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還是李慶安又來??妓者可以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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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影 於 2002/11/22 01:01 | |
證據?還是李慶安又來??妓者可以幫幫忙???? | |
2002.11.21 中時晚報 【部長緋聞疑雲】于白儂:錄音為證 李承鍊/台北報導
于白儂指出,曾小姐並非她的病人,而是在今年八月二十七日,自行打電話到全民廉政基金會辦公室,向她表示手中握有林陵三的不法證據,曾小姐先是指控林陵三住宅違建,接著才主動告知她與林陵三長達二十年的「畸戀」,兩人的婚外情關係延續至今年八月才告破裂,由於曾小姐指控的內容中,還涉及接受廠商性招待等醜聞,于白儂已將檢舉資料送交監察院調查中。 據這名在場的顏姓記者表示,依據其專業判斷,曾姓女子所陳述的內容很難令人不予置信。 據于白儂表示,林陵三在得知此事後,曾透過許多管道要求她及當事人封口,據曾小姐透露,她已寫好遺書,手上並握有與林偷情的衛生紙,以及林的身體特徵等證據,還有一些會讓林「很慘很慘」的東西。 據曾小姐向于白儂表示,她是早在七十一年,還就讀某專科學校時,因家貧下海當伴遊女郎,而在一次廠商安排的餐聚中,認識了當時在北市工務局任職的林陵三,當時林對她驚為天人,遂透過廠商安排,以每月一萬元代價,包養了曾小姐,包養費由廠商支付了二年。 據于白儂表示,曾小姐後來嫁為人婦,但仍與林暗通款曲,林陵三為了遮掩這段婚外情,平日謹慎,除了從不合照或寫信外,還要求曾小姐在電話聯絡時,以「003」代號自稱,後者起初以為是取「林陵三」的諧音,還芳心竊喜,直到偶然發現林的電話中竟然還有「001」、「002」的代號,才妒火中燒,出言威脅要抖出林的醜事,二人關係因此疏遠,曾小姐還一度僱徵信社跟蹤,以調查林的其他婚外情。 今年八月,曾小姐為取得證據,又將林誘出,二人赴石門的萊茵賓館偷情完後,曾小姐偷偷留下衛生紙,在回程時還意外被交警以其所駕為贓車而攔下,當時林嚇得落荒而逃,二人從此再未碰面,曾小姐為報復林在當上交通部長後將其一腳踢開,才出面向于白儂舉發,並同時將此事告知交通部某次長,消息因而傳開。 于白儂強調,她已善盡查證之責,向監察院檢舉內容也是林陵三涉及住宅違建、財產申報不實的行為,所有關於林陵三緋聞的部分,都是曾小姐親口說出,她都有錄音存證,不怕曾小姐對她提出誹謗告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fly 於 2002/11/22 01:11 | |
Re:證據?還是李慶安又來??妓者可以幫幫忙???? | |
是真是假不難查證 但是于白儂把諮商對象公開 把病人病例公開就已嚴重違反職業道德 |
花影 於 2002/11/22 01:11 | |
Re:證據?還是李慶安又來??妓者可以幫幫忙???? | |
2002.11.21 中時晚報 關鍵證據 于白儂:精液衛生紙 床笫錄音帶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本報社會組/專訪
據了解,今年八月份,曾小姐自稱曾與林陵三前往桃園石門的萊茵賓館偷情,當時曾小姐除了留下衛生紙外,還偷錄了一捲激情的錄音帶,內容中夾雜了許多粗魯的字眼,據曾小姐透露,那是林長久以來的特殊「癖好」。 據于白儂表示,自稱遭交通部長林陵三玩弄感情的曾小姐,是在今年八月底找上她,描述這段長達二十年的不倫之戀。由於關係到一名內閣官員名譽,于白儂謹慎處理,先後蒐集相關資料後認為可信度極高,已在上周向監察院提出檢舉。但事後高層「關切」動作不斷,全力阻止林陵三緋聞的爆發。 于白儂指出,今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她辦公室接到曾小姐打來的電話,先是指控現任交通部長林陵三涉及利益輸送,並利用特權在高雄市軍方禁建區、限建區蓋別墅自用,于白儂原認為只是一起挾怨報復的陳情案件,而不以為意。 但在九月間,曾小姐邀約于白儂面對面,除自曝已與林陵三交往二十年,且當場播放她與林陵三床笫之間的對話錄音帶後,于白儂才終於明白此事非同小可。曾小姐為了取信于白儂,甚至還一五一十說出林陵三性器官特徵、特殊性癖好,聽得于白儂目瞪口呆。 「我原以為曾小姐單身,長年苦候林陵三,不滿情緒爆發才找上我申冤,但後來才知道,曾小姐有先生、有小孩,家庭生活還相當幸福美滿」。會不會覺得背叛先生,面對于白儂這個問題,曾小姐只是苦著臉說,「我真的離不開林陵三」。 曾小姐雖詳細描述她與林陵三交往過程,但為了保護家人,相當排斥曝光。這個現象曾讓于白儂感到猶豫,擔心外界是否會質疑曾小姐為了錢才指控林陵三?曾小姐對此顯得相當不屑,她說,「林陵三不會給她錢,就算給,她也不會要」。 十一月一日上午,曾小姐又打電話給于白儂,泣訴林陵三如何強逼她封口,曾小姐說自己已經寫好遺書,也讓林陵三知道這件事。于白儂指出,其實自她接手處理曾小姐的案子後,就感到壓力不斷,高層多通「關切」電話不斷,希望整件事能就此打住。 于白儂表示,因事情牽涉政府官員,相當棘手,為求慎重,她已經向監察院提出檢舉,讓更有公信力的單位介入調查,以還原事情真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是于白儂與曾小姐今年十一月一日的電話交談內容摘要: 于:曾小姐……(支開工作人員)……喂!妳不要那麼難過,他雖然是個部長可是還是有權力去壓一條新聞,檢察官的情況就比較不一樣。 曾:所以現在他(指部長)的同事告訴我,如果我走出去,受傷害是我,不是他!對!對不是他!到時候死的絕對是我不是他……。 于:怎麼說? 曾:他的意思是說:他(指部長)可以編很多的話,他可以把媒體壓下來,到時候我的家人會受到很大的傷害,然後他還是在那裡(指官位不受影響),他的同事告訴我,這麼多年,我看到他的是他虛偽的一面,真正惡毒的一面我沒有我沒有看到,他的手段我沒有看到,他能夠升到那麼高,一定是其來有自,叫我不要那麼傻了,不要依賴輿論,所以這是我害怕的一點,我割捨不掉我的小孩……。 于:唉!可是我也是替你很不甘心啦,二個人……都那麼多年,妳也奉獻那麼多年……。 曾:可是我沒幫他什麼……(哭泣)……。 于:可是!妳跟了他也將近二十年了……。 曾:所以聽說有人在跟拍他跟空姐的時候……我滿難過的……可是有人說,這對他來說是不太可能……。 因為他說自己是個工作狂……再說他的朋友告訴我說他絕對不敢,更何況現在他是個部長,因為他還要走下去(往上升)……對! 于:妳想,他現在已經是個部長了,再升……他能升上什麼?院長嗎? 曾:我不曉得……可是他還是在往上爬……。 曾:所以……目前我的決定是……先過一陣子,我才會……。 于:不要緊,我們是尊重妳……。 曾:我的情緒一直是反反覆覆,一直在糾纏著我……。 于:可是妳不覺得他從一開始就對妳不公平嗎? 曾:對……。 于:從一開始他要妳打行動電話給他呀,不要出現電話號碼以003作為代號,可是到最後妳才發現有002、001的時候……。 曾:可是!我自己也走錯了(哭泣…)我不該結了婚還跟他在一起!這段感情就不應該再走下去……。 于:可能……妳跟她長存在一起產生依賴感……。 曾:沒有……我對他沒有那種感情……。 于:可是人相處久了……就會有感情在……。 曾:這就是到目前為止……我到底要的是什麼……。 于:安全感嗎? 曾:不!不不……那一天我姊姊告訴我……如果妳把他弄 下台妳高興嗎?然後……如果真的妳拿到他的錢妳會快樂嗎?對!這都不是我想要的,我真的不知道自己要什麼?我知道我不能再走下去了,我自己也很清楚!在這段時間我們沒有見面,對!…… 于:那他有沒有再打電話給妳? 曾:在和妳見過面以後……就是他從美國回來的時候,我跟他碰過一次面,我告訴他我手上有什麼!有什麼(證據……)。 于:阿……妳去驗DNA那些東西,全部都告訴他? 曾:對!我手上有什麼東西,有什麼東西……當然他聽了以後非常害怕……。 于:那這樣妳不很危險嗎? 曾:我想他不至於……因為我有告訴他我有寫遺囑……我們推估過他不敢,他也不敢動我……他也不知道他周遭的人有一些人知道!他就封我的口,教我不要跟別人說,但是我沒有跟他講,妳知道……。 于:妳說妳有跟一個次長講,是他交通部的次長嗎? 曾:對。 于:我想那如果次長要篡位,把這件事講出去那不就……。 曾:他沒有證據啦! 于:但是那個舔耳案沒證據,還不是講得到處都知道! 曾:那是他的事……我只要不打出面…那是你跟他的的事,那是你正副之間自己去吵……。 于:那時候,怎麼會去跟次長講這件事,你本來就認識(那個次長)……。 曾:那個時候……于小姐!妳有沒有注意到,我和妳碰面那段時間情緒很不穩定……是在那種情況,我去找他……。 于:那妳就主動跑去找他……。 曾:然後我就透過管道去查次長的手機,我就打電話給他,然後我們就碰面,就談這個問題……。 于:那妳這樣不是太冒險! 曾:是有點冒險!可是我知道他跟他的關係不好(正副部長)。 于:那個人(指次長)後來有沒有怎麼樣?曾:他一直要跟我拿證據,他說要拿給高層……可是我覺的當時我……其實我這個證據拿出來一定要很小心,第一要以不傷害我為原則,我到現在不敢拿出來的原因,是我很怕傷害到我自己,因為畢竟裡面有我的聲音,所以我才會這麼矛盾,我相信他(次長)也知道我住那裡!這個次長……因為他有送我回來過。 于:唉!他有送妳回來過……那妳自己包括妳的家人不就曝光了! 曾:他不知道我住幾樓、也不知道我住那幢……。 于:唉!那就好!那妳自己要注意妳自身的安全啦……。 曾:于小姐!我現在還是要告訴妳,我會把所有的證據都給妳! 于:我想妳在感情上還是有牽絆,如果沒有妳自己就不會那麼矛盾,可是妳自己要先釐清自己的牽絆是什麼? 曾:就像他的朋友,他的同事講的,我還是放不開……。 于:可是妳到底在等待什麼呢? 曾:我不知道!唉!我也知道他不可能給我什麼!以他的為人,他非常的吝嗇,而且!我曾問他說這樣多年走下來他一定對不起我!他說沒有!可是以女人的直覺,只要在接觸(指性行為)的那一剎那就可以查覺他有沒有對不起我…… 于:那結果呢? 曾:他否認……他當然否認……他那種人說難聽一點,他老婆捉到他怎麼樣?他都要否認了,他當然否認到底了!所以我現在就是……其實我跟他講了一句話……就是前幾天那個檢察官的事爆發出來以後,我有那種感覺,他會打那通電話給我,絕對其來有自,一定有原因的……。 于:有原因是什麼? 曾:我想他一定還有別人……但是他很厲害,不大好捉他,以我的經驗,他只要進信義官邸一定「有事」。他只要一個人回那邊一定「有事」,因為他不住那裡……他還是住他老家! 于:中和那裡? 曾:他中和還有違建妳知道? 于:他中和有二個房子……。 曾:不是……不只二個……他中和有四幢……。 于:可是他名下的……在他太太名下……其他我就沒辦法查了,他名下只有一幢……就是高雄那一幢。 曾:其他二幢也是他的啊!于:不是!是他太太名下……。 曾:景平路110巷那邊的,也是大違建。 于:也是他太太名下……。 曾:五樓也是違建,他那個違建,是什麼違建,五樓加蓋六樓在尤清那一任,曾經有給他打過,中間挖一個洞。 于:現在又補上去……。 曾:中間又補上去了,他非常囂張整幢樓蓋了三分之二,前面當花園後面當佛堂,還有二個房間,他現在官大沒有人敢動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花影 於 2002/11/22 01:15 | |
