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作電腦病毒及灌爆別人信箱將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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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25 12:02 Luke-Skywalker      製作電腦病毒及灌爆別人信箱將觸法
http://news.yam.com/cna/politics/news/200304/200304240359.html
立法院初審通過製作電腦病毒可處五年徒刑

(中央社記者張銘坤台北二十四日電)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下午初審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製作電腦病毒程式導致他人損害,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電子郵件灌爆別人信箱,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因應電腦及網路已成為人類生活重要工具,電腦駭客對電腦、網路系統攻擊,動輒造成嚴重損失,行政院和司法院共同提出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以對付電腦和高科技的犯罪行為。

司法委員會初審通過的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新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專門規範攻擊電腦或網路的犯罪,重點包括:

一、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的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的漏洞入侵他人的電腦或相關設備,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的電磁紀錄,也就是電子檔案等重要資訊,導致公眾或他人損害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導致公眾或他人損害,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電腦駭客癱瘓網路或故意用電子郵件灌爆別人信箱造成損害都適用這項條文。

四、對公務機關電腦或相關設備犯上述三條條文的犯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上述三條條文都是告訴乃論,要受害人提出告訴才受理偵辦。五、製作專供妨害電腦使用罪的電腦程式,也就是電腦病毒程式,供自己或他人犯罪,導致公眾或他人損害,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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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5/18 12:10 Luke-Skywalker      回應:
http://news.yam.com/cna/politics/news/200305/200305180013.html
立院將修法規範製作電腦病毒可處五年徒刑

(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十八日電)立法院將在二十日審議「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後的草案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製作電腦病毒程式導致他人損害,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電子郵件灌爆別人信箱,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因應電腦及網路已成為人類生活重要工具,電腦駭客對電腦、網路系統攻擊,動輒造成嚴重損失,行政院和司法院共同提出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以對付電腦和高科技的犯罪行為。

這次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新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專門規範攻擊電腦或網路的犯罪,重點包括: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的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的漏洞入侵他人的電腦或相關設備,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的電磁紀錄,也就是電子檔案等重要資訊,導致公眾或他人損害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導致公眾或他人損害,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電腦駭客癱瘓網路或故意用電子郵件灌爆別人信箱造成損害都適用這項條文。

對公務機關電腦或相關設備犯上述三條條文的犯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上述三條條文都是告訴乃論,要受害人提出告訴才受理偵辦。製作專供妨害電腦使用犯罪的電腦程式,也就是電腦病毒程式,供自己或他人犯罪,導致公眾或他人損害,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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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6/03 12:41 Luke-Skywalker      回應:
http://news.yam.com/cna/politics/news/200306/200306030057.html
立院修正刑法條文 製作電腦病毒處五年徒刑

(中央社記者許雅靜台北三日電)電腦網路犯罪頻傳,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刑法部分條文,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製作電腦病毒程式導致他人損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電子郵件灌爆別人電子信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腦及網路已成為人類生活重要工具,為因應電腦駭客對電腦、網路系統的攻擊,動輒造成嚴重損失,行政院和司法院共同提出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對付電腦和高科技的犯罪行為。

條文中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的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的漏洞入侵他人的電腦或相關設備,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的電磁紀錄,也就是電子檔案等重要資訊,導致公眾或他人損害,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導致公眾或他人損害,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電腦駭客癱瘓網路或故意以電子郵件灌爆別人電子信箱造成損害,都適用這項條文,。

由於公務機關的電腦系統若遭侵入,往往會造成國家機密外洩、有危及國家安全之虞,因此這項修正案也規定,對於公務機關電腦或相關設備犯上述三條條文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上述三條條文都是告訴乃論,必須由受害人提出告訴才受理偵辦。有鑑於電腦病毒(如梅莉沙、I love You)、木馬程式、電腦蠕蟲程式等惡意電腦程式對電腦系統安全危害甚鉅,往往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法案中也規定,製作專供妨害電腦使用犯罪的電腦程式,供自己或他人犯罪,導致公眾或他人損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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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03 17:01 Luke-Skywalker      回應:
http://yam.udn.com/yamnews/daily/1654749.shtml
刑法修正通過 專治網路犯罪

記者黃士原/專題報導
2003/11/03

過去,帳號被盜都是以竊盜罪、侵佔罪起訴,而在刑法修正案通過後,新增網路犯罪專章中將有適用條款,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萬元以上罰金。

新增刑法中可適用盜帳號的有刑法第358條及第359條。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以致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上罰金。刑法358條、359條均可適用於盜帳號起訴,檢查官大多是擇重以刑法359條起訴。

在網路犯罪專章尚未通過之前,盜帳號案件多是以竊盜罪或侵佔罪處理,但線上遊戲內虛擬物品是不是屬於動產爭議不少,現在新增刑法第36章後,將有更明確的法律規範線上遊戲衍生的犯罪行為,不讓違法之徒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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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02 12:42 Luke-Skywalker      回應:
http://news.yam.com/cna/news/news/200312/200312020095.html
利用BBS站散布不實文字 2人被判刑

(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二日電)利用網路BBS站留言並散布不實文字,是犯法行為!台灣籍戴姓男子去年在日本以黃姓女子名義申請免費電子郵件信箱,繕打黃姓女子品行不端等不實文字,再透過蔡姓女子將此不實內容貼於BBS站,全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將戴姓男子與蔡姓女子各判處五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台北地院表示,戴姓男子與蔡姓女子等兩名被告利用電磁紀錄冒用黃女名義,申請加入免費會員及免費電子郵件信箱,已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條準私文書構成要件,兩被告再透過網際網路傳送更損害黃女對於電子郵件申請人管理的正確性,因此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及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至於兩名被告利用撥接上網,連結到BBS站中張貼黃女品行不端等不實文字並散布,台北地院認為已觸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的加重誹謗罪,因此,經考量包括犯後態度等情形後,決定將兩被告各判處有期徒刑五個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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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08 21:41 Luke-Skywalker      回應:
http://news.yam.com/cna/news/news/200312/200312080159.html
冒用他人電子郵件信箱 男子遭緩起訴

(中央社記者劉嘉泰花蓮縣八日電)花蓮一名林姓男子涉嫌冒用友人的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和密碼,在網路拍賣網站上標購靈骨塔位和保險套,並留下友人的資料和聯絡電話,被害人追查後發現是因電子郵件信箱遭盜用,全案經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後,因雙方當事人已和解,檢方以緩起訴處分結案。

花蓮這名林姓男子和王姓友人因故發生衝突,林姓男子打電話恐嚇王姓友人要對方小心點,但仍感憤恨難消,竟然未經王姓友人的同意,冒用對方的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和密碼,在網路上的拍賣網站標購靈骨塔位、保險套和潤滑液等貨品,並把王姓友人的資料和聯絡電話留給賣方。

賣方在貨品拍賣成交後,打電話聯絡王姓男子要求辦理付款等事宜,王姓男子不勝其擾,經詢問警覺可能是電子郵件信箱帳號遭盜用標購貨品,經報警追查後,才發現原來是林姓男子所為,全案併同恐嚇案件移交花蓮地檢署偵辦。雙方當事人在地檢署偵辦期間達成和解,林姓男子並向社會團體捐款新台幣三萬元,以做為冒用電子郵件信箱帳號的懲罰,花蓮地檢署在偵查終結後,參酌被告林姓男子捐款給社福團體的行為和原告王姓男子原諒被告,檢方以緩起訴處分被告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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