偉哉,中時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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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key 於 2002/12/16 00:41 | |
偉哉,中時大法官! | |
壹.前言 最近,在二年前宣騰一時的新新聞涉嫌誹謗呂秀蓮副總統案在二審時法院判決更昂貴的賠償,以及日前宣判的曾文惠美鈔案,前中國新黨立委馮滬祥與謝啟大等被告則除了刑期外,也被要求付出七,八百萬代價回復原告名譽. 由於台灣在2000年政權輪替後,隨著掌握社會發聲權的新聞媒體不惜拋棄了專業的中立性,捲入了政爭,導致了政界與新聞鬥爭的加劇,終於不得不在最後以訴訟司法訴訟的途徑,來解決彼此間由來已久的矛盾! 這樣的環境下,雖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基於充分保障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考量在2000年時做出了具有指標性的第509號解釋(註1),惟由於台灣新聞界的不知自重,吃定了政治人物不願得罪新聞界以愛惜羽毛的特性,而變本加厲的軟土深掘,終於使得高等法院院在新新聞案的二審判決中明確宣示:司法院第509號解釋的適用範圍,僅限縮在刑事不法的認定上,而不及於民事不法的認定(註2). 而這樣的判決,對於已經習於以言論自由為由無法無天恣意侵害他人名譽權與隱私權的媒體,自然為其不樂見,特別是在今年直轄市選舉前,陳水扁總統因為中國時報不實報導指稱陳總統曾經收受450萬元政治獻金,使得總統府一度要控告中國時報,乃在12/15的報紙中,由記者羅如蘭以誹謗罪已成富人罪?為題,對此判決口誅筆伐(註3),讓人不禁對於台灣新聞媒體記者的法律素養開了眼界! 對此,吾人忝為一介法律後進,乃不惴簡陋,對於中國時報的此篇奇文,做一研討,以期使真理越辯越明! 貳.司法院大法官反對誹謗罪徹底除罪化?也反對以民事賠償取代刑事罰? 依羅如蘭記者在該篇誹謗罪已成富人罪?(以下簡稱本文)中指稱:事實上,被認為對媒體有利,可以使誹謗罪部分除罪的第五○九號釋憲文出爐時,大法官反對誹謗罪徹底除罪化,也反對以民事賠償取代刑事罰,以金錢賠償了卻誹謗責任,認為此舉將使富有者得以任意誹謗他人名譽,如此的敘述似乎意圖讓人認為:由於大法官反對將誹謗罪除罪化,而代之以民事損害賠償,從而,使得對媒體最為不利的刑法誹謗罪得以繼續存在於現行的法律制度中! 然而,事實上,吾人在查閱司法院大法官第509好的解釋理由中,大法官僅指出:...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至於限制之手段究應採用民事賠償抑或兼採刑事處罰,則應就國民守法精神,對他人權利尊重之態度,現行民事賠償制度之功能,媒體工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遵守之程度及其違背時所受同業紀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以我國現況而言....尚不能認為不實施誹謗除罪化,即屬違憲.況一旦妨害他人名譽均得以金錢賠償而了卻責任,豈非享有財富者即得任意誹謗他人名譽,自非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意.. 由此可知,大法官僅是從立法之目的性,依目前我國之社會各方面狀況肯定了刑法上誹謗罪仍有其存在的必要,以彌補單純訴諸民事金錢賠償尚無法以完全保障名譽權不足,從而宣告刑法誹謗罪不違憲罷了!在權力分立的憲政原則下,司法院大法官僅能被動的解釋憲法與法律罷了,又何德何能,能夠撈過界,反對起屬於立法權範圍的誹謗罪除罪化?以及以民事賠償取代刑事罰? 由此可見,本文若非中時的羅如蘭記者本身欠缺基本的憲法學常識,便是一種對司法院大法官刻意的抹黑栽賳! 參.國家元首真要與媒體對抗,媒體是絕對招架不住的? 