勁爆報導::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踢爆又兼控告誹謗共匪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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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ko 於 2002/12/04 20:47 | |
勁爆報導::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踢爆又兼控告誹謗共匪時報 | |
針對中國時報涉及國家元首名譽之不實報導,總統府將立即委請律師提出告訴,以正視聽。 =================================================== 針對中國時報之不實報導總統府陳秘書長召開記者會發表嚴正聲明 針對今(四)日中國時報頭版指涉總統之不實報導,總統府陳秘書長上午召開記者會,發表三點嚴正聲明: 一、該篇報導有關總統之指涉完全為子虛烏有,中國時報以不負責任、不具名的所謂消息來源,輕率地指涉總統在八十三年市長競選期間接受來自新瑞都案的政治獻金,又完全未依正常新聞處理程序,向本府及謝長廷市長查證,逕以如此顯著之標題登載,嚴重誤導視聽,令人痛心。 ==================================================
針對中國時報今天登出新瑞都案關係人蘇惠珍曾經透過高雄市長謝長廷,捐助陳水扁總統83年參加北市長選舉的競選經費,總統府秘書長陳師孟上午舉行記者會表示,陳水扁總統已經委託律師陳玲玉將對中國時報提出加重誹謗告訴。陳師孟還表示,現在媒體濫用新聞自由等於智慧型造謠,禍害不亞於現在智慧型的犯罪。 陳師孟上午表示,陳水扁總統在看到中國時報的頭版報導,感到非常痛心,早上7時不到,就指示府內人士準備處理,最後決定要採取立即法律行動,針對濫用新聞自由的行為提出強烈譴責。 |
截稿來逛逛 於 2002/12/05 01:46 | |
Re:勁爆報導::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踢爆又兼控告誹謗共匪時報 | |
轉貼一下總統府新聞稿 總統府網址:http://www.president.gov.tw/ 總統府新聞稿 副 本 中國時報記者羅如蘭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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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影 於 2002/12/05 02:03 | |
Re:勁爆報導::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踢爆又兼控告誹謗共匪時報 | |
2002.12.04 中國時報 450萬支票 扁選北市長獻金 羅如蘭、孫永泰/綜合報導
八十三年底長扁黨內相爭台北市長候選人,落敗的謝長廷出任陳水扁的競選總幹事。據指出,在一次黨內輔選會議中,同為中常委的余陳月瑛正好坐在謝長廷旁邊,余陳將這張由蘇惠珍開具謝長廷抬頭的支票交給謝,作為輔選陳水扁之用。余陳月瑛昨天也證實,當年確曾交了這張支票給謝長廷。 國民黨立委上周五爆料指出,謝長廷收到一張蘇惠珍開具的四百五十萬元支票,上周六謝陣營就已掌握內情,日前在陳水扁總統南下輔選時,謝長廷也當面向陳總統報告此事的來龍去脈,並認為此案對選情衝擊不大,「如果是單純用於選舉的政治獻金,只要說清楚就好了。」我國目前並無任何法律規範政治獻金的流向。 惟黨內亦有人顧忌,讓陳總統與蘇惠珍因此發生瓜葛,在觀瞻上不宜,因此傾向不主動說明。 蘇惠珍說,支票上清清楚楚,是她指名開給謝長廷的支票,只能由謝長廷背書具領,她不能否認,她只能說,這筆錢不是借貸、不是資金往來,而她也不認識謝長廷。 不過,蘇惠珍倒是說明了這張支票影本可能外流的過程。她說,在新瑞都案調查過程中,上周就有人向她打聽這張開給謝長廷的四百五十萬元支票。她一時想不起來,回家查帳後發現確有二筆四百五十萬元的款項,於是請友人向高雄五信調出支票影本,並傳真到台北給她,證明其中一張是開給謝長廷的支票。 至於國民黨方面持有的支票影本是否在此一過程中流出,她並不了解。蘇惠珍否認支票影本是她刻意流出,因為她並無意討回這四百五十萬元。 但她坦承事後曾透過某位國策顧問,善意提醒謝長廷陣營:「有人在查這件事。」謝營起始並無回應,直到上周五國民黨拿出這張支票影本,影涉謝長廷與新瑞都案有關後,這位國策顧問再與她聯絡,蘇惠珍才把事情原委和盤托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轉中時即時新聞 於 2002/12/05 02:57 | |
Re:勁爆報導::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踢爆又兼控告誹謗共匪時報 | |
陳總統委任律師發函本報要求更正報導 【中央社/台北四日電】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律師陳玲玉等人,晚間以受任人身分,代表陳總統正式要求本報於函到次日在該報第一版頭條以相同篇幅刊載有關訊息的更正報導,以正視聽。
去函指出,陳總統個人從未收到蘇惠珍女士簽發且抬頭給「謝長廷」的面額新台幣450萬元支票,總統也從未收到以上述支票作為競選台北市長的政治獻金。函中並就本報報導內容的諸多疑點,請該報立即函覆。
薛孟杰/台北報導
該篇聲明稿並表示,中國時報創辦人余紀中先生辦報多年,在台灣報業發展上有卓越貢獻,並揭櫫自由民主愛國家、開明理性求進步的辦報宗旨,但是證諸該篇報導,完全悖離余創辦人的初衷,淪為選戰中製造謠言的工具,嚴重介入政治,總統府認為,社會大眾應該共同予以譴責。 聲明稿的第三點聲明強調,總統府完全尊重媒體新聞自由,但是新聞自由不能無限上綱,更不能昧於事實真相,罔顧社會責任。民主自由之真諦不僅在於擁有自由,也在於負起責任,不負責任的自由,既不符合公益也違反法律,針對中國時報涉及國家元首名譽的不實報導,總統府將立即委請律師提出告訴,以正視聽。 接受總統府委託的律師陳玲玉也出席了這場記者會,陳玲玉表示,她已經接受總統委任將對中時提出毀謗告訴,告訴內容包括意圖損害他人名譽傳播不實,原因在於中時頭版報導標題是肯定句,但是陳總統表示四百五十萬與他完全無關。此外,由於中時在報導此項消息前,並沒有向陳總統做任何查證,但撰寫報導前當然應該也包括查詢當事人意見,因此顯有毀謗意圖,她將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提出加重毀謗罪告訴。陳玲玉指出,她將先代表陳總統提出刑事告訴,但刑事告訴案可以發展附帶民事損害賠償,她會在詳細檢視中時該篇報導後,再做決定。 總統府秘書長陳師孟今天上午指出,陳總統在看到今日的中國時報後,不到七點就要求幕僚緊急開會、對外澄清,顯見總統相當心痛。他並且批評,新聞界已出現智慧型毀謗或智慧型造謠、用不明字眼誤導社會大眾,所造成的禍害,不亞於智慧型犯罪,因此總統府也必須採取嚴厲的法律行動,向大眾澄清。 陳師孟稍後在回答媒體詢問時也指出,無論新瑞都案或者因為新瑞度牽扯出的案外案、例如謝長廷市長收授支票等,都與總統府無涉,總統府也沒有立場及權力,對此事進行調查,總統府對新瑞都案或其他事情不做任何評論。
