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自肥自利法案大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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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el  於 2002/07/05 16:35
立委自肥自利法案大公開

你/妳不能不知道的議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修正案
院總第七五六號 委員提案第四一七八號

案由:本院委員陳進丁等三十三人,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汽車駕駛人使用註銷之駕照或於駕照吊扣期間駕駛聯結車或大貨車者,連帶處罰汽車所有人,並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實際執行卻窒礙難行,有失公允,故擬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 根據汽車貨運業者陳情,一般大貨車或聯結車之所有人多為汽車貨運公司,業者雇用大貨車或聯結車司機,雖負有管理司機之責,但因司機違規駕駛遭致吊扣或註銷駕駛執照係個人行為,汽車所有人往往並不知情,若司機違規駕駛受罰,連帶處罰汽車所有人,致使業者無法使用其生財器具,顯示有失公允。業者連帶遭到處罰,車輛牌照被吊扣三個月無法營運,導致發生困境者比比皆是,影響社會經濟發展。
二、 汽車貨運業者向交通部建議,營業駕駛人遭駕照吊扣或註銷,公路監理機關交通事件裁決應即通知汽車所有人及僱主,以免遭無辜連座處罰。交通部未予以回應,並規定汽車所有人或僱主應先徵得駕駛人之書面同意,始得向監理機關查詢駕駛人之違規紀錄,增加汽車所有人及僱主管理駕駛人之困難。
三、 監理單位另以實施「砂石車貨運業考核督導計畫」管理業者,對於考核評等較低者,亦有輔導改善及處罰之規定,業者為免於受罰,無不善盡管理之責,惟對於所屬司機員工是否違規駕駛,實在難以管控。政府為加強大貨車及聯結車安全管理規定併罰汽車所有人,而實際情況卻難以達到立法之本意,故擬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避免一罪三罰。

提案人:陳進丁(主提案)
連署人:卓伯源、黃昭順、許舒博、廖婉汝、高仲源、蔡鈴蘭、劉政鴻、邱毅、關沃暖、黃德福、陳健民、黃敏惠、陳劍松、廖國棟、侯彩鳳、李全教、林國華、徐少萍、林政義、江綺雯、李嘉進、張蔡美、廖風德、陳宏昌、孫國華、梁牧養、蔡中涵、朱鳳芝、章仁香、楊仁福、吳成典、高孟定


NO:48_1
Michel  於 2002/07/05 16:43
Re:立委自肥自利法案大公開

修正前條文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該汽車駕駛人繼續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車者。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者。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者。
  五、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NO:48_2
Michel  於 2002/07/05 16:46
Re:立委自肥自利法案大公開

對不起,原條文最後還有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NO:48_3
Michel  於 2002/07/05 16:48
Re:立委自肥自利法案大公開

陳進丁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修正案
拿掉了「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字眼,並取消吊扣牌照三個月規定。
另外,民進黨的梁牧養也提出類似的修正案。

NO:48_4
Michel  於 2002/07/05 16:49
Re:立委自肥自利法案大公開

反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修正案之意見

對於陳進丁委員等人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所提之修正案,本席表達反對的意見,原因如下:
一、 如同修正案說明第一點所言,一般大貨車、大客車或聯結車之所有人多為汽車貨運公司,業者雇用大貨車、大客車或聯結車司機,即負有善盡管理之責,如因司機違規駕駛遭致吊扣或註銷駕駛執照,汽車所有人雖不一定知情,但通常汽車所有人即為雇用司機者(資方),本應負連帶責任,蓋因雇用或解雇員工並非強迫之行為,企業或公司行號在進行聘雇時即需承擔其風險,如員工無法接受管理或行為不良,企業有權選擇不雇用該員,絕無待員工發生事故或違規受罰時,才聲稱一切均屬員工個人行為之理,企圖規避罰責,推卸企業應盡之社會責任。(按:現代企業應有風險管理之概念,不能說等司機被告發無照駕駛時,才說公司原先不知情,這表示該公司或企業進行人才招募的流程有問題,一旦因司機違規連帶受罰,企業本來就應負相關責任)

二、 原條文中所規範之汽車駕駛人,屬於需持有專門執照之專業技術者,其所駕駛車輛均為大型特殊用途,而大客車因為載運乘客,更不應拿眾人生命安全當賭注,本當予以更嚴格之規範,且原條文連帶處罰違規之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及吊扣汽車牌照之規定,本意原有警惕作用,要求汽車所有人(企業)對其雇員之行為進行約束管理,並無不妥。

三、 又修正案說明第三點提到,因已實施「砂石貨運業考核督導計畫」,對業者已有相關之規範與處罰,為避免「一罪三罰」,所以擬修正本條文。本席認為以此理由進行修法,似過牽強,因本條文所規範者不僅只於砂石貨運業者,還包括客運及聯結車業者,不宜因此失彼,罔顧大眾生命之基本人權;且本席已經看過「砂石貨運業考核督導計畫」,即使業者在違規部份得到零分(佔總分100分中25分),評分尚有可能及格而不致受罰,何來「一罪三罰」?

