援,應當是天經地義之事,〈聯邦德國大學基準法〉即明訂學生會費的強制繳納與法律監督,當然他們的學生會是公法人,和我們不一樣,美國最高法院去年三月在無異議的情況下做出 Board of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v. Southworth et al.的判例,則從學術自由與教育內容實施必要性的觀點,認為行之多年的學生會費強制收費為合憲。與之相較,我國教育當局對於學生自治的認識和行政配合的意願,則顯然有心計太多而用心不夠之嫌了。教育部長曾志朗上任後,教育部大學法修法委員會全校性有鑑於大學學生自治的長期經營困境,有意在〈大學法修正案〉中明文規定各校應設置「全校性學生會」、「所有學生強制入會,強制繳交學生會費」,曾部長亦曾經在去年八月於國立台灣師範大學舉行的第二屆大學學生自治研習營上對此公開承諾,如此將可一勞永逸地杜絕收費爭議,使學生自治自籌財源取得法律的保障,我們對此充滿期待。

        大學教育在台灣步入全球化的發展階段後,將出現與以往不同的面貌,多元入學以及大量增設,將鼓勵社會人士回流受教,並且將有國際化競爭招生的需求,以因應知識經濟時代裡台灣在世界分工體系中的高科技產業分工定位,未來的大學生不再單純由十八歲到二十二歲的青澀少年組成,我們的學生自治法制必須及早改弦更張,正視大學生結構的轉變趨勢,以便提供大學生做為大學教育主體與消費者更多的服務。

      (本文為作者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應國立中興大學九十學年度社團幹部研習營演講講稿)

      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午三時三刻




    [208] Re[1]: 學生自治的理想與現實�@-�@ [記事引用]
    投稿人士:小堇 投稿日期:2001/10/12(Fri) 01:45:55

      先生言之鑿鑿
      學生力有為逮
      今日之大學生
      非似先生之輩
      醉心於學問之研究
      乃追尋現實之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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