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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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跡蒼狼  於 2002/10/16 22:49
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在台灣,基於搖頭丸和各類的藥物之流行,政府有必要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優點:
1. 用藥過量時可急救。

2. 防止愛滋病的散佈。

3. 可適時勸戒

4. 防止黑道借賣毒吸收青少年

5. 防止黑道借賣毒增加收入

地點: 全國各『民眾服務社』或 『中山堂』

缺點?.......目前想不到! 幫我吧。


NO:1467_1
孤跡蒼狼  於 2002/10/17 19:39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ㄟ ㄟ ㄟ這個提議如果爛ㄉ話,至少要贛僬一下嘛!


NO:1467_2
ZZR  於 2002/10/17 21:24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説到這個...
民眾服務社是啥單位?
屬於[誰/哪個單位]管轄?
它的業務是什麼啊?

有人知道嗎?


NO:1467_3
孤跡蒼狼  於 2002/10/17 21:31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to ZZR:

>>民眾服務社是啥單位?

不會是我記錯ㄌ吧?

m~~~~我明天會有答案。

你認為合法吸毒室ㄉ構想怎樣?


NO:1467_4
柳樵  於 2002/10/18 02:25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ㄟ~ 這個ㄋㄟ~~~ 你所謂的藥物應該指的是pub用藥吧!

要設立合法嗑藥室的前提應該先會有合法的藥物進口商或製造廠商及銷售通路

誰來進口或生產? 交給誰銷售? 以上合法為前提ㄛ!

況且現在全世界好像找不到有哪家藥廠可以合法製造銷售MDMA及LSD

還是小弟見識不足????? 請賜教!


NO:1467_5
孤跡蒼狼  於 2002/10/18 15:26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to ZZR:

根據我在網上所找的資料顯示『民眾服務社』是中國國民黨在鄉鎮的組織。
http://home.pchome.com.tw/life/servicecenter/new_page_1.htm
『民眾服務社的目的,就是要服務大眾,廣結善緣』.......嘿,嘿,嘿!

不過,到底是黨產還是國產就很難說了。


NO:1467_6
孤跡蒼狼  於 2002/10/18 15:50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to 柳樵:

>>況且現在全世界好像找不到有哪家藥廠可以合法製造銷售MDMA及LSD

ㄡ~那樣子ㄚ~~委托衛生屬應該可以吧。

其實,各國政府都知道賣毒品ㄉ是幫會。

但是,沒證據就沒辦法了。

所以,如果用衛生屬做ㄉMDMA及LSD 話,再加上警方取締販毒犯,那應該可以減少
黑道對青少年的威脅。

既然知到在台灣買的到,為甚麼要裝純潔勒?


NO:1467_7
孤跡蒼狼  於 2002/10/18 16:46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轉貼 http://twrf.formosa.org/election/kmt6.htm (這個網站不錯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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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國民黨民眾服務社如何剽竊國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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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座落於全國各處的民眾服務社,絕大多數是以賤賣國土無償轉移和長期霸佔的方式,剽竊自國家和人民的財產。

中國民眾服務社和板橋民眾服務社,是兩個最明顯的例子,說明國民黨如何強佔國家土地,圖利一黨之私。

中國民眾服務社位於愛國東路的這塊地,是台北市政府向民眾徵收土地後,撥給國宅處作為興建國宅之用。國宅處卻將這塊地轉賣給國民黨。國民黨取得土地和建物之後,把一部份樓層以高於市價甚多的的不合理價格,高價租給政府機關(衛生署、文建會和教育部)。為何依興建國宅為名目而徵收的土地不依原徵收用途使用,而轉賣給國民黨?國民黨一手向政府低價賤買國宅土地,轉手間又將建物高價租給政府機關,為謀私利而不擇手段,法理難容。


板橋民眾服務社的所在位置,是板橋市公所於民國70年向私人購買後,事隔僅兩年就送給國民黨。

除了中國民眾服務社和板橋民眾服務社之外,光以台北縣的民眾服務社為例, 就存在許多賤賣國土、無償取得和長期霸佔的例子,包括:


賤賣國土:坪林民眾服務社

無償轉移:石碇和土城民眾服務社

長期霸佔:烏來、深坑和貢寮。

這只是我們針對台北縣市民眾服務社所做的調查的局部發現,全國各地的民眾服務社,還不知存在多少國民黨霸佔國家和人民土地的事實,我們呼籲全國民眾出面舉發,協助清查,暴露更多國民黨剽竊國家資源的惡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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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眾服務社
地址:台北市愛國東路100及102號
地號(面積):中正區南海段一小段84(15660平方公尺)
樓層數(總建物面積):15層

弊案及疑點說明:


中國民眾服務社位於台北市愛國東路100及102號。地號為台北市中正區南海段一小段84號,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均為國民黨。

此地在民國68年10月由台北市政府實施區段徵收,復於民國71年8月有償撥用給台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

但在民國71年11月國民住宅處卻將此地又出售給中華民國服務總社,而在民國78年6月由國民黨購買取得。

至於建物方面,中華民國服務總社於民國75年10月由買賣取得後,又於民國 83年3月賣給國民黨。目前這棟15層的大樓內有行政院衛生署、文化建設委員會及教育部第二辦公室等三個政府機關。

此處是否為興建國宅用地?而此建物又是否為國宅?若為國宅,法人是否可以持有?為何不做國宅用途?為何徵收的土地不依原徵收用途使用,而轉賣給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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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民眾服務社
地址:台北縣板橋市民族路34巷9號
地號(面積):板橋市介壽段73(291平方公尺)號
樓層數(總建物面積):5層(缺,大約一層有30坪)