Re:證據?還是李慶安又來??妓者可以幫幫忙???? | |
fly網友 是真是假確實不難查 但是為何沒查清楚就任意報導那麼大篇幅????? 這些妓者到底居心何在???? 您從中屎晚報這幾篇報導看到證據??? 謝謝您 |
花影 於 2002/11/22 01:25 | |
Re:證據?還是李慶安又來??妓者可以幫幫忙???? | |
((((在場也有另名媒體記者可作證。 據這名在場的顏姓記者表示,依據其專業判斷,曾姓女子所陳述的內容很難令人不予信。 _)))) 據另外一名在場記者ㄉ專業判斷喔 請問一下這位妓者老兄或老姐專業???? 陳述粉難令你/妳不相信??? 那證據%? 我說妳/你欠我五百萬喔 專業??? ㄏ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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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兒乾 於 2002/11/22 01:29 | |
Re:證據?還是李慶安又來??妓者可以幫幫忙???? | |
花影兄: 又是不敢署名的本報記者, 政治炒作成面偏多, 不必多看! 2002.11.21 中時晚報 原來我只是003 曾小姐:擔心安全 寫好遺囑 本報記者/台北報導 2002.11.21 中時晚報 關鍵證據 于白儂:精液衛生紙 床笫錄音帶 |
恆愛台 於 2002/11/22 01:33 | |
Re:證據?還是李慶安又來??妓者可以幫幫忙???? | |
慘啦!∼∼∼有人認錯恩客嗎??? 萬一又舔挫耳朵怎麼辦??? 于小姐賠?還是曾小姐?專業妓者也要賠嗎? |
職業道德在哪裡 於 2002/11/22 01:42 | |
Re:證據?還是李慶安又來??妓者可以幫幫忙???? | |
哇 繼陳進興事件之後 於白農小姐又一巨著喔 不過 于小姐怎麼盡做這種事 職業道德顯然有嚴重瑕疵 這只說明台北市民更不能投她囉 不然她又恣意將市政當成她謀生的工具 |
fly 於 2002/11/22 02:49 | |
Re:證據?還是李慶安又來??妓者可以幫幫忙???? | |
人證 : 兩個當事者皆否認 物證 : 不是有錄音帶嗎 不是有殘留精液嗎 送檢方化驗不就清楚 選舉到了 候選人搶佔媒體不擇手段 而記者趁機危言聳聽 這叫各取所需 相濡以沫 化簡為繁 捨本逐末 小事化大 這本就是記者填版面的基本功課 不管結局如何 反正新聞也熱了幾天 又可藉機打擊政府威信 一兼二顧 摸蛤仔兼洗褲 媒體擺烏龍 又不必負任何責任 否則干涉新聞自由這頂帽子蓋下 誰消受得了 而讀者就是喜歡看八卦 看了罵 罵了還不是看 新聞炒熱了又可上電子媒體當來賓 一次NT$3000 你說記者多好當 讀者如果不提昇水準 媒體就會餵給讀者垃圾新聞 自由市場有需才有供 媒體還不是讀者給寵壞的 唉~~ 花了錢買報紙還可能被報老板笑是[盤子]呢 |
fly 於 2002/11/22 03:06 | |
Re:證據?還是李慶安又來??妓者可以幫幫忙???? | |
前些日子和某報社記者打牌 邊打牌邊開電視看新聞 突然 這位記者朋友喊暫停 跑到電視前專心盯著螢幕 然後就聽他電話打回報社 [報告組長 我XXX 某某路口發生車禍 我人在現場 現在情況很混亂 如果有進一步消息 我會繼續回報] 他掛完電話 坐回牌桌 又要我們繼續 看電視寫新聞 就是有這種記者 你說報紙值得看嗎 |
恆愛台 於 2002/11/22 03:30 | |
Re:證據?還是李慶安又來??妓者可以幫幫忙???? | |
哈哈哈∼∼∼fly兄........真是【傳奇新聞】!!! |
fly 於 2002/11/22 04:27 | |
Re:證據?還是李慶安又來??妓者可以幫幫忙???? | |
再說個我高雄市記者朋友(某報社)的豐功偉績(他親自向我臭屁的 還在線上姑隱其名) 他的媒體同業不知何事跟某交通警察槓上了 我朋友想調解 這位警察老兄硬是不賣帳 搞得我朋友也一肚子大便 此警察老兄下場當然粉慘 我的記者朋友還很臭屁的對我說 當個警察照子也不放亮點 搞不清楚狀況 這是他自找的 讓他學次乖 以後才能仕途順暢 如果說警察是有照流氓 記者真不知道該算是甚麼 |
大蕃薯 於 2002/11/22 07:17 | |
Re:證據?還是李慶安又來??妓者可以幫幫忙???? | |
這位于白濃不是也在選市議員 不會又拿這個來炒作話題 即使到時又是一莊李慶安案 在一些沒有理智又不衛生的泛爛選民裡 又是一個英雄 |
文貝 於 2002/11/22 08:49 | |
Re:證據?還是李慶安又來??妓者可以幫幫忙???? | |
這些人都是為了響應馬市長的高格調選風吧 這樣才上的了頭條新聞 一個公賣局前秘書 爆了一個全台灣有1憶多的假米酒 一個沒職業道德的心理醫生 隨便把病人的資料剪輯播出就叫做指控 兩個都是在選台北市議員 除了選市長的有新聞 市議員都沒得上新聞 不想點便宜又有效的方法怎麼行 |
太安 於 2002/11/22 12:39 | |
Re:證據?還是李慶安又來??妓者可以幫幫忙???? | |
私釀酒=假酒=毒酒? 被雙方否認,只有錄音帶的緋聞? 這種「新聞」可在CHINA晚報佔上兩天頭條,真是夠了。 |
記女 於 2002/11/22 13:36 | |
Re:證據?還是李慶安又來??妓者可以幫幫忙???? | |
那個於妓女並沒有心理醫生執照,是密醫啦! |
august0638 於 2002/11/22 16:58 | |
Re:證據?還是李慶安又來??妓者可以幫幫忙???? | |
先別說這件事是否真的確有其事 連行規都可以不顧 真的很爛 ****************************************** 中國輔導學會諮商專業倫理守則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壹、前言 中國輔導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係一專業輔導組織,旨在聚合有志從事輔導與諮商之專業人員,同心協力,共同為促進輔導學術研究及全面推廣輔導工作而努力,裨使全體國民均能覺察其個人之人性尊嚴、天賦潛能,及獨特人格,面對生活適應問題,充份發揮其天賦資源,創造健康而幸福的生活,進而促進人類及社會福祉。 鑑於本會會員遍及全國,其服務機構不同,社會角色各異,服務層面廣泛,而專業領域及理論導向亦不一致,會員影響所及既深且廣,不言而喻。這足以說明本會有必要制訂專業輔導工作,以表明本會對其會員專業行為及服務品質之期望。 本守則是根據倫理原則、社會規範,及法律規定,並參照國內外相關專業倫理規範,和國內實際情況所訂定,以澄清本會會員之專業及倫理責任,並做為輔導實務中之指南。凡本會會員,不論從事個別或團體輔導、諮商、心理治療,或其他助人工作,均應遵循本守則之規範,以發揮專業輔導與諮商及助人工作應有之功能。
貳、總則 確信輔導為教育整體之主要部份,其目的在協助個人達成完整人格之發展。 參、輔導人員的專業責任 會員之服務品質影響本會之發展及形象,故應重視個人之專業輔導工作,不斷充實輔導專業知能,以促進其專業成長,提昇服務品質,發揮輔導功能。 肆、當事人的基本權益 當事人的基本權益應予以尊重、維護和保障。 伍、諮商關係 應確認諮商關係為一特殊的專業關係,輔導員與當事人之間不得介入一般人際關係的名分或感情。 陸、諮商機密 諮商機密旨在保障當事人的隱私權,保護諮商員專業人格之完整,維護專業輔導工作的形象,並徵信於社會大眾。故本會會員應切實遵守諮商保密原則。 柒、團體輔導 組成團體以前,領導者應實施團員甄選,以維護全體團員之利益。 捌、測驗與評量 運用測驗及評量工具時,應具備適當的專業知識及經驗,並保持客觀的態度來解釋測驗,以幫助當事人對自己的思想、感受,及行為深入瞭解。 玖、研究與出版 本會鼓勵會員積極從事輔導學術研究,凡從事以「人」為研究對象之會員,應尊重「人」的基本權益,謹遵相關之專業倫理規範,並在研究問題、研究設計、及執行研究方面,均能符合道德原則,並保障研究對象人格之完整。 拾、諮詢服務 提供諮詢服務前,應與接受諮詢者就事情真相、主要問題,及預期目標,先達成一致的瞭解,然後再提供解決問題的方法和策略,並預測可能產生的結果。 拾壹、青少年輔導 輔導未成長之青少年時,遇有嚴重問題或做重要抉擇之情形,宜酌情徵得青少年之家長或合法監護人之同意,尊重其法定監護權。 拾貳、輔導員教育與督導 從事輔導員教育及訓練之本會會員,遇有教學、督導,及諮商角色衝突時,應以學員之最大利益為優先考慮,必要時,宜避免給學員諮商,將需要諮商之學員轉介給其他專業人員,以免影響正常教學及督導之功能,及公正、公平之評鑑原則。