在本文中,除了對於高等法院在新新聞的二審判決認定釋字第509號的解釋不及於民事事件而頗不以為然地加以質疑外,更聲稱:從曾文惠案到新新聞案,興訟的都不是別人,而是前朝或者當朝權貴....雖然民主國家不再有威權領袖直接箝制媒體的問題,但國家元首和媒體或平民百姓的權力地位,仍然並不平等.媒體會因誹謗罪而挨元首的告,但元首卻有司法豁免權,在任內絕無誹謗罪的威脅.國家元首真要與媒體對抗,媒體是絕對招架不住的.將新聞媒體描繪成一個無力與總統抗衡的弱者形象,從而意圖徹底顛覆釋字第509號解釋與新新聞案的二審判決正當性! 對此,吾人必須指出:在現行司法制度上,有關誹謗的刑事與民事責任是有所差別的!誹謗在刑法上是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的故意為要件,並不處罰過失犯(註4);而在民事上,則對於他人名譽權的侵害並不限於故意,更及於過失的情形! 正由於有此等本質上的差別,因此在釋字第509號上大法官才一方面肯定了刑法上誹謗罪的合憲性,並不認為其會影響到言論自由!概刑法誹謗罪既然以故意為要件,其對於由國家以公權力發動刑罰權處罰誹謗他人之人的限制已相當大,因此並不會影響到言論自由之保障;反之,在民事上,由於在法律上誹謗者與被誹謗者都是立於私人的平等地位進行訴訟,因此,對於過失誹謗破壞他人名譽者,乃責其必須負起民事上的責任,而其方法則不外乎登報澄清道歉與金錢賠償二者,並不若刑法誹謗罪一般,可判處自由刑拘束其人身自由! 再者,總統依憲法第52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其司法豁免權僅及於內亂或外患罪以外的刑事事件,對於民事事件總統在訴訟上的地位與一般平民並無差異! 因此,中時羅記者的本文說:國家元首和媒體或平民百姓的權力地位,仍然並不平等並不完全正確!就算是如本文所假設的有發生總統誹謗新聞媒體的情形,媒體即令不能以刑事訴訟對總統起訴,卻仍然能夠採取民事訴訟獲得救濟,更不用談在一般的情況下,甚少有國家元首會沒事主動去誹謗新聞媒體了! 而本文卻將誹謗在刑事與民事上的責任與制度混為一談,並說:國家元首真要與媒體對抗,媒體是絕對招架不住的,根本與事實完全不符! 肆.結論:偉哉,中時大法官! 在本文最後,羅記者以:在文明國家,領導人的容忍,通常可以贏得寬容的美名,並贏得更多民心的支持,轉化為實際的選票與擁戴.讓市場良性競爭,使不負責任的媒體自然淘汰,也許是另一個相信人民智慧的辦法.作為結尾,看似言之成理,然而事實未必如此! 新聞媒體之所以會在現代國家中被稱為第四權,是因為其具有壟斷性的發聲權,足以影響到社會大眾的認知,從而影響到國家的安定.因此,在先進國家的媒體,大體上都相當重視自己的社會責任,而這些國家也有在民刑事上保障當事人名譽權不受人任意侵犯的制度,許多媒體若是不法侵犯他人名譽權,動輒因此附出鉅額天價的賠償,導致公司倒閉是常有的事! 是故,在先進國家的媒體界,往往透過同業間制定自律公約,以自治的方式來規範報導的行為,而非為了金錢與業績而不擇手段的以犧牲他人名譽為代價,來換取自己的利益! 然而,在台灣這種媒體自治自律的機制至今並未建立,媒體公然介入政爭,任意攻擊他人,使得當事人與其家人承受不可盛受的傷害與壓力,已然在前一陣子舔耳案當中,讓涂醒哲之老母不惜發下死誓,以為自己兒子清白背書中可以窺見其一般! 對於早已將總統與其他政治人物的尊重當放縱,變本加厲侵害他人名譽的中時等媒體而言,如今竟然還能振振有詞地以不符合法學原理的謬論要求總統以及社會大眾對其惡行寬容,或許,吾人可以大嘆:偉哉,中時大法官!台灣有爾等這般未審先判的媒體法曹,2300萬台灣人民此後可不需再負擔任何稅金設立司法機構了! (註1)詳見:http://www.judicial.gov.tw/b1-1/9-509.htm (註2)詳見: (註3)詳見: (註4)詳見: |
小明 於 2002/12/16 00:58 | |
Re:偉哉,中時大法官! | |
統媒是瘟疫 電視隔空傳播媒毒 |
Monkey 於 2002/12/16 01:04 | |
Re:偉哉,中時大法官! | |
