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惡搞一群豬,應釋憲宣布當選無效,照規矩再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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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 於 2002/06/22 04:13 | |
立委惡搞一群豬,應釋憲宣布當選無效,照規矩再投一次 | |
爛死了,國會一群豬 亮票的亮票 阻撓他人投票的阻撓他人投票....... 立院那群豬不知道投票不能亮票嗎??? 立院那群豬不知道不能阻撓他人行使投票的權利和「義務」嗎??? 連小學生都知道的事 偏偏這種事大剌剌的在我們的國會殿堂上演, 拜託,我們的國家就這麼不堪嗎??? 只能看他們在國會惡搞嗎........... 全民應該聲請釋憲,宣布當選無效 重新「照規矩」再投一次 教訓這群豬狗不如的立委什麼是「民主的投票」 人民若允許這群豬狗不如的立委在國會殿堂惡搞 那才真是人民的悲哀 |
老賊還魂 於 2002/06/22 08:39 | |
Re:立委惡搞一群豬,應釋憲宣布當選無效,照規矩再投一次 | |
台灣日報 2002年06月22日 費邊社: 老賊還魂 立法院這兩天舉行大法官、監委與考試院正、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同意權投票,看到朝野圍堵與拉人的場景,似乎回到老賊時代的立法院,不過,最離譜的還是國民黨派人守住立法院會場,強行抵擋黨籍委員投票,依法論法,國民黨的行為顯然觸犯刑法「妨害投票」罪嫌,會議主席王金平院長不作為的處理方式,明顯失職。 在老賊時代,國民黨黨紀嚴明,即使拄著枴杖、攜帶尿袋、躺在救護車上也會被動員來投票,現在連戰當家卻愈混愈回去,祭出黨紀不打緊,還動員阻擋、封鎖出入口,不讓黨員投票,兩蔣時代在野黨了不起在立法院以言語阻擋,現在的國民黨,卻公然違法,強力阻止立委行使投票權。 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未遂犯,罰之。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不只規範一般選舉,所謂「其他投票權」則包括立法院的同意權,雖然國民黨以只在議場外阻擋,可能不構成違法,但一百四十二條也有未遂規定,依法只能減輕其刑,可惜,法律一遇到政治,就自動縮水,甚至綠軍也以亮票明志,都是不良示範。 雖然立法院是政治場域,立委行為有國會內部自律規範,檢察官也因為特殊考量,不適宜貿然介入,但立法者自己帶頭違法,身為議長的王金平從前天到昨天均未作適當處置,要求警衛排除干擾或任何制止行動,實有違議長職責,而國、親兩黨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的精神與義務,放棄行使同意權,將為憲政精神留下惡例,比老賊還魂還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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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ronglee 於 2002/06/22 11:26 | |
Re:立委惡搞一群豬,應釋憲宣布當選無效,照規矩再投一次 | |
最好是全體立委自己下台,讓台灣人重選一次立委! |
denis 於 2002/06/22 11:37 | |
Re:立委惡搞一群豬,應釋憲宣布當選無效,照規矩再投一次 | |
上一次立院院長選舉時, 我譴責不要亮票。 我也非常厭惡民進黨亮票行為, 那一次我只看到一篇文章譴責,抏銘寫的, 不要亮票,我再說一次。 |
Duronglee 於 2002/06/22 12:03 | |
Re:立委惡搞一群豬,應釋憲宣布當選無效,照規矩再投一次 | |
我倒是覺得,應該亮票,最好從今以後每次投票都亮票!或是乾脆在立法院裡廢止投票,凡事均以記名表決! 立委是代議士,接受人民委託來監督政府。他們的身份和普通國民不一樣,豈能容許私心作祟!要他們記名表決,讓人民看清楚他們都做些什麼事!讓立委清清楚楚的把他們的作為向人民交代! |
阿土 於 2002/06/22 13:47 | |
Re:立委惡搞一群豬,應釋憲宣布當選無效,照規矩再投一次 | |
擋人投票是不對 但以肢體拉人去投票也不是很對 相信人民對此謬劇一場 點滴在心頭 |
若 愚 於 2002/06/22 13:49 | |
Re:立委惡搞一群豬,應釋憲宣布當選無效,照規矩再投一次 | |
>立委是代議士,接受人民委託來監督政府。他們的身份和普通國民不一樣,豈能容許私心作祟!要他們記名表決,讓人民看清楚他們都做些什麼事!讓立委清清楚楚的把他們的作為向人民交代! 國會表決以記名投票為原則, 深表贊同!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以目前政治文化及政治生態,人民辛苦選出的代議士實際上只是政黨黨意控制的黨代表,而所謂”黨意”又往往只是某些黨高層的一己之私,人民的代表在黨高層之前竟然毫無自由意志的餘地,某些政黨高層所為無異不受監督的憲政逆流! 希望將來能透過選舉改革(小選舉區兩票制)及徹底進行國會改造,讓政黨無法凌駕人民的意志. |