總統夫婦今晚在高雄市保安宮參加高雄市長謝長廷造勢晚會,也就謝長廷是否收取支票政治獻金案表態。陳水扁說,近來抹黑、造謠嚴重,已令高雄人很﹁怨嘆﹂,甚至抹黑造謠造到總統的身上,這對台灣民主是很大的傷害。 他強調,此次選舉與公元二千零四年總統大選毫無關係,更不是總統大選的前哨戰,因為這是市民的選舉,更是反抹黑的選舉。 總統夫人吳淑珍也說,從過去﹁陳水扁到澳門嫖妓﹂、﹁彩票案﹂到今天一早起來突然發覺賺了四百五十萬元,都令人感覺近來抹黑的情形實在太嚴重了,嚴重到已不知道此次選舉在﹁選啥?﹂。 |
花影 於 2002/12/05 03: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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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05 中國時報 本報啟事 【本報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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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olutionist 於 2002/12/05 03: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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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這算哪門子的道歉?退報運動幹到底! 台灣人,站起來!站出來!共同對抗替中國X當 傳聲筒的中國時報!直到它倒閉為止!絕不妥協! |
花影 於 2002/12/05 03:58 | |
Re:勁爆報導::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踢爆又兼控告誹謗共匪時報 | |
2002.12.05 中國時報 中國時報編輯部說明 【本報訊】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李全教在十一月三十日召開記者會,出示一張據稱由新瑞都大股東蘇惠珍開具給高雄市長謝長廷之四百五十萬元支票,本報在十二月一日刊登兩造說法具陳之報導,其他媒體也都作了相關的報導。 本報在周日(十二月一日)自數個管道接獲類似訊息,並於周一(十二月二日)見報之報導中,引述一名「熟知內情的民進黨立委透露,支票是透過高縣地方大老『寄付』給謝長廷作為輔選八十三年底台北市長選戰的經費,屬於蘇惠珍的政治投資、自動助選」。蘇惠珍也在十一月三十日到調查局說明案情時,接受媒體訪問時公開承認,「支票確是我的」。而在前述報導刊出後,相關當事人均未公開加以否認。 周二(十二月三日),亦有其他媒體持續報導此一事件。除描述支票流出情節外,亦確認「蘇惠珍的確開過一張面額四百五十萬元的支票,受款人指定謝長廷」,並謂「支票雖由蘇惠珍開出,事情卻是另一位政界人士的事情」。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李全教於十二月三日公布該支票兌入帳戶與時間地點,再度引起各界高度關注。基於新聞報導的客觀公正立場,本報再度詳查相關訊息。 十二月三日下午,余陳月瑛資政接受本報記者查證時證實,曾在八十三年底的一次黨內會議中,將這張支票交給謝長廷。當時謝長廷是陳水扁的競選總幹事。本報同時向高雄市長謝長廷交叉查証此一陳述,但謝長廷僅表示「謝謝」,不願多作說明。 本報追蹤新聞事件發展,持續查證與報導此一爭議事件,意在釐清事實真相。期間歷時五天,按照正常新聞作業程序,多方查證不同訊息來源,然而仍有未盡周延之處,未及時向陳水扁總統或總統府相關人士查證。本報坦承此一作業疏失,特於頭版刊登啟事說明。 對於總統府聲明稿所指述本報之相關報導,業已淪為選戰中製造謠言的工具,嚴重介入政治乙節,並非事實,本報難以接受。事實上長期來本報處理選舉新聞,一向秉持公正客觀超然立場,更時時以全民利益與穩定大局為念,此為社會各界所共鑑,自然沒有在有關此則新聞之處理上,做出自毀立場的不實報導之道理。 本報的辦報宗旨,始終秉持「自由民主愛國家,開明理性 |
酥餅 於 2002/12/05 04:00 | |
Re:勁爆報導::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踢爆又兼控告誹謗共匪時報 | |
國民黨的反應最叫人吐血。控告毀謗你的人叫做不保衛言論自由?明明知道中時理虧官司一定會輸乾脆先講司法不會公正。把台灣人民當白痴嗎? 我也要求陳總統告到底,如果連總統都不能免除受媒體迫害的恐懼,台灣還有什麼基本人權可言?陳總統,請為我們創造一個免受媒體迫害的生活環境。
國民黨團昨天表示,陳水扁總統才剛說過「言論自由是不容置疑、不可或缺的人權」,現在卻要控告媒體,是否以前講的不算話?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副執行長鄭逢時說,以目前司法不獨立的狀況,他打包票這場官司媒體一定輸。 鄭逢時表示,陳水扁不久前才引用過美國先賢傑佛遜總統的話「寧有媒體而無政府」,結果說一套、做一套,創下中華民國第一次總統具狀控告媒體的先例。他說,現在法院已是執政黨開的,這場官司,媒體一定會輸。 鄭逢時說,如果陳水扁總統不知此事,是總統府秘書長陳師孟自作主張,要控告媒體的事,那是陳師孟陷總統不義,陳師孟應下台以謝國人;如果陳水扁知情,那陳水扁應出面說明,過去所說言論自由不容置疑之類的話,完全是在騙人。 國民黨團書記長李全教昨天仍緊追新瑞都案,上午到台北銀行總行追查帳號「五○一二一○○二四二四六」是否為高雄巿長謝長廷所有,謝長廷陣營未派人到場。北銀副總經理何昌明表示,該帳號是城中分行立院辦事處,至於帳號為何人所有,礙於法令規定,不便透露。 |
Revolutionist 於 2002/12/05 04: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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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真有「悔意」嗎?否則,為什麼要有郝柏村的意見? 他現在是什麼個咚咚啊?他有什麼資格發言? 大家別忘了,李登輝指責他的「兵變」,他還沒有任何交代! 如果中國時報的黃清龍繼續惡搞,讓我們用退報運動嚇死他!
郝柏村昨日陪同新黨台北市議員候選人拜票,在媒體詢問時作了以上表示。 針對李、扁同台一事,郝柏村表示,他不想評論與李登輝有關的事情,李也不值得他評論。 |
Revolutionist 於 2002/12/05 04: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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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的林河名連司法新聞都跑不好,而且文字的邏輯也不通, 竟然可以跑政治新聞、寫政治評論,請閃一邊去吧! I look you very down.