1. 板橋民眾服務社為於台北縣板橋市民族路34巷9號,地號為板橋市介壽段73 號,土地面積為291平方公尺,。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為中國國民黨。

2. 土地來源是由板橋市公所於民國70年5月向私人(張玉翔.、王日升)購買後,於民國72年5月贈送中國國民黨,建物部份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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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賤賣國土給民眾服務社的其他事例
坪林民眾服務社:
坪林民眾服務社位於台北縣坪林鄉坪林街105號,地號為坪林段坪林小段39-24 號。土地面積為164平方公尺,建物面積為96.87平方公尺。其中土地與建物所有權人均為中國國民黨。在土地方面,為中國國民黨在民國69年9月4日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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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無償移轉國有土地給民眾服務社的其他事例
石碇民眾服務社:
1. 石碇民眾服務社位於台北縣石碇鄉石碇村東街87號,地號為石碇鄉石碇段石碇小段169、169-2號,兩塊土地面積總共為56平方公尺。
2. 土地所有權人原為石碇鄉公所,於民國73年8月贈與中國國民黨。


土城民眾服務社:
1. 土城民眾服務社位於台北縣土城市和平路24號,地號為土城鄉埤塘段埤塘小段 439-3號,土地面積為673平方公尺,建物面積為520平方公尺。
2. 民國68年6月由土城鄉公所向私人購買土地,然後於民國73年12月贈送給中國國民黨。
3. 建物部份,土城鄉公所於民國70年9月新建,再於民國73年12月贈與中國國民黨。
4. 在民國73年7月之前,此塊地之地目原為「田」,但在鄉公所要贈與給中國國民黨前,便將地目更改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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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民眾服務社長期佔用國有土地的其他事例
烏來民眾服務社:
1. 烏來民眾服務社位於台北縣烏來鄉烏來村79號,地號為台北縣烏來鄉烏來段 1041、1041-9號,1041號土地面積為217平方公尺,1041-9號土地面積為180平方公尺,建物面積為232.65平方公尺。
2. 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者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建物所有權人為台灣省民眾服務社台北縣烏來分社。

貢寮民眾服務社:
1. 貢寮民眾服務社位於台北縣貢寮鄉朝陽路70巷7號,地號為貢寮段貢寮小段 24-22號。土地面積為682平方公尺,建物面積用途為辦公廳289.66平方公尺。
2. 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建物所有人為中國國民黨。
3. 中國國民黨在民國45年2月即完成建物,但在民國74年8月才完成登記,而土地在民國74年5月才由地目從「林」變為「建」。

深坑民眾服務社:
1. 深坑民眾服務社位於台北縣深坑路165號,地號為深坑鄉深坑子段深坑子小段 217-5號,土地面積為848平方公尺,建物面積為240.22平方公尺。
2. 土地為台北縣所有,管理者為台北縣政府,建物為中國國民黨所有。


NO:1467_8
孤跡蒼狼  於 2002/10/18 16:49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to ZZR:

問的帥呆了~~~


NO:1467_9
孤跡蒼狼  於 2002/10/18 16:58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看的懂英文ㄉ來這裡

http://society.guardian.co.uk/drugsandalcohol/story/0,8150,487508,00.html

合法嗑藥室的新聞。


NO:1467_10
dyc  於 2002/10/18 17:25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個人覺得這算是「積非成是」吧?
很多人這麼做(吸毒、販毒、毒品控制他人),所以為了預防(or治療?),
我們要求開設合法毒品注射/使用的地方?
最後我有一個小問題:開設之後,就不會有那些問題(私下吸毒、販毒、毒品控制)了嗎?

NO:1467_11
孤跡蒼狼  於 2002/10/18 18:04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很多人這麼做(吸毒、販毒、毒品控制他人),所以為了預防(or治療?),
>>我們要求開設合法毒品注射/使用的地方?

對ㄚ,難道你/妳希望他們四處流竄嗎? -.-

>>開設之後,就不會有那些問題(私下吸毒、販毒、毒品控制)了嗎?

要不要來合法嗑藥室是吸毒者ㄉ自由。

私下吸毒死的不明不白何苦!

在合法嗑藥室至少可以輔導或急救。

但如果衛生屬願意做MDMA及LSD,那私自販毒的利潤應該會降低或賠本。

>>毒品控制

能不能舉例? ^_^

ㄙㄟ\ ㄙㄟ\ 啦


NO:1467_12
 於 2002/10/18 19:45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創建何法的吸毒室
就能杜絕四處吸毒的人?
恩~恩~
你乾脆叫那些吸毒者直接去警局報到不是更快?

NO:1467_13
dyc  於 2002/10/18 23:18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個人覺得這些吸毒的人(被黑道用毒品控制的人不算),死死算了(最好能捉一個槍殺一個),
浪費醫療、人力(醫療、社工、國家)資源,有多少人用了那些資源可以有一陣子具生活品質
的生活,而這些吸毒成癮的人(有人基於好奇,有人基於同儕相激…等)在沒有人逼他們去吸
毒的情況下,吸毒成癮,卻要社會付出成本,這算什麼?!
我的觀感可能過度激烈,但是開欄的仁兄,你對這些吸毒的「弱勢族群」也太好了吧?
無論如何,個人是無法接受這種方式的!
除非政府有辦法『完全』掌控毒品的來源,並以漸斷的方式來禁毒,要不這所謂的
「合法吸毒瞌藥室」,只是提供另一個犯罪且是合法犯罪的溫床罷了…



NO:1467_14
柳樵  於 2002/10/18 23:41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你乾脆叫那些吸毒者直接去警局報到不是更快?

