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慶安、媒體,該吃藥了
作者:ddt 2002/10/08
在經過一連串讓人看破手腳的蠢行後,立委李慶安等終於承認將涂代署長視作屠主任,而非常不得已於大庭廣眾前向涂代署長唱作俱佳涕淚齊下的致歉認錯[1]。不過道歉之餘李慶安等還不時發功,認為相關關係人[2]誤導調查方向。這種舔完自己(道歉)後還不忘要把別人也舔一回(怪罪政院、丁瑞豐角色及其他關係人等),著實另人大開眼界。同時媒體也從四處舔的癲瘋狀態剎時回歸專業公正第四權的角色,這樣的雙面性格,大概也只有台灣的媒體能夠表演的恰如其份。
只是真相大白後,是不是這些一干人等就可以無事一身輕,船過水無痕呢?且慢! 當傷害已成他們卻只是表演了一初齣苦肉計,就期望能轉危為安,吳宇森的《變臉》 (Face Off)碰到這些丑角也會驚為天人吧。但天底下那有這等便宜的事,台灣人的同情徹底被濫用在此可見一般。這下好像涂代署長變成得理不饒人,是非不分,莫此為甚。
那麼,李慶安以及媒體應當受到何等的照顧呢?當然還是只有法律。雖說台灣的法律在法官的解讀下,常有驚人之舉(曾文惠夫人運美金一案)讓人搖頭。不過我們還是要試著相信法官。接下來我們看看有那些法律條文能夠對這些人等發揮療效。
以李慶安等及媒體不分清紅皂白未經查證就逕自見獵心喜的誣指涂代署長為舔耳涉嫌人。縱觀其行,則有涉及誹謗之嫌。按照我國法律對誹謗的規範包括憲法[3]、民法[4]、刑法、廣播電視法[5]、有線電視法[6]等,另補充部份則包括大法官釋憲文[7]。
憲法七十三條中固然保障立法委員之言論免責,爾後大法官釋字第四三五號則對立委之言論免責權作了最大寬限解釋,但僅限與議事有關,這並不意謂立法委員可以將其無限上綱。李慶安不透過檢調單位代為調查,認為自己無所不能,最後聰明反被聰明誤。運用記者會、KTV對質及譁眾取寵之一日一事證等方式,逼迫涂代署長請君入甕(就是這個人!就是這個人!)。以上這些行為都不能夠視作為言論免責之一部而受到保障,重點整個最大的前提在於涂代署長必需是當事人才行(顯然代署長的義正凜然已先行預測這些人的計倆破局)。
其次以李豔秋為首的電子媒體(新聞夜總會)群加上平面媒體如聯合到等也突然中了邪似的,僅以李慶安手邊版本事証作為腳本,大肆加油添醋未經詳查就已主觀認定代署長涉案,並將這樣荒腔走板的論點傳遞給大眾透過報導及評論等。在真相未明前,他們自行加持有如神功護體般的認為替小老百姓申張正義,維護公理,所以行得正坐得穩,個個都是公正的判官。顯而易見的,李慶安及媒體做到了。他們宛如迴帶機似的,個個都在事發現場親眼看見代署長行為不檢而深惡痛絕。但當矛頭不對,這些特級演員又能夠立即導入理性客觀,讓人嘆為觀止還以為進了精神病院, 因此有必要開處方籤來對症下藥。這些媒體及李慶安等將涉及民法第十八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有關人格權之侵害,代署長可向其請求民事救濟與賠償。
在刑法部份,李慶安及媒體等則涉及三百零九至三百十一條有關妨害名譽及信用一章,包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普通誹謗部份(口語)及第二款加重誹謗(文字及圖畫),即使李慶安及媒體引用三百十一條中除外條款以規避責任: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無涉及,若說是保護捍衛鄭可榮的基本權益,其核心在於真的是代署長侵犯其權益才行,此點顯然站不住腳。)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有嗎?用膝蓋想就知道,此案發生時目光焦點僅擺在公務員之私行不檢而非關職務。但真相一明,這些人開始轉移焦點至公務員與廠商間不當利益往來,真會鑽營找漏洞。請各位大德參見《中國時報》小社論「絕不手軟」[8])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當然公務員行為可受公評,但老話一句,還得當事人涉嫌才行。)