新瑞都案風波不斷,連帶影響北高市長選情。由於投票日在即,總統府決定對中國時報採取法律行動,一來為自清,二來為「控制損害」,避免危及選情。然而,在選舉利害與政治考量之外,民眾關心的真相,同樣有賴總統府明確回應。 新瑞都案之受矚目,不僅在於前朝權貴被指涉嫌收佣,其中牽連藍綠陣營人士既多且廣;更在於土地變更過程,疑有當今政要獲取暴利,事關官箴。其中,檢調單位約談、搜索及聲押中華開發董事長劉泰英,已見對前朝權貴展開偵查行動;但眾人所指的土地變更部分,迄今仍只有被指涉的當事人出面否認,未見檢調單位進一步偵查。外界批評政府「選擇性辦案」,或許過於武斷;然而「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民眾觀感如此,政府能不自我檢討? 正當眾人目光聚焦在政府何時才會對新瑞都案的「前半段」(土地變更部分)展開偵查行動,蘇惠珍一張四百五十萬元的支票,縱使尚無法證明她與謝長廷之間究屬何種金錢往來,但余陳月瑛與蘇惠珍的關係匪淺,已可由這張支票的背後略知梗概,而這也正是民眾與媒體希望瞭解之處。 事實上,與其說媒體關心四百五十萬元的流向及用途,不如說大家更關心新舊政府政商關係的綿密與複雜,以及其中有無人謀不臧;總統府嚴詞駁斥媒體的若干報導,固然可以導正部分視聽,卻不能因此免除「說明真相」的責任。因為,新瑞都案捲起的疑雲,絕對不止這一端。 可惜的是,總統府的「嚴正澄清」以及採取的法律行動,僅針對這張支票與陳水扁的關係作了澄清,卻未能對這張支票背後複雜的往來關係作出有效或可取信於民的說明。尤其,日前陳師孟祕書長所稱「有人關說」一節,未能明白交代,就難祛除外界對「政治干預」的疑慮;更何況劉泰英遭法院飭回後,又傳出「司法黃牛」活動頻繁。而這些,都還只是包圍在「可能弊案」之外的「疑雲」而已。 距離投票僅剩兩天,總統府擬對媒體採取告訴,或可視為危機處理「控制損害」的一環;但挑戰新聞自由的代價,政府不能無所評估,因此未來發展仍待觀察。 【2002/12/05 聯合報】 |
酥餅 於 2002/12/05 06:01 | |
Re:勁爆報導::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踢爆又兼控告誹謗共匪時報 | |
消息來源指出李全教所揭發的那張四百五十萬元支票,在八十三年十一月流入謝長廷帳戶;但是調查局官員昨天不願證實(其實是否認吧)檢調已查出這四百五十萬元支票流入謝長廷的帳戶,結果標題是「檢調曾查到450萬支票流入謝長廷帳戶」。 建議謝長廷告聯合報。運用法律訴訟建立案例,民事賠償產生遏阻,改革台灣惡質的媒體文化。 ---------------------------------------
新瑞都大股東蘇惠珍今年九月間引爆十億六千萬元佣金弊案,檢調擴大追查蘇女民國八十三年以來的資金往來,確實發現一張四百五十萬元的支票流向現任高雄市長謝長廷的帳戶內,但初查與新瑞都案佣金無關。 消息來源指出,新瑞都案爆發後,檢調高層下令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台北市調查處全面清查新瑞都大股東蘇惠珍的所有資金往來情形,發現李全教所揭發的那張四百五十萬元支票,在八十三年十一月流入謝長廷帳戶。 外傳四百五十萬元後來輾轉作為陳水扁總統八十三年底競選台北市長的政治獻金,這一部分檢調單位尚查無實據。 不過,調查局官員昨天不願證實檢調已查出這四百五十萬元支票流入謝長廷的帳戶。調查局官員指出,李全教已到台北地檢署控告謝長廷涉嫌誣告及妨害名譽,檢察官已展開調查,如果檢方指揮調查局偵辦,調查局會協助檢察官偵辦。 外傳蘇惠珍在八十三年間總共開出十張同額支票,總計金額四千五百萬元,給付多名立委及朝野人士,謝長廷的只是其中一張而已。針對此一部分,檢調單位不願證實是否另有九張支票及其流向。 |
不告就別後悔 於 2002/12/05 06:25 | |
Re:勁爆報導::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踢爆又兼控告誹謗共匪時報 | |
顯然,統媒沒有從舔耳慶安攀誣案學到教訓,就算中時道歉也要 告到底。對付支那人、統媒不能心軟,不然,這種攀誣事件總在節骨眼上出現。 |
NOBODY 於 2002/12/05 08:41 | |
Re:勁爆報導::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踢爆又兼控告誹謗共匪時報 | |
由中國時報的說明中, 一點也看不出來它如何能夠得出 支票為對陳水扁之政治獻金的推論。 這種記者,罪大惡極! |
台灣路人 於 2002/12/05 08:53 | |
Re:勁爆報導::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踢爆又兼控告誹謗共匪時報 | |
中國時報這樣的大報, 處理頭版新聞, 竟可以說自己是:本報編輯部立即針對該項報導作業流程做詳細檢討,認為就相關作業而論,該新聞雖已做過多方查證,惟其中涉及陳總統部分確未及時向總統府完成查證, 請問向總統查證是很難嗎? 我想中時這次的表現, 希望總統府一定要追訴到底。 |
PixSupply 於 2002/12/05 09:56 | |
Re:勁爆報導::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踢爆又兼控告誹謗共匪時報 | |
中國時報12月5日頭版圖片 中國時報12月5日三版圖片 中國時報12月5日頭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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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洛 於 2002/12/05 10:59 | |
Re:勁爆報導::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踢爆又兼控告誹謗共匪時報 | |
從劉冠軍烏龍案到收購中天濫頻道,到這次<可靠消息指出> <了解內情人士說><惟黨內亦有人顧忌><據透露>,到每天發布民不聊生的假民調(p.s:我就接過好多次電話調查,但我會巧妙地以不實資料有點離譜地讓它成為有效樣本),中國時報比聯合報更有資格成為新華社駐台辦事處! 統媒從未由舔耳案的人格謀殺中學到一絲悔意! |
編輯室 於 2002/12/05 20:02 | |
Re:勁爆報導::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踢爆又兼控告誹謗共匪時報 | |
〔註:併欄〕 內幕 於 2002/12/05 19:49 中時致歉 ,總統不提告訴 中時致歉 陳水扁總統不提告訴 中國時報12月5日在頭版位置以顯著的標題刊出更正新聞,左邊則刊登道歉啟事,表示該篇報導有關陳水扁總統的部分確實沒有即時向總統府完成查證,造成國家元首聲譽上的困擾,對此鄭重向陳總統表達誠摯的歉意。總統府在中午召開記者會表示,願意接受中國時報的道歉。 NO:2142_1 內幕 於 2002/12/05 19:52 黃志芳說總統以寬容角度不對中時提法律告訴 黃志芳指出,陳總統最關切的,是這件事情必須要就事論事,沒有的事情就是沒有,所以昨天總統府表達非常嚴正而且強硬的立場。中國時報今天作出更正的報導,並且也作了公開的道歉,所以陳總統是從一個比較寬容的角度來看待這件事情,決定不提出告訴。911205 |
編輯室 於 2002/12/05 21:05 | |
Re:勁爆報導::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踢爆又兼控告誹謗共匪時報 | |
