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是否應成立色情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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ㄚ哲 於 2002/10/23 20:13 | |
台灣是否應成立色情特區 | |
相信這個議題應該已經是老話題了 如果有議題重複的情形 請版主刪掉或併欄 |
ㄚ哲 於 2002/10/23 20:28 | |
Re:台灣是否應成立色情特區 | |
各國娼妓管理政策之比較 摘譯自 Prostitution: Regulation And Control 張碧琴 本文比較英國、加拿大、法國、荷蘭、瑞典和西德六個國家的娼妓管控政策,以及各國政策形成的背景與發展。由於此六國的法律控制程度互有差異、恰代表不同的政策立場光譜落點,在發展研擬一套管理模式之前檢視這些不同的政策措施,可提供更多元的觀點,並有助於避免過去及目前管理政策所遭遇的困境。
1957年該委員會提出其建議報告,即伍分頓報告書(Wolfenden Report)。該報告的立場為反對禁娼,主張刑法處罰的對象應該是「妨害公共秩序與風俗,或傷害侵犯一般公民的權益」之行為。但該報告亦同時建議應制訂法條禁止妓業妨礙公共安寧,而且不須有明顯確實的證據即可逕行執行告發,如此一來,法律對娼妓的管控遂比對流浪漢的管控還嚴格。 1959年英國國會通過街頭犯罪法,禁止「以妓為常業者」在街頭或公共場所招攬顧客。同時亦禁止經營妓女戶、媒介性交易或以剝削妓女營收維生。但對於嫖客則不處罰。
由於以上幾點問題,也曾有部份人士主張修法,但最終仍未獲通過,在可預見的未來也不太可能修法成功。 總之,今日有心人士依然不難在英國社會注意到娼妓(包含男娼及女娼)的存在,換言之,只有檯面上的娼妓被抑制。雖然從法令上看來,英國娼妓政策的目的也只在消除「公開化的性交易」,而不將從事性交易此行為本身視為違法,但由於其法令禁止所有娼妓賴以維生的管道與措施,遂使得妓業地下化、祕密化成為必然,也給從娼者與社會帶來不少問題。
加拿大 政策及其形成背景 此外,修改後的法條仍未解決定義含糊不清的問題,何謂「公共場所」、「娼妓」仍眾說紛芸。例如「娼妓」最廣義的定義裡甚至不須要有金錢或酬勞交易,如此遂將婚外性行為也納入其適用對象了。 其他相關的刑責處罰規定為:
引介運輸個人到妓戶者違法。 抽取娼妓營收所得之佣金者違法。 至於不處罰者則為: 從娼者不罰。由此項規定可知,加國法律體認到界定何謂娼妓的困難,以及完全消滅娼妓之不可能,此將目標轉為建立對公開招客行為的規範控制,並減少對娼妓的剝削。 保鑣亦不罰。但若此人在妓戶內逗留,仍會觸犯上述法條。 不罰嫖客。 法令實施成效及影響 很顯然,加拿大由於延用英國的管理制度,其遭遇的困難與問題也和英國相同。如同加拿大皇家委員會所指出的,其娼妓政策並未處理各種與娼妓制度有關的問題,例如娼妓受皮條客控制的問題。亦有論者批評光用罰鍰、監禁等方法並不能有效消滅娼妓,遑論針對娼妓制度產生的原因進行干預。 因此,雖然加國的法令意圖要減少從娼人數,但其執行結果是失敗的。
法國 政策及其形成背景
不利於娼妓的共生關係不但未消減,反而因為娼妓被取締、停止健康檢查而有增加的現象。尤其是 隨著妓院的關閉,性病傳染的流行大為增加,據估計有25%到34%之間的性病感染者是透過嫖妓致病。 由於上述之困難,以及考量到其他種種現象因素──包括許多外籍勞工無法透過正常合法管道的發洩性需求,性暴力犯罪的程度,婦女運動者的主張,以及未被課稅的性交易所得等等──有些人士開始主張重新允許設立妓院。令人警訝地,當初主張關閉妓院最力的女性Marthe Richard竟是此波倡議人士的領導者。但是,由於法國境內天主教派勢力的反對,新訴求並未取得立法支持。反對再度開放妓院經營者最大的理由是「白奴」(white slavery)問題,據估計目前每年有三千名法國女性被押賣到中東及非洲。
荷蘭 政策及其形成背景 阿姆斯特丹法規中規定,娼妓只能在某些特定區內活動,而招客行為則在任何地點任何情形下皆不合法,即使在色情特定區內。但其法令並未進一步要求娼妓接受性病檢查等等,即政府介入娼妓制度的角色只是禁止者,故當局者並未視娼妓為合法,只是容忍其存在而己。 以阿姆斯特丹紅燈區內的 Zeedijk為例,娼妓及其營業之公寓皆不須申請執照,但警方多認識執業之娼妓,也會不時檢查其公寓以確定沒有不法情事。事實上,只要沒有公開招客,在紅燈區外的性交易行為也是被容忍的,因此也有部份娼妓在紅燈區外的酒吧等類似的地點從性交易。 綜觀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的相關法規即可發現,荷蘭立法的目的是:1.消除擾亂社會安寧的行為,2.保護娼妓免於受皮條客、老鴇剝削。
