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發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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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  於 2002/07/31 18:24
我發誓:

我發誓:

宣示只有對神和自己的靈魂有效,對於東施效顰的我國軍人和公務公職人員就職
的宣誓儀式「如有違誓,願意接受法律最嚴厲的處罰」我只有竊笑。
而這竟然可以在我國被採用良久,我再大笑!

當你發誓接受法律制裁的同時也暗示內心矛盾,
那麼就有萬一法官執法宣判代表正義嗎?這樣的疑問!
立法委員訂定法律代表正義嗎?同樣是大問號!
難道不發誓,或手指打叉,當違誓時就可以不接受嚴厲處分嗎?

美國為什麼強大,原因很多。不過我以為信仰上帝,是一個主要的原因之一。不過,信不信上帝不是我的重點,重要的是相信有神和靈魂,這發誓就是對神和自己的靈魂才有效。

「『我,柯林•路得•鮑爾,請上帝作證,
我將誓死保衛憲法,抵抗外敵內亂,忠於職守。』在憤世嫉俗的今天
表達愛國情操是令人難為情的,不過四十年前說那些話時,我激動的連背脊都顫抖不已,至今仍是如此。」

美鈔有信神,經濟學建立在集體信心上,微軟世紀帝國遊戲都有僧侶的設計,有了僧侶可以把對方訓練強大武力的條頓武士「呼嚕嚕!感化」成自己的軍隊。

台灣人沒有國家思想,容易成為侵略我國的解放軍間諜。
請問各位,當你發誓的時候,有沒有像美國國務卿鮑爾一樣,激動的背脊顫抖不已,請問這樣的人會叛變嗎?林毅夫發誓的時候有沒有感覺呢?我懷疑!


http://www.moi.gov.tw/W3/conscrip/rule%5Crule-1-18-11-52-10.html
兵役法施行法

第四十九條  依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宣誓之誓詞如下:
余敬謹宣誓,效忠中華民國,保衛國家人民,恪遵軍中法令,服從長官命令,盡忠職責,嚴守祕密,如違誓言,願受嚴厲之處分。此誓。


宣示的誓詞不要長,宣示要有「立誓者姓名」,要有「見證人」上帝或神或自己的靈魂,要有「誓言內容」,必須簡單扼要。

由此觀之,上文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九條的誓詞,是無效的,是東施效顰的表面功夫。

有效的誓詞要像亞伯拉罕向上帝立約一樣堅定才行。

立約對無賴無效,對社會菁英才有效,對男子漢而言一諾更勝過千金。我們要會令人感動的誓詞,希望有人能發明之。



NO:647_1
蘭陽醒獅團  於 2002/07/31 19:41
Re:我發誓:

我強烈建議凡歸化我國的外國移民..

都要宣誓效忠我國....
由移民官監督..

並要時常檢視有無假新娘之發生情況。

我們值得這樣做,因為我們是自信的
台灣人。


NO:647_2
小明  於 2002/07/31 19:53
Re:我發誓:

這句話應該先拿掉──如違誓言,願受嚴厲之處分。此誓。──

因為這暗示好像有人違誓被法律處分過了,就銀貨兩訖不相欠了,而接受法律的制裁反而是有信用,違誓反而更是遵守誓言了。有借有還,再度違誓也不難,和神的信用關係已經建立了,是嗎?


NO:647_3
六溪番  於 2002/07/31 21:21
Re:我發誓:

改成這樣如何

「我,xxx,
誓死保衛憲法,抵抗外敵內亂,忠於職守,此誓神人共鑑。」


NO:647_4
Skywalker-Luke  於 2002/07/31 21:57
Re:我發誓:

我還以為是什麼「屈X氏」的廣告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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