嗯..... 就宣導說來報到可以嗑免費!


孤跡蒼狼

我只是針對你以合法為前提,來探討整個架構,既然是議題當然要嚴謹一點嘛!
況且你總不能在民眾服務社裡高掛P.L.U.R,裝螢光燈吊甩棒吧~~~
一室的沉悶加上made in Taiwan的.............. 唉~~~~ 又是個浪費公帑的餿主意!

我沒裝純潔了吧!!


NO:1467_15
孤跡蒼狼  於 2002/10/19 00:13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to 高:

>>創建何法的吸毒室
>>就能杜絕四處吸毒的人?

我沒說!

我說在合法嗑藥室至少可以輔導或急救。


NO:1467_16
孤跡蒼狼  於 2002/10/19 00:26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to dyc

>>個人覺得這些吸毒的人(被黑道用毒品控制的人不算),
>>死死算了(最好能捉一個槍殺一個),
>>浪費醫療、人力(醫療、社工、國家)資源,有多少人用了那些資源
>>可以有一陣子具生活品質的生活,而這些吸毒成癮的人
>>(有人基於好奇,有人基於同儕相激…等)
>>在沒有人逼他們去吸毒的情況下,吸毒成癮,卻要社會付出成本,這算什麼?!

難道你要救護車把他們送到醫院才『認賠』?

>>除非政府有辦法『完全』掌控毒品的來源,並以漸斷的方式來禁毒,要不這所謂的
>>「合法吸毒瞌藥室」,只是提供另一個犯罪且是合法犯罪的溫床罷了…

現在是甚麼方式?

『漸斷式』?

『自由式』?

『為持現狀式』? ^^


NO:1467_17
孤跡蒼狼  於 2002/10/19 01:00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to 柳樵:

>>嗯..... 就宣導說來報到可以嗑免費!

m~~~自費 Vs 免費。

自費 → 男盜女娼!

免費 → 預算很難看 >_<

>>我只是針對你以合法為前提,來探討整個架構,既然是議題當然要嚴謹一點嘛!

Roger that!

【誠徵自費法律專才乙名】 ^^

嚴謹.......示範一下吧。

.........民眾服務社是中國國民黨在鄉鎮的組織,

1.盜用國土

2.跟鄉公所很像

→ 改成合法吸毒瞌藥室 ☉_☉

ㄡ~~~~ 又是個善用公帑的香主意!

我沒裝康安吧!!


NO:1467_18
aa  於 2002/10/19 01:11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是否有考慮年齡問題?
==政府有必要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是否有把握所有吸毒者都會乖乖聽話,到合法吸毒瞌藥室吸毒瞌藥?
如不能,豈不是跟懷疑現在法令是否能禁絕一樣
==我說在合法嗑藥室至少可以輔導或急救==
現在已經有勒戒所,何必多此一舉

NO:1467_19
孤跡蒼狼  於 2002/10/19 02:06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轉貼

鼓起勇氣,揮別搖頭

91/9/9

鼓起勇氣,揮別搖頭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暑假期中,對國中生曾永盛來說,暫時擺脫了一些學校裡課業的壓力。可是一想到未來要面對有如聯考的學力測驗,心情就不敢太放鬆,不但沒有讓自己好好地儘情玩個痛快,為了要在新學期裡功課不落人後,還要為加強英文與數學能力而上補習班。假期中唯一的好處是有時間多看些閒書與報紙,增廣一些五花八門的見聞。這天他在報紙的一角看到一則平時幾乎難以發現的小新聞,內容是報導台北市有一位染上嗑藥惡習陳姓搖頭族,帶著四十二顆搖頭丸走進警局自首,說出自己以前沒有吸過毒,去年四月間退伍以後,受到損友的慫恿嗑起搖頭丸來。一年多以來,藥癮愈來愈嚴重,起先只是偶然在PUB的舞場裡嗑,目前甚至在家中上廁也要嗑藥搖頭。所有儲蓄都在搖頭丸上花光!這天他在廁所搖頭的時候忽然醒悟,自己不能再這樣沉迷下去了!決心要遠離毒品,重新作人。同時又想到自己沉淪毒海,全是賣藥給他的藥頭害的,為了不讓藥頭繼續賣藥危害年輕人,他毅然挺身自首,向警方指出藥頭下落。希望警方能夠將其揪出為民除害。
  
  看完了這則新聞,曾永盛對於這位陳姓青年能夠自毒海中及早回頭,還挺身要把藥頭揪出來,以免禍害他人的勇氣,很是欽佩。由陳姓青年這件事,也讓他想到人難免會犯錯,一旦犯錯如果不改過,一錯再錯那就全盤輸了!還好這位青年能夠徹底覺悟,向警方自首自己搖頭,願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在接受法律處罰以後,就憑他這股認錯的勇氣,在社會上必定會打出一片天來!不過他也很想知道一位搖頭族這樣把自己站出來以後,在法律上會受到怎麼樣的處遇?