-------------------------------------------------------------------------------- 中國輔導學會諮商專業倫理守則(90年版) -------------------------------------------------------------------------------- -------------------------------------------------------------------------------- 守則修訂說明
為規範本會會員諮商服務的專業行為,並保障諮商服務的專業品質,本會於民國七十八年初次公佈了會員倫理守則。鑑於社會環境的轉變及諮商師實際的需要,特將原倫理守則予以修訂。首先將主題改為「中國輔導學會諮商專業倫理守則」,並將「會員」改為「諮商師」,以便非會員諮商師也可藉供參考,而「諮商師」一詞亦用以泛稱包含諮商心理師、輔導教師及其他以諮商之專業技術來從事助人工作之專業人員。其次,把原倫理守則許多重覆之處刪除或歸類,並將所有條文重新予以調整,使之更有組織也更有系統。再其次,為便利諮商師查閱,予以分類編碼,並於各條文前加註小標題,使本守則更為簡明、完整而有系統。最後,為因應網路諮商的發展趨勢,本次修訂並新增「網路諮商」一章,以對此一發展中的諮商服務型態加以規範。
中國輔導學會諮商專業倫理守則
前言 中國輔導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係一教育性、科學性與專業性的組織,旨在聚合有志從事輔導、諮商與心理治療之專業人員,促進諮商學術研究,推展社會及各級學校之諮商工作、幫助社會大眾發展其潛能、創造健康幸福的生活、並促進國家社會及人類的福祉。 本守則旨在指明專業倫理係諮商工作之核心價值及諮商實務中相關倫理責任之內涵,並藉此告知所有會員、其所服務之當事人及社會大眾。本守則所揭示之倫理原則,本會會員均須一體遵守並落實於日常專業工作中。本守則亦為本會處理有關倫理申訴案件之基礎。
1. 總則
1.1. 諮商的目的: 諮商的主要目的在維護當事人的基本權益,並促進當事人及社會的福祉。 1.2. 認識倫理守則: 諮商師應確認其專業操守會影響本專業的聲譽及社會大眾的信任,自應謹言慎行,知悉並謹遵其專業倫理守則。 1.3. 專業責任: 諮商師應認清自己的專業、倫理及法律責任,以維護諮商服務的專業品質。 1.4. 與服務機構合作: 服務於學校或機構的諮商師應遵守學校或該機構的政策和規章,在不違反專業倫理的原則下,應表現高度的合作精神。 1.5. 責任衝突: 諮商師若與其服務之學校或機構之政策發生倫理責任衝突時,應表明自己須遵守專業倫理守則的責任,並設法尋求合理的解決。 1.6. 諮商師同仁: 若發現諮商師同仁有違反專業倫理的行為,應予以規勸,若規勸無效,應利用適當之管道予以矯正,以維護諮商專業之聲譽及當事人之權益。 1.7. 諮詢請益: 諮商師若對自己的倫理判斷存疑時,應就教諮商師同仁或諮商專家學者,共商解決之道。 1.8. 倫理委員會: 本會設有倫理委員會,以落實執行倫理守則,接受倫理問題之申訴,提供倫理疑難之諮詢,並處理違反諮商專業倫理守則之案件。諮商師應與倫理委員會密切合作。
2. 諮商關係
2.1. 當事人的福祉
2.1.1. 諮商關係的性質: 諮商師應確認其與當事人的關係是專業、倫理及契約關係,諮商師應善盡其因諮商關係而產生的專業、倫理及法律責任。 2.1.2. 諮商師的責任: 諮商師的首要責任是尊重當事人的人格尊嚴與潛能,並保障其權益,促進其福祉。 2.1.3. 成長與發展: 諮商師應鼓勵當事人自我成長與發展,避免其養成依賴諮商關係的習性。 2.1.4. 諮商計劃: 諮商師應根據當事人的需要、能力及身心狀況,與其共同研擬諮商計劃,討論並評估計劃的可行性及預期的效果,儘量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決定權,並為其最佳利益著想。 2.1.5. 利用環境資源: 當事人的問題多與其所處環境有關,諮商師應善用其環境資源,特別是家庭資源,協助其解決問題,並滿足其需要。 2.1.6. 價值影響: 諮商師應尊重當事人的價值觀,不應強為當事人做任何的決定,或強制其接受諮商師的價值觀。
2.2 當事人的權利
2.2.1.自主權: 諮商師應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決定權。 a. 諮商同意權: 當事人有接受或拒絕諮商的權利,諮商師在諮商前應告知諮商關係的性質、目的、過程、技術的運用、限制及損益等,以幫助當事人做決定。 b. 自由選擇權: 在個別或團體諮商關係中,當事人有選擇參與或拒絕參與諮商師所安排的技術演練或活動、退出或結束諮商的權利,諮商師不得予以強制。 c. 未成年當事人: 為未成年人諮商時,諮商師應以未成年當事人的最佳利益著想,並尊重父母或監護人的合法監護權,需要時,應徵求其同意。 d. 無能力做決定者: 若當事人因身心障礙而無能力做決定時,諮商師應以當事人最佳利益著想,並應尊重其合法監護人或第三責任者的意見。 2.2.2.公平待遇權 : 當事人有要求公平待遇的權利,諮商師實施諮商服務時,應尊重當事人的文化背景與個別差異, 不得因年齡、性別、種族、國籍、出生地、宗教信仰、政治立場、性別取向、生理殘障、語言、社經地位等因素而予以歧視。 2.2.3.受益權: 諮商師應為當事人的最佳利益著想, 提供當事人專業諮商服務, 維護其人格之尊嚴,並促進其健全人格之成長與發展。 (參看2.1) 2.2.4.免受傷害權: 諮商師應謹言慎行,避免對當事人造成傷害。 a. 覺知能力限制: 諮商師應知道自己的能力限制,不得接受超越個人專業能力的個案。 b. 覺察個人的需要: 諮商師應覺知自己的內在需要,不得利用當事人滿足個人的需要。 c. 覺知個人的價值觀: 諮商師應覺知自己的價值觀、信念、態度和行為,不得強制當事人接受諮商師的價值觀。(參看2.1.6) d. 雙重關係: 諮商師應儘可能避免與當事人有雙重關係,例如下述,但不止於此:親屬關係、社交關係、商業關係、親密的個人關係及性關係等,以免影響諮商師的客觀判斷,對當事人造成傷害。 e. 親密及性關係: 諮商師不可與當事人或與已結束諮商關係未超過兩年的當事人建立親密或性關係,以免造成當事人身心的傷害。諮商師若與已結束諮商關係兩年以上的當事人建立親密或性關係,必須證明此等關係不具剝削的特質,且非發展自諮商關係。 f. 團體諮商: 諮商師領導諮商團體時,應審慎甄選成員,以符合團體的性質、目的及成員的需要,並維護其他成員的權益。運用團體諮商技術及領導活動時,應考量自己的專業知能、技術及活動的危險性,做好適當的安全措施,以保護成員免受身心的傷害。 2.2.5. 要求忠誠權: 當事人有要求諮商師信守承諾的權利,諮商師應對當事人忠誠,信守承諾。 2.2.6. 隱私權: 當事人有天賦及受憲法保障的隱私權,諮商師應予尊重。
2.3. 諮商機密
2.3.1. 保密責任: 基於當事人的隱私權,當事人有權要求諮商師為其保密,諮商師也有責任為其保守諮商機密。 2.3.2. 預警責任: 當事人的行為若對其本人或第三者有嚴重危險時,諮商師有向其合法監護人或第三者預警的責任。 2.3.3. 保密的特殊情況:保密是諮商師工作的基本原則,但在以下的情況下則是涉及保密的特殊情況: a 隱私權為當事人所有,當事人有權親身或透過法律代表而決定放棄。 b.保密的例外:在涉及有緊急的危險性,危及當事人或其他第三者。 c.諮商師負有預警責任時。(參看2.3.2) d. 法律的規定。 e.當事人有致命危險的傳染疾病等。 f. 評估當事人有自殺危險時。 g. 當事人涉及刑案時等。 2.3.4. 當事人的最佳利益: 基於上述的保密限制,諮商師必須透露諮商資料時,應先考慮當事人的最佳利益,再提供相關的資料。 2.3.5. 非專業人員: 與諮商師共事的非專業人員,包括助理、雇員、實習學生及義工等,若有機會接觸諮商資料時,應告誡他們為當事人保密的責任。 2.3.6. 個案研究: 若為諮商師教育、訓練、研究或諮詢之需要,必須運用諮商資料時,諮商師應預先告知當事人,並徵得其同意。 2.3.7. 團體諮商: 領導諮商團體時,諮商師應告知成員保密的重要性及困難,隨時提醒成員保密的責任,並勸告成員為自己設定公開隱私的界線。 2.3.8. 家庭諮商: 實施家庭諮商時,諮商師有為家庭成員個人保密的責任,沒有該成員的許可,不可把其諮商資料告知其他家庭成員。 2.3.9. 未成年人諮商: 未成年人諮商時,諮商師亦應尊重其隱私權,並為其最佳利益著想,採取適當的保密措施。 2.3.10. 諮商資料保管: 諮商師應妥善保管諮商機密資料,包括諮商記錄、其它相關的書面資料、電腦處理的資料、 個別或團體錄音或錄影帶、及測驗資料等。 a. 諮商記錄: 未經當事人的同意,任何形式的諮商記錄不得外洩。 b. 本人查閱: 當事人本人有權查看其諮商記錄及測驗資料,諮商師不得拒絕,除非這些諮商資料可能對其產生誤導或不利的影響。 c. 合法監護人查看: 合法監護人或合法的第三責任者要求查看當事人的諮商資料時,諮商師應先瞭解其動機,評估當事人的最佳利益,並徵得當事人的同意。 d. 其他人士查看: 其他人包括導師、任課教師、行政人員等要求查看當事人的諮商資料時,諮商師應視具體情況及實際需要,為當事人的最佳利益著想,並須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後,審慎處理。 e. 諮商資料轉移: 未徵得當事人同意,諮商師不可轉移諮商資料給他人;經當事人同意時,諮商師應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進行諮商資料之轉移。 f. 研究需要: 若為研究之需要須參考當事人的諮商資料時,諮商師應為當事人的身份保密,並預先徵得其同意。 g. 演講或出版: 若發表演講、著作、文章、或研究報告需要利用當事人的諮商資料時,應先徵求其同意,並應讓當事人預閱稿件的內容,才可發表。 h. 討論與諮詢: 若為專業的目的,需要討論諮商的內容時,諮商師只能與本案有關的關係人討論。若為諮詢的目的,需要做口頭或書面報告時,應設法為當事人的身份保密,並避免涉及當事人的隱私。
2.4. 諮商收費
