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沒有讓惡媒體得到應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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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特 於 2002/07/26 11:04 | |
法律沒有讓惡媒體得到應有的處罰 | |
”散佈”本是此案造成對當事人及對台灣印象的傷害最大的原兇,其以媒體自由之名造成對國家行使公權力的惡劣示範,對”獨家報導”的判決,難平眾怒。 ------------------------------------------------------------ 璩案地院宣判 郭玉鈴重處四年八月 中時電子報 王己由/台北報導 璩美鳳遭偷拍案,台北地方法院歷經四個月的密集審理,廿五日審結宣判,合議庭分依妨害祕密、行使偽造私文書、妨害公務和加重誹謗等罪,判處郭玉鈴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八月,《獨家報導》發行人沈嶸、特助韋安、總編輯林家男、美編主任王緒筠等四人,有期徒刑六月至二年半不等。《獨家》創辦人沈野等三人獲判無罪。因本案遭查獲壓製色情光碟的胡鍾琳,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三萬元。 |
台灣路人 於 2002/07/26 15:16 | |
Re:法律沒有讓惡媒體得到應有的處罰 | |
我記得好像有報導說是沈嶸他們把證據都指向自己, 讓沈野可以置身事外, 這是訴訟上的棄車保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