  ***     ***    ***   ***   ***

  最近幾個月來,台灣地區E世代族群中,最High的事情,莫過於「搖頭」了,警方取締一些搖頭族聚集的場所,動輒都可以查獲上百人,雞飛狗跳之下,那些本來被搖頭族視為至寶的禁藥,像安非他命、搖頭丸之類更被丟棄遍地。在沒有人承認下,大夥兒浩浩蕩蕩都進了警察局。經過採尿驗毒以後,施用過毒品安非他命、搖頭丸者,雖然矢口否認,在科學儀器的檢驗下,也會一一現形。驗毒結果的陽性反應證據擺在面前,再怎麼說也都躲不過進入看守所附設的煙毒勒戒所接受觀察、勒戒的處分。最近甚受青年男女喜愛,走到那裡都是萬頭鑽動的香港著名藝人蘇永康、安雅都因為服用搖頭丸被查獲,被法官裁定觀察、勒戒。先後從香港專程前來接受觀察、勒戒的處分。他們的守法精神,是青年男女的最好榜樣。為什麼服用搖頭丸會被法官裁定接受觀察、勒戒的處分呢?這得先從搖頭丸的性質說起。

  搖頭丸是與甲基安非他命結構極為類似的一種中樞神經興奮劑的合成藥,中文學名笨乙基胺,簡稱為MDMA,在嗑藥者的族群口中,還有快樂丸、搖頭丸、忘我丸、迪斯可漢堡等不同的動聽名稱。這種害人的毒品,被製成不同顏色的藥片或膠囊來販賣,服用後通常會產生多種副作用,像精神異常興奮、妄想、想要與人親近、不停地講話,不斷地搖頭,在舞場中跳舞跳個不停,以致體力透支、出現脫水現象。情形嚴重者更會引發腎臟、心臟等器官衰竭而死亡。長期服用還會使人上癮,這位陳姓青年便是個例子。前些日子,台北市有一位身體狀況一向良好,年方二十的小伙子,和朋友同去PUB,吃下二顆搖頭丸High了一個晚上,導致四肢癱瘓,瞳孔縮小。緊急送到台北市立中興醫院救治,經診斷出是搖頭丸中興奮成分引起惡性高血壓造成腦幹出血,醫治無效因而死亡,這是服用搖頭丸所出現的新病例。

  由於搖頭丸嚴重危害人的健康,濫用且能致人死亡。政府主管衛生單位乃將其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作為第二級毒品予以管理。同級的毒品中,還有居台灣地區青少年濫用藥物首位的安非他命。施用第二級毒品,依這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既然法條規定要處有期徒刑,為什麼這幾位香港藝人沒有受到徒刑的處罰,只是到看守所附設的煙毒勒戒所接受十多天的觀察、勒戒就沒有事了呢?原因是政府制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主要的目的是在防制毒品的危害與維護國民的身心健康。對施用毒品的人施以刑罰,只是一種手段,並非立法的目的。因此於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庭應先將被告或少年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一個月。」經過觀察、勒戒,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檢察官就可以予以不起訴處分。經過不起訴處分後五年以內再犯相同的罪,才有被處刑罰的可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也可參考

法務部 毒品觀察勒戒及戒治情形

http://www.moj.gov.tw/tpms/internet/indicator/t13.html
http://www.moj.gov.tw/tpms/internet/newdata/newtxt4.html

好累 aa 改日吧!


NO:1467_20
孤跡蒼狼  於 2002/10/19 16:01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to aa:

>>現在已經有勒戒所,何必多此一舉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庭應先將被告或少年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被抓到才進勒戒所 不等於 合法吸毒瞌藥室

既然知道rove party 有禁藥為甚麼不抓?

抓不到?

不想抓?


NO:1467_21
柳樵  於 2002/10/19 17:56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rave party ~~~ 通稱露天開放式的大型電音DJ show party 

知道有藥為何不抓? 你猜!

葉雪鵬檢查官這篇八股文章只適合給乖乖牌做教科書看,當青少年發現原來死亡率比意外還低很多時,你認為這是警惕還是鼓勵,搞防治的人搞到如此不清楚狀況,難怪弄不好!


NO:1467_22
aa  於 2002/10/19 22:10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to:孤跡蒼狼  
我不反對設合法吸毒瞌藥室(我只贊成成年人可進入)
但年齡問題一定要考慮
連網路咖啡店都有家長要求管制
合法吸毒瞌藥室要開放青少年進入,老實說我不看好(因我本人也反對)
如果不開放,問題還是存在

這跟公娼有點類似,屬於個人價值觀
有公娼還是會有私娼
如公司.保單等,都有地下公司.保單等
因此除了政府完全不管制外,『地下』這名詞才有可能消失

總之,我們應對國家.社會.人民生活是否有必要需求毒品,衡量其優缺點
如公司.保單等有必要,如槍械等則不必要


NO:1467_23
Excalibur  於 2002/10/20 16:58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小弟傾向贊同合法吸毒室的成立
不過要由政府機關成立

再一些細節方面小弟有些想法:

1. 免費or自費都未必會造成預算難看
原因是小弟認為毒品禁藥應該是屬於高獲利商品(暫時不考慮它是違禁品)
所以新聞中報導的價格應該是市價而非成本價...
假如今天由政府生產, 以成本價出售給吸毒者
每人每次吸毒應該花費會比由其他管道取得的價格低
甚至於小弟認為免費與自費應該雙管齊下, 理由見下面兩點.

2. 吸毒室成立的目的應該是: 消極避免吸毒者因無錢購買毒品而犯罪,or被犯罪組織利用
積極目標是作為某種教育示範, 讓其他可能將成為吸毒者的人有借鏡而打退堂鼓.
所以廉價毒品的代價是吸毒者必須在政府指定場所使用,
當然最好政府把該場地裝潢成像Pub, 或是其他能夠開Party的地方可能效果更好.
同時, 這些人中若有人想戒毒, 政府隨時有專員待命服務.
如果有人吸毒過多, 也可即時安排治療. 付不起醫療費用也無妨, 見下一點.