〔註:併欄〕 Chiron 於 2002/12/05 00:48 阿扁;掀起風潮抗統媒吧! 阿扁! 造謠抹黑是違背正義法律;干它什麼「辦報崇高初衷」? 早先;蔑視「自由」,卻三番兩次巴結「中時」有什麼用? 平常筆下留情;選舉絕不饒你;別怪「中時」恩將仇報,只因你流著「台灣人血液」。 今天;你抗議「中時」娘娘腔的樣!比起李登輝大刀闊斧砍統媒差多了。 阿扁;認清這現實吧!掀起風潮抗統媒! 照你做法;司法能不能還你公道還不知道。 但台灣人民肯定得繼續忍受「中時」日日蹂躪。 NO:2127_1 記女 於 2002/12/05 00:56 http://www.president.gov.tw/1_forum/forum-index.html NO:2127_2 記女 於 2002/12/05 00:58 http://www.president.gov.tw/1_oopmail/home.html NO:2127_3 地下客 於 2002/12/05 01:07 我倒覺得他把中時的神組牌請出來 ,更打的他們無言以對,畢竟中國時報比起聯合報來得很會偽裝,所以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至少可以讓中國時報到現在都不敢吭聲,假如阿扁連中時的神主牌都罵的話,反而讓中時有機會利用迫害媒體的大帽子脫罪,但陳總統以單一報導來控告,基本上比較保險,免的統媒跟統派又抓住小辮子猛轟 。 NO:2127_4 Chiron 於 2002/12/05 01:26 阿扁! 我們相信以您的指引及全民進黨的合力;必定能動搖所謂「中間選民」的信念,對統媒由「傾信」到「戒心」,進而「反感」。如此作法;民進黨支持率才能突破35%歷史框框。 如果閣下與民進黨所屬政客仍短視近利;一味巴結統媒,那「綠色執政」將是曇花一現。 別以為高喊「統一中國」,統媒就會放過您;門都沒的事!看看您的「台灣人血液」。 NO:2127_5 PFCA 於 2002/12/05 01:28 You must e-mail it to president A-Ben. NO:2127_6 kiddens 於 2002/12/05 01:33 記得鄭楠榕驚心動魄自焚行動為爭取台灣100%言論自由.一個外省人欲衝破外省人為主體思想大牢.如此犧牲給當時阿扁乃至今天奉不悖.寧有媒體無國家缺少深刻反省思想態度. NO:2127_7 記女 於 2002/12/05 01:52 反統媒黑函遊行我一定參加。 NO:2127_8 Chiron 於 2002/12/05 01:54 阿扁暨所屬民進黨大可公佈「敵意媒體」名單於世人,民進黨還可將之列為拒絕往來。 如此一來;這些據稱有「思考能力」的「中間選民」會留心咀嚼「敵意媒體」有關民進黨的消息,避免如現在盡信媒體不思索狀況。 擺明來!「這些媒體都是我的敵人」;反而對阿扁與民進黨較好。
NO:2127_9 Revolutionist 於 2002/12/05 02:05
以告慰曾被他們蹂躪與荼毒的「媒體公害」受害者。 NO:2127_10 yl 於 2002/12/05 02:55
NO:2127_11 阿加 於 2002/12/05 05:38 >>對中國時報,控訴也就罷了,幹麼還對余老頭歌訟一番?造神阿? 完全同意! --------------------- 轉貼自由電子報報導: ......... 總統府昨天也針對此發布新聞稿,以三點聲明,嚴斥中國時報: 一,該篇報導對總統之指涉完全為子虛烏有,中國時報以不負責任、不具名的所謂消息來源,輕率地指涉總統在八十三年市長競選期間接受來自新瑞都案的政治獻金,又完全未依正常新聞處理程序,向本府及謝長廷市長查證,逕以如此顯著之標題登載,嚴重誤導視聽,令人痛心。 二,中國時報創辦人余紀忠先生辦報多年,在台灣報業發展上有卓越貢獻,並楬櫫「自由民主愛國家、開明理性求進步」為辦報宗旨,但證諸此篇報導,完全悖離余創辦人的初衷,淪為選戰中製造謠言的工具,嚴重介入政治,社會大眾應該共同予以譴責。 三,總統府完全尊重媒體新聞自由,但新聞自由不能無限上綱,更不能昧於事實真相,罔顧社會責任。民主自由之真諦,不僅在於擁有自由,也在於負起責任;不負責任的「自由」,既不符公義,也違反法律。 NO:2127_12 Revolutionist 於 2002/12/05 05:53
這句話傳到余紀忠那裡,把他嚇壞了,特別派黃輝珍去瞭解 不信的話,去問楊憲宏或黃輝珍,要不然直接問老李更好! NO:2127_13 鬍鬚公 於 2002/12/05 06:31 算了! 中時已經道歉.夠灰頭土臉了. NO:2127_14 不告別後悔 於 2002/12/05 06:54 >>算了! 中時已經道歉.夠灰頭土臉了. NO:2127_15 路人甲 於 2002/12/05 08:01 阿扁加油 台灣之子要有辦弊案的決心,不要一個都不辦.... NO:2127_16 NOBODY 於 2002/12/05 08:55 TO 路人甲: NO:2127_17 中蚼 於 2002/12/05 09:03 若是以「效果」來論的話,中國屎報的道欺即己出來,則階段性的目標就已達到,可以暫時放他們一馬。 當然,最終這些敗德媒體,我們是不會放過他的。 NO:2127_18 KSC 於 2002/12/05 09:11 該掀起風潮抗統媒,是我們,是讀者,是觀眾,阿扁該全力去治國. 另一方面大家好好利用這件事情,鼓勵親朋好友,拒看拒訂統媒. 但眼下最要緊的是,大家努力打好北高選戰!千萬不可讓老百姓(你我)受到統媒蠱惑,失了信心,導致選舉結果,竟然按他們編寫的劇本結局! 大家努力去拉票吧,讓我們用選票,狠狠地打統媒一巴掌吧. NO:2127_19 小孩 於 2002/12/05 09:13 to chiron NO:2127_20 沒水準 於 2002/12/05 09:16 昨天晚上10點多看東森台一個談話性節目 言下之意就是 當然 嘿嘿嘿 NO:2127_21 大東亞決戰機 於 2002/12/05 09:30 好統媒!統媒的好處就 NO:2127_22 hi 於 2002/12/05 09:33 誓死維護新聞自由的 第一個抄新聞媒體的 是ㄚ扁 第一個告新聞媒體的 是ㄚ扁 這種毀謗官司若發生在美國 ㄚ扁必輸無疑 依據美國大法官判例 ㄚ扁必需證明新聞媒體毀謗是 出於[惡意] 新聞媒體沒什麼好道歉的 了不起申請釋憲 看看大法官對言論自由的解釋 ㄚ扁實在缺乏智慧 NO:2127_23 民主你還不懂 於 2002/12/05 09:50 >>這種毀謗官司若發生在美國 你不知道英國首相John Major、德國總理Gerhard Schroeder都告過媒體誹謗,都勝訴!可別說英國、德國的大法官程度不及美國的大法官。 NO:2127_24 caffen 於 2002/12/05 09:51 chiron 中時的那種道歉文章,算什麼?還說查證很多,就是沒去總統府查,這種暗砍飛刀的道歉算哪門子? 阿扁,看不清楚媒體生態,一味求和討好,自絕生路。笨人∼ NO:2127_25 campusnell 於 2002/12/05 09:55 標題應該改為:台灣人,掀起風潮抗統媒吧! NO:2127_26 percecval 於 2002/12/05 10:07 http://tw.news.yahoo.com/2002/12/05/top/bcc/3686610.html ============================================================= 看到這則報導,我真的覺得國民黨已經成為一個貨真價實為反對而反對的【反對黨】了 從這件事,我發現一個標準守則→國民黨被中傷就是誹謗,要『誰說的就告誰』,民進黨 林豐正秘書長,說話前要想清楚,你這不是把連主席也給罵進去了? NO:2127_27 台灣路人 於 2002/12/05 10:09 NO:2127_22的發言,看法極不正確。 大法官這段解釋文字被認為是引進了美國紐約時報VS蘇立文案的「真實惡意」原則,作為對於公眾人物可受公評之事發表言論是否構成誹謗或侵權的審查基準。 2、 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 3、 法院就當事人雙方提出於法庭之證據,有發現真實之義務(若未善盡舉證責任,法院並無為任何一方調查證據的義務) 參考最高法院刑事裁判的見解:依該解釋意旨,行為人之舉證責任將有相當程度之減輕,嗣後不能僅以行為人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即以刑責相繩。