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持續追蹤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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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Q  於 2002/07/26 10:35
應持續追蹤的消息!

轉貼自 【大成影劇報】 記者 辛澎祥/報導 2002-7-25

約束媒體自律 有法度

新聞局長葉國興上任以來親身參與的兩個法令修訂,一是廣電三法的整併,一是大眾傳播倫理法的制定,前者目前正進入密集的文字呈現與總結的最後階段,後者則是與媒體從業人員有極度密切關係的法令設計,尤其大眾傳播倫理法內容,首重媒體工作者的倫理與道德感,要求媒體能約束行為舉止,對社會大眾的救濟與保障意識能更趨於完整與全面性。 新聞局廣電處長洪瓊娟昨(二十四)天表示,制定大眾傳播倫理法的主要用意,不是要對媒體工作者或是媒體這一行業做什麼樣的懲罰,只是透過法令的制定,來提升產業位階,以及強化媒體工作者的道德感,因此只要新聞報導的內容,有侵害他人隱私,或是引起閱聽大眾不快的文字或影像,都將受到法令的約制。
據了解,在大眾傳播倫理法的制定過程中,新聞局還考量了當前的媒體發展背景與過程,並參酌國內外先進國家,對於媒體自律意識與作法,在國內媒體環境發展的主客觀因素之下,媒體倫理可說是目前新聞局大力倡導的一環,尤其不少存在於社會的自發性媒體觀察公益團體與機構,經常性發表對媒體的批判與評論,也讓新聞局草擬大眾傳播倫理法的過程中,更顯戰戰兢兢。

不過,長久以來媒體對於受訪者以及與會的來賓,往往在報導與陳述整個訪問過程中,發生報導內容與實際情況發生明顯出入的問題,加上媒體工作者帶著個人的情緒推敲文字,也往往對當事人的聲譽帶來負面的批評,尤其當事人的隱私遭到侵害,以及文字與陳述缺乏理性般地謾罵,這對新聞倫理也造成戕害,新聞局希望透過這部法令來約制失去理性的媒體,對於媒體的風氣提振,新聞局也覺得有責任在身。

因此,未來媒體一旦違反倫理與新聞道德,都將受到相關法令的處置,而媒體工作者的個人舉止,對當事人與受訪者所帶來的名譽損失與困擾,新聞局也決定在法令中,提出對社會大眾的救濟與保障措施,這些新的規定,在未來大眾傳播倫理法中將會具體呈現,讓媒體的發展與媒體的行業道德,也將帶來正面的轉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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