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雙重標準,不打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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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達 於 2003/02/13 21:07 | |
《中國時報》雙重標準,不打自招 | |
李俊達 於 2002/05/22 12:02 《中國時報》雙重標準,不打自招
司法記者王己由節錄判決書的「一小部份」以128字一筆帶過,暗示王世堅之所以被判無罪,是言論自由保障,而非王世堅沒有誹謗之犯意;對照當日同報記者楊肅民以385字的篇幅(足足是「王」文的3倍),細說俞揚和、蔣孝章夫婦的名譽受損,卻含混帶過被告溫哈熊、丁守中翁婿是否涉及誹謗罪?編輯與記者「通力合作」完成又一次「輿論代替司法判決」的「代表作」。 或許讀者要說,以如此「個案」質疑《中國時報》的新聞專業及其立場,未免失之過苛,畢竟報紙新聞有時間的壓力,難免有所疏漏;再者,記者素質良莠不齊,不能一概而論。然而如此「善意解讀」之舉卻被《中國時報》自己給「打了一耳光」。 5月22日中時又在「政治新聞版」刊登一則誹謗案無罪確定的新聞,報導記者「湊巧」又是王己由。這次是「泛藍」陣營告自己人,「親宋」的東吳大學政治系助理教授盛治仁告國民黨前新聞局副局長吳中立。同樣出現逆轉結果,台灣高等法院撤銷一審吳中立拘役二十日的有罪判決,改判無罪確定。 這回王記者己由以581字(是報導王世堅案的4.5倍)為盛治仁申冤,「只因學術研究才參與宋陣營民調工作」,「是學術界人士,並非政治人物」,沒有「配合宋楚瑜陣營發布假民調」;吳中立方面則是,「未以全名指呼方式直接指稱盛治仁,且未說他參與假民調。」,因此台灣高等法院以「在選舉期間無充裕時間查證,縱使內容有損及自訴人名譽,也屬疏於查證事實所致」為由,認定吳中立無誹謗盛治仁名譽的「真正惡意」,判決無罪確定。 配合這條新聞報導,中時編輯下的標題是:「吳中立涉誹謗案 二審無罪」(又一次「外省告外省,無罪,就算了!以和為貴」的標準示範)。由此可以證明,王己由不是不會報導「司法新聞」,中時的編輯部也知道如何處理「政治人物的名譽問題」。耐人尋味的是,這樣的專業卻不曾用在「泛綠陣營」身上? 前有王世堅,近日則有謝長廷(《中時晚報》記者蕭白雪5月20日報導,從「掃黑金 一直轄市長遭鎖定」隔日變成「法務部忙中出錯 偵查資料曝光」,蕭記者巧妙地引出法務部的「澄清」新聞稿強調,「檢察機關基於職責,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不論是告訴、告發或移送的案件,都須受理,希望外界不要多加揣測」為自己解套。),媒體「毀」人不倦,似乎永遠是泛綠陣營的「專利」。 相關文章: 相關報導: 王世堅誹謗宋楚瑜案 判無罪 台北市議員王世堅被控誹謗親民黨主席宋楚瑜案,卅日出現逆轉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王世堅是在電視談話性節目中,被動發表屬於個人意見的價值判斷,主觀上沒有毀損名譽的故意,依大法官釋字五○九號解釋,應受言論自由的保障,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判王世堅無罪確定。 吳中立涉誹謗案 二審無罪 前新聞局副局長吳中立,前年總統大選期間,擔任連蕭競選總部文宣召集人時,被控不實指稱東吳大學政治系助理教授盛治仁,配合宋楚瑜陣營發布假民調涉嫌誹謗案,廿一日出現逆轉結果。台灣高等法院撤銷一審吳中立拘役廿日,得易科罰金的判決,改判他無罪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