除行為人得提出相當證據證明所涉及之事實並非全然子虛烏有外,檢察官、自訴人或法院仍應證明行為人之言論係屬虛妄,諸如「出於明知其為不實」或「因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情節,始屬相當。 總統府要證明中時「出於明知其為不實」是不太可能的,但是如要證明中時「因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則有可能,此次中時為何主動道歉,因為,他們瞭解處理頭版新聞竟未向當事人之一方查證,這種輕率疏忽已經十分明顯,如果還堅持不道歉,將來在訴訟程序中法官的心證上會傾向認定中時的惡意,對中時非常不利,國民黨也瞭解這一點,因此鄭姓立委非常不適當的先放空氣說如果中時輸是因為法院受執政黨控制,以方便法院如果判決中時誹謗或侵權成立時可以掀起事端。這種為一黨之私破壞國家司法形像的行為,極度惡劣! 中時登報道歉的態度,對於法官的心證還是會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個人認為未來這個案件的重點在於陳總統的律師是否可以在證立中時之言論係屬虛妄,諸如「因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陳總統的律師除應證明中時所說非真實外,更應該針對本日中時第三版中時編輯部說明其所以「有確信」的基礎一一駁斥,只要能夠在法庭上證明這些所謂確信基礎不存在或不可能形成中時所謂的確信,就可以獲得勝訴的判決。 NO:2127_28 路過 於 2002/12/05 10:37 在中時的聲明裡解釋了半天只說明 但其中最關鍵的 可靠消息指出,新瑞都大股東蘇惠珍開具「謝長廷」抬頭的四百五十萬元支票,最後輾轉作為八十三年底陳水扁競選台北市長的政治獻金。 可靠消息是誰卻完全沒有說明 450萬支票 扁選北市長獻金? 最後輾轉中間加個疑似 可靠消息指出,新瑞都大股東蘇惠珍開具「謝長廷」抬頭的四百五十萬元支票,最後疑似輾轉作為八十三年底陳水扁競選台北市長的政治獻金。 造成抹黑的效果也許更好 其實統派媒體的罩門正在於太恨陳水扁太恨李登輝了 NO:2127_29 毒女人 於 2002/12/05 10:41 贊成總統府告[中國時報] NO:2127_30 avene 於 2002/12/05 10:52 來,看看國民黨鄭逢時說了什麼好笑的話: (中央社記者張銘坤台北四日電)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今天下午舉行記者會,聲援被總統府控告的媒體,國民黨中央政策委員會副執行長鄭逢時表示,美國開國元勳傑佛遜說寧可有媒體無政府,強調媒體的重要性;總統府具狀告媒體是說一套做一套,言行不一致。
鄭逢時表示,美國傑佛遜總統說寧可有媒體無政府,強調媒體的重要性,陳總統也說言論自由不容質疑,但檢調單位先前搜索媒體,現在總統府又具狀控告媒體,陳總統是說一套做一套,言行不一致。 他表示,如果控告媒體的事情是陳師孟自作主張,陳師孟是陷陳總統不義,陳師孟應該下台,如果陳總統知情,陳總統就是玩弄兩面手法,欺騙民眾。 國民黨籍立委張昌財(桃園縣)表示,高雄市長謝長廷是用一百個謊言要去圓一個謊言,在做困獸之鬥,這家媒體是主持正義,他支持這家媒體說該說的話,立法院應該成立新瑞都案調閱小組,把事情查個水落石出。911204 **************************************** 真不知道鄭逢時的腦袋邏輯是出了什麼問題,強調「言論自由不容置疑」,就不能控告造謠媒體?所以因而導出「陳總統言行不一致」的結論?? 原來媒體比人權還偉大啊!!?? 呵呵,我發現了,這「洗腦唱詩班」果真厲害,反正呢,就像最近什麼新聞都要說是不景氣造成的,凡是都要掛上個「經濟不景氣,......」口號(可以用搜尋功能搜尋一下當日新聞,看看每天出現多少「經濟不景氣」一詞),對於陳水扁總統,不管邏輯對不對,他們總會下個「言行不一致」的結論(彷彿說了一千遍就會變成真的)。 鄭逢時說要挺「這個媒體」到底! p.s.今天,看到中時的道歉,我的火氣更大了,說什麼「秉持新聞專業,捍衛民主自由」,原來專業是這樣的?捍衛民主自由是這樣捍衛的? NO:2127_31 addy 於 2002/12/05 10:58 很肚爛,很生氣, NO:2127_32 恆愛台 於 2002/12/05 11:00 ★陳總統也說言論自由不容質疑................. 【法律上的新聞媒體自由並沒有放縱造謠及侮辱國家元首!】 NO:2127_33 台灣路人 於 2002/12/05 11:09 addy兄,您可能不太瞭解目前誹謗罪舉證責任的分配: NO:2127_34 addy 於 2002/12/05 11:13 中國時報的毀謗官司,請一定要告到底, NO:2127_35 addy 於 2002/12/05 11:21 謝謝路人兄解釋 NO:2127_36 武曲化權 於 2002/12/05 11:47 最近 NO:2127_37 avene 於 2002/12/05 12:09 如果是我,我可能會這樣回答;(恕我調皮一下^^|||) 2.人家總統府有嚴詞駁斥中時,你可聽過馬英九嚴詞駁斥他「不想當台灣區特首」嗎?從來沒有嘛。 3.從亞洲女足拆國旗迎五星旗事件看來,我還真覺得馬很想當特首哩!不然這種有辱國格的事他怎做得出來? ^++++++++++^ NO:2127_38 記女 於 2002/12/05 12:18 告到底 NO:2127_39 判官 於 2002/12/05 12:21 總統府好像說不告了.............. NO:2127_40 PixSupply 於 2002/12/05 13:05 總統府今天不提告訴的發言令人失望。 NO:2127_41 Matrix 於 2002/12/05 13:09 呼籲各民間團體發起退中國時報救台灣! NO:2127_42 Pippen 於 2002/12/05 13:16 支持! [抗統媒救台灣] ! NO:2127_43 路過 於 2002/12/05 13:29 黃志芳說總統府已不打算對中時提出法律告訴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五日電)中國時報今天刊登啟事,就昨天中時有關政治獻金報導中涉及陳水扁總統部分,未及時向總統府完成查證,造成國家元首聲譽困擾,鄭重向陳總統表達歉意。
NO:2127_44 Matrix 於 2002/12/05 17:07 這是一次打擊統媒的難得機會,北 中 南社和其他本土派團體應一起來呼籲大家正視 NO:2127_45 插花 於 2002/12/05 17:32 有誰有看了中天的相關報導? NO:2127_46 Skywalker-Luke 於 2002/12/05 17:48 http://news.yam.com/cna/politics/news/200212/200212050148.html 總統府今天中午發表三點立場如下: 一、媒體刊載指涉總統之不實報導,因涉及國家元首之聲譽,本府處理之立場完全本於就事論事,希望以嚴正的態度釐清事實真相,對於中國時報今日公開表達歉意,並對事實做出更正報導,正面表示「陳總統絕未收取蘇惠珍政治獻金」,總統府表示可以接受,但對此事之發生仍深表遺憾。 二、選舉是民主政治之常態,總統殷切希望選戰能回歸理性的政策辯論與候選人能力之比較。然而歷來每逢選舉,抹黑造謠之情事一再發生,對民主品質有很大的斲傷,民眾對此已深感厭惡,總統期許媒體、輿論及社會各界均能一同匡正此一現象,共同抵制抹黑造謠的惡質選舉文化。 三、民主是台灣寶貴的資產,民主政治的價值與品質必須要全民共同維護與捍衛,總統尊重百分之百的新聞自由,政府也義無反顧必須捍衛百分之百的新聞自由,惟新聞自由與社會責任係一體之兩面,不可偏廢。證諸過去許多新聞事件,因媒體不實的報導,不僅對當事人造成難以彌補之傷害,社會也因之而付出極高之成本,實應引為殷鑒。