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縣與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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鷹雛 於 2002/07/04 17:27 | |
直轄縣與直轄市 | |
直轄縣市的意義 自從精簡省政府層級以來,地方制度的設計可說是五花八門,有提議再分成數省的,有建議設數州的,有主張增設數直轄市的,更有倡議恢復舊制的。每樣議題,都有它的證明理由,但也各有缺點。最主要的關鍵,是卡在憲法的制度設計,使我國的地方自治不能因地、因時制宜,反而有因人制宜之嫌。最近內政部的部內會議做成結論,決定朝直轄縣的方向規劃,個人深表贊同,認為這是健全地方自治的第一步。箇中有些涉及法律層面的問題,野人獻曝提出看法,不當之處還望多加指教。 一、憲法結構問題 中華民國憲法的制度設計,主要針對地廣人稠的大國而建制,相關歷史事件的演變,在此不做評述。就地方制度的設計,憲法主要區分成省縣二級,分別規定在第十一章第一節及第二節,從第一百十二條起,至第一百二十八條止。而就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憲法則規定在第十章,計有從第一百零七條至第一百十一條五條條文規定。另外,在增修條文的的第九條,也有原憲法本文凍結適用的規定。 有關直轄市的條文,憲法本文規定在第一百十八條:「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且後續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分別規定蒙古各旗及西藏的自治。由憲法的結構來看,直轄市的自治,並非地方制度設計的常態。另一層結構的意義,便在於因時制宜的重要性,授權中央政府就直轄市的設置與否、設置數目及設置地點等,做充分的全盤規劃。 二、有關直轄縣的建制 六零年代以前的台灣,為政者無心經營台灣,主要財政收入皆用在軍事層面,剩餘的部分,大半也都集中在黨政軍聚集的台北市。六零時代以後,台灣各地雖然開始有所建設,但財政大權依舊牢牢掌握在中央之手,台北市所獲得的資源比例更形集中。雖然後有高雄市升格,但比起台北市的各種優厚條件,台灣仍有一二等國民的無形區分。 直轄縣的提議,遠在雷震主辦的「自由中國」雜誌中,便有遠見之士提議,但因當時意識型態及時空背景,根本無法為當局所接受,提議人甚至受到軍法迫害。時至今日,政黨輪替之後,一切的改革陸續啟動,直轄縣的建制,不再是禁忌話題。雖然多數統媒將其窄化為打馬,但經過刻意渲染污衊下,反倒突顯此問題的變革重要性。 憲法原本地方制度的設計,採省縣二級制,但因考量台灣土地面積不大、行政效能有待加速、財政缺口日益擴大,以及精簡省政府組織後的地方政治生態,有關提昇縣自治層級的議題,便形重要。未來勢必得靠修憲或是公民投票的方式來解決。 直轄縣的設計,落實了中央與縣二級制的政府體制,是最符合台灣現階段的民情需要。有些縣在直轄化後,可以因為特殊的考量,轉變為直轄市的設計,但直轄縣與直轄市的地位,是處於平等的地位。分享合理比例的財政收支分配,並負擔共同開拓財源的義務。至於是否調整直轄縣的數目,仍有待進一步討論。 三、首都的定位問題 依照目前的法律,我國首都仍是南京,顯然早已自動失效。現在無異議的共識認為,台北是台灣的首都。但要解決直轄縣與直轄市的法律爭議,勢必得先處理首都定位問題。 首都的定位,美日兩國的制度設計或許可以參考。如美國設立Washington D.C. ,或是如日本設立東京都。理想的狀態,首都不屬於地方制度一環,由中央內政部直接管轄,與直轄縣或直轄市地位不同,可將其定位為中央政府的派出機關,屬「非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法人」性質。首都首長經由民選,但權限受有一定的限制。或許可以考慮將博愛特區再擴大,劃歸為台灣首都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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