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文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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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於 2002/11/20 19:52
貼文版規

貼文版規20021120版

本版專們針對媒體批判所成立的論壇,為使本版符合此一特性,茲理版規如下,凡不依照以
下規定者一律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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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轉貼文章必須署名並註明出處,同時須對觀轉貼文章提出100字以上個人意見。
3.禁止轉貼任何週刊之八卦報導。
4.禁止惡性謾罵攻擊(如:幹XX、肏XXXX......等3字經、5字經者)。
5.為避免版面欄位過度拉長,禁止署名超過6個字。
6.若故意冒用他人署名貼文者,本人將禁制其在本版的發言權。
7.冒用他人名義貼文,刑責自負。
8.一文多貼、重複貼文,一律刪除。
9.請勿在討論欄內貼一些單純聯絡感情、聊天打屁的貼文,聯絡感情、聊天打屁請至網友留
言欄。
10.請使用一個固定筆名,凡經常變換不同筆名者,版主考慮封鎖期發言IP。
11.相同議題,請盡量跟貼,為避免相同議題過度氾濫,版主會視情況併欄處理。

本欄不接受任何貼文
遭刪文者若要申訴,請在網友留言欄申訴


NO:1987_1
版主轉貼  於 2002/11/20 20:02
Re:貼文版規

chia-wen  於 2002/07/07 17:47

Re:網友留言 〈續1〉
掛在這個版上也有一年多的時間了
早期文章的點閱數大概跟現在國會版差不多
從改版看到炸版 看著這個園地的成長
雖然極少發言心中突然也有一種參與感
幾次想提筆都因自己的文筆不好而作罷
最近因為看到情緒性的開欄多了起來
忍不住想說說自己的看法
最早是想了解一下台獨人士的想法
所以就到外獨會去逛了逛 激烈的言語那裡不會少
不要笑我 陸大的欄還曾經是我每到必看的
無意間連到這來 發現這裡無義的叫罵少了有理的論述多了
與媒體對抗變成是我幾乎每天必到的地方
對這裡的印象是台灣優先
不管是統是獨都以台灣的利益為第一考量
也就因為如此 我這個被洗腦過的人也才比較容易接受新看法
我並不反對媒體有自己的政治立場
我在意的倒是不實假造和誇大的報導
可能是被炸後大家火氣大了
我比較擔心的是兩三句話就這個不愛台灣那個滾回中國
情緒一上來就跟外獨差不多了
並不是外獨版不好而是每個站有每個站的屬性
而且思考方向跟歧異度也有受限之虞
每次我將這個站推薦給朋友時
都要他們先看新聞追擊(最近欄開多了反而追的少)
看軍版大哥們如何反駁明日報的火箭炮
看看中時的不實外電報導
再看看記者報社對被質疑的反應態度
他們的詞窮與傲慢卻是傷害他們的最大利器
或許是他們長期的相應不理
有些人覺得累了
有些人覺得說了也沒用
但是在以小博大的情況下這些都是可預期的
而我們能影響的人卻會慢慢增加
如果我們自己先亂了陣腳 是不是會得不償失
大家為了這塊土地都急著想讓他變好
每隔一陣子就會有人要自掏腰包或是有新主意想擴大這裡的影響力
當作是慈善企業吧 想想門諾和慈濟作了多久才有今天的成績
五股陳的經濟專欄SIRIUS的各項討論(這兩位大哥最近有點上火)
阿加和沒水準的外電校稿Simon, fuckchina的經濟分析
胖胖腳的法律專長巴茲和阿撒不魯的深入淺出
阿路阿甘epee….. 許許多多族煩不及備載的好文
都是我學習的大好資料
站穩腳步每一擊都是重擊更可達到本版的目的
最後向每個在這版上耕耘的網友致敬加油


NO:1987_2
版主轉貼  於 2002/11/20 20:04
Re:貼文版規

網路犯罪 將加重民事刑罰自由時報2002.05.07

〔記者蘇永耀╱台北報導〕為建立資訊通訊安全的全民防護體系,行政院長游錫堃昨日主持國家資通安全會報,除確定下月初舉行的萬安演習將首度列入資通安全項目,政府也將投入與獎勵發展本土性的資通安全產業,避免受制他國,以維國家自主性。