少年台灣人 於 2002/06/22 23:54 | |
Re:立委惡搞一群豬,應釋憲宣布當選無效,照規矩再投一次 | |
就議事理論而言,有所謂的「對事記名,對人不記名」原則,究其原因在於對人部分,往往是希望該被提名之人,於國會議員行使同意權時,能避免受到人情壓力,因此才會採取不記名作為原則。對事部分,則是希望國會議員能夠就事論事,對自己的權利行使要負政治責任,蓋議員乃代理人民行使立法權之意。 但是,對於這一點現在已經有如上各位所提到的不同觀點,我也很同意。原因在於,對人行使同意權會有人情壓力要避免,難道對事就沒有人情上的壓力嗎?此外,行使同意權不也是代理人民行使立法權的行為,既然如此,難道不用負任何的政治責任嗎? 因此,我自己的想法是,不管對事或對人都應該採取「記名原則」。讓人民能夠清楚地知道且監督其所選出的議員是否克盡職守,接受人民意志的檢驗。 |
少年台灣人 於 2002/06/22 23:59 | |
Re:立委惡搞一群豬,應釋憲宣布當選無效,照規矩再投一次 | |
補充修正我所貼文章的第一句: 「……究其原因在於對人部分,往往是希望該被提名之人,於國會議員行使同意權時,能避免受到人情壓力,因此才會採取不記名作為原則。」 當中的意思會造成誤解,應該改成如下: |
襠馬 於 2002/07/03 07:51 | |
Re:立委惡搞一群豬,應釋憲宣布當選無效,照規矩再投一次 | |
「死豬不怕開水燙」-( 不吃死豬肉ㄉ回教徒立委劉文雄痛批死豬 ) 「支雞難抵嘿棒槌」-(「中國時報週刊記者群」專訪滯台「中國妓者」) ps:至少篤信回教ㄉ劉大委員,與大多數信仰回教ㄉ塞國球員,有一共識: 他們都吃「雞」絕對不吃「豬」啦 .劉文雄鄭志龍要求林德福為塞隊風波下台負責 (中央社) (2002-07-02 12:52) (http://tw.news.yahoo.com/2002/07/02/polity/cna/3346660.html) (中央社記者方旭台北二日電)塞內加爾足球隊來台風波餘波蕩漾,親民黨籍立委劉文雄、鄭志龍今天批評,整件爭議凸顯外交部「外行領導內行」,體委會「專業能力不足」...... 劉文雄批評指出,如此作法有如「死豬不怕開水燙」,「能混則混」,難以讓公務員心服。...... .塞隊召妓疑雲應召大陸妹:那個「踢球的」超猛 (中時電子報) (2002-07-02 16:01) (http://tw.news.yahoo.com/2002/07/02/society/ctnews/3347116.html) (林新、石頁、羅育平/專訪)塞內加爾足球隊員來台掀起桃色風暴,從外交部到塞國大使都鄭重否認,絕無一天半內集體召妓三十七次的驚人之舉...... 根據本刊獨家專訪:〔剛開始我是猜這個黑人是運動員,身材好又結實,我從來沒見過身體這麼棒的。辦完事後,我躺在床上累得都不想動了;這個黑人,卻好像沒事一樣,還邊踢「空氣球」,晃啊晃地進浴室,這不是個「踢球的」,是什麼呢?...... 我接的這個「踢球的」還算斯文,姿勢很多,換來換去,卻沒有什麼特別的「要求」;...... 雖然沒有性變態,這個「踢球的」還真夠厲害,大概是我來台灣一個多月,遇到最「猛」的客人。出了喜來登後,我兩腳都快軟了...... 〕 |
EMI 於 2002/07/12 00:17 | |
民代裁減(新法規)每人做民代有機會!!! | |
立委應裁減3/2以上,應是46位,各23縣市每一縣市共2位(含正副院長)金門1位,澎湖1位 縣市議員應共2位,依台北市為例12個行政區每一區共2位共24位(含正副議長) 總統,立委,縣市議員,民代,里長,四年一起改選,可再選連任一次!!! 下次再選應經過八年後再出來(立委,縣市議員,民代,里長)!!! 總統只有可再選連任一次後(終身不可再參加任何選舉,或擔任官職)!!! 1.有給職(依公務人員條例),無任何津貼,補貼!!!(立委,縣市議員,民代,里長) 2.不可擔任現職以外之職務,借用別人名字名義在外獲利者依經查有實證,立即停止職務 職權,立即除去任何保護傘,會期內適用之不可議異!!! 3.確定實證之事實,或罪名(立即除去任何保護傘,會期內適用之)終身不可再參加任何選 舉!!! 各位意下如何??? |
鬼 於 2002/07/12 01:30 | |
Re:立委惡搞一群豬,應釋憲宣布當選無效,照規矩再投一次 | |
To EMI: 這個方案問題很多...... <立委應裁減3/2以上> 這個數字由何而來的? 台灣的立委人數不算多ㄚ 問題出在<素質>而非<數量> <應是46位,各23縣市每一縣市共2位(含正副院長)金門1位,澎湖1位> 會有問題....台北跟台東縣人口相差懸殊 但是一樣只有兩席 有違憲法平等權保障原則 <總統,立委,縣市議員,民代,里長,四年一起改選,可再選連任一次!!!> 總統現在就是限制只能連任一次了 通常民主國家也極少有當過總統後再擔任公職的 <1.有給職(依公務人員條例),無任何津貼,補貼!!!(立委,縣市議員,民代,里長)> 應該的 不過現行立委的津貼.補貼看似很多 然而其實因為制度的不健全 <2.不可擔任現職以外之職務,借用別人名字名義在外獲利者依經查有實證,立即停止職務> 這是利益迴避與旋轉門條款的問題吧 不過這對於健全國會真的是好事嗎? 懷疑中.... <3.確定實證之事實,或罪名(立即除去任何保護傘,會期內適用之)終身不可再參加任何選> 應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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