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者必須償清所有損害、賠償、監獄管理費用等才能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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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仁  於 2002/09/15 17:00
犯罪者必須償清所有損害、賠償、監獄管理費用等才能出獄

人有時候過於聰明表現是遭人忌的,就好比我在很多
個外省仔霸佔網站的遭遇,有的文章被刪(如:調改
會),有的被鎖定使無法發言(如:外獨會)……這
些我並不計較,誰叫我就是這麼比那些沒風度的傢伙
卓越優秀。
臭屁人人都會,但是做不出個結果或者效能就是一點
點,那麼別人就會感覺你根本在澎風,在放大,就好
像是在放屁。
社會上治安似有越來越差的現象。偷、騙、擄、搶、
毒品、強暴、殺人等層出不窮且手段越來越過份,這
是什麼原因造成?是景氣差的因素?媒體的負面教育
?還是只要非統派外省當國家領導人就會這樣?
我想問題的癥結,在於法令的修訂根本不及於社會進
步下犯罪心理及手段的演進速度。
我們的社會及多數的國際社會,基本上就是架構在資
本主義或朝向資本主義發展。既然我們的工作、生活
都在資本主義的規則中,那麼維護治安的法令就當然
須要配合資本主義的精神才能發揮其效力,這就好比
平地有平地適合種植的作物,高山有高山適合種植的
作物,那如果你將平地的作物卻種往高山,或者高山
的作物卻種往平地,那都是不適合的。
資本主義的精神是什麼?就是不做不划算的事情。我
們觀察近十幾年的犯罪發展,就是越來越善於一本萬
利的手段計算。打個比方擄車勒贖,要做這事的人一
定會想到說,被抓了會怎樣?如果被抓了既不會死,
坐牢也不會坐一輩子,賠償也不用賠到完甚至只要賠
一點點,那麼這算一算就會越來越划算,越想越美好
,乾脆就拼拼看了。
那如果我們的法令是犯罪者必須償清所有損害、賠償
、監獄管理費用等才能出獄,否則欠越多錢要派使越
勞役來償清刑責的話,我想要犯罪的人就會先想想了
,這樣做划算嗎?犯罪是無法閃避賠償責任的,是一
定要償清否則牢獄勞役沒完沒了的,不再是以小搏大
一本萬利的,是不划算的,那麼犯罪的念頭可能就會
因此而打消而減少一犯罪的發生。
說到這裡,我忽然又聯想到關中及金溥聰,我覺得這
兩個傢伙實在讓我嘔心,想當初大家挺馬打扁,我出
的智慧是汪洋之浩高山之偉,讓我很不明白的是這兩
人好像把功勞就自己獨攬,難道那些戰術和戰略都是
他倆自己想出來的?我想不是吧?這才讓我警覺馬及
關及金都是外省人,而且為泛藍整合推連或宋出總統
,關就願意犧牲降級數操盤,而連及宋又偏偏剛好是
外省,我越想越奇怪,這會不會太巧,難不成你們就
是搞這樣自己人才推舉的玩意兒,然後卻告訴大家說
這個叫為民謀福祉,我想,我不再吃你們這一套了,
你們這樣的玩法是不公平的。

NO:1135_1
Green Flag  於 2002/09/15 18:32
Re:犯罪者必須償清所有損害、賠償、監獄管理費用等才能出獄

我有類似的看法,
在歐美日等先進國家,
因侵害到別人而造成精神或財產損失時,
通常在民事上受害人都可以得到受損害等值「以上」的賠償.
也就是說如果車子碰撞,
錯的一方除了「至少」要負擔賠償受害者修車修到好的責任外,
受害者可能遭到的精神損失,
及修車期間的任何損失都可能要肇事者付出代價.
所以許多人可能一時的疏忽而必須付出一輩子的努力,
以金錢償還被害人有形或無形的損失.
因為以先進國家的法律道德觀念來看,
如果你的疏忽造成他人一輩子的遺憾(重大傷殘或死亡),
肇事者應該是要良心不安到活不下去,
讓肇事者負擔巨額賠償或付出一輩子的代價,
是給肇事者在良心上補償的機會.
也是給肇事者有可以繼續活下去的理由.

可是台灣與許多落後國家如中國一樣,
出事了法官「最多」判被害人獲得全額的補償,
車子碰撞最多是修到恢復原狀,
人被撞或被打,加害者只要說「我願意負擔所有醫藥費」,
好像加害者就頓時在法律上變的非常有地位,
講話可以特別大聲,被害人要非常感謝加害者的大方.
但被害人其他精神上及時間上的損失怎麼補償?

為什麼有人敢亂超車飆車?
為什麼有人不爽就當街揍人?
為什麼有砂石車司機一年撞死人兩次?
為什麼警官有撞死人前科還再一次酒後駕駛撞死人?

因為他們不怕,他們的財產足以賠好幾次也沒什麼.
在台灣人命比車子還不值錢.
人的尊嚴在法官眼裡更是不值一文錢.

我記得我有一個同事,是一個斯文老實人.
有一次大清早上班途中被幾個酒醉駕車的人拖下車毒打一頓,
聽說打他的人嫌他不會開車開太慢,
他在沒有心理準備之下想跟對方溝通確被毒打一頓,
我去醫院看他時,人被打得認不出,
聽他說有看不過去的計程車司機願意替他作證.
但我相信那幾個人就算被逮到,
又有人願意出庭作證下,
他們最多是負擔所有醫藥費.

我同事在公司一直是全勤紀錄,
無端被揍要請病假,公平嗎?
他有年幼子女,無端被打得面目全非,
他在年幼子女心目中建立的形象不會受到影響?
他的子女看到父親被打成這樣,心靈不會受創?
人被打的痛處及羞辱,法官根本都不會當一回事.

我們法官的心態好像都是息事寧人優先,
好像加害者賠錢就是老大,
好像被害人有拿到錢補償就應該偷笑,
好像一付要被害人不必太計較的樣子.
這樣的社會是在保護加害者不是嗎?

我們開車很怕亂超車的人,
撞到了永遠是受害者倒楣,
加害者「最多」賠你損失全額,
而且可能全是保險理賠,
被害人就倒大楣了,
要負責舉證維持現場才能獲賠,
所有時間上及車子因碰撞折舊的損害要自己負擔.
因此台灣的路上變成開車不守規矩的人優先,
有人亂超車我們就要盡量讓.
有人動輒對你大罵三字經你就活該要忍,
有人如果當眾踹你一腳你要感謝他不是拿大鎖K你的頭,
踹一腳通常連傷都驗不出,
大鎖K頭鐵定驗得出傷,
可是你能從法院討回什麼公道?
社會還有公平還有秩序嗎?

我個人反對死刑,
也不贊成加害人賠償監獄等國家資源支出,
因為對被害人於事無補的懲罰,
只是以報復為目的似乎比較不具有正面意義.
但我贊成開欄者基於資本主義社會的處罰基礎,
民事上的賠償一定要充分保護被害人.
而且要保護到讓每個人知所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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