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慶安(李全教) 立法委員殺人名節, 該當何罪 !
回應本題 | 自選底色↑ | 返 回 |
編輯室(移轉) 於 2002/12/05 03:48 | |
李慶安(李全教) 立法委員殺人名節, 該當何罪 ! | |
〔註:轉自與媒體對抗版〕 台灣青年 於 2002/12/04 21:22 李慶安(李全教) 立法委員殺人名節, 該當何罪 ! 高雄市長謝長廷4日上午表示,所謂的450萬元支票根本是假的,陳水扁總統的支票根本沒有必要經過他轉交。 謝長廷說,所謂支票案是要用新瑞都案來牽涉到總統,以升高層次。 他強調,他已調出支票影本,這張支票的確有交給他,但支票上卻沒有他的名字,他已調出所有的證據,而且這些支票是「正常的金錢往來。」 NO:2121_1 台灣青年 於 2002/12/04 21:33 新瑞都是86 年的案子, 支票是83 年發出, NO:2121_2 台灣青年 於 2002/12/04 21:44 李慶安幾個月前, 信誓旦旦說衛生署長 搞同性關係, NO:2121_3 台灣青年 於 2002/12/04 21:52 剷除惡質的抹黑選風! -------------------------------------------------------------------------------- 高雄市長選舉變成抹黑比賽,立委言論免責權被濫用,司法救濟緩不濟急,唯有事後嚴懲重辦,讓不法政客知所警惕。
北高市長暨市議員改選進入最後倒數四天,「傳統」的負面選戰伎倆如野火般迅速蔓延,特別是高雄市長部分,「新瑞都支票案」和「高硫案」,成為謝長廷和黃俊英兩陣營互控不是的「戰場」,2日包括謝長廷、黃俊英及吳敦義等政治人物在法院門口吵成一團,抹黑、潑糞、栽贓等惡質選戰現象,把選舉搞得臭不可聞,「烏賊」橫行的同時,也讓選舉的真意和焦點被模糊掉了,這種拙劣的競選手段豈只沒格調,簡直是低級,是民主之恥、選舉毒瘤。 這次高雄市長選舉從一開始即陷入一連串的抹黑陰影中,包括影射謝長廷夫人游芳枝收取紅包的「布袋枝」耳語,接著前市長吳敦義跳出來指涉謝長廷在高雄硫酸錏土地變更案有不法,到上週國民黨立委李全教公布謝長廷收受蘇惠珍四百五十萬元支票,涉及新瑞都弊案等等,國民黨陣營發動這些「攻勢」,在明眼人眼中一目了然,完完全全是一種選舉伎倆,利用短短競選期間「說不清楚」的特性,把對手鬥臭鬥垮,圖謀選舉利益,即便是真有其事(?),靠這種卑劣手段勝選,不算光明磊落,更何況,這些指控直至今天仍提不出具體且有力的證據,否則何不逕送法院,交由司法查個水落石出?反過來利用立委言論免責權的保護傘,躲在後面放話,這樣對嗎? 類似的例子,在過去歷次大小選舉層出不窮,或許,正是看中這種抹黑策略可以奏效,也看準了就算進入司法救濟階段,司法短時間內無法釐清真相的「特性」,才讓有心人一再利用。包括陳水扁總統過去在選台北市長和總統期間,被指控到澳門嫖妓案、樂透彩案、以及現任台北縣長蘇貞昌在蟬聯屏東縣長時被指涉貪瀆…等,雖當事人訴諸司法,最後也證實清白,卻無法挽回因抹黑而敗選或人格受損的遺憾。 以合法掩護非法,或者濫用、誤用憲法對言論免責權的保護傘,儼然成了立委搞政治鬥爭和作秀出鋒頭的既定模式,也是台灣政局亂象的源頭。親民黨立委李慶安指控衛生署代署長涂醒哲「舔耳案」一例,國人印象猶深,如今,李全教再以一紙來源不明的支票影本,在證據不足之下,每天開記者會「辦案」,鐵口直斷謝長廷涉及新瑞都案之不法,或演一段受恐嚇、迫害的「男兒淚」戲碼,這種行徑好比烏賊一般,吐了一堆黑墨再趁亂落跑,完全不顧此舉對一個政治人物最珍貴的名譽和名節傷害之大,這等惡劣的文化風氣,社會豈能坐視不顧?司法豈能縱容作惡? 立委言論免責權的範圍和適用,已經到了非清楚界定不可的階段,所謂開會期間,應限定在立法院內的委員會、聯席會和院會,不應把立委個人的記者會涵括在內,否則在立院、立委沒有自律概念和機制約束下,無法無天的立委無異是吞噬民主自由價值的巨怪。最好的狀況是,一方面對立委言論免責權做明確的規範,另一方面,司法應扮演一個更積極和重要的角色,即對類似選舉期間所發生的「抹黑」攻擊事件,法院應認真、深入查察,除以最快的速度釐清真相外,嚴辦、重判,甚至修法針對意圖使人不當選者罪加一等,好讓這些「烏賊」知所警惕,以後不敢再故伎重施。 為有效剷除抹黑的選舉毒瘤,透過司法嚴懲不法,並不容有模糊的空間存在,絕對有其必要,最近幾年司法部門對賄選嚴格、積極查察,有效遏止賄選的具體績效,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少了賄選、抹黑這兩個選舉毒瘤,對台灣的民主發展,肯定會有極積且正面的幫助;此外,選民在「見識」這麼多負面競選的惡質現象後,也應從這些錯誤的「經驗」中記取教訓,莫再讓這些政客計謀得逞,這就是最好的反制和制裁。 NO:2121_4 r 於 2002/12/05 00:29 國民黨以抹黑的動作 請告知 |
台灣獨立共和軍T 於 2002/12/07 22:17 | |
Re:李慶安(李全教) 立法委員殺人名節, 該當何罪 ! | |
死罪 TIRA判他7個死刑,必須吃糞到死 |
阿龍 於 2002/12/08 19:19 | |
Re:李慶安(李全教) 立法委員殺人名節, 該當何罪 ! | |
李全教的四百五十萬支票疑雲自然會隨著選舉結束而銷聲匿跡.這是國民黨選戰的一慣技兩 |
旁觀 於 2003/03/28 23:42 | |
Re:李慶安(李全教) 立法委員殺人名節, 該當何罪 ! | |
這是民視3月28日的報導 舔耳烏龍 李慶安不起訴處分 曾經喧騰一時的衛生署長舔耳烏龍案,台北地檢署今天偵查終結,立委李慶安以及認錯人 看了檢方的說法,真是令人氣結!難道就因為事前有查證,所以即使指控錯誤,也可以獲得不起訴處分嗎? |
回論壇
以下表格僅供管理人員整理資料輸入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