2.4.1.免費諮商: 服務於學校或機構的諮商師為本校學生或機構內人員諮商,乃係諮商師的份內事,不得另外收費。 2.4.2. 收費標準: 自行開業或服務於社區諮商中心的諮商師可以收費,但應訂定合理的收費標準。合理的收費標準應比照當地其他助人機構一般收費的情形而定,並應顧及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容有彈性的付費措施。 2.4.3. 預先聲明: 實施諮商前,諮商師應向當事人說明諮商專業服務的收費規定。 2.4.4. 收受饋贈: 諮商師應避免收受當事人饋贈的貴重禮物,以免混淆諮商關係或引發誤會及嫌疑。
2.5. 運用電腦及測驗資料
2.5.1.電腦科技的運用:在諮商過程中運用電腦科技時,諮商師應注意以下的事項﹕ a. 確知當事人是否有能力運用電腦化系統諮商。 b. 用電腦化系統諮商是否符合當事人的需要。 c. 當事人是否瞭解用電腦化系統諮商的目的及功能。 d. 追蹤當事人運用的情形,導正可能產生的誤解,找出不適當的運用方式,並評估其繼續使用的需要。 e. 向當事人說明電腦科技的限制,並提醒當事人審慎利用電腦科技所提供的資料。 2.5.2 .測驗資料的應用: 在諮商過程中運用測驗資料時,諮商師應注意﹕ a. 解釋測驗資料應力求客觀、正確及完整,並避免偏見和成見、誤解及不實的報導。 b. 審慎配合其它測驗結果及測驗以外的資料做解釋,避免以偏概全的錯誤。
2.6. 轉介與結束諮商
2.6.1. 轉介時機: 因故不能繼續給當事人諮商時,應予轉介。 a. 當事人自動要求結束諮商: 若當事人自動要求結束諮商,而諮商師研判其需要繼續諮商時,諮商師應協調其他輔助資源,予以轉介。 b. 專業知能限制: 若當事人的問題超越諮商師的專業能力,不能給予諮商時,應予轉介。(參看2.2.4.a) c. 雙重關係的介入: 若因雙重關係的介入而有影響諮商師的客觀判斷或對當事人有傷害之虞時,應予轉介。 2.6.2. 禁止遺棄: 諮商師不得假借任何藉口忽略或遺棄當事人而終止諮商,應為當事人安排其他管道,使能繼續尋求協助。 2.6.3. 轉介資源: 為便利轉介服務,諮商師應熟悉適當的轉介資源,協助當事人獲得其需要的幫助。 2.6.4. 結束諮商的時機: 在以下的情形下,諮商師可徵求當事人同意結束諮商﹕ a. 當事人不再受益時,可結束諮商。 b. 當事人不需要繼續諮商服務時,可結束諮商。 c. 諮商不符合當事人的需要和利益時,可結束諮商。 d. 當事人主動要求轉介時,無須繼續諮商。 e. 當事人不按規定付費或因服務機構的限制不准提供諮商服務時,可結束諮商。 f. 有傷害性雙重關係介入而不利諮商時,應停止諮商關係,並予轉介。
3. 諮商師的責任
3.1. 諮商師的專業責任
3.1.1.熟悉專業倫理守則:諮商師應熟悉其本職的專業倫理守則及行為規範。 3.1.2.專業知能:為有效提供諮商專業服務,諮商師應接受適當的諮商專業教育及訓練,具備最低限度的專業知能。 3.1.3.充實新知: 諮商師應不斷進修,充實專業知能,以促進其專業成長,提昇專業服務品質。 3.1.4.能力限制: 諮商師應覺知自己的專業知能限制,不得接受或處理超越個人專業知能的個案。(參看2.2.4.a) 3.1.5.專業領域: 從事不同專業領域的諮商師,應具備該專業所需要的專業知能、訓練、經驗和資格。 3.1.6.自我瞭解: 諮商師應對個人的身心狀況提高警覺,若發現自己身心狀況欠佳,則不宜從事諮商工作,以免對當事人造成傷害,必要時,應暫停諮商服務。 (參看2.2.4.b)
3.2. 諮商師的倫理及社會責任
3.2.1.提昇倫理意識與警覺: 諮商師應培養自己的倫理意識,提昇倫理警覺,並重視個人的專業操守,盡好自己的倫理及社會責任。 3.2.2.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諮商師的首要倫理責任,即在維護當事人的基本權益,並促進其福利。(參看2.1.2﹔2.2.1-2.2.6) 3.2.3 公開陳述:諮商師在公開陳述其專業資格與服務時應符合本倫理守則之要求。所謂公開陳述包括但不限於下述方式:付費或免費之廣告、手冊、印刷品、名錄、個人履歷表或資歷表、大眾媒體上之訪談或評論、在法律程序中的陳述、演講或公開演說、出版資料及網頁內容等。 a. 宣傳廣告: 以任何形式做諮商服務宣傳或廣告時,其內容應客觀正確,不得以不實的內容誤導 社會大眾。 b. 諮商師在委託他人為其專業工作、作品或活動促銷時,應擔負他人所作公開陳述之專業責任。 c. 諮商師若得知他人對自身工作做不正確之陳述時,應力求矯正該陳述。 d. 諮商師應避免不實之公開陳述,包括但不限於下述內容:1.所受之訓練、經驗或能力;2.學分;3.證照;4.所屬之機構或組織;5.所提供之專業服務;6.所提供專業服務之學理基礎或實施成效;7.收費標準;8.研究發表。 3.2.4.假公濟私:有自行開業的諮商師不得藉由其在所屬機構服務之便,為自己招攬當事人。 3.2.5.工作報告: 發表諮商工作報告時,諮商師應力求具體、客觀及正確,給人真實的印象。 3.2.6.避免歧視: 諮商師不得假借任何藉口歧視當事人、學生或被督導者。(參看2.2.2) 3.2.7.性騷擾: 諮商師不可對當事人做語言或行為的性騷擾,應切記自己的專業角色及身為諮商師的專業身份。(參看2.2.4.e) 3.2.8.媒體呈現: 諮商師透過媒體演說、示範、廣播、電視、錄影帶、印刷品、郵件、網路或其他媒體以提供正確之訊息,媒體從事諮商、諮詢、輔導或教育推廣工作時,應注意理論與實務的根據,符合諮商專業倫理規範,並慎防聽眾與觀眾可能產生的誤解。 3.2.9.圖利自己: 諮商師不得利用其專業地位,圖謀私利。 3.2.10.互相尊重: 諮商師應尊重同事的不同理念和立場,不得冒充其他同事的代言人。 3.2.11.合作精神: 諮商師應與其他助人者及專業人員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並表現高度的合作精神,尊重各人應遵循的專業倫理守則。 3.2.12.提高警覺: 服務於機構的諮商師,對雇主可能不利於諮商師倫理責任的言行、態度,或阻礙諮商效果的措施,提高警覺。
4. 諮詢
4.1. 諮詢的意義: 提供諮詢是鼓勵當事人自我指導、適應及成長的關係和過程。 4.2. 瞭解問題: 諮商師提供諮詢時,應設法對問題的界定、改變的目標及處理問題的預期結果與當事人達成清楚的瞭解。 4.3. 諮詢能力: 諮商師應確定自己有提供諮詢的能力,並知悉適當的轉介資源。(參看2.6.3) 4.4. 選擇諮詢對象: 為幫助當事人解決問題需要請教其他專業人員時,諮商師應審慎選擇提供諮詢的專業人員,並避免陷對方於利益衝突的情境或困境。 4.5. 保密: 在諮詢過程中所獲得的資料應予保密。(參看2.3.10. h) 4.6. 收費: 諮商師為所服務機構的人員提供諮詢時,不得另外收費或接受報酬。(參看2.4.1)
5. 測驗與評量
5.1. 專業知能: 諮商師實施或運用測驗於諮商時,應對該測驗及評量方法有適當的專業知能和訓練。 5.2. 知後同意權: 實施測驗或評量之前,諮商師應告知當事人測驗與評量的性質、目的及結果的運用,尊重其自主決定權。(參看2.2.1) 5.3. 當事人的福利: 測驗與評量的主要目的在促進當事人的福利,諮商師不得濫用測驗及評量的結果和解釋,並應尊重當事人知悉測驗與評量結果及解釋的權利。(參看1.1﹔2.3.10. b) 5.4. 測驗選擇及應用: 諮商師應審慎選用測驗與評量的工具,評估其信度、效度及實用性,並妥善解釋及應用測驗與評量的分數及結果,避免誤導。 5.5. 正確資訊: 說明測驗與評量工具技術時,諮商師應提供正確的訊息,避免導致誤解。(參看2.2.1. a) 5.6. 解釋結果: 解釋測驗及評量結果時,諮商師應考慮當事人的需要、理解能力及意見,並參考其他相關的資料,做客觀、正確和適當的解釋。(參看2.5.2. a. b) 5.7. 智慧財產權: 諮商師選用測驗及評量工具時,應尊重編製者的智慧財產權,並徵得其同意,以免違反著作權法。 5.8. 施測環境: 諮商師應注意施測環境,使符合標準化測驗的要求。若施測環境不佳、或受測者行為表現異常、或有違規事件發生,應在解釋測驗結果時註明,得視實際情況,對測驗結果之有效性做適當的評估。 5.9. 實施測驗: 測驗與評量工具若無自行施測或自行計分的設計,均應在施測者監督下實施。 5.10.電腦施測: 諮商師若利用電腦或電子科技施測,應確定其施測的功能及評量結果的正確性。(參看 2.5.1;2.5.2) 5.11. 報告結果: 撰寫測驗或評量結果報告時,諮商師須考慮當事人的個別差異、施測環境及參照常模等因素,並指出該測驗或評量工具的信度及效度的限制。 5.12. 測驗時效: 諮商師應避免選用已失時效之測驗及測驗資料,亦應防止他人使用。 5.13.測驗編製:諮商師在運用心理測驗及其他評量技術發展和進行研究時,應運用科學之程序與先進之專業知識進行測驗之設計、標準化、信效度考驗,以力求避免偏差,並提供完善的使用說明。
6. 研究與出版
