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自由的界限何在?(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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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秀雄  於 2002/06/17 01:25
媒體自由的界限何在?(續)

媒體自由的界限何在?(續)
戴秀雄  於 2001/12/16 22:53

媒體內部資訊處理流程基本上就幾乎是管不到的,跟大家比較有關的是讀者投書都受言論自由的保障。

要注意的是,一篇記者的文章為例,其法律關係基本上不是公法的,而是私法性質的,也就是存在於這個記者與他所隸屬的媒體間。這個時候憲法上對言論自由各媒體自由的保障沒有辦法對於這樣子的私法關係直接發生效力,但是透過間接影響,也會影響到私法關係上法律的運用與詮釋。

從這一點來講,納莉颱風時有關於何榮幸事件,特別是報社可不可以透過編輯台對於記者所提出的報導做本質性的改動,以及究竟可不可以透過契約約定每一個記者文章的版權一律歸報社所有都是有問題的。這一點,無論是法律人或者是一般民眾都是值得深思的。

媒體將完成的資訊對外播送是最引起問題的地方。台灣的媒體在這方面不只經常罔顧受訪者的姓名、肖像權,也常常對對方的隱私及名譽在所不顧。

另外一種常見的情況就是,斷章取義扭曲事實。這些已經提及的狀況其實都算好對付,因為他們都是已經明顯超越了媒體自由的保障的範圍,基本上都是對人格權的侵害。

在台灣的問題,常是大部分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也不太喜歡打官司,最後等於縱容媒體越來越囂張。另一方面來說,往往都是社會名人才有錢、有能力和媒體打官司,所以應該也可以好好檢討一下對一般平民百姓在法律救濟上的協助。

這種單純的情形其實僅限於事實報導的部分,在新聞評論的部分除非運用非常尖銳的辱罵性字眼,否則很難被認為構成對人格權的侵害。而且評論代表真正的意見,正是言論自由和媒體自由保障的核心,就算被人濫用,只能以一種必要之惡來加以看待。

所以當從法律上來看對於媒體自由的規範,或者精確一點講,規範媒體從業人員的職業行為,是一種有意的放任。今天台灣媒體會如此糟糕,其實是媒體從業人員對於他們所享有的自由與特權的濫用。即使如此,還是不能因為他們的惡行而嘗試去對媒體自由進行進一步的限制,因為最後受傷害的將也會是民主制度下的社會與身為人民的我們自己。 PS. 這方面身為法律人,是頗有無力感的。

所以真正能夠對抗濫用媒體自由的惡質媒體人的,不外乎正是我們在這裡做的這種社會運動。也只有當整個社會的徹底覺醒的同時,我們才可能期待台灣的媒體的不再過度地濫用他們的自由,這當中,當然有待於大家對於媒體所作的錯事提高警覺,如果有機會,就讓問題進入司法程序,這樣一來同時可以對於社會大眾做法治教育,又可以讓媒體從業者知道無法無天的時代已經過去了。

至於依照我個人的觀察,台灣的媒體從業人員在不少方面都存在許多積非成是的觀念,這就留待有空再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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