總統肯定媒體在台灣民主化過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所以再度期許媒體善盡第四權之責任,共同致力提升國家之民主發展,相信這也是全體國人一致的期盼。 NO:2127_47 abt 於 2002/12/05 18:08 >>李全教:謝肯認錯 一切到此為止 NO:2127_48 hi 於 2002/12/05 19:45 蘇利文(L.B.Sullivan)是蒙哥馬利市的民選市政專員(elected commissioner),負責當地的警察局,雖然政治廣告並無一處提及他的尊姓大名,但他卻打上門來對號入座,控告金博士等4名牧師和《紐約時報》嚴重損害了他作?警方首腦的名譽,犯有誹謗罪。要求五十萬美元的名譽賠償費。根據阿拉巴馬州的法律,只要證明出版物的文字是誹謗,即使原告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自己金錢上的損失,原告也可以提出民事賠償要求,據此,蒙哥馬利市地方法院陪審團判決,被告應付原告五十萬美元名譽損失費。《紐約時報》不僅不服,而且作?自由派的大本營,非常願意奉陪到底,把官司鬧大,否則,以後類似的因報道有誤而?生的官司還會接踵而來。歷時兩年,官司才打到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1962年8月,州最高法院維持原判,並給誹謗罪下了一個很寬的定義:任何刊出的文字只要有損被誹謗者的聲譽、職業、貿易或生意,或是指責其犯有可被起訴的罪行,或是使其受到公?的蔑視,這些文字便構成了誹謗。。《紐約時報》還是不服,聘請哥倫比亞大學著名憲法權威維克斯勒教授(Herbert Wechsler)?律師,把官司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這一官司事關重大,涉及到對公職人員的輿論監督,進而涉及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這樣的基本民權問題,遂接下了這一案子。 雖然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高高在上,但在50-60年代,他們對平頭百姓的憲法權利卻極?敏感,能夠設身處地地瞭解他們批評官員時的難處。很顯然,既無權又無勢的民?在揭發批評官員濫用權力時怎?可能百分之百的準確呢?如果以法規強迫官方行?的批評者保證其所述全部情況屬實,否則動輒即判有誹謗罪、處以不限量的賠償,則可能導致新聞自我檢查(self-censorship)。如果要求由被告負責舉證,證明其所述情況屬實,被禁錮的則將不僅僅是不實之詞,更令官方行?的潛在批評者噤若寒蟬。即便他們相信自己的批判無不實之詞,也會因?他們無法確定自己在法庭上能否證明所述情況屬實,或是擔心付不起訟訴費用,而在發表言論時多半會 遠離非法禁區。這種法規阻礙公共辯論的力度,限制公共辯論的廣度 。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不僅否決了地方法院的判決,而且針對公職官員提出的誹謗案,第一次申明了一條非常重要的原則,即當政府公職官員(public officials)因處理公?事務遭受批評和指責,使個人的名譽受到損害時,不能動輒以誹謗罪起訴和要求金錢賠償,除非公職官員能拿出證據,證明這種指責是出於真正的惡意(actual malice )。什?是真正的惡意呢?最高法院解釋說,那就是明知其言虛假,或滿不在乎它是否虛假。最高法院的態度很明確,如果公職官員一挨?就以誹謗罪起訴並要求鉅額賠償,那做官招罵、上告索賠豈不成了政府頭頭腦腦們先富起來的捷徑?如果新聞媒體對政府的批評稍有失實,立馬就招來鉅額索賠,那還談得上什?言論自由和新聞獨立,乾脆每天給政府歌功頌德算了。 根據最高法院對《紐約時報》訴蘇利文案的判例,政府官員不但要在法庭上證明新聞媒體的報導失實,而且還要同時證明新聞媒體懷有真正的惡意,才能談得上是誹謗罪。這實際上使政府官員幾乎無法打贏這種誹謗官司。比如說,蘇利文呈庭的事實和證據,並不能證明《紐約時報》刊登那份廣告是明知其言虛假,或滿不在乎它是否虛假。那幅廣告由六十四位名人聯名簽署,如果他們預先知道某些內容不實,顯然是不會輕易簽名的。因此,他們的行?不屬於故意誹謗。從《紐約時報》這方面來說,既然憲法保護新聞自由,那?《紐約時報》當然有權利決定刊登什?樣的文章和廣告。基於對六十四位社會賢達的信任,《紐約時報》對這個政治宣傳廣告的細節未作精確的核對,但這並不能證明時報公司對蘇利文有真正的惡意,故意刊登內容虛假的廣告來誹謗和誣陷公職官員。 雖然最高法院九位大位大法官一致同意判《紐約時報》勝訴,但理由卻不盡相同。布萊克(Black)大法官特別提出了他的補充理由,並得到了道格拉斯(Douglas)和戈德堡(Goldberg)兩位大法官的附議。在補充意見中,布萊克表現出對言論自由的堅定信念。鑒於證明有惡意難;證明無惡意也難,他認?有必要對新聞界進行絕對的保護,誹謗罪成立的前提是言論者有惡意,但這一要求對言論自由所提供的保護太弱。因此,我投票推翻原判的唯一理由是幾位被告有絕對和無條件的憲法權利在《紐約時報》的廣告中批評蒙哥馬利市各級政府機構及其官員。言下之意,即便批評者有惡意,其言論自由也應當得到保護。 針對當時全美各州日益增多的政府官員控告報紙和電視臺犯有誹謗罪的案子,最高法院所申明 真正的惡意原則,不僅從憲法的高度?新聞媒體批評政府和公職官員的權利和自由提供了進一步的法律保障,而且對美國南方黑人民權運動的發展起到了很大的促作用。從憲政史的角度看,《紐約時報》訴蘇利文案是美國最高法院的一個里程碑式的判決。早在1923年,《芝加哥論壇報》,這家美國中西部最有影響的報紙,曾因報導芝加哥市政府破?的一篇新聞內容失實,而被當地政府告上法庭。伊利諾伊州法院堅持新聞和言論自由原則,判決《芝加哥論壇報》無罪。判決書中說:寧可讓一個人或報紙在報導偶爾失實時不受懲罰,也不能使全體公民因擔心受懲罰而不敢批評一個無能和腐敗的政府。但是,這個判例的影響範圍僅局限于伊利諾伊州。而當時美國大多數州的誹謗法不僅保護私人名譽,同時也保護公共官員的個人名譽。通常,如果起訴一方能證明新聞報導失實,誹謗罪即可成立。現在,最高法院的這一判決,以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對新聞和言論自由的保障?由,幾乎使這些誹謗法中對執行公務而招致批評官員的保護難以執行。同樣重要的是,這一判決使第一修正案的涵蓋範圍發生了革命性的變革,將原屬於侵權法範疇的誹謗責任也納入到它的保護範圍。這不能不歸功於《紐約時報》律師威維克斯勒教授的遠見卓識。在上訴過程中,他放棄了處理這類案件的傳統作法,跳出侵權法的範疇,不再糾纏於誹謗是受保護的還是不受保護的言論,轉而牢牢抓住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言論自由這一條,強調誹謗罪成立的巨大危險,即它可能會妨礙美國人最?珍視的言論自由的表達權。由於突出了限制言論自由的可怕後果,他促使最高法院對言論自由保護條款採取了更敏感、更少程式化的理解和解釋。 《紐約時報》案確立的這一原則起初只適用於擔任公職的政府官員,但最高法院以後又通過其他幾個判決(不過,最高法院此時不再全體一致,分歧很大),擴大了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將這一原則適用於所有的公?人物(public figure),這樣一來,不僅政府官員,而且娛樂界的明星,體育界的精英,工商界的大亨,甚至是某一社區的頭頭腦腦,都可以囊括在內。這些人在?頭露面,出盡風頭的同時,卻不能不犧牲自己的一些權利,被新聞界曝光若干見不得人的隱私。看來,作名人的確也有作名人的難處。 那?,有了最高法院的尚方寶劍,打這兒以後美國新聞媒體是不是就可以肆無忌憚地瞎批評、亂誹謗政府官員了嗎?事情沒那?簡單。如果一篇抨擊政府官員的新聞報導僅僅是細節失實,那當然情有可原。