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管理作為風險管理的基礎-以退休給付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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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cu  於 2002/12/04 09:53
計量管理作為風險管理的基礎-以退休給付為例

以下先轉貼兩則新聞,其後,再貼一文,提出合理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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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2002.12.04

公務員撫慰金 領取人須有我國籍    

〔記者吳明杰、蘇永耀╱台北報導〕大陸新娘來台申請定居
人數不斷攀升,其中不少是嫁給領取終身俸的退伍官士兵,
退輔會官員指出,依現行規定,如果退伍榮民過世,而所娶
大陸配偶已經取得合法在台居留權和身分證,得以繼續領取
「半俸」。

此外,因退休公務人員往生而領取撫慰金的配偶或子女等,
銓敘部與人事行政局相關官員表示,按照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
領取者原則須符合中華民國國籍的基本條件,定居台灣的大陸
配偶也必須取得「完整台灣身分」後才可領取,並可
選擇一次領取撫慰金或折半月領。..........
...文未完....全文請見
http://210.242.24.132/2002/new/dec/today/today-p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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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2002.12.04

14年後 大陸人入籍台灣 將逾百萬   

〔記者黃忠榮╱台北報導〕政府高層官員昨天表示,大陸配偶
現有十七萬多對,而且一年增加三萬多對,估計到民國一○五年,
將有四十一萬大陸配偶可取得台灣身分,若再加上其大陸親屬
申請來台定居,屆時大陸人民「轉換身分」成為台灣人民的人數
可能超過百萬,健保醫療等社會成本負擔將十分沈重。....
...文未完....全文請見
http://210.242.24.132/2002/new/dec/today/today-t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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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953_1
Lancu  於 2002/12/04 09:54
Re:計量管理作為風險管理的基礎-以退休給付為例

計量管理作為風險管理的基礎-以退休給付為例


台灣社會的知識化,是台灣轉向知識經濟的基礎.
台灣上下很多人都誤會以為資訊工業就是知識工業;
那就像是以為文具工業是文化工業一樣.

現代知識社會的基礎是計量管理(Quantitative Management).

台灣目前在社會經濟各方面,急需要昇級的,就是風險管理
(含:公領域的災難反應處理和管理,各種保險觀念和制度的建立
等等,以及私領域的風險資料,預測和預防模型,和商業風險
管控等等),這是很大的議題,也是台灣人幾乎完全忽視的議題.
風險管理是計量管理的一個應用.

即拿上面引文中的新聞,這種婚姻在退休金管控制度中的
公平風險管理觀念,在西方國家已經在近年建立起來,台灣
的主司事者似乎還沒有深入研究,真令人擔心.

以下就以此事提出看法,希望台灣派的立法委員能加以參考:

1.退休制度是社會風險管理的一環,台灣急需建立精算責任制度

  退休制度應該是就業者在工作期間,為未來老年的收入作儲蓄.

  但是,因為人生本身就是風險,到底存多少錢才不會是犧牲今天
  (較年輕時)的生活品質,換來可能因早逝而回收不到的老年
  生活保障.集體退休保險制度,就是讓大家分擔這個風險.

  一個老年多病的社會的退休保險制度,成員在年輕時就得交較多的
  定期儲蓄;又如,一個長壽的社會,成員在年輕時也得交較多的
  定期儲蓄(如果不延後退休年齡的話.)

  計量一個社會的合理退休生活費和年輕時定期儲蓄量,要立基於
  社會的統計數據(在此,不一一列舉),這種計量模型的建立
  和管理就是精算學,從事這種工作的人,叫作精算師(Actuary).

  台灣急需建立起社會精算責任和制度.

  就退休制度而言,各個退休基金都應該由精算師定期認證和查核.


2.集體退休基金的給付,必須公平,並立足於實質貢獻

  集體退休基金的給付應該立足於成員對基金的貢獻,不能立足
  於數人頭似的「權益」.因為有人繳交三四十年的定期儲蓄金,
  有人則可能只交了二年.帀者的退休給付應該不同.

3.退休基金成員的配偶的退休給付,也應立足於「貢獻」

  一個退休者去逝後,其配偶的老年生活也必須得到照顧,但是
  只能立足於(1)退休者生前對基金的貢獻,和(2)該配偶
  對退休者生前的生命的貢獻.

  什麼是「該配偶對退休者生前的生命的貢獻」呢?

  目前西方社會的立法主要是依「該配偶和退休者生前在工作時期
  (即交付定期儲蓄金的時期)兩人共同生活的時問比例」而定.

4.實例和原則

  之所以會有這樣的立法,是因為社會離婚情形普遍,以下是一個
  立法測試實例(Legislative Test Case):

  a先生從二十五歲起在某公司工作到六十五歲退休,共工作了
  四十年,也繳交了四十年的定期儲蓄金.

  他在三十歲時和b女士結婚,到了六十歲時兩人離婚,三十年
  的共同生活,他們生養了二個小孩.b女士一直在家照顧家庭,
  沒有工作和收入.

  離婚的原因是a先生愛上了一位年二十歲的c女士,a和c
  在六年後結婚,當時a先生已經退休,並要好好「享受人生」.

  這一例中案中,b女士對a先生的晚年退休生活有3/4
  (四十年基金貢獻中的三十年)的貢獻,c女士則完全沒有
  貢獻.

  簡化來說,西方國家目前的立法精神是:a先生在退休時,
  b女士可以得到3/8的退休給付,a先生得到5/8.
  再者,a先生死後,b女士可以繼續領取給付至死.c女士
  因為和退休基金沒有關係,即使a先生死後,也不能得到
  未亡人給付.

  實際運作上,有時各個離婚案會有各別的法院判決,而有各別
  的計算公式.但是一般的精神原則是類似上述原則.

  ==>很重要的原則:

  (1)只有立基於實質貢獻(Contribution),退休制度
     才不會垮台,而可長可久,世世代代人都受益.
  (2)只有立基於公平原則,集體中的個體才有合理保障.

  較複雜的情形,比如,有五次結婚和離婚者的已逝退休者的
  五個未亡人的給付,也都能因為這個原則的建立,而單純化.

5.台灣應該重新檢討和重建公平又可長可久的退休制度

  依此精神,一個老兵在已經退休才娶的配偶,不應得到任何
  退休給付.這個配偶對老兵的退休生活基金沒有貢獻.當然,
  老兵的個人財產是另一回事.

  台灣應該以此精神,解決多婚者和晚年婚者的退休給付.特別
  是解決對台灣社會沒貢獻的人對台灣社會沒完沒了的挖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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