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政治體制改為內閣制國家,以杜絕國會不負責任的亂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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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於 2002/10/14 23:37 | |
將政治體制改為內閣制國家,以杜絕國會不負責任的亂源 | |
〔註:轉自政經版〕 思維者 於 2002/10/14 15:17 將政治體制改為內閣制國家,以杜絕國會不負責任的亂源 創造良好生活環境是現代法治國家之積極責任,固然無疑。民進黨是目前執政黨,掌握行政權。行政行為有其延伸性,就如同業務交接一般,現任業務擔當者,不論好壞,當然必須承受前任之負擔,沒有能力改善,就是失職,這是無庸置疑的。但臺灣的問題嚴格而論,從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即為謬誤,造成總統、行政和立法的權責不分,自政黨輪替之後,衍生了全面性的社會結構問題。惟在探討此結構性問題此之前 必先瞭解何謂法治國原則。 然在內閣制國家,內閣之組成由國會大選後,絕對多數席之政黨組閣,其閣員政務官皆必以國會議員擔任,反之若為相對多數時,則各政黨組聯合內閣,仍由多數黨擔任閣揆。國會召開時,內閣閣員並非被詢之對象,而是以議員身份和國會進行提案討論「內閣制國家,只有議長坐在前面,閣員是和其他議員一般坐在台下」,若內閣代表提案時,若在野黨反對提案,則必須提出具體草案,不能只是以反對為理由「此乃違反議事規則,將遭議會停權處分」;若內閣和國會仍無法取得協商,閣揆可提請總統或國王宣佈解散國會,全面改選,將議題訴諸全民,由全民自行選擇。故在內閣制國家,不論是執政或在野之政黨,對任何國家政策的形成都負有強烈之政治責任,發生此一問題時,任何一方都可能面臨敗選之結果,此才是所謂政黨政治之責任政治。在美國之總統制,也是一般,它只是另一種方式的內閣制,所有政務官向總統負責,總統一人向國會負責。故前述之積極法治國家任務,在內閣制之責任下才具有其意義。 反觀台灣之政治體制,總統不須向任何有形的機構或國會負責,只托言向無形的全國人民負責,只因總統是全民選舉而產生,形成總統有權無責,閣揆無權有責;相對的立法院是無權無責,立法委員不須對反對案任何負責。故形成「良好」生活環境之任務究竟在誰身上?在現今的制度下,似乎權責難分。 台灣自李登輝總統的寧靜革命以來,在政治活動上,社會雖釋放出前所未有的活力,但民主政治是點滴工程,行至今日台灣正處於轉型期,是國家再造的契機也是危機,任何一步都可能是開拓未來,同樣亦可能功虧一簣。西方自法國大革命以來,經歷大規模戰爭,屍橫遍野,流血成河,確立了基本人權的無上價值,從而亦思考出民主政治制度來擔保基本人權之實現,而此民主政治之運作,以內閣制發展至今為全世界多數國家所採行,是目前人類智慧所能構思出的政治制度中,較為理想的一種。當然,台灣社會及制度產生之背景不同於西方,但這五十年來證明了中華民國憲法所架構的政治制度是有問題的,責任政治是無法確立的,因此種設計是在一黨政治的思考下所構思的。小學書本中曾記載孫逸仙先生於倫敦蒙難獲救後,在大英博物館苦讀西方政治思想文獻,然後融合中西優點構思五權憲法云云。並非小弟心存誣蔑,我所談的內閣制國家政黨責任政治的問題 在西方是國中生都知道的常識,以孫先生才智跟人生閱歷,他怎會不知其中利弊,除非他根本沒讀過,不然就是後人托言『五五憲草是孫先生死後的事』。 NO:1443_1 恆愛台 於 2002/10/14 17:17 好文~~~大力推薦! NO:1443_2 灌頂 於 2002/10/14 17:43 一票選國會議員, 國會議員席次就決定了哪個黨成為多數黨, 多數黨組閣, 黨魁拜相, 任何人選不上他所屬的選舉區的議員, 當然也和入閣 及/或 拜相絕緣. 選舉區的人民只須一票選國會議員, 就決定了某黨的消長及閤員黨魁的政治生命, 政治人物包括黨魁, 言行也就懂得負責任了. NO:1443_3 路得維希 於 2002/10/14 20:47 恆愛台老兄︰ NO:1443_4 恆愛台 於 2002/10/14 21:20 路得維希兄 畢竟,只要好用!即使拈花示眾..........[雖然我心想好香而笑]....[別人偶就不知道啦] |