3. 如果有人真得沒錢買毒品, 可以, 政府提供免費毒品,
甚至於因吸毒過多而需要治療的費用都可免, 但是不是沒有代價的!
這些人必須在某種[玻璃櫥窗]中示範, 讓民眾有觀摩吸毒者的下場的實例.
將毒癮程度不同的人做分類, 甚至於處於治療中的人也要做訪談VCR (視狀況而定)
甚至於如果有需要可以跟吸毒者溝通,
以某種代價購買他們死後的屍體作成標本, or供作醫學研究用.
最好教育部規定中學生的課程中安排此類參觀,
讓國民自中學起就對吸毒的負面影響有所認知, 進而達到早期嚇阻之效.

4. 如果來吸毒室的吸毒者打算戒毒,
政府應該全力協助, 讓他們能夠成功戒除.
並且可利用他們來作宣傳, 這種宣傳還不用考慮代溝問題, 應該很有效果.
反正來吸毒室的人年齡層分佈應該很廣.

5. 吸毒室若成立, 黑道毒販必定全力反撲, 以威脅利誘or降低價格等手段
所以政府同時也得加強查緝走私, 來提高毒販取的毒品的成本
最終極目標應是讓毒販無法做生意, 達到一般人無法自由取得毒品禁藥.
吸毒室的目標應是讓未來的國民都不吸毒, 即使有也是到吸毒室報到, 讓政府能夠追蹤管理


NO:1467_24
孤跡蒼狼  於 2002/10/21 01:54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to: Excalibur

T_T 好感動.......T_T....

>>. 如果有人真得沒錢買毒品, 可以, 政府提供免費毒品,
>>甚至於因吸毒過多而需要治療的費用都可免, 但是不是沒有代價的!
>>這些人必須在某種[玻璃櫥窗]中示範,

侵犯隱私權。

示範者應該有所報酬 或 在進入合法吸毒室前簽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點就是我要說給柳樵ㄉ。


NO:1467_25
孤跡蒼狼  於 2002/10/21 01:58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to: 柳樵 & aa

學學Excalibur,有話直說為甚ㄇ反對 Ok!


NO:1467_26
孤跡蒼狼  於 2002/10/21 02:04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再次感謝Excalibur 肯花時間寫出自己ㄉ想法 ^_^

NO:1467_27
aa  於 2002/10/21 02:59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當然最好政府把該場地裝潢成像Pub, 或是其他能夠開Party的地方可能效果更好==
1.青少年敢進入嗎?除非家長觀念改變
2.政府如是要讓青少年自己負責(即自生自滅),那我也不堅持反對
但如果是讓青少年成癮後,再幫助他們勒戒,那我認為設合法吸毒室多此一舉

==積極目標是作為某種教育示範, 讓其他可能將成為吸毒者的人有借鏡而打退堂鼓.==
政府現在也在宣導,但青少年還是經不起誘惑吸毒,因此個人認為這太理想

《有公娼還是會有私娼》
『如公司.保單等,都有地下公司.保單等因此除了政府完全不管制外,『地下』這名詞才有可能消失』

==吸毒室若成立, 黑道毒販必定全力反撲, 以威脅利誘or降低價格等手段
所以政府同時也得加強查緝走私, 來提高毒販取的毒品的成本==

既然政府有此能力查緝,何必設合法吸毒室?
將來槍械是否也要比照辦理?



NO:1467_28
dyc  於 2002/10/21 09:33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難道你要救護車把他們送到醫院才『認賠』?
所以,你要社會大眾一開始就『認賠』?

>>>除非政府有辦法『完全』掌控毒品的來源,並以漸斷的方式來禁毒,要不這所謂的
>>>「合法吸毒瞌藥室」,只是提供另一個犯罪且是合法犯罪的溫床罷了…
>>現在是甚麼方式?

我並不曉得現在是什麼方式,因為我並沒有看到政府有用心在捉這些毒販(還是媒體沒有報?),只看到政客們利用這種場合在作秀!而之前提到的漸斷的方式是以前閱讀台灣史--
日本統治時期的民政廳長後藤新平對當時吸鴉片的台人所採取的方法--已經吸毒的人,送
「勒戒所」(應該是這個,因為很久以前讀的,如有錯誤請包涵並糾正),不曾吸毒的人,不
可接觸毒品,違者重罰(多重?我沒有記…^^;;;)
所以如果要政府創建所謂「合法吸毒瞌藥室」,政府必需統計有多少人吸毒(且需完全掌控
才行),目的是使吸毒的人數減少,甚至為零,個人才覺得勉強可以接受。否則,建立這個
空間簡直在鼓勵民眾吸毒,而且,還增加其他不吸毒的人的負擔!


NO:1467_29
孤跡蒼狼  於 2002/10/21 13:34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to: aa

>>1.青少年敢進入嗎?除非家長觀念改變

現在人家鳥家長嗎?

吸毒,徹夜狂歡有人會『報備』嗎?

>>2.政府如是要讓青少年自己負責(即自生自滅),那我也不堅持反對
>>但如果是讓青少年成癮後,再幫助他們勒戒,那我認為設合法吸毒室多此一舉

我那裡說要青少年成癮 -.-

>>政府現在也在宣導,但青少年還是經不起誘惑吸毒,因此個人認為這太理想

不是經不起。

是趕時髦(無聊,好奇)像抽煙,嚼檳榔一樣。

你以為看不到問題就消失了!

