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過自己、重視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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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自力  於 2003/01/14 00:36
放過自己、重視他人

今日劉蘇莊三人獲釋固然是挽救司法公義的里程碑,然而看到被害者吳銘漢家屬的心態實在難有欣喜的心情。
吳銘漢夫婦慘死,在下對吳家原本也深表同情。
但這份同情隨著吳家家屬十一年來無法釋懷,變成要死更多人才能表示對死者有所交代的心態,在下的同情也逐漸淡化甚至經由藐視而成嫌惡。
人權團體已為這件案子指出許多疑點,在長達十一年的訴訟中吳家無法反駁這些疑點卻又要求司法判處劉莊蘇三人死刑。這,已經不是吳家所說的司法正義,也不是什麼還給死者公道;而是在把司法當成自己的工具要劉莊蘇三人作為吳漢銘的陪葬。吳家現在所為與十一年前的王文孝不是一樣嗎?甚至是更為惡劣吧!
就算劉莊蘇三人真是共犯,十一年的牢獄生涯也幾乎可以讓一位無期徒刑的重犯獲得假釋了,難道多死三人吳銘漢、葉盈蘭就可重生?
當然上訴是基本人權,可是吳家的上訴有何意義?對吳家只是心理上的補償,對社會則是一齣荒唐搞錯對象的復仇劇。為了這部戲我們已經失去很多了,如果吳家要將這部爛戲繼續演下去,只是把大家繼續托在在十一年前慘劇的地獄中。對於這種社會也不應再給予太多的同情與援助了!

NO:268_1
關魚  於 2003/01/14 01:48
Re:我有問題

這則留言似乎不適合貼在這版?

NO:268_2
張自力  於 2003/01/14 01:53
Re:放過自己、重視他人

我也想很久到底要放在哪裡,放媒體、政經更不適合。
反而那種【殺人償命】、【為死者有所交代】、【報仇】等心態與民族性頗有關聯,
遂置於文化版。不知此理是否成立?

NO:268_3
代理版主  於 2003/01/14 09:23
Re:放過自己、重視他人

嗯!贊同!

NO:268_4
台灣路人  於 2003/01/14 10:43
Re:放過自己、重視他人

這其中有文化的因素,


司法制度就像所有的制度一樣,絕對有相當程度的失誤,要如何面對這種必然存在的失誤?有兩種方式可供選擇:

一是寧可錯殺一百,不可放過一個

一是寧可錯放一百,不可錯殺一人

選擇哪一種態度建構司法系統,關係著這個國家的屬性。
儒家文化圈的司法正義,僅專注在實體正義,以報應刑作為實現正義的手段,如殺人償命。很少去問如何在訴訟程序中是否亦應遵循一定的正義原則,方不至於冤枉好人。因為樹立統治者的威權,重要性大於保障訴訟程序中的人權。威權國家幾乎無一例外的選擇前者。

但現代的法治國家則傾向於後者,並轉而要求司法警察與檢察官在刑事案件發生之初、起訴之前,要充分的蒐集證據,方足以確保被告在法院中不致遭受誤判,也避免真兇逍遙法外。

蘇案三人到底有沒有殺人,這是實體正義的層次,除了神、死者與他們自己,沒有人知道真相,法院只能夠依照證據加以裁判,而這個案子有沒有足夠定罪的證據?顯然沒有,因此蘇案的無罪判決,是司法回答這個問題:「如果證據不足可否定被告的罪?」,答案是「不行」。

我想不能問「蘇案三人有無殺人?」,因為真相不明且證據不足。
要問「法院可否無充分證據就定人死罪?」
這才是本案最後的爭點。


NO:268_5
Papagino  於 2003/01/14 11:43
Re:放過自己、重視他人

如果司法檢警怠惰,將此案再10幾年前就鎖定(或咬定)蘇建和幾人,而不思是否有其他可能的偵辦方向。目前10幾年過去了,依吳家之處境,他們要問1. 到底有無共犯,2. 到底是誰?

這才是癥結。蘇建和案並非吳家與蘇建和等人家庭間之對立。原本就不該如此!!


NO:268_6
JEAN  於 2003/01/14 13:09
Re:放過自己、重視他人

在欣喜我國司法又往前進一步之餘,又有些同情被害者的家屬
這個事件
兩方都是受害者
不過
這個案子再被判有罪的可能性已經微乎其微
兇手恐怕也找不到了
所以
請對受害者家屬多一點寬容與憐憫
地方政府應該指派社工人員為家屬作輔導
並協助倖存者的醫療照護


NO:268_7
noon  於 2003/01/16 17:06
Re:放過自己、重視他人

許多同情吳銘漢遺屬的人,應多伸出援手以及開導他們,只有用更慈悲的心放下仇恨,蘇建

和等三人既無足夠的証据將他們定罪,硬告到底真的就能伸張正義及為被害者討回公道嗎?

將心比心如果冤枉了他們不就製造更大的罪孽?放下,心更寬!


NO:268_8
杞人  於 2003/01/17 08:27
Re:放過自己、重視他人

看到新聞吳家的律師正在對媒體吶喊「法官說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是他們三人殺的,

但法官也沒有證據證明吳家夫妻是死在同一人手上」

真不知道這是哪門子的邏輯,想要用這種似是而非的理由來上訴,不但顯的可笑

荒謬,也把人民的智慧想的太低了,吳家不過是被這些有心的陰謀者利用,當成

來博取同情的工具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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