四、 本修正案似有迴護業者(資方)而犧牲駕駛人(勞方)之嫌,希望各位委員在通過本條文之前三思。


NO:48_5
Michel  於 2002/07/05 16:54
Re:立委自肥自利法案大公開

最後本修正案因為交通委員會中不少委員反對,但是因為其他委員也提出其他條文修正,所以我想妥協的結果是稍做更動,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公布


第二十一條 之一 (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之處罰-未領駕照)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該汽車駕駛人繼續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車者。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者。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者。
  五、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NO:48_6
Michel  於 2002/07/06 21:55
Re:立委自肥自利法案大公開

各位看出這其他端倪奧妙了嗎?
都沒有人回應一下

NO:48_7
Michel  於 2002/07/06 21:56
Re:立委自肥自利法案大公開

「其中」,對不起打錯了。

NO:48_8
Taipei Student  於 2002/07/06 22:58
Re:立委自肥自利法案大公開

看不出,煩請大大解一下

NO:48_9
Michel  於 2002/07/08 00:04
Re:立委自肥自利法案大公開

可以參考一下我寫的「反對意見」部份。

總的來說就是某些「業者立委」(即本身就經營上述法條規範的貨運砂石客運聯結車等
行業的),想要修法拿掉原法條中規範業者的罰則部份拿掉,理由是「一罪三罰」,「
監理機關刁難業者」,「司機故意隱瞞不告知業主」等牽強藉口。

司機是否因重大違規而被吊扣駕駛執照,是可以查詢的,而若是在僱用時司機拒絕業主
向監理機關查詢司機的違規情形,業者可以不僱用之,一旦僱用,企業主(即車主)本
應負連帶責任,尤其本法條所規範者不是阿貓阿狗可以去開的,均是需特殊駕照者,且
諸如砂石車超速超載,所引發的安全顧慮是比較嚴重的,本法之立法意旨應是要求業者
善盡其社會責任,怎麼能說拿掉就拿掉,不是圖利自己是什麼?
再看看連署的都是些什麼人吧!


NO:48_10
Michel  於 2002/07/08 00:13
Re:立委自肥自利法案大公開

我的感想是這樣修法除了讓本來就弱勢的勞方(司機),更容易成為
業主在發生事故時的犧牲品。
唉~~~~~~~~~~罰金是很重的,但罰這麼重應不應該?
我認為非常應該。
各位也可以提供看法,雖然最後是依民法一八八條精神,做最後的修改
成為「車主」(所有人)若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
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算是在眾人反對下的妥協產物,總比依原提案修正通過來得好。
我明天上班查一下哪些立委反對,應該鼓勵一下。
我記得我看過那天所有的議事討論內容,需要再找一下。

NO:48_11
左家獨  於 2002/07/13 16:50
Re:立委自肥自利法案大公開

Michel 兄:

你所提及的委員裡,其實大多數的人,對他們的背景是相當陌生的。因此所謂「業者立委」倒是誰?多數網友恐怕也不知道,尤其連署人這麼一串,難道每個人都算是「業者立委」?我的意思是,在不明誰是「業者立委」之下,「自肥」的指控怕較難引起共鳴。當然有時明著講,也有所不便,只是這麼一來,這樣關心民瘼的消息,恐怕就石沈大海了。

在這裡我先推一下,希望你不要因乏人回應就停下來,支持你把法案後續的消息貼出來,我很想知道目前支持及反對的狀況。今天上午民視的台灣論壇(尤清主持),也藉華航空難,對這方面有所論及(但所觸者不多),然而仍可見這個法案,有其重要性!我想我們先把這則民生法案當個試金石,試試看如何傳播國會相關法案消息,才能引起關心或共鳴。加油!


NO:48_12
截稿來逛逛  於 2002/07/14 02:06
Re:立委自肥自利法案大公開

業者立委,陳進丁也。

NO:48_13
左家獨  於 2002/07/14 15:54
Re:立委自肥自利法案大公開

截稿來逛逛 君,謝謝您的提示。

剛才花點時間到立院網站查了一下,得知各黨籍立委分別如下;

提案人:陳進丁(主提案)
連署人:卓伯源、黃昭順、許舒博、廖婉汝、高仲源、蔡鈴蘭、劉政鴻邱毅關沃暖、黃德福、陳健民、黃敏惠陳劍松廖國棟、侯彩鳳、李全教林國華徐少萍林政義江綺雯、李嘉進、張蔡美、廖風德、陳宏昌、孫國華梁牧養蔡中涵朱鳳芝、章仁香、楊仁福吳成典高孟定

色例:民進黨國民黨親民黨新黨無黨籍

其中,陳進丁的經歷為:
第三屆國大代表、
第四屆立法委員、
全國商總常務理事、
汽車貨運公會省聯會第十六屆理事長、
貨櫃公會省聯會第三屆理事長、
彰化縣貨運公會第十三、十四屆理事長、

大彰興獅子會創會長、
彰化縣義警大隊中隊長、
彰化縣影劇協會理事長、
鹿港國際同濟會第五屆理事長


NO:48_14
Michel  於 2002/07/19 20:50
Re:立委自肥自利法案大公開

左兄,真的很抱歉,原以為休會期間會比較清閒可以多貼
一些文章或揭露法案,但,事實是比會期間還忙。加上研究所
的期末報告快到期了正在趕工
先說聲抱歉,有空一定會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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