看到中時這篇文章我只是感到很驚訝,一個媒體竟然可以無恥到這種地步! 不懂法律原理也就罷了,還能掰東掰西的,把自己說成是弱者,還要求總統要繼續寬(縱)容他們,打不還手,罵不還口! 天底下有這麼便宜的好事嗎? |
武曲化權 於 2002/12/16 01:12 | |
Re:偉哉,中時大法官! | |
建議將此文章投報於 中時,聯合,自由,台灣等各大報 看有那些大報會刊出 |
武曲化權 於 2002/12/16 01:14 | |
Re:偉哉,中時大法官! | |
找不到 注二 的檔案 |
Hackingphobic 於 2002/12/16 08:31 | |
Re:偉哉,中時大法官! | |
>>找不到注二與注三的檔案 你要加入中時會員和下載中時的檢索軟體,才看得到註2、3。 |
KSC 於 2002/12/16 09:12 | |
Re:偉哉,中時大法官! | |
典型的[打人喊救人].一貫使用造謠扭曲的手法,在新聞自由的遮掩下,進行意識型態的鬥爭,侵害他人名譽,囂張得很;出了狀況,就將自已包裝成無權無勢可憐兮兮的小人物. 羅如蘭是無權無勢可憐的小人物?絕對不是!可悲的小人倒是真的! |
NOBODY 於 2002/12/16 11:28 | |
Re:偉哉,中時大法官! | |
羅如蘭自己是被告的當事人, 根據新聞倫理, 當事人不應該利用自己所握有的所謂第四權攻擊對方。 當初周玉寇利用在飛碟電台主持人的身份, 攻擊黃義交,引起非議,就是這個原因。 羅如蘭身為一個新聞記者, 竟然連這種基本的新聞倫理都不遵守, 還有什麼資格擔任政治評論。 |
李俊達 於 2002/12/16 12:29 | |
Re:偉哉,中時大法官! | |
看看這一句: 「在文明國家,領導人的容忍,通常可以贏得寬容的美名,並贏得更多民心的支持,轉化為實際的選票與擁戴。」 羅如蘭在暗示台灣根本不配當「文明國家」 台北市長選舉結果就可以證明! 誹謗罪已成富人罪? 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釋憲文針對誹謗罪的解釋,從言論自由的角度出發,雖然相當程度保障了媒體發言權,在刑事部分的除罪化邁進一大步,但也保留了民事的求償空間。 |
Monkey 於 2002/12/18 11:55 | |
Re:偉哉,中時大法官! | |
羅如蘭根本是扮豬吃老虎! 依照目前的司法實務見解來看,刑法誹謗罪是只處罰故意犯,而不處罰過失犯,而在通常的情況下,總統是不可能去故意誹謗媒體的,如果是總統過失誹謗媒體,造成了媒體的權利受損,則這是屬於民事訴訟的範疇總統根本也沒有豁免權,如何不對等之可言? 反之,媒體如果是過失誹謗總統,那總統就算想告刑法上的誹謗罪也告不成,媒體怎麼會擋不住?但總不能要求總統在名譽因媒體的過失而受損時,還要繼續忍氣吞聲連民事訴訟都不提,任媒體繼續不負責任的為所欲為吧?這不是太鄉愿了嗎? 倒是我認為總統相對於媒體動輒以傳播的優勢去毀掉一個人的名譽,才是真正的不對等!蓋一來總統有任期的限制,二來有國會的監督,要動用每一分錢都得受到預算上的制約,三來又得隨時面對媒體毫不負責任的攻擊;而媒體呢?媒體一來沒有必須向選民負責與任期限制的壓力,二來沒有國會的制約,三來他們要用錢只要本事夠可以毫無忌憚的使用,包括向敵人輸誠引進中資,面對這樣的媒體,總統算個啥? |
WaSaBi 於 2002/12/18 12:21 | |
Re:偉哉,中時大法官! | |
Monkey 兄: 可否同意諸網友,轉貼本文? |
Monkey 於 2002/12/18 12:50 | |
Re:偉哉,中時大法官! | |
WaSaBi兄: 歡迎轉貼,以後任何人要轉貼請不用客氣,用力轉貼出去,不需要再問我啦! 至於台人在外獨提到說要修改篇幅的事,我沒有意見啦,只不過這一篇是針對中時的鳥文章提出批評,必須一一點出它的問題所在才能加以駁斥,所以篇幅不得不長,如果有辦法減短篇幅又能顧及原意當然是最好的,如果要如此做的話不妨在轉貼文中說明是節錄的. 至於要加個聳動的標題也無妨,只要在內文中保留我原來的標題就可以了. |
WaSaBi 於 2002/12/18 14:20 | |
Re:偉哉,中時大法官! | |
Monkey 兄: 收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