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自www.taiwannation.com.tw 開羅宣言是中華民國的命根 只要唸過中學的人都知道,中華民國是根據開羅宣言進來統治台灣的。所以,海峽兩岸的中國人,向來都以開羅宣言證明統治台灣的合法性。 例如,1954年10月10日周恩來致聯合國大會說:舉世皆知,台灣是中國的領土,美國政府參加簽定的「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都承認台灣和澎湖列島應該歸還中國。 可是獨派人士反駁,宣言只是政策或意圖的聲明,不是條約,沒有法律拘束力。舊金山和約是條約,規定日本放棄台灣,並未說要給中國,中華民國非法統治台灣。 在台灣的中國人,最害怕被說是非法統治台灣,針對非法統治的指控,中國國際法學者丘宏達等人提出抗辯。他們引用1955年勞特派特改編奧本海國際法教科書的觀點:「官方聲明採取由國家政府元首簽署的會議報告形式來包含其所獲致的協議時,依其所包括確定行為規則之程度,得被認為對有關國家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亦即,若宣言或聲明具備了,「有協議」、「有實施細則」、「有國家政府元首簽署」等三個要件,其法律效力等同條約。 所以,「行政院」於1988年1月25日答覆現今中華民國總統陳水扁之妻「立委」吳淑珍等之質詢「台灣獨立」時,立刻引用了丘宏達等人的觀點說:「民國32年開羅宣言即已明確提出,日本所竊占之中國領土,諸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應歸還中華民國。開羅宣言為中、美、英3國元首所共同簽署之官方聲明,其具國際條約性質不容置疑」。挖掉中華民國欺騙台灣人的白賊根 1994年時,本人研究開羅宣言已有兩年,發現美國羅斯福那張開羅宣言無人簽字,繼續研究到第5年(1997),又陸續發現蔣介石及邱吉爾的那兩張也無人簽字。因此,去信質問連戰,但他把信交給「外交部」回。可是,針對開羅宣言無人簽字一事,「外交部」始終顧左右而言他不敢回答(見下列的4次回函),最後,作者採取旁敲側擊的方式,逼「教育部」去問「外交部」,終於奏效。在開羅宣言無人簽字的真相被揭穿之後,「外交部」內的中國人又編出下列的新說辭(全文詳見本網站「駁教育部」編譯館第三次回函附件),顯然「外交部」是在欺騙只領薪水不做研究的那批歷史「學者」: 依據國際實踐,重要國際活動或國際會議結束後,通常發布「宣言」(declaration)、「聲明」(statement)或公報(communique)用以宣示參與國家達成之協議或共識;其中除「公報」(尤其雙邊「聯合公報」)偶有具名簽署之實例外,「宣言」與「聲明」通常係以發佈之方式為之,不需具名簽署。至於其拘束力,通常由下列因素綜合考量:(1)參與之各國代表是否獲得授權(元首親自參與無庸授權);(2)內容是否明確;(3)各相關國家事後之處理態度。 由這些新發明的藉口,「外交部」推翻了奧本海的觀點:「官方聲明採取由國家政府元首簽署的會議報告形式來包含其所獲致的協議時,依其所包括確定行為規則之程度,得被認為對有關國家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奧本海認為「宣言」或「聲明」本來就不是條約,沒有有法律拘束力。不過,若有達成協議、有實施細則並由元首簽名認可的話,則勉強還有法律的拘束力。1988年中華民國外交部也以此學說回答陳水扁之妻(見上舉「行政院」答詢稿)。現在因為開羅宣言無人簽字曝光,中華民國外交部立刻改口說,「宣言」與「聲明」通常係以發佈之方式為之,不需具名簽署。 由上可知,中華民國的打算是,能騙多久就算多久。台灣人,你還忍受得了嗎?趕快起來,要求中華民國退出台灣。 維持現狀是中國人的詭計,我們在維持現狀,而中國在聯合國努力買票,票數足夠時,就發動表決,把台灣表決為中國的一省,就像香港一樣。 香港是被聯合國表決歸中國的,不是租約到期。香港是割讓地不是租界,那有租約到期的問題?那是媒體騙你,因為台灣媒體8成以上是統派,害怕據實報導會驚醒台灣人,不敢再維持現狀,中國在聯合國買票表決台灣的伎倆就會落空(見本網站www.taiwannation.com.tw「現狀不保」)。 有人以為被「統」也無所謂。但他們不知道,一旦被「統」,台灣立即成為中國對抗美、日的軍事基地,中國好戰成性,發生衝突的可能性非常大,台灣被美、日毀滅的可能性也非常大(見本網站「被統必死」)。為了你和你的子孫的性命著想,趕快起來,要求中華民國退出台灣,其他沒有更好的方法。 因為,自1949年起,在中國國內中華民國就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而在國際上,自1971年起也被繼承了。所以,不論在中國國內或國際上,中華民國都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繼承,我們再和中華民國糾纏不清,就是找死(見本網站www.taiwannation.com.tw「ROC之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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