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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 網咖有這麼可怕嗎?�@-�@ [原始記事 / 記事引用]
    投稿人士:許富男 投稿日期:2001/06/24(Sun) 05:48:47

      網咖有這麼可怕嗎?
      —評北市「網咖管理條例草案」—

      日前台北市政府開風氣之先,提出管理網咖業的〈台北市電腦網路遊戲業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即一般所稱「網咖管理條例草案」),然此條例草案也立即引起各界兩極的爭議,更造成台北市政府與教育部官員間意見的對立。其中的癥結,實在於對網咖業本質認知的不同,而北市的「網咖管理條例草案」也確有窒礙難行之處。

      首先,就網咖業的本質而言,台北市馬市長曾言中央不了解網咖業,但北市府所認知的網咖業本質是什麼呢?以北市教育局、社會局、警察局不繼發布違法網咖及與網咖有關的犯罪案件新聞來看,台北市政府顯然是視網咖為青少年接觸不良行為的場所。因此既無法禁絕網咖業的興起,便只有加以重重的限制,以保護青少年。職是,在「網咖管理條例草案」中,有許多禁制性條文,其犖犖大者,有:(1)將網咖提供的遊戲分為限制級及普遍性(第四條),不得提供限制級遊戲給未滿十八歲者(第十二條第二項);(2)網咖設置地點須離高中職及以下各級學校二百公尺以上(第八條);(3)十五歲以下者若無父母或監護人陪同不得進入(第十二條第一項);(4)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於週一至週五的上午八十到下午六時及夜間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週六及例假日的夜間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進入網咖(第十三條)。

      但是,固然在當前網咖業良莠不齊的情形下,確實發生許多與網咖有關的犯罪事件,但卻不能因此視網咖為罪惡的淵藪。蓋網咖就像過去的冰果室、撞球場、冰宮、泡沫紅茶店一樣,只是青少年潮流時興下的娛樂場所,本身是中性的。北市市府將網咖當成不良場所來管理,恐怕才真的是不了解網咖。

      網咖最早出現於美國的商務餐廳,其目的在提供商界人士洽談商務時可就近透過網路取得資料。因含商務目的,故每次的網路使用費用約在五美金左右。至於現今以網路遊戲為主的網咖經營型態,則起源於南韓。當時南韓政府為扶植其遊戲軟體業,鼓勵網咖的設置。在政府支持下,上網咖打電玩幾成了南韓的全民運動,南韓的遊戲軟體業也蓬勃發展,超越日本,成為亞洲的牛耳。無論是商務用途或提供網路遊戲,目前世界各國都未視網咖為不良場所,台灣可能是唯一的例外。筆者並非無視於今日台灣網咖發生的種種青少年事件,只是青少年事件的發生有種種社會成因,北市「網咖管理條例草案」卻意圖以限制網咖設置地點及青少年進入的時間之手段,來解決青少年事件,實是一種「鋸箭式」政策,而未能真正解決問題。

      再者,「網咖管理條例草案」的禁制性條文是否真能落實,亦不無可疑之處。例如要求十五歲以下者進入須有父母或監護人陪同一項,恐怕就無從落實。蓋在當下雙薪家庭盛行的社會,許多青少年根本就是「鑰匙兒」,此條文無疑根本不給予他們進入網咖的機會。屆時十五歲以下者若非到鄰近縣市的網咖,就是到願違法讓他們進入的網咖;而縱然中央亦跟進立法做如是的規定,但十五歲以下者是網咖重要的消費年齡層,到時候許多業者可能要被迫鋌而走險,讓十五歲以下者進入。

      「網咖管理條例草案」第二個不合理處,是未考慮寒暑假的問題。該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禁止十八歲以下者在週一到週五的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進入網咖,但寒暑假的白天亦做如是規定,根本就不合理亦難落實。若依此條文,屆時恐怕北市全部的網咖都會有違法之虞。市府官員「不食人間煙火」到忘了學生有寒暑假,也算一絕。

      但是,「網咖管理條例草案」最大的問題,還在其遊戲分級的規定上。以今日之電腦技術,要限制使用者使用遊戲的種類並不困難,難的是何種內容應歸入限制級。依該條例草案第四條規定,凡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應列為限制級:(1)有產生或顯示自殺、吸毒、暴行、血腥、變態者;(2)有裸露人體性器官或描繪性行為,尚未違反刑法、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者;(3)有其他不良行為者。然就目前世界上主要流通的遊戲軟體而言,絕大多數是打鬥及驚悚恐怖類的軟體。在日益精進的3D技術下,打鬥遊戲中的互毆互砍互殺場面也日益逼真,「自爆」的場景不斷,甚至敵人或怪物死後,屍體逐漸腐爛及遺留大灘血跡的鏡頭也所在多有,這樣子的內容,算不算暴行、自殺、血腥?而某世界知名軟體公司的驚悚恐怖軟體中,亦有狼人強暴吸血鬼的場景,是否算是描繪性行為?若我們採嚴格定義,則現今的打鬥及驚悚恐怖遊戲軟體幾全要列入限制級。這些類型的遊戲軟體,佔目前市面上流通的軟體的絕大多數,亦是當下網咖最主要的遊戲軟體。若這些軟體不能提供給十八歲以下者使用,網咖將變成網路圍棋社、象棋社,離關門之日亦不遠矣。

      網咖關門事小,但因此引發的對遊戲軟體工業的負面影響則事大。遊戲軟體工業愈發達,其擬真的技術就愈進步,所謂的暴力、血腥場景也愈逼真。如此則技術的發展反將使遊戲軟體的市場流通可能性降低,形成反淘汰現象。或謂遊戲軟體公司可轉而開發具教育性的健康軟體,但事實上此類軟體的市場甚小,恐怕軟體公司在轉型成功前先已倒閉。再進一步來說,若真要執行遊戲軟體分級制,則是否除網咖外,所有市面上流通的遊戲軟體亦應分級販售?如是則遊戲軟體工業幾無發展的空間。這也是何以迄今只有英國立法將電腦遊戲軟體分級,而其結果卻是造成英國遊戲軟體工業的委靡不振。

      綜合上述,北市「網咖管理條例草案」的立法目的雖稱良善,其內容卻頗有再斟酌之處。政府是否應為滿足部份不了解網咖業本質的家長之需求,是否可為官員在處理青少年問題上的無能卸責之需求,而對網咖及遊戲軟體工業做禁制性的規定?恐怕是一需再深思的問題。

      許富男〈民進黨籍台北市議員〉
      電話:02-27297708轉617

      現代筆文章發表於六月二十三日台灣日報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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