6.1. 以人為研究對象: 諮商師若以人為研究對象,應尊重人的基本權益,遵守倫理、法律、服務機構之規定、及人類科學的標準,並注意研究對象的個別及文化差異。 6.2. 研究主持: 研究主持人應負起該研究所涉及的倫理責任,其他參與研究者,除分擔研究的倫理責任外,對其個人行為應負全責。 6.3. 行為規範: 諮商師應遵循做研究的倫理規範,若研究問題偏離研究倫理標準時,應特別注意防範研究對象的權益受損。 6.4. 安全措施: 諮商師應對研究對象的身心安全負責,在實驗研究過程中應先做好安全措施。(參看2.2.4. f) 6.5. 徵求同意 6.5.1自由決定:諮商師應尊重研究對象的自由決定權,事先應向研究對象說明研究的性質、目的、過程、方法與技術的運用、可能遭遇的困擾、保密原則及限制、以及諮商師及研究對象雙方的義務等。(參看2.2.1) 6.5.2主動參與: 參與研究以主動參與為原則,除非此研究必須有其參與才能完成,而此研究也確實對其有利而無害。 6.5.3缺乏判斷能力者: 研究對象缺乏判斷能力不能給予同意時,諮商師應盡力解釋使其瞭解,並徵求其合法監護人或第三責任者的同意。(參看2.2.1. c; 2.2.1d) 6.5.4退出參與: 研究對象有拒絕或退出參與研究的權利,諮商師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強制。(參看2.2.1.) 6.5.5隱瞞或欺騙: 諮商師不可用隱瞞或欺騙的方法對待研究對象,除非這種方法對預期的研究結果有必要,且無其他方法可以代替,但事後應向研究對象做適當的說明。 6.6. 解釋研究結果 6.6.1解釋蒐集的資料: 完成資料蒐集後,諮商師應向研究對象澄清研究的性質及資料的運用,不得延遲或隱瞞,以免引發誤解。 6.6.2解釋研究結果: 研究完成後,諮商師應向研究對象詳細解釋研究的結果,並應抱持客觀、正確及公正的態度,避免誤導。 6.6.3糾正錯誤: 發現研究結果有誤或對當事人不利時,諮商師應立即查察、糾正或消除不利現象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並應把實情告知研究對象。 6.6.4控制組的處理: 實驗研究需要控制組,實驗研究結束後,應對控制組的成員給予適當的處理。 6.7. 撰寫研究報告 6.7.1客觀正確: 撰寫研究報告時,諮商師應將研究設計、研究過程、研究結果及研究限制等做詳實、客觀及正確的說明和討論,不得有虛假不實的錯誤資料、偏見或成見。 6.7.2誠實報導: 發現研究結果對研究計劃、預期效果、實務工作、諮商理念、或投資利益有不符合或不利時,諮商師仍應照實陳述,不得隱瞞。 6.7.3保密: 諮商師撰寫報告時,應為研究對象的身份保密,若引用他人研究的資料時,亦應對其研究對象的身份保密。(參看2.3.1; 2.3.10. f) 6.8. 發表或出版: 6.8.1 尊重智慧財產權:發表或出版研究著作時,應注意出版法和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參看5.7) 6.8.2註明原著者: 發表之著作引用其他研究者或作者之言論或資料時,應註明原著者及資料的來源。 6.8.3二人以上合著: 發表或出版之研究報告或著作為二人以上合著,應以適當的方式註明其他作者,不得以自己個人的名義發表或出版。 6.8.4對著作有特殊貢獻者: 對所發表或出版之著作有特殊貢獻者,應以適當的方式給予鄭重而明確的聲明。 6.8.5利用學生的報告或論文: 所發表的文章或著作之主要內容係根據學生之研究報告或論文,應以該學生為主要作者。
7. 教學與督導
7.1. 專業倫理知能: 從事諮商師教育、訓練或督導之諮商師,應熟悉與本職相關的專業倫理,並提醒學生及被督導者應負的專業倫理責任。 7.2. 告知督導過程: 督導者應向被督導者說明督導的目的、過程、評鑑方式及標準,並於督導過程中給予定期的回饋及改進的建議。 7.3. 雙重關係: 諮商師教育者應清楚地界定其與學生及被督導者的專業及倫理關係,不得與學生或被督導者介入諮商關係,親密或性關係。(參看2.2.4.d; 2.2.4.e) 7.4. 督導實習: 督導學生實習時,督導者應具備督導的資格,善盡督導的責任,使被督導者獲得充分的實務準備訓練和經驗。 7.5. 連帶責任: 從事諮商師教育與督導者,應確實瞭解並評估學生的專業能力,是否能勝任諮商專業工作。 若因教學或督導之疏失而發生有受督導者不稱職或傷害當事人福祉之情事,諮商師教育與督導者應負連帶的倫理責任。 7.6. 人格陶冶: 諮商師教育者及督導者教學與提昇學生的專業知能外,更應注意學生的專業人格陶冶,並培養其敬業樂業的服務精神。 7.7. 專業倫理訓練: 從事諮商師教育者應給學生適當的倫理教育與訓練,提昇其倫理意識、警覺和責任感,並增強其倫理判斷的能力。 7.8. 理論與實務相結合: 諮商師教育者應提供學生多元化的諮商理念與技術,培養其邏輯思考、批判思考、比較及統整的能力,使其在諮商實務中知所選擇及應用。 7.9. 注意個別差異: 諮商師教育者及督導者應審慎評估學生的個別差異 、發展潛能及能力限制,予以適當的注意和關心,必要時應設法給予發展或補救的機會。 對不適任諮商專業工作者,應協助其重新考慮其學習及生計方向。 7.10.教育課程 7.10.1課程設計:應確保課程設計得當,得以提供適當理論,並符合執照、證書或該課程所宣稱目標之要求。 7.10.2正確描述:應提供新近且正確之課程描述,包括課程內容、進度、訓練宗旨與目標,以及相關之要求與評量標準,此等資料應為所有有興趣者可取得,以為修習課程之參考。 7.10.3評估回饋:在教學與督導關係中,諮商師應根據學生及被督導者在課程要求上之實際表現進行評估,並建立適當之程序,以提供回饋或改進學習之建議予學生和被督導者。
8. 網路諮商
8.1資格能力: 實施網路諮商之諮商師, 應具備諮商之專業能力以及實施網路諮商之特殊技巧與能力,除應熟悉電腦網路操作程序、 網路媒體的特性、網路上特定的人際關係與文化外,並具備多元文化諮商的能力。 8.2知後同意: 提供網路諮商時應進行適當之知後同意程序,提供當事人相關資訊。 8.2.1一般資訊: 應提供當事人有關諮商師的專業資格、收費方式、服務的方式與時間等資訊。 8.2.2網路諮商特性: 應提供有關網路諮商的特性與型態、資料保密的規定與程序, 以及服務功能的限制、何種問題不適於使用網路諮商等資訊。 8.2.3電腦網路的限制與顧慮:有關網路安全與技術的限制、網路資料保密的限制, 特別應對當事人加以說明。 8.2.4未成年當事人: 若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時,諮商師應考慮獲得其法定監護人的同意。 8.3網路安全: 實施網路諮商時,在網路通訊上, 應採必要的措施, 以利資料傳輸之安全性與避免他人之冒名頂替。如: 文件的加密, 使用確認彼此身分之特殊約定等。諮商師亦應在電腦網路之相關軟硬體設計與安全管理上力求對網路通與資料保存上之安全性。 8.4避免傷害: 諮商師敏察網路服務型態的限制, 避免因網路傳輸資訊之不足與失真而導致在診斷、評量、技術使用與處理策略上之失誤, 而造成當事人之傷害。 諮商師應善盡保密之責任, 但面臨當事人可能自我傷害, 傷害他人或涉及兒童虐待時, 諮商師應收集資訊, 評估狀況, 必要時應採取預警與舉發的行動。 8.5法律與倫理管轄權:在實施網路諮商與督導時, 應審閱諮商師、當事人及督導居住所在地之相關法律規定與倫理守則以避免違犯。 8.6轉介服務:諮商師應盡可能提供當事人其居住地附近之相關諮商專業機構與諮商師之資訊與危機處理電話, 以利當事人就近求助。網路諮商師應與當事人討論當諮商師不在線上時的因應方式,並考慮轉介鄰近諮商師之可能性。 8.7普及服務:網路諮商師應力求所有當事人均能得到所需之諮商服務, 除在提供電腦網路諮商服務時能在使用設計上盡量考慮不同當事人使用的方便性之外, 亦應盡可能提供其他型態與管道的諮商服務, 以供當事人選擇使用。
諮商專業倫理守則的修訂是專業發展的重要指標
◎有任何修正意見,請寄信給中國輔導學會倫理委員會王智弘老師:[email protected]◎ |
august0638 於 2002/11/22 17:10 | |
Re:證據?還是李慶安又來??妓者可以幫幫忙???? | |
于白儂 你有資格為人做諮商嗎 騙吃騙喝 不學無術 也只有東森等泛統媒體會沒事找她訪問 ******************************************* --------------------------------------------------------------------------------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臨床心理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臨床心理師證書者,得充臨床心理 師。 中華民國國民經諮商心理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諮商心理師證書者,得充諮商心理師。 本法所稱之心理師,指前二項之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 第二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臨床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 主修臨床心理,並經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臨床心理師考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諮商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 主修諮商心理,並經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諮商心理師考試。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四條 請領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第五條 非領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者,不得使用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之名稱。 第六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其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 一、曾受本法所定撤銷或廢止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處分者。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第 二 章 執業 第七條 心理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心理師應先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執業,接受二年以上臨床實務訓練。