但是,如果通篇文章與事實真相一點兒不搭邊,純粹是瞎掰和虛構,那仍然會因被控懷有真正的惡意而吃官司。1982年,哥倫比亞廣播公司(CBS)在一部電視新聞片中透露,前侵越美軍司令威斯特摩蘭將軍(William Westmoreland)別有用心地向總統和軍方提供了完全虛假的北越軍隊作戰實力的情報,致使美國在越戰泥潭中愈陷愈深。威斯特摩蘭將軍大怒,以故意誹謗軍方高級將領和美軍部隊名譽?由,將CBS告上法庭,索賠高達一億二千萬美元。雖然四年後威斯特摩蘭將軍自行撤回了起訴,但哥倫比亞廣播公司?此已經破費了二百萬美元的律師費。此案給美國新聞媒體的深刻教訓是,新聞報導一旦涉及當事人的名譽,還是悠著點?好,誹謗訴訟案不論勝敗如何,其結果只能是勞民傷財、兩敗俱傷。 ?了避免曠日持久、耗費鉅資的誹謗訴訟,《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等全美著名大報先後成立了律師事務部。律師事務部的責任是與編輯和記者合作,確保那些批評政府和官員的重頭文章能在法律上站住腳。對那些可能使當事人的名譽遭受損害的新聞報導,必須反復核定事實的細節,由律師確認沒有法律方面的麻煩後,才能發稿。其他一些規模較小的新聞報刊,大多採取了向保險公司投保誹謗保險的辦法。至於那些既雇不起法律顧問,又買不起誹謗保險的小刊小報,一旦打輸了大的誹謗官司,那只能是傾家蕩產、關門收攤,自哀自憐了。 ——轉自《世紀中國》 以下節錄
讓新聞媒體保證每一條新聞報導都真實無錯 是一件不可能的事。 布萊克(Black)大法官 道格拉斯(Douglas)大法官 戈德堡(Goldberg)大法官 認為即便批評者有惡意 其言論自由也應當得到保護。 NO:2127_49 威兒乾 於 2002/12/05 20:05
《中國時報》以頭版頭題揭露新瑞都大股東蘇惠珍開具的所謂「謝長廷」抬頭的四百五十萬元支票,原來是蘇透過余陳月瑛轉交給現任總統陳水扁當年競選台北市長的政治獻金,而謝則是當時扁的競選總幹事。 這當然是對總統的嚴厲指控,儘管台灣沒有「政治獻金法」的限制,不過從政治道德而言,陳水扁不免身受其創,衝撞北高兩市選情不說,甚而可能影響到二○○四年大選。重點是,沒有人也沒有新聞媒體可以或敢於公然無忌的指控代表國家的總統,尤其缺乏確鑿的證據,只引用匿名人士之言。這對一般人都不可,何況總統? 水門案鬧得沸沸揚揚之際,記得美國三大電視台之一的某一位記者,到白宮採訪,當面質疑尼克森總統在水門案中的作為,儘管總統涉案幾乎人人盡知,這位記者還是因「不尊敬總統」而遭開革。可見媒體自有一套規矩與禮貌,不可逾越。 再看《中國時報》的此條「獨家」,最大的瑕疵還不是挖總統的內幕,而是消息處理的粗率、粗略與不負責任。《中時》記者使用的是「匿名消息來源」(AnonymousSources),這是專業媒體絕對必須避免的手法。曾任《紐約時報》總編輯的羅森紹(A.M.Rosenthal)用「備忘錄」方式指示編輯部同仁,不得採用「匿名消息來源」,「直接引述」匿名者的意見或評論。羅森紹說:「新聞中常見的﹃消息來源﹄或者﹃可靠消息來源﹄,事實上毫無意義,因為所有新聞顯然是有來源的」,他再強調:「除非報社沒有其他方法可以取得這項新聞,而且此一新聞有其﹃確實性﹄與﹃重要性﹄」,他特別提醒同仁避免「搞政治人士」利用媒體達到他們的目的而又無需自己負責,故而「我們應約束自己,不要使用匿名方式,以遂此等人士之心願。」 《中時》的此一頭題,只援引「了解內情人士」的說法,既沒有使「直接受指控的人有機會陳述,也沒有他們的反應與說明」,反而使人懷疑《中時》操作∮介入政治,故意把本與大選無關的北高兩市選舉與大選掛上◆,一如泛藍陣營之所為。那麼,其可惡與可憎,更在違反專業之上。 |
編輯室 於 2002/12/05 21:10 | |
Re:勁爆報導::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踢爆又兼控告誹謗共匪時報 | |
〔註:併欄〕 ncc 於 2002/12/05 15:02 老蔣從來不控告新聞媒體!! 宋先生說:總統控告一個新聞媒體,這是一個史無前例的事情,身為一個總統,竟然動用司法特權去干擾新聞媒體自由! NO:2136_1 SAI LIN LIAN 於 2002/12/05 15:49 讚 NO:2136_2 文貝 於 2002/12/05 15:56 老蔣當然從來不控告媒體啦 NO:2136_3 土伯 於 2002/12/05 16:06 宋楚瑜在極權時代搞媒體控制, 對於民進黨身為執政黨還要用告的, 實在看不下去. 你有聽過北韓元首金正日告媒體嗎 ? NO:2136_4 Rick 於 2002/12/05 16:21 (小弟不行了,大哥快來) 接龍一下: ps:還好電視畫面不是這樣接,不然那位打字小姐恐怕會被軍警特抓去ㄅㄧㄤˋㄅㄧㄤˋ。 NO:2136_5 OBS 於 2002/12/05 16:27 感謝1970開始監聽,1990出門還有兩組保彪,有何不好呢˙不過宋A掏空台灣資源的手段也太狠。報應也會陸續上演的。 NO:2136_6 Rick 於 2002/12/05 16:39 ncc:最好是學學宋先生,私下遞個條子,看哪家新聞媒體敢造反!! 有一次看到李筱峰教授的書,其中提到某一選舉年教授協會編了一本批宋的書,由李教授負責統籌,當時還是省長的宋A居然用省府名義,寄了兩罐茶葉到世新大學給李教授,並說「謝謝指教」之類的屁話,李教授只保留信籤及名片當證據,其餘都丟進垃圾筒。 NO:2136_7 海子 於 2002/12/05 17:07 以前的報紙或電視新聞,第一版或第一條是蔣家版。 NO:2136_8 campusnell 於 2002/12/05 17:23 只要警總抓人,國民黨接收,當然不用控告,柏楊不過畫了大力水手的漫畫,就被抓到綠島關起來,那個時代的總統當然不用控告媒體了. NO:2136_9 Thodium G 於 2002/12/05 17:25 在哪裡刊登的? NO:2136_10 Felix 於 2002/12/05 17:32 大力水手的漫畫並不是柏楊畫的, NO:2136_11 大東亞決戰機 於 2002/12/05 17:58 To:Thodium G 以下故事為「??」得來,作個?考: NO:2136_12 Thodium G 於 2002/12/05 18:23 Sorry, 我問得太快了 NO:2136_13 大東亞決戰機 於 2002/12/05 18:26 http://yam.udn.com/yamnews/daily/1101605.html NO:2136_14 威兒乾 於 2002/12/05 18:43 由宋楚瑜口中講出新聞自由?講出政治力施壓? 真是歷史的反諷! NO:2136_15 hi 於 2002/12/05 20:01 老蔣從來不控告新聞媒體 老蔣是真君子 擺明控制新聞自由 ㄚ扁則是偽君子 誓死維護新聞自由 結果是 第一個告新聞媒體的 第一個抄新聞媒體的 NO:2136_16 文又思 於 2002/12/05 20:07 奇怪,不管新聞怎麼亂寫總統都不能提出告訴嗎? NO:2136_17 威兒乾 於 2002/12/05 20:13
NO:2136_18 路邊社 於 2002/12/05 20:31 >老蔣從來不控告新聞媒體 因為老蔣是真君子 擺明控制新聞自由 NO:2136_19 Bill Wang 於 2002/12/05 20:32 <自由中國><九0年代><前進週刊>...只講實話就被抄/吃免錢飯, NO:2136_20 魚 於 2002/12/05 20:43 Bill Wang你好 |
hi 於 2002/12/05 21:23 | |
Re:勁爆報導::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踢爆又兼控告誹謗共匪時報 | |
陳師孟:有人盼中止偵辦劉泰英 《中時》的此一頭題,只援引「了解內情人士」的說法 金恆煒只看到媒體點燈 卻無視官放火 |
TR 於 2002/12/05 21:33 | |
Re:勁爆報導::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踢爆又兼控告誹謗共匪時報 | |