 另為防範電腦駭客入侵,加強公務機關通報,國安局長蔡朝明在會中提議,除研擬通報獎勵辦法,並加強管制法源依據,法務部將在月底前提出「網路犯罪法草案」送至行政院,將加重民事刑罰,防止層出不窮的「網路跳板」犯罪,以有效打擊跨國性網路犯罪。

 昨日會報並提到考慮訂定監察法,規範查察民間機構的網路設施,以預防犯罪,唯這方面涉及侵害隱私權等問題,政府相關單位對此持審慎態度。

 游揆表示,近來發生盜賣電腦檔案資料、求職信病毒攻擊等事件,造成社會大眾對個人隱私資料安全保護產生疑慮,因此,各相關機關除應不斷提升防護技術外,更應強化內部資通安全控管機制,構築一個免於駭客威脅的資通安全環境,也增強民眾對網路交易的信心。

 而為強化網路交易安全,政府將推動「公開金鑰(PKI)」機制,未來例如網路報稅等,政府將依據電子簽章法等相關規定,設置「公鑰與私鑰」兩項交互認證的憑證系統,公鑰由政府機關掌管,私鑰歸個人保管;今年七月一日起自然人的金鑰將由內政部接管,並於明年起開始啟用。

 游揆昨日也要求加強投入與獎勵本土性的資通安全產業,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執行長、政務委員蔡清彥表示,由於這方面的產業目前多由外商公司經營,國內的公司較少,甚至只是代工階段,所以,有必要加強國內研發工作與自主性建立。


NO:1987_3
版主轉貼  於 2002/11/20 20:05
Re:貼文版規

標 題: [法律]網路犯罪相關條文規定 (轉載)
發信站: 輔仁大學美少女夢工場 BBS 站 (Tue Jun 1 10:27:02 1999)

1. 網路色情
法律規定:刑法 §235 及 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27、28法律內容:

§235: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片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罪金。

§27: 拍攝、製造未滿18歲之人為姦淫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它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8: 散布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它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三年以下有散徒刑,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包大人註:

在宿舍中, 大家用網芳很方便, 但密碼要設一設好嗎 ??


2. 販賣軍火
法律規定: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及 刑法 §153煸惑他人犯罪法律內容:

§153: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上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一、煸惑他人犯罪者。


3. 網路恐嚇
法律規定:刑法 §305 及 §346法律內容:

§305: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346: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4. 網路毀謗
法律條文:刑法 §310法律內容:

§310:意圖散布於眾,而指謫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大人註:
這個只要舉陳具體事實即可,前陣子有大學生在 BBS 及貼大字報罵老師,被判刑 10 個月;另外公然罵人是豬、狗...或其它字眼,都有可能因此觸法,請本站網友在發言時要三思而行, 別太衝動了...


5. 網路販賣大補帖
法律條文:著作權法 §87、91、93法律內容:

§87(2)、93: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擅自重製他人之著作權,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包大人註:
宿舍內或各系所電腦室、實驗室的電腦,如果上網路的話,也是幫幫忙,


6. 網路合成名人照片
法律條文:著作權法 §17、93 及 民法 §18、184法律內容:

§ 17:著作權人保有其著作之內容、形式及名目同一性之權利

§ 18: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由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184: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7. 刪改、竄改電腦記錄
法律條文:刑法 §210、211、220法律內容:

§210: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11: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20: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記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8. 電腦詐欺取財
法律條文:刑法 §339之1、339之2、339之3法律內容:

§339之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39之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39之3: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確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記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資料來源: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 大家參考看看


是否違反了上述的法律是由檢警單位來看,至於刑罰問題則是由法官依法律條文及事情事實來決定。為了不必要的麻煩,大家一定要仔細想想,不要為了一時之快而讓自己麻煩。切記切記 !!


NO:1987_11
台灣教授協會  於 2003/01/30 17:55
Re:貼文版規

本會接到許多有關遊行的電話,本會在此鄭重聲明,本會並未發起此次八吋晶圓之遊行,敬請版主作必要的更正,以正視聽,並告知是由何處得到此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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