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補 發、換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第八條 心理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前項心理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照者,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者。 二、經廢止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者。 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第十條 心理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其 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心理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心理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第七條關於執業之規定。 心理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第十二條 心理師執業,應加入所在地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公會。 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第十三條 臨床心理師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之心理衡鑑。 二、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衡鑑。 三、心理發展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四、認知、情緒或行為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五、社會適應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六、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七、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治療。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臨床心理業務。 前項第六款與第七款之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照會或醫囑為之。 第十四條 諮商心理師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之心理衡鑑。 二、心理發展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三、認知、情緒或行為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四、社會適應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五、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諮商心理業務。 前項第五款之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照會或醫囑為之。 第十五條 心理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個案當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 二、執行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業務之情形及日期。 三、其他依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第十六條 心理師執行業務發現個案當事人疑似罹患精神官能症、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不全疾病時,應予轉診。 第十七條 心理師或其執業機構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個案當事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第十八條 心理師執行業務時,不得施行手術、電療、使用藥品或其他醫療行為。 第十九條 心理師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個案當事人福祉。 心理師執行業務時,應尊重個案當事人之文化背景,不得因其性別、族群、社經地位、職業、年齡、語言、宗教或出 生地不同而有差別待遇;並應取得個案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及告知其應有之權益。 諮商心理師得設立心理諮商所,執行諮商心理業務。 申請設立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之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應依第七條規定,經臨床實務訓練,並取得證明文件, 始得為之。 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設立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 開業執照。 心理治療所及心理諮商所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心理師,並對該所業務負督導責任。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負責心理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合於負責心理師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一個 月者,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第二十二條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原發給開業執照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非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不得使用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類似之名稱。 第二十三條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歇業、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之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核准變更登記。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第二十條第四項關於設立之規定。 第二十四條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應將其開業執照、收費標準及所屬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之臨床心理師證書、諮商心理師 證書,揭示於明顯處。 第二十五條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對於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六條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收取費用,應開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自立名目收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七條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之廣告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 三、業務項目。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之事項。 非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不得為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廣告。 