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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於 2002/11/20 19: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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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文版規20021120版 本版專們針對媒體批判所成立的論壇,為使本版符合此一特性,茲理版規如下,凡不依照以 1.開欄、貼文 請明確針對媒體新聞。 本欄不接受任何貼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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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a-wen 於 2002/07/07 17:47 Re:網友留言 〈續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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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犯罪 將加重民事刑罰自由時報2002.05.07 〔記者蘇永耀╱台北報導〕為建立資訊通訊安全的全民防護體系,行政院長游錫堃昨日主持國家資通安全會報,除確定下月初舉行的萬安演習將首度列入資通安全項目,政府也將投入與獎勵發展本土性的資通安全產業,避免受制他國,以維國家自主性。 另為防範電腦駭客入侵,加強公務機關通報,國安局長蔡朝明在會中提議,除研擬通報獎勵辦法,並加強管制法源依據,法務部將在月底前提出「網路犯罪法草案」送至行政院,將加重民事刑罰,防止層出不窮的「網路跳板」犯罪,以有效打擊跨國性網路犯罪。 昨日會報並提到考慮訂定監察法,規範查察民間機構的網路設施,以預防犯罪,唯這方面涉及侵害隱私權等問題,政府相關單位對此持審慎態度。 游揆表示,近來發生盜賣電腦檔案資料、求職信病毒攻擊等事件,造成社會大眾對個人隱私資料安全保護產生疑慮,因此,各相關機關除應不斷提升防護技術外,更應強化內部資通安全控管機制,構築一個免於駭客威脅的資通安全環境,也增強民眾對網路交易的信心。 而為強化網路交易安全,政府將推動「公開金鑰(PKI)」機制,未來例如網路報稅等,政府將依據電子簽章法等相關規定,設置「公鑰與私鑰」兩項交互認證的憑證系統,公鑰由政府機關掌管,私鑰歸個人保管;今年七月一日起自然人的金鑰將由內政部接管,並於明年起開始啟用。 游揆昨日也要求加強投入與獎勵本土性的資通安全產業,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執行長、政務委員蔡清彥表示,由於這方面的產業目前多由外商公司經營,國內的公司較少,甚至只是代工階段,所以,有必要加強國內研發工作與自主性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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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法律]網路犯罪相關條文規定 (轉載) 發信站: 輔仁大學美少女夢工場 BBS 站 (Tue Jun 1 10:27:02 1999) 1. 網路色情 §235: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片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罪金。 §27: 拍攝、製造未滿18歲之人為姦淫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它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8: 散布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它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三年以下有散徒刑,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包大人註: 在宿舍中, 大家用網芳很方便, 但密碼要設一設好嗎 ??
§153: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上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一、煸惑他人犯罪者。
§305: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346: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10:意圖散布於眾,而指謫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大人註:
§87(2)、93: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擅自重製他人之著作權,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包大人註:
§ 17:著作權人保有其著作之內容、形式及名目同一性之權利 § 18: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由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184: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10: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11: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20: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記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339之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39之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39之3: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確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記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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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教授協會 於 2003/01/30 17:55 | |
Re:貼文版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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