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長延選釋憲案應適時解釋才能維護法律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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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伯 於 2002/06/14 14:05 | |
里長延選釋憲案應適時解釋才能維護法律尊嚴 | |
一般而言,黃錦嵐的報導算是持平,不知道為什麼事關台北市政府就犧牲了自己原有的水準! 2002.06.14 中國時報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2+11200206140004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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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茲光年 於 2002/06/14 16:59 | |
Re:里長延選釋憲案應適時解釋才能維護法律尊嚴 | |
哈伯君, 我粗看黃錦嵐這篇東東的印象是,他似乎意在說明大法官受理北市里長延選釋憲案的可能政治效應,並且試圖從此推導大法官選擇作出解釋的可能時機。不曉得,這樣的理解有沒問題? |
caffen 於 2002/06/14 21:13 | |
Re:里長延選釋憲案應適時解釋才能維護法律尊嚴 | |
謝謝哈伯君的講解。 我也在密切注意這個案子的後續發展∼∼ 以前的那一欄丟掉了。不知道哪位好心人有存檔可以補貼上來。真可惜。 |
哈伯 於 2002/06/14 23:16 | |
Re:里長延選釋憲案應適時解釋才能維護法律尊嚴 | |
我把我之前的文章補貼回來好了! 關於台北市里長延任案的論理與補救措施 (註) 關於里長延選案,有媒體認為其真正發動的機制,實際上是在台北市議會部分國民黨議員和民政局局長林正修等少數市府首長認為:與其六月八日幫里長抬轎,不如讓「坐轎」的里長延後到市長、市議員之後再改選,則議員們不但可以省下幫里長抬轎的可觀經費,還可以在年底市議員選舉看里長的表現,再決定明年初是否幫忙里長連任。而至於里長部分,因為任期平白延長半年,反彈力道也減弱。(2002年五月三日 中國時報) |
襠馬 於 2002/06/15 01:12 | |
Re:里長延選釋憲案應適時解釋才能維護法律尊嚴 | |
>>Dettori 於 2002/06/14 23:37 >>媒體如何敗壞顛覆台灣社會的良善價值觀? >>台灣媒體的職業水準與職業道德已經是出名的敗壞,很可悲的,不 >>但未見媒體人自己與媒體工會組織反省改善,更是可惡地越來越頹 >>敗,不但繼續顛倒是非黑白,更進一步顛覆社會的良善價值觀。 >>中國時報是最令人詬病的惡質媒體之一,時常運用語言用詞達到其 >>不堪的政治抹黑或漂白目的,如今更使用同一方式,連社會新聞也 >>慘遭蹂躝。 >>請來看看這兩則新聞的標題用語: >>「斗六公誠國小校長 下海當愛心拍賣員」 剛巧偶也有個當地ㄉ同窗 該處原為「鎮北里」 今年行政區調整為「鎮北」「公誠」「明德」三個里 鄉下地方不比偉大ㄉ台北市 當然經費也比台北市少ㄉ可憐 一樣增里如期照選(比較大的縣也可能增加上百個里) 經費素質號稱全台之冠ㄉ台北市卻說(作業不及) 這四年納稅人就花錢白養這些米虫嘛?? |
小明 於 2002/06/15 03:59 | |
Re:里長延選釋憲案應適時解釋才能維護法律尊嚴 | |
里長任期固定誠信原則 里界更改層度比例原則 大法官宣判台北市政府無理取鬧,不能和稀泥。 |
哈伯 於 2002/06/15 19:52 | |
Re:里長延選釋憲案應適時解釋才能維護法律尊嚴 | |
巴兄 從文中看出的企圖是:大法官諸公如果想不要被報復的話,最好選完市長與市議員後,再解釋比較好!反正到時候,馬英九選上市長,里長轎也抬完了!道歉就可以了事,馬英九還可以說一切他承擔,但辭職免談!如果,真的是這樣,「民主」與「法治」我們是沒有資格談的。因為,政客不守法也能得利,不尊重民主也是無妨!所以,我才覺得要維護法律尊嚴,大法官諸公真的得盡速為解釋才好! |
巴茲光年 於 2002/06/16 15:05 | |
Re:里長延選釋憲案應適時解釋才能維護法律尊嚴 | |
哈伯君, 謝謝您的說明。嗯∼您醬子的沙盤推演,把馬葛格的tricks都抖出來了。呵呵∼好啊!給您拍拍手∼ |
caffen 於 2002/06/17 06:08 | |
Re:里長延選釋憲案應適時解釋才能維護法律尊嚴 | |
看來這個問題很大。 轉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政院建請大法官 不受理里長延選釋憲 〔記者蘇永耀╱台北報導〕針對台北市政府上月八日聲請大法官解釋里長延選案,行政院為爭取司法院支持,經游揆批核後,已於上週五以秘書長李應元名義,特急件函覆司法院法律見解答辯書,認為本案事屬個案爭議,建請大法官不宜介入或受理,應由市府循行政爭訟的正常途徑為之,若開先例,恐從此造成中央與地方的爭議不斷。 雖然司法院已於上週四召開大法官審查會議,原則受理市府的聲請釋憲案,不過,熟悉司法院運作的人士表示,本案仍有「相當迴旋空間」,由於市府提出的聲請意旨共計三項,大法官很可能僅做部份受理,不會全部受理,例如只就適用地方制度法的法律爭議做出解釋。 但因大法官受理後還需一段審查時間,這對里長選舉形同具「一定拖延效果」,而由本案引發的高度爭議,也將進一步牽動台灣未來的憲政走向。 據了解,大法官原先審查意見是傾向不受理市府聲請的釋憲案,但上週四審查會議因部份大法官堅持受理,而臨時出現「翻案」,事情的發展也讓行政院感到意外,趕緊在隔天以特急件方式,將司法院事先要求的法律答辯書送達,以彰顯行政院對於此案的立場與態度。 李應元昨日證實這項動作,強調行政院只是就法律爭議表達看法,一切還是尊重司法院職權,至於釋憲案的結果與發展,行政院將會以平常心處理。 行政院所提的法律答辯書,分具程序面與實體面兩項,內容並涵蓋國內多數公法學者意見,其中程序面則就市府所提三項意旨逐一答辯:行政院認為依照大法官會議釋字五二七號解釋,大法官應為規範審查,不宜介入個案審查,因此針對市府表示里長延任屬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所謂「特殊事故」,大法官可不予受理。 行政院指出,大法官會議應扮演「補充救濟」功能,應待台北市政府循正常救濟途徑如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後,若還有異議,再行思考介入,否則此舉無異是推翻先前釋字第五二七號解釋,恐將有「開例」之虞。 行政院並說,當初高雄市政府欲依據彩券發行條例,自行開辦彩券,也曾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但大法官們並未受理,顯見中央政府具有統一法令解釋權,如今市府欲依地制法第七十五條,延後里長選舉,大法官應可依前例不予受理。 至於市府認為行政院撤銷市府的行政處分已然違憲,行政院也重申中央對於這項決定的合法性問題,有權加以監督。 行政院並於法律實體面部份強調地制法規定的「因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改選」條文,係屬因應如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的事故,但市府欲以里界調整為由延選里長,顯不符特殊事故的認定範圍。 行政院還說,里長任期四年應依國民主權原則定期改選,縱使里鄰調整屬地方自治範疇,但與里長延選乃不相干的兩件事,市府將此聯結擴大衍生地方自治範圍,無論從憲法、法律或有權解釋機關的函釋來看,都是違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