第二十八條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心理師及其執業機構之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九條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設備、衛生、安 全、收費情形、作業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 第三十條 經主管機關依第十條規定認可之機構,設有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單位或部門者,準用本章之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 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 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第三十二條 心理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臨床心理師證書或諮 商心理師證書。 第三十三條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具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人員擅自執行臨床心理師業務或諮商心理師業務。 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第三十四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或未符合依第二十 條第五項所定之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四條規定或未符合依第二十條第五項所定之標準者,除 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者,處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改善或將超收部分退 還個案當事人;屆期未改善或退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 違反第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七條 心理師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七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一, 經依第三十一條或前條規定處罰者,對其執業機構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心理師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之負責心理師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時,應同時對該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予以停業 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第三十九條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廢止其負責心理師之臨床心理師證書或諮商心理師證書。 第四十條 心理師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臨床心理師證書或諮商心理師證書。 第四十一條 心理師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 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第四十二條 未取得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擅自執行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醫師或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機構於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指導下實習之 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大學以上醫事或心理相關系、科之學生。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臨床心理、諮商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之學生或自取得碩士以 上學位日起三年內之畢業生。 護理人員、職能治療師、職能治療生、社會工作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等依其專門職業法律規定執行業務,涉及 執行本法所定業務時,不視為違反前項規定。 從事心理輔導工作者,涉及執行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業務,不視為違反第一項規定。 第四十三條 臨床心理師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或諮商心理師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 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心理師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 械沒收之。 第四十四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於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處罰其負責心理師。 第四十五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或廢止 臨床心理師證書或諮商心理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第四十六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 五 章 公會 第四十七條 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四十八條 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全國聯合會。 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會址應設於各該公會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九條 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 第五十條 直轄市、縣(市)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由該轄區域內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各九人以上發起組織之; 其未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 第五十一條 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各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臨床心理師公會、諮商 心理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第五十二條 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 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 一、縣(市)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十五人。 二、直轄市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三、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四、各級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之理事名額不得超過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 五、各級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各級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應由理 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置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 集人。 