◎《宋楚瑜:總統告媒體「世界罕見」》 2002/12/05 15:45 宋楚瑜:總統告媒體「世界罕見」 《國際前鋒論壇報》(International Herald Tribune)的發行量雖然不大,祇有幾十萬份,但它在全世界100個國家左右流通;再加上《論壇報》的幕後老闆是《紐約時報》與《華盛頓郵報》,內容又是兩大報精華的集大成,不但新聞品質好,影響力也很大。 1995年,《論壇報》社論版上有篇文章中間,有一段很簡短的文字提到新加坡的「王朝政治」,就因為這句話,惹來李光耀、李顯龍父子以及吳作棟總理的聯名控告誹謗。 誹謗官司在短短幾個月後就做出判決,《論壇報》有罪,而且必須付出67萬8000美元的金錢損害賠償。更不可思議的是,一向在美國本土為新聞自由奮戰的《時報》老闆沙茲柏格與《郵報》老闆葛蘭姆,竟然在這場境外官司中,不但低頭認錯道歉,乖乖付出賠償金,甚至還在訴訟程序中放棄辯護的權利。 《泄密和誹謗案對言論的制約 》 節錄片段: 1979年,美國《進步》(Progressive)月刊準備刊登長篇獨家報導,內容是製造原子彈的技術和程序等秘密。美國政府告到聯邦法院,要求禁止這期刊物出版。聯邦法院裁決,媒體如果發表這種報導將會造成“立即的、重大的和不可挽回的損失”,因此下令禁止這期刊物出版。 現任以色列總理沙龍(A. Sharon)在擔任國防部長時曾告美國《時代》周刊誹謗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時代》周刊報導說,沙龍縱容部下在黎巴嫩屠殺平民。沙龍告《時代》周刊誹謗,索賠5千萬美元。沙龍在法庭提出了確鑿的“報導失實”和他的“名譽受損”的“證據”;但由於無法拿出《時代》周刊有事先誣陷誹謗他的“事實惡意”的證據,最後敗訴。雖然沙龍輸了官司,沒有獲得賠償,但由於該案為全球新聞界關注,追蹤報導,沙龍拿出了前兩個證據——報導失實、當事人名譽受損,而使《時代》周刊的新聞專業性和公正性受到損害。沙龍雖輸了官司,但贏了形象;而《時代》周刊則贏了官司,輸了信譽。 1994年我曾採訪《紐約時報》專欄作家安東尼.路易士(Anthony Lewis)。作為研究新聞自由的專家,路易士同時在哈佛大學和哥倫比亞大學的兩家法學院講授“憲法第一修正案”。他曾兩次獲得“普利策獎”都是因為報道新聞誹謗案。路易士還曾出版兩本研究新聞自由的專著——《不得立法》(Make No Law)和《迪德龍的勝訴》(Gideon’s Trumpet)。 即使是路易士這樣在美國被公認為捍衛新聞和言論自由的旗手性人物和權威,在接受我採訪時仍指出,對不認真核查事實、報導失實的媒體應給予某種懲罰,“我並不介意在合理的範圍內懲罰報紙的錯誤,諸如小額罰款;或不賠款,由法院裁決報道失實,以挽回當事人的名譽損失。”路易士雖讚成法院對失實報道給予小額罰款,但他堅決反對用巨額賠償來威脅報紙的生存,使他們不敢再報導官員和名人的丑聞,不願刊登調查性新聞。 路易士最捍衛言論自由,同時又對失實報道最嚴厲批評;他最主張新聞自由(政府不可設限),同時又最強調新聞自律(新聞真實和媒體專業化),認為這兩項缺一不可。 我們在談到沙龍告《時代》周刊一案時,他非常高興沙龍敗訴,認為不可用巨額索賠迫使媒體關門,但同時路易士也嚴詞批評《時代》周刊報導失實,沒有嚴肅、認真、專業化地對待新聞。 路易士認為,新聞不受任何限制,“會帶來一些劣質的報紙,像《明星報》(Star)、《問詢報》(Enquire)等”(指在美國超級市場出售的以名人花邊新聞為主的小報)。新聞在強調自由的同時,必須有責任意識。自由和責任兩者不可分割。 從美國媒體目前對言論自由的討論可以看出﹕對政府,要強調不可對言論和新聞設限,要保證新聞和言論獲得最大的自由;對新聞界自身,則強調新聞的責任和言論的底線。這兩個層次既不可混淆,更不可替代。對兩個層次的同時強調和重視,才可能營造出健康的新聞和言論環境。 |
machievelle 於 2002/12/05 21:38 | |
Re:勁爆報導::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踢爆又兼控告誹謗共匪時報 | |
大家不必對在兩蔣時代就被閻割的媒體有任何的期待 一個被閻割的媒體,不可能再發揮它原本應有的功能, 我們唯一能做的事,便是想辦法將它送終. 任何的期待及批判都是 不必要的. 大家努力將這些媒體消滅吧 |
Labyrinth 於 2002/12/06 02:46 | |
Re:勁爆報導::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踢爆又兼控告誹謗共匪時報 | |
其實包括在下的許多人曾設法要把「它」接回去, 不過,顯然有器官排斥現象,引發種種併發症,包括發高燒、囈語都來。 期待的確不必,批判還是要作,以找更多人來將它送終。 |
酥餅 於 2002/12/06 05:12 | |
Re:勁爆報導::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踢爆又兼控告誹謗共匪時報 | |
陳總統又不告中國時報了,老實說,令我失望。 |
fly 於 2002/12/06 05:44 | |
Re:勁爆報導::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踢爆又兼控告誹謗共匪時報 | |
中時總編黃清龍說 求證不易 媒體難為 這句話還真道盡了媒體的敷衍塞責 虛偽造假 未經證實的道聽途說本就不該登上媒體編成新聞 |
編輯室 於 2002/12/06 18:33 | |
Re:勁爆報導::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踢爆又兼控告誹謗共匪時報 | |
〔註:併欄〕 henryhsu 於 2002/12/06 11:11 記者犯法與庶民同罪! 欣聞陳水扁控告中國時報!! 記者要抹黑,要勒索,必然要製造假新聞,我們叫媒體恐怖,善良的老百姓要 2:謊稱自由民主國家沒有人告媒體,這是天大的謊言,在所有的民主國家 去年德國總理也怒告德國媒體,該媒體也賠錢道歉了事,理由真讓台灣人啼笑皆非
以前我們說: 現在我們要說:
NO:2146_1 台灣路人 於 2002/12/06 11:17 >>3:最可惡的是在統媒的刻意誤導之下 ,台灣的大法官做出錯誤的解釋 NO:2146_2 hi 於 2002/12/06 11:20 總統犯法與庶民不同罪 NO:2146_3 henryhsu 於 2002/12/06 11:31 台灣路人; NO:2146_4 yl 於 2002/12/06 12:00 Just like to ask one simple question: is this henryhsu the same as that henryhus? I am confused by the following 台灣路人; One sees both handles appearing in the same post! NO:2146_5 詹孟達 於 2002/12/06 12:23 人民要覺醒,不能讓記者當匪諜,闖總統官邸失風被捕無罪。 NO:2146_6 泛爛 於 2002/12/06 13:19
NO:2146_7 台灣路人 於 2002/12/06 17:21 美國基本上也是這樣子, |
天葬 於 2002/12/06 22:16 | |
Re:勁爆報導::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踢爆又兼控告誹謗共匪時報 | |
那群罵陳水扁的人可能失憶得很厲害,兩年多前宋A也告過自由時報! 為什麼我們偉大的宋A神長就不是打壓自由呢? CLICK |
nectar 於 2002/12/07 07: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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