思維者 於 2002/10/15 08:39 | |
Re:將政治體制改為內閣制國家,以杜絕國會不負責任的亂源 | |
TO路得維希 感謝指正小弟的誤失 耶林此文 是小弟大學時修世界法學名著選讀時唸的文章 記得那時老師是用德文原著上課 自然是暈頭轉向 後來讀過王澤鑑大法官轉錄的中文版 翻譯的文采很不精彩 並不能表達原義 由於事隔多年 後來就慢慢忘了該文作者 今日開欄未加以確認 就憑印象引述 貽笑方家 實在慚愧 誠如您所言 該文雖年代久遠 |
路得維希 於 2002/10/15 11:33 | |
Re:將政治體制改為內閣制國家,以杜絕國會不負責任的亂源 | |
思維者老兄︰ 我覺得你的想法有待商榷, 1、你所引用的「法治國原則」其實是「依法行政原則」 消極意義是指─法律優位,而積極意義是指─法律保留。 法治國原則的涵義更為廣泛,包括依法行政、依法立法及依法審判。 2、有關於政府體制的部分,現在也無法與你詳談。但很重要的一點是︰ 內閣制(代表國家─英國)與總統制(代表國家─美國)及雙首長制 (代表國家─法國)這3種體制各有其優缺點,也各有其原理,是不 能混為一談的,端視各國的時空環境及其需要。 3、法律的鬥爭一文,王澤鑑所錄者為薩孟武所節譯,雖然其非跟據德文原著, 而係根據日譯本及英譯本,但我到覺得翻的很好,因其文采頗佳。 4、不過看完你的觀點,讓我想到我國紊亂的政府體制,確實有重新檢討的必要, 但我現在真的沒時間,因為我要考試─法律人的宿命,就算天要塌下來也不能 管,否則就考不上了─所以考完再與你詳談。 |
思維者 於 2002/10/15 13:37 | |
Re:將政治體制改為內閣制國家,以杜絕國會不負責任的亂源 | |
TO路得維希 想不到在這也遇到以考試為職業的法律人 甚幸!甚幸! 不過小弟四年前已經放棄國家考試 逃離那個人間煉獄 放下書本太久 那天真的有空大家好好來聊一聊台灣種種問題 |
小林子 於 2002/11/21 23:50 | |
Re:將政治體制改為內閣制國家,以杜絕國會不負責任的亂源 | |
引述: 代理人 於 2002/10/14 23:37 〔註:轉自政經版〕
是該對總統負責,還是全民負責? 還是對代理大人負責呢? 若說要對全民負責的話,那大可不必,因為他們是全民選出來代表民意的發言人, 如果對本屆立法委員有任何不滿的話,歡迎您下次別投票給他. 再者本版是監督國會板,代理大人卻把不相干的政經板文章轉貼,混淆視聽, 實是代理人的錯誤,然而本版可能為私人所有,姑且不能以公共網站待而處置之, 所以只能請代理大人自己保重,自重自愛. |
代理人 於 2002/11/22 01:08 | |
Re:將政治體制改為內閣制國家,以杜絕國會不負責任的亂源 | |
關於↑對本版管理的意見,業已在《NO54: 留言欄》回應,請後續的跟貼者,務必以回到開欄文討論的範圍。謝謝合作。 |
蘭陽醒獅團 於 2002/11/23 08:58 | |
Re:將政治體制改為內閣制國家,以杜絕國會不負責任的亂源 | |
我主張總統制。 毫無疑問是總統制,台灣需要的是快速的反射神經,而不是 當然你已經可以從我上面那句話找出語病及反駁點,就是總統制就不會嗎? 為了杜絕國會亂源,所以要內閣制? 真希望換成為了台灣更好,所以要內閣制。 |
abc 於 2003/04/11 22:13 | |
Re:將政治體制改為內閣制國家,以杜絕國會不負責任的亂源 | |
真希望台灣所有的討論都這麼有水準。 我也認為內閣制才能將台灣帶向文明先進的國度, 原因無他,只有權責相符。 若有認為總統制較適合台灣者, 請將理由說出來(我說的是具有說服力、不帶民粹的理由)。 ps.小弟已經37歲了,是一家小公司負責人,我通常會買2分報紙:自由時報與聯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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