第五十三條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四條 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直轄市、縣(市)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 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 直轄市、縣(市)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選派參加其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 第五十五條 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大會。 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其會員人 數比例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第五十六條 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 並分送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十七條 各級臨床心理師公會及諮商心理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及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 五、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七、會員應遵守之專業倫理規範與公約。 八、經費及會計。 九、章程之修改。 十、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第五十八條 直轄市、縣(市)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對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專業倫 理規範及決議,有遵守義務。 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專業倫理規範或其全國聯合會章程、決議者,人民團體主管機 關得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理事、監事。 四、限期整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第五十九條 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專業倫理規範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 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處分。 第 六 章 附則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臨床心理及諮商心理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章程;其執業 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第六十一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臨床心理師特種考試: 一、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臨床心理業務滿二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 二、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臨床心理業務滿一年,並具大學、獨立學院相關心理所、系、組碩士以上學 位。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諮商心理師特種考試: 一、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大專院校之輔導或諮商中心、社區性心理衛生中心從事諮商心理業務滿二年,並 具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資格。 二、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大專院校之輔導或諮商中心、社區性心理衛生中心從事諮商心理業務滿一年,並 具大學、獨立學院相關心理、諮商、輔導所、系、組碩士以上學位。 三、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政府立案有心理諮商或心理輔導業務之機構,從事諮商心理業務滿三年,並具大學、獨立學 院以上學校畢業資格。 前二項特種考試,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五年內舉辦三次。 大學或獨立學院臨床心理、諮商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之畢業生及符合第一項、第 二項規定資格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免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本法公布施行前,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臨床心理師考試及格者,得申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臨床 心理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 第六十二條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三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恆愛台 於 2002/11/22 23:37 | |
Re:證據?還是李慶安又來??妓者可以幫幫忙???? | |
林部長∼加油啦!∼ 這隻卡無肉e白斬雞,無一億可賠∼∼∼至少要牠吐個五百萬來給部長夫人【體貼】一下! ★曾女士丈夫專訪 于白儂:假冒的 (2002/11/22) |
hi 於 2002/11/23 09:47 | |
Re:證據?還是李慶安又來??妓者可以幫幫忙???? | |
林部長保留法律追訴權 于白濃已經告上法院 怎會差這麼多 既已進入司法 就讓司法解決 不用再胡扯 |
S.I. 於 2002/11/23 15:08 | |
Re:證據?還是李慶安又來??妓者可以幫幫忙???? | |
hi 網友 : 甚麼叫胡扯 ? 這個事件, 只有想遮掩統媒的惡形惡狀時, 才用的到胡扯兩字形容那些胡搞瞎搞的記者們吧 ! 請問統媒在報導時有沒有[未審先判] ? 有沒有不查證就報導 ? 有沒有在報導中夾帶人身攻擊 ? 拜託 ! 事件本身如何進展是一回事, 統媒惡形惡狀的流氓行逕, 又是另一回事 ! 你說別人胡扯, 那麼你現在又是在談那個問題 ? 此外, 統媒惡形惡狀的流氓行逕, 還無幸進入司法程序, 我們當然會繼續攻擊牠們無所不在, 無惡不作, 無法無天兼備的惡劣行徑. 也許有一天, 等時間成熟, 我們應該推動媒體法案, 讓言論自由不再是文化流氓的護身符. |
花影 於 2002/11/23 22:09 | |
Re:證據?還是李慶安又來??妓者可以幫幫忙???? | |
hi網友 是否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是一回事 如果進入司法程序就不能批判先前霉體沒證據確定前就亂報導 那台灣這些中國霉體不是更囂張了? 到底是誰在胡扯了??? 您眼睛要不要看清楚點???? 且若如您說林部長保留法律追訴權 于白儂雙方上告法院 那有連霉體亦告進去了??? 偶這欄主要就是哥安四聲這些在台中國霉體事實未明即大肆渲染 謝謝 請指教 不同意見儘管來 ㄏ 歡迎喔 也謝謝其他支持ㄉ網友 ㄏ |
romr romr 於 2002/11/23 23:06 | |
Re:證據?還是李慶安又來??妓者可以幫幫忙???? | |
就算一切都是真的...我很想問一下偉大的于立委 那...那個可憐的先生(曾小姐之夫),他...被曾小姐玩弄了二十多年, 妳為何不為那個真正可憐的先生想想呢???? ...最後深陷其境的竟是...諮商師.... 這叫諮商師?? |
love china 於 2002/11/24 01:15 | |
Re:證據?還是李慶安又來??妓者可以幫幫忙???? | |
要說婚外情........ 先揭蔣經國瘡疤吧 ! 蔣經國有幾個老婆也不影響施政.台灣人有幾個老婆統派屎尿一大堆. |
fly 於 2002/11/24 02:57 | |
Re:證據?還是李慶安又來??妓者可以幫幫忙???? | |
李濤 趙少康 黃義交 孫大千 鄭志龍 李慶華........族繁不及備載 |
林立 於 2002/11/24 13:42 | |
Re:證據?還是李慶安又來??妓者可以幫幫忙???? | |
國小造句 害˙˙˙˙˙ 你們一直踢這條狗hi牠媽很生氣 |
綠芽 於 2002/11/25 09:45 | |
Re:證據?還是李慶安又來??妓者可以幫幫忙???? | |
于白濃---閒閒沒代子捉蝨母相咬=李慶安的得意門塗 中x妓者----好事沒份.壞事全包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