至於電子媒體所應擔負的行政責任包括有限電視法第五十三、五十四及五十七條第五款,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二十四及四十二條第二款。不過深究條款細節對照其所為,這些媒體在未善盡查證責任便自行認定代署長犯行,指責的臉不紅氣不喘,極盡誣蔑、辱罵、嘲諷之能事。真相公佈後,他們當中不是不承認要不就是怪罪社會集體迷思[9]。(怪了!要不是你們這些媒體的報導單獨認定不斷灌輸,造成大眾的集體意識,當一般群眾無從判定其報導真偽時,把關可是你們這些號稱《無冕王》的基本職責,怎會反過來責難社會誤導媒體呢?)不過無妨,代署長本就不是涉嫌人,自然是也無需請求這些電子媒體給予辯解或更正之機(本來就沒作過,從何辯解起?),因此整個訴訟焦點仍舊是以妨害名譽為主,至於主管這些媒體系統經營者的新聞局應當出面管管給予警告。
若是李慶安及媒體最後搬出釋憲第五零九號以及抵觸憲法第十一條違背言論出版等自由作為斷尾求生術。由於我們不是承審法官,未來最終判決結果尚無法得知。然而我們希望法官在審理此案時,能夠慎重考慮憲法第二十三條:
(前略)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
作出公正裁決,而不只是單單為了保障言論自由以至極盡擴張解釋,讓其濫用在無多方查察佐證下率爾作出結語進而侵犯名譽、造成危安與恐慌卻不用擔負任何責任。至於第五零九號釋憲文固然最高以強化對憲法中有關言論自由的保障進而促進民主,然該釋文中:
(前略)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從該釋文究之,可以相當認定並不認同不實言論可以不受誹謗法條之規範。所以回頭檢視李慶安及媒體所為,一個非涉嫌人在這些人的通力合作下,透過僅有的一些事證且還是未經核實的證據,居然能讓其交織出多篇的抨擊報導與評論。換言之,一個已經不是當事人所為卻還能演化成真有其事,而對代署長極盡詆毀之能事,能夠視作認同為言論自由的表徵嗎?何來客觀真實之有?探究這些報導也相當程度理由相信構成所謂的真實惡意,這些人顯然太會便宜行事。同時,這更是對言論自由的一種污辱。
至於媒體退而求其次,像是評論意見僅為意見表達而無關真偽(像是新聞夜總會為首的評論以及平面媒體的社論等),以作為開脫,此一部份也有待商榷。追本溯源評論根植於報導,一個不實的報導傷及他人權益所衍生的評論,不過是不實報導傷人的延伸罷了,何來意見表達無關真偽之說?甚至,這些評論可以謂之誹謗的變形。
因此,吾人深切期望法官真實扮演好主治大夫的角色,深究其病況病因,對症下藥,以償還涂代署長聲譽受損,更給予這些不當使用言論自由的主事者及媒體予以應有的懲罰,而不是開開維他命丸判決如同前總統夫人一案合解了事。
[1].不詳 <舔耳案認錯人李慶安道歉 涂醒哲不撤告>,《中國時報》10月6日。網址:
[2].不詳 <李慶安仍質疑案情疑點>,《中國時報》10月8日。網址:
[7].<大法官釋憲文第四三五號>。網址:
[8].不詳 <絕不手軟>,《中國時報》10月7日。網址:
[9].當認錯人後,於新聞夜總會上的心理學博士:張怡筠,其個人網站留言版在湧入大量的批評後,相信是因壓力下始發表有關道歉文,後正式置放於最新活動消息頁面。內文中則以一貫專家口吻,認定此事件是因社會迷思導致其言過當,有轉嫁之嫌。但事隔數日,留言版及道歉文相際關閉,讀友若有興趣,可至新聞夜總會之有話大聲說,相信網友仍有將其道歉文轉貼於該版。在此同時,以李豔秋為首之新聞夜總會等電子媒體則不認為當日播放之評論有過當之處,而不願作出任何道歉之語。
《EQ club》。網址:http://www.eqclub.net
《新聞夜總會》。網址:http://www.tvbs.com.tw/tvshow/newsclub/index.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