合法吸毒室可管制和觀察使用者。

這總比甚麼都不知到還好!

>>有公娼還是會有私娼

不一樣!

有清潔工不做,偷懶!

>>如公司.保單等,都有地下公司.保單等因此除了政府完全不管制外,『地下』這名詞才有可>>能消失

不清楚。

>>既然政府有此能力查緝,何必設合法吸毒室?

雙管齊下!

低獲利高風險→沒人做!

>>將來槍械是否也要比照辦理?

射擊是娛樂,早就有ㄌ。(奧林匹克)

我還射箭咧 ^^


NO:1467_30
孤跡蒼狼  於 2002/10/21 13:40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所以如果要政府創建所謂「合法吸毒瞌藥室」,
>>政府必需統計有多少人吸毒(且需完全掌控才行),
>>目的是使吸毒的人數減少,甚至為零,
>>個人才覺得勉強可以接受。否則,建立這個
>>空間簡直在鼓勵民眾吸毒,而且,還增加其他不吸毒的人的負擔!

同意!

但「且需完全掌控才行」是.....甚ㄇ -.-


NO:1467_31
孤跡蒼狼  於 2002/10/21 13:45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to: dyc

>>所以,你要社會大眾一開始就『認賠』?

沒錯!

這樣損失比較少。

參考Excalibur ㄉ
「4. 如果來吸毒室的吸毒者打算戒毒,
政府應該全力協助, 讓他們能夠成功戒除.
並且可利用他們來作宣傳, 這種宣傳還不用考慮代溝問題, 應該很有效果.
反正來吸毒室的人年齡層分佈應該很廣.」


NO:1467_32
dyc  於 2002/10/21 15:21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但「且需完全掌控才行」是.....甚ㄇ -.-
吸毒人數…

NO:1467_33
tunjen  於 2002/10/21 16:13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吸毒者採登記制,藥品費用自理,沒有健保。
未登記者吸毒抓到,強制登記,沒有健保。
藥物供應商,公開招標,使市價有參考標準。價格合理之後,因沒錢買毒品,犯刑案之情形即大幅改善。不同意免費,類比若有人沒錢嫖妓但有此需要,政府提供免費娼妓一樣無理。
合法吸毒所造成之身體傷害及死亡之權利義務,我還沒想到。因為吸毒嗑藥意思就是明知安全藥品用法用量而超量使用。故由醫師給予安全用量之考慮不可行。既然自行用藥即告不到醫生,供應商也一定事先明白告知超量使用有害健康並可能致命,好像出事也不該告供應商。但使用者付費供應商賺錢,供應商畢竟不該一點責任都沒有,但我目前想不出來要負什麼責任。

NO:1467_34
Excalibur  於 2002/10/21 17:47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to dyc:

就是因為吸毒人數無法完全掌控,
所以與其任其在市井間亂晃, 造成可能的混亂與傷害
不如建個場所吸引他們集中, 好方便管理...
這就有點像狩獵, 你想抓的目標動物是到處亂跑的, 所以要用誘餌來引牠們出來
到我們希望他們集中的地區.

to tunjen:

小弟當初提出免費毒品的概念, 是建構在使用者必須成為政府宣傳的樣本.
所以才會有特殊的[玻璃櫥窗], 來供民眾了解吸毒後果的設計.
因此這也不能說是免費的, 他們必須幫政府做宣傳的工作才能有這種待遇.

最後, 我認為如果要設吸毒室, 自然是有以減少吸毒人口甚至於根絕為最終目標.


NO:1467_35
柳樵  於 2002/10/22 02:17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藥物供應商,公開招標,使市價有參考標準

除非國內藥廠自己生產,不然沒有產地證明別想進口,問題是哪個國家敢開這種證明,呵呵~~


NO:1467_36
dyc  於 2002/10/22 09:15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就是因為吸毒人數無法完全掌控,
>所以與其任其在市井間亂晃, 造成可能的混亂與傷害
>不如建個場所吸引他們集中, 好方便管理...
>這就有點像狩獵, 你想抓的目標動物是到處亂跑的, 所以要用誘餌來引牠們出來
>到我們希望他們集中的地區.
閣下也認為「吸毒人數無法完全掌控」,那憑什麼斷定他們「全部」一定會到這些瞌藥室
呢?只要有一個在外,他/她就有可能造成混亂與傷害,不是嗎?

NO:1467_37
tunjen  於 2002/10/22 10:37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除非國內藥廠自己生產,不然沒有產地證明別想進口,問題是哪個國家敢開這種證明,呵呵~~

我以為所謂的毒品,就是麻醉劑或興奮劑,不管是海洛英,古柯鹼,LSD,MDMA,其實都已經有合法管道,只不過醫生本身不太會沒事開這些藥給成癮者帶回家自己用。要不然吸毒這件事不該叫做Drug Abuse。只有不當使用才是吸毒,也就是有適當的管道。這是我認為本來就有合法廠商的理由。


NO:1467_38
孤跡蒼狼  於 2002/10/22 12:50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比我還強! 佩服!