一般說來,荷蘭的社會大眾普遍接受「從娼也是一種工作」,而不當成一種恥辱。此外,其性暴力犯罪率也有減低的現象,部份人士認為此與社會有正當的性需求發洩管道有關。
瑞典 政策及其形成背景
為圖利自己而鼓勵他人發生性關係。 意圖與十八歲以下的異性或二十一歲以下的同性發生性關係,而提供或答應提供報酬者,則犯下「引誘未成年人」之罪。 雖然瑞典沒有關於經營妓院的法規,也不實施登記執照制度,但一個實際營運妓業者仍會因從事上述違法情事而被罰。 法令實施成效及影響
西德 政策及其形成背景
以妓為常業,而在學校、有十八歲以下兒童青少年居住之房舍或其他專為此類人口規劃之地點從事性交易,以致污染未成年人之道德者。 以妓為常業,並且在禁止從事性交易之都市或特定區內進行性交易者。 除了聯邦法令之外,州及地方政府法規也有不少具體的規範。一般說來,只要妓院能証明會善加管控性交易,當地社區也能接受的話,妓院是被允許存在的。但是聯邦政府仍有部份否決權,而且其權限大小是隨著都市人口多寡而異。根據規定: 在人口數不及二萬人的社區,政府有權禁止任何色情行業。 人口數在二萬到五萬人之間的社區,政府可以禁止在全區或部份地區進行色情交易。 人口數超過五萬人時,政府可以規定不得在部份地區從事色情交易。 但所謂的「部份地區」並非強迫從娼者集中於某區的意思,而只是表示政府「得」限制娼妓於都市內特定區域活動的權力。 此外,由於有些妓院也會販售酒類飲料,政府也對酒價、售酒時間、個人得購買酒量上限等訂定規範,以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及避免紛爭。因此,不同地區的色情從業者所受的規範其實不盡相同,從娼者的工作型態方式也隨之不同,例如漢堡、西柏林二城市街妓隨處可見,法蘭克福的娼妓則開著車子兜攬嫖客,但對於其他大部份城市來說,在街頭招客的工作型態會觸犯危害公共安寧的法令,因此大部份色情交易仍是在妓院、酒吧進行。 在西德,所謂「妓院」大多是公寓式的建築,娼妓須付不低的房租,但不須和管理者拆帳,但娼妓皆須繳稅。這類建築的特色是特別強調公共安全設施,例如每個房間內都有緊急求救按鈕,以便在嫖客過於興奮名喚保鏢。公寓內也提供醫療救助、伙食及房間清潔,以維持從娼者的工作品質,而且免於受皮條客的控制。但事實上,許多娼妓仍與皮條客搭配工作。 一般說來,多數城市對從娼者執業上的規範多是要求每週做二次性病檢查,一旦被發現感染性病即不得接客,有些地方則另有工作時段的限制,或採用登記制管理娼妓。若綜合各項政府規定可發現,各政府其實偏好妓院集中經營以利管控。 當然,西德仍有不在合法的性交易地區或中心工作之娼妓,尤其是政府禁止設立妓院的社區,非法的妓院仍不少,例如西柏林。更明顯的例子是慕尼黑,在政府為籌辦世界奧運會而關閉妓院之後,二百家變相經營的按摩沙龍隨即如雨後春筍般出現。此外,即使西德禁止以電話安排性交易,仍然有應召女郎的色情行業型態存在。 男妓(或牛郎)亦逐漸增加中。以往以男同性戀人口為主要顧客群,漸漸也有以女性消費者為主的妓院出現。
雖然並非每個從娼者都遵循政府的規定,但西德政府的種種規定仍足以維持對妓業相當程度的控制。整體來說,西德娼妓人口一直增加,而且未來仍會持續增加。未成年人以妓為業者則較少。 總之,西德政府在體認到打壓妓業之無益與無效之後,採行一套週密但自由的的娼妓制度,其政策制度甚至可稱為西方世界中最自由的國家之一。娼妓被剝削歧視的程度已降到最低的程度,例如,除非從娼者危害公共秩序,否則不會被逮捕、監禁或罰鍰,也不必依靠皮條客才能營生。如此一來,公共利益其實也得到更好的保障。尤其透過色情專業區的規劃,得以避免妓業干擾公共秩序與安寧的問題,警政與社會服務體系也可以更有效地提供服務。 但是,西德仍無法透過「娼妓合法化」來有效地遏阻非法色情交易,尤其是兼差性質的從娼者(其中有些是未成年的青少女),多不願意申請執照或在專區內工作。 因此,整體來說,西德的娼妓管理政策雖尚未能說完全成功,但也不能稱之為失敗。事實是,這套規範制度的確能滿足大部份的公眾利益。例如慕尼黑雖然在舉辦奧運期間關閉妓院,但由於娼妓地下化、毒品交易及其他犯罪率上昇等問題,使得當地居民甚至警方開始要求重新開放設立妓院。 對從娼者來說,雖然仍不免在申請執照時感受到若干社會烙印(stigma)的壓力,卻不會像其他打壓妓業或消極容忍國家從業者般嚴重自卑,他們所表達的抱怨是幾個國家從業者之中最少的。
