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祭場 可能登國家級文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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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Skywalker  於 2003/01/17 17:32
原住民祭場 可能登國家級文化資產

我個人強烈支持!因祭場是原住民傳統文化中最需保留之處!

http://udn.com/NEWS/READING/REA8/1161587.shtml
原住民祭場 可能登國家級文化資產

【記者周美惠/台北報導】

耗時一年半、歷經無數次開會研議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出爐了,這是文資法公布施行二十年後首見幅度最大的革新。根據修正草案,原住民祖靈祭場和具神話、傳說色彩(如:仙跡岩)的文化景觀,以及野柳女王頭、花蓮太魯閣、百年老樹等自然地景和考古遺址等,都有可能成為國家級的文化資產;而原住民聚落、眷村、清代及日治時期傳統聚落、市街等歷史建築群的保存,也都有法可循。

此次由文建會主導的文資法修正草案,兼顧時代精神、世界標準和本土文化,同時顧及時空變遷、文資保存觀念的蛻變和執行等問題,在廣徵文資保存界學者專家的意見後著手修法。此修正草案已送達行政院,可望下周送審。

文資法自民國七十一年公布施行以來,曾三度修正部分條文,此次大幅翻新,從現行的八章增為十二章,共八十八條文。特色之一是過去分散在各部會的文化資產保存業務聚攏,幾乎全歸文建會管轄。文化資產的範疇也從原有的六項,擴充為文物、古蹟、歷史建築群、遺址、文化景觀、自然地景、傳統技藝、民俗、語言和歷史文獻等十項。

其中,過去明訂要保存,但從來沒見過具體保護行動的「自然文化景觀」,已畫分為「文化景觀」和「自然地景」,將分級列管,前者由文建會主管,後者由農委會管轄。更有甚者,「自然地景」也將仿照古蹟保存新制,有「暫定」自然地景的規定,假設未來遇有緊急情況可能危及生態環境,有了此一條文的保障,將可以享有一年的保全期。根據新法,中央和地方政府均可指定自然地景,至於那些自然地景具備「國家級」水準?據說,農委會已有「腹案」。

所謂的「文化景觀」,泛指神話、傳說、事蹟或儀式行為所定著的區域,換言之,邵族等原住民祭場原本無法源可保護的景觀,未來類似案例都可獲得法律保障。原本由教育部管轄的古物除改稱文物、由文建會接管,還將分級為國寶、重要文物、文物。新增的「語言」類文化資產由教育部管轄。新增的條文尚規定,文物、古蹟、遺址、文化景觀和自然地景等可分級的保存項目,主管機關需設立審議委員會審查、分級。

在眾所矚目的古蹟保存部分則納入歷史建築兩者合一,不論是已公告指定的古蹟或是已登錄的歷史建築,皆應在三個月內完成重新公告指定的程序。此外,過去曾發生過嘉義市政府不顧民間反對,強行拆除嘉義稅務出張所的案例,未來可能會受「強制指定」的牽制,新增條文中規範公有文化資產應強制指定及編列預算保存的規定。進入指定審查階段的古蹟,遭業主提前強行拆除的個案,也有「暫定古蹟」規定,享有一年的保全期。日漸消失的眷村的等歷史建築群,若所在地居民形成共識,也可以由主管機關予以登錄保存。

古蹟再利用時,將仿效德國,改採較有彈性的「品質協議」等機制,以突破現有消防、建築法規的困縛。過去私有古蹟的指定爭議不斷,常遭業主抗議為官方和學術霸權,未來私有古蹟所有權人和關係人將可以聽證等方式陳述其主張。新法也主張土地利用、開發應避開古蹟,但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建設者除外。

據了解,文建會目前最大的困擾是擔心地方政府不配合。此外,由於學者意見多多,文資法修正草案愈修愈複雜,文建會正煩惱如何準備深入淺出的「說帖」,以說服行政、立法兩院。
【2003/01/1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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