沒我插嘴ㄉ地方 -.-

我還在守候~~~~


NO:1467_39
Excalibur  於 2002/10/22 15:37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to dyc:

不必那麼極端好嗎...
[吸毒室]雖然無法100%將所有吸毒人口納入其中,
但是只要有一人進入, 社會上潛在危險因子就少一個.
況且沒有吸毒室他們只能選擇努力賺錢來滿足毒癮, or被黑幫吸收及作姦犯科.
吸毒室變成上述兩種選擇之外的另一種選擇,
目的就是把原本會跑去加入黑幫和作姦犯科的人給拉進來
當黑道毒販發現客戶大幅降低, 自然需要在價格上調整
漲價只會趕走客人, 降價又可能不合成本
最後自然會收攤不賣了, 這部正是你我所希望發生的事嗎?
到時候在看情形宣佈拒收新進欲吸毒的人
換句話說, 由政府先壟斷毒品市場, 再由政府斷除毒品來源.

to tunjin, 柳樵:

藥物濫用的部分可以用招標的方式處理,
不過其他毒品可就不行, 所以小弟先前就說過要由政府生產!
一來可透過制度化的輪班及檢查, 來減少工作人員偷拿毒品的機會
二來根本不要由民間插手, 這樣子更好控制及壟斷毒源!


NO:1467_40
aa  於 2002/10/22 19:00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建議政府完全開放毒品自由生產.買賣.使用,如此就可防止被黑幫吸收及作姦犯科
頂多加一條『吸毒不開車,開車不吸毒』
這絕對比[吸毒室]優,理由如下:
1.政府不用發錢,甚至可收稅(營業稅.健康稅等)
2.政府不用浪費警力查緝,也不用擔心有新式毒品

===政府先壟斷毒品市場, 再由政府斷除毒品來源===
1.政府要有『永遠』壟斷毒品市場的準備,因為一停止,保證春風吹又生
2.政府要隨時注意新式毒品,一發現馬上量產
這樣才有可能斷除毒品來源
換句話說,毒品是不可能斷除,不是由政府做,就是由民間做

==>>將來槍械是否也要比照辦理?射擊是娛樂,早就有ㄌ。(奧林匹克)我還射箭咧 ^^==
警察.軍人也有槍械,因為考量社會治安.國家安全,所以有必要
一般民眾則不必要,主要也是考量社會治安.國家安全
因此要不要開放(禁止),是要衡量其對國家社會的影響力(優缺點)

[吸毒室]不如改為『勒戒所』,自願戒毒的人隨時可進入,完全免費,而且設備環境舒適
如此更可防止被黑幫吸收及作姦犯科(假設所有吸毒者會進入),那你一定會問,
所有吸毒者會進入麼?不會,
不過幫一個算一個,其他照常查緝,捉到送到看守所勒戒所,不是上述的『勒戒所』
[吸毒室]所有吸毒者會進入麼?也不會,會比較多人進入倒是真的,
但也無法防止被黑幫吸收及作姦犯科,因此還是要查緝,另外對於自願戒毒還是要有
『勒戒所』,如此[吸毒室]有必要嗎,只不過提供一個合法吸毒場所

為什麼菸酒可開放,毒品為什麼不可以?
歐洲有一個國家也沒禁毒阿?
如果是這理由,我認為[吸毒室]不必要,直接開放毒品自由生產.買賣.使用
如此才能真正防止被黑幫吸收及作姦犯科



NO:1467_41
aa  於 2002/10/22 19:03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更正
這絕對比[吸毒室]優,理由如下:
1.政府不用〈發〉錢,甚至可收稅(營業稅.健康稅等)
2.政府不用浪費警力查緝,也不用擔心有新式毒品

這絕對比[吸毒室]優,理由如下:
1.政府不用〈花〉錢,甚至可收稅(營業稅.健康稅等)
2.政府不用浪費警力查緝,也不用擔心有新式毒品

NO:1467_42
孤跡蒼狼  於 2002/10/22 22:24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to: aa

不能完全同意 aa ㄉ想法。

>>建議政府完全開放毒品自由生產.買賣.使用,如此就可防止被黑幫吸收及作姦犯科

1.這樣商家有可能被恐嚇

2.完全開放會使人防不慎防(試想敬煙 變 敬搖頭丸....)

>>政府要有『永遠』壟斷毒品市場的準備,因為一停止,保證春風吹又生

同意

>>吸毒室]不如改為『勒戒所』,自願戒毒的人隨時可進入,完全免費,而且設備環境舒適

也送/售藥物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能不能把倒數第二段再講一次,謝謝 ^^


NO:1467_43
aa  於 2002/10/22 23:07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吸毒室]不如改為『勒戒所』,自願戒毒的人隨時可進入,完全免費,而且設備環境舒適
也送/售藥物嗎?==
既然要自願戒毒,當然不提供毒品


==[吸毒室]所有吸毒者會進入〈麼〉?也不會,會比較多人進入倒是真的==
更正[吸毒室]所有吸毒者會進入〈嗎〉?也不會,會比較多人進入倒是真的

==這樣商家有可能被恐嚇==
這跟『完全開放毒品自由生產.買賣.使用』無關?
幼稚園.醫院都有可能被恐嚇

==完全開放會使人防不慎防(試想敬煙 變 敬搖頭丸....)==
既然認為吸毒是合法的,有何不可?

TO:孤跡蒼狼
我不反對設[成人吸毒室]
但理由是尊重個人(成人)自由而不是以減少吸毒人口甚至於根絕為最終目標


NO:1467_44
Excalibur  於 2002/10/22 23:28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To aa兄:

>>==這樣商家有可能被恐嚇==
這跟『完全開放毒品自由生產.買賣.使用』無關?
幼稚園.醫院都有可能被恐嚇
<<

基本上小弟與孤跡蒼狼兄都沒提出[開放毒品自由生產]的說法,
實際上小弟還堅持由政府在嚴密控管下製造,
原因先前就說過了: 有效管理所生產的毒品流向
開放給民間生產只會讓黑道有更便宜的貨源, 反而不是小弟原本[吸毒室]的構想


>>==完全開放會使人防不慎防(試想敬煙 變 敬搖頭丸....)==
既然認為吸毒是合法的,有何不可?
<<

小弟構想的吸毒合法的前提為何? --> 在限定場所使用
並非隨處吸毒都合法!