摘要分析 若比較各國在避免娼妓被剝削、勿使娼妓融入犯罪次文化、預防青少年從娼或是減少娼妓的被依賴等方面的成效,英國及加拿大的政策最無法有效處理,反而逼使妓業地下化;法國、荷蘭及瑞典也是一樣無效,雖然其管理措施似乎較開放、能容忍在較公開地區的性交易;西德則是最不可能發生上述問題的國家。 從不干擾公共治安的角度來看,瑞典因為娼妓本來就少,對治安與公共安寧本不致於構成威脅或困擾;加拿大與英國因為嚴格禁止公開招客,所以問題也不大;西德某些地區由於嚴格禁止妓院外的性交易、妓院又可以合法設立,因此也不致於造成干擾;法國及西德其他容許妓院外性交易的地方,則最容易引起社區居民的反彈與排斥。 所有國家中,只有西德及荷蘭紅燈區的娼妓固定納稅。 至於在性病傳染方面,由於無法確實估計到底多少比率的受感染者是透過嫖妓之管道,因此只能透過世界衛生組織的資料間接推估。據估計,瑞典及荷蘭二國的比率應少於百分之五,而其他國家則在百分之十到十五之間。而且最重要的傳染源應是娼妓之外的性接觸。 Copyright 1997 任何形式的運用,請先徵求譯者同意http://taiwan.yam.org.tw/womenweb/papers/0011.htm |
tunjen 於 2002/10/24 12:28 | |
Re:台灣是否應成立色情特區 | |
色情依其性質有好幾個等級,IMHO,色情出版,色情表演,特種侍者,以及倡伎(由於男人販賣性的事實,故意不從女偏旁)。 台灣其實上述各類都有合法的業者,並非完全不開放,只不過和世界上更開放一些的國家相比,尺度有些嚴格,以致於感覺上好像什麼都不可以。但是法令的嚴格並不使台灣的色情產業市場遜色於任何國家(這一點我只憑空感覺,沒有任何有力的數字支持我的看法),只不過是超越尺度和不被許可的營業項目不是在合法的狀態下被還是有不少人在經營著而已。 目前的色情出版和色情表演的尺度並不一致,色情出版中人類的皮膚可被允許露出的面積大概比現場色情表演多出個2個2的平方乘上3.1459平方公分。我就有個想法。在牛肉場的現場表演中三點不露,隨門票贈送尺度到合法極限的性感舞蹈VCD(這個resolution就可以了),內容當然要對得上台上表演者。猛男秀就不用了,因為現場和VCD的尺度是一樣的。這個想法有兩個問題。一是牛肉場表演者通常不喜歡錄影存證,二是即使牛肉場露兩點都不容易經營,觀眾的想像力並不豐富,否則也不會從1980年代全台兩百家落到今天的零。 然後因為公娼並未完全禁止,但我不曉得公娼館中的營業項目有何限制,我是在想,性交都可以了還限制什麼。娼館可以賣餐點吧,可以放音樂吧,可以跳舞吧,可以賣給客人娼妓的自拍寫真集吧,要不然客人自己帶數位相機來拍可以吧,私底下陪客人出去玩賺小費可以吧。好像只要不公開就可以了。也就是說,在公娼房間進行的pornography,entertaiment和私下的escort service應該都不犯法。因此在現行的法律上其實已經開放了。這純粹是我的幻想,因為妓院老闆怎麼會沒想到,應該是五十年前從先進國家抄來法律時不小心就考慮到了。要不然幾年前江湖上有名的一代關係企業不是去購併一家公娼就沒事了,是不? 該請教法律專家來說明了。 |
蘭陽醒獅團 於 2002/10/26 11:34 | |
Re:台灣是否應成立色情特區 | |
明明就需要,還在裝清高。 我在想這是不是前國民黨所帶進台灣的 假儒學所導致的。 這不是台灣文化所擁有的人格分裂。 |
孤跡蒼狼 於 2002/10/26 12:36 | |
Re:台灣是否應成立色情特區 | |
我很想知道為甚麼 撿垃圾 的不是辣妹? |
阿得 於 2002/10/26 12:50 | |
Re:台灣是否應成立色情特區 | |
目前台北市 就是一個大的色情特區 特區首長 馬英九 |
過境 於 2002/10/26 22:36 | |
Re:台灣是否應成立色情特區 | |
在這個問題上,政治人物很難作出正確的選擇的 |
ㄚ哲 於 2002/10/26 22:56 | |
Re:台灣是否應成立色情特區 | |
其實我是贊成ㄉ啦 ㄚ扁都因為這樣丟掉市長ㄉ位子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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