NO:1467_45
aa  於 2002/10/22 23:56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TO:Excalibur兄
[開放毒品自由生產]的說法是我的想法

==開放給民間生產只會讓黑道有更便宜的貨源==
『完全開放毒品自由生產.買賣.使用』
其中開放毒品自由買賣.使用,可防止黑道壟斷
當然有可能被黑道恐嚇
(開放毒品自由生產.買賣合法後,生產者.賣者的身份是商人,不是黑道)

==由政府在嚴密控管下製造==
==有效管理所生產的毒品流向==
那似乎無須設[吸毒室],直接查緝就可以

ps:
我不反對設[成人吸毒室]
但理由是尊重個人(成人)自由而不是以減少吸毒人口甚至於根絕為最終目標


NO:1467_46
孤跡蒼狼  於 2002/10/23 00:07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to:aa

我ㄉ新主張是

1.在吸毒室,吸毒是合法的。
在其它場所吸毒,應警告再送入吸毒室。
警告多次應強制勒戒→勒戒所。
_ _ __ _ __ _ __ _ __ _ __ _ _ 

因為『合法吸毒室』ㄉ宗旨是減少吸毒人口。

讓人看不到就不會想要模仿。

但吸毒者不一定會主動到這些瞌藥室

所以要有『只要有一人進入, 社會上潛在危險因子就少一個』的心境做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由政府生產藥物,壟斷毒品市場,輔導,勒戒做出心得後,再依情況民營化或公開招標。
_ _ __ _ __ _ __ _ __ _ __ _ _

★防止黑道滲透藥物供應商以及其它公司(民營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是看完各意見後ㄉ想法


NO:1467_47
aa  於 2002/10/23 00:25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to:孤跡蒼狼
 
==所以要有『只要有一人進入, 社會上潛在危險因子就少一個』的心境做事==
但他還沒戒毒阿!因此危險因子沒減少一個

==『合法吸毒室』ㄉ宗旨是減少吸毒人口==
我還是認為不可能

雖然我的看法跟你不同,但我不反對設[成人吸毒室]
可以試試看,然後觀察實際數據比較科學客觀


NO:1467_48
Excalibur  於 2002/10/23 00:59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to aa兄:

>>==開放給民間生產只會讓黑道有更便宜的貨源==
『完全開放毒品自由生產.買賣.使用』
其中開放毒品自由買賣.使用,可防止黑道壟斷
當然有可能被黑道恐嚇
(開放毒品自由生產.買賣合法後,生產者.賣者的身份是商人,不是黑道)
<<

但是生產者與(或)販賣者可以是商人身兼黑道!
這就是為什麼小弟認為不宜開放自由買賣的原因.

>>==由政府在嚴密控管下製造==
==有效管理所生產的毒品流向==
那似乎無須設[吸毒室],直接查緝就可以
<<

正因為警方在努力查緝還是有人要做殺頭生意, 無法斷除市面上流竄的毒販
所以乾脆直接設個超級誘餌(吸毒室),
一來至少讓部分吸毒者能自動上門, 二來讓毒販的客源減少, 進而迫使齊收攤.

>>
==所以要有『只要有一人進入, 社會上潛在危險因子就少一個』的心境做事==
但他還沒戒毒阿!因此危險因子沒減少一個
<<

當炸彈在防爆箱中應該就無法造成多大的傷害,
但是任由炸彈在人來人往的百貨公司裡就可能造成嚴重傷亡.

最後小弟贊同先設個試驗用的[吸毒室],
也許需要對相當大的社區來進行實驗
以利評估效益,
不過這種想法在社會上不是很普遍,
執行上應該有困難... ^^


NO:1467_51
aa  於 2002/10/23 01:18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TO: Excalibur 兄
==生產者與(或)販賣者可以是商人身兼黑道!==
的確有可能

=====
當炸彈在防爆箱中應該就無法造成多大的傷害,
但是任由炸彈在人來人往的百貨公司裡就可能造成嚴重傷亡.
=====
現在吸毒者也多是在室內空間,很少在人來人往的百貨公司
將來開放毒品自由生產.買賣.使用後,可像抽菸一樣規定,
因此吸毒者也不會在人來人往的百貨公司吸毒
還可加入一條『吸毒不開車,開車不吸毒』

ps:
我不是支持『完全開放毒品自由生產.買賣.使用』
只是將來有人提出此看法,我也不反對
如同我不反對設[成人吸毒室]


NO:1467_52
孤跡蒼狼  於 2002/10/23 01:21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形成共識時,由文筆比較好ㄉ總結。

再寄給 法務部 矯正司 一科 或 四科。

不回應? 我寄到他哭出來為止! ^_^


NO:1467_53
孤跡蒼狼  於 2002/10/23 01:22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網址是 http://www.moj.gov.tw/d4_2.asp

NO:1467_54
孤跡蒼狼  於 2002/10/23 01:25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aa,Excalibur 我累ㄌ 明天吧 抱歉

NO:1467_55
孤跡蒼狼  於 2002/10/23 17:56
Re:創建合法吸毒瞌藥室

我懂了

Excalibur要減少吸毒人口甚至於根絕為最終目標。

aa 希望成人可購買『藥物』如買煙酒一樣。

........我認為Excalibur ㄉ提議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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