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come_tw 於 2003/03/23 00:01
與 對抗平面媒體 有關 的法律 消費者保護法 宣導不用多 一次貼幾條。
一.消費者保護法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一日總統華總字𡛼義字第○一六五號令公布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 二 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四.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五.消費訴訟: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六.消費者保護團體: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七.定型化契約: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之用而單方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
八.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郵寄或其他遞送方式,而為商品買賣之交易型態。
九.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而發生之買
賣行為。
十.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
款時,交付標的物予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第 三 條 政府為達成本法目的,應實施下列措施,並應就與下列事項有關之法規及其執行情形,定期檢討、協調、改進之:
【一.維護商品或服務之品質與安全衛生。】
【二.防止商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其他權益。】
【三.確保商品或服務之標示,符合法令規定。】
四.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廣告,符合法令規定。
五.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度量衡,符合法令規定。
六.促進商品或服務維持合理價格。
七.促進商品之合理包裝。
【八.促進商品或服務之公平交易。】
【九.扶植、獎助消費者保護團體。】
十.協調處理消費爭議。
十一.推行消費者教育。
十二.辦理消費者諮詢服務。
【十三.其他依消費生活之發展所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政府為達成前項之目的,應制定相關法律。 】
宣導不用多 一次貼幾條。括號內可能有許多討論範圍喔。哼哼哼
這將納入轉貼 的範圍之內--哼哼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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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88_1
Allcome_tw 於 2003/03/24 01:30
Re:與 對抗平面媒體 有關 的法律 消費者保護法
第 三 條 政府為達成本法目的,應實施下列措施,並應就與下列事項有關之法規及其執行情形,定期檢討、協調、改進之:
一.維護商品或【服務之品質與安全衛生】。
【誤導 消費者 到不衛生的中國地方 明顯違法 】
二.防止商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其他權益。】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2003/2/12】
因應大陸廣州地區疑似非典型肺炎,不適應就醫,切勿迷信偏方延誤就醫時機 【2003/2/12】
據報載大陸廣州近日爆發肺炎流行,引發該地區台商恐慌,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已密切注意廣州地區之不明原因疫情,並呼籲民眾.............
中國時報聲稱,肺炎是謠言,謠言比肺炎更流行
http://tw.news.yahoo.com/2003/02/15/twoshore/infotimes/3813403.html
廣東謠言瀰漫 比肺炎更流行
(因為以上新聞 結果誤導 台灣消費者仍以為中國沒有疾病傳染,而入境中國,
中國時報間接謀殺 消費者,觸犯法律。)
SARS通報案例 8天20例
陳再晉分析,依照勤姓台商一家三口陸續發病的病程往前推估,大約可以算出SARS的潛伏期。他說,勤父是在 【二月廿一日到廿五日】 之間在海外,回國四天即出現不適症狀,致病原至少有四天的潛伏期。而勤母約在三月六日發病,因此勤子很可能是在勤母發病但尚未就醫前,即被勤母感染。
【明明知道 中國地區已有傳染病 ,而行政院二月十二日發佈新聞稿中國為疫區,但中國時報卻誤導 消費者 到不衛生的地方害 消費者 得肺炎。違反消保法第三條第二項之 損害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中國時報知法犯法,謀殺費者。】
三.確保商品或服務之標示,符合法令規定。
四.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廣告,符合法令規定。
五.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度量衡,符合法令規定。
六.促進商品或服務【維持合理價格。】
【 台灣日報、自由時報10 元 但中時、聯合報系比美國人還可惡,
欺負台灣消費者 每份竟然賣15元 貴百分之50%,奪取暴利比微軟還可怕,
獲利之豐厚比股票還好賺,嚴然是吸血鬼 根本違法。】
七.促進商品之合理包裝。
八.促進商品或服務之公平交易。
九.扶植、獎助消費者保護團體。
十.協調處理消費爭議。
十一.推行消費者教育。
十二.辦理消費者諮詢服務。
十三.其他依消費生活之發展所【【【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政府為達成前項之目的,應制定相關
法律。
第 四 條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聲明事項 : 以上 不代表 「媒抗網站」的立場 因本討論 還有許多細節需要求証。
回憶 中國時報因 國安局 洩密案 以 新聞自由 為利刃 評擊政府實行白色恐怖,
但中國時報 卻將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國民生命置於水深火熱之中,冷血至極
像地獄撒旦,操控輿論,玩弄社會公義,實為全球民主自由國家新聞界無恥之冠。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本人以憲法賦與的言論自由 開欄討論, 本討論如有不實資料 還請 中國時報人員派代表來此澄清,以免誤會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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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88_2
Allcome_tw 於 2003/03/24 01:39
Re:與 對抗平面媒體 有關 的法律 消費者保護法
【明明知道 中國地區已有傳染病 ,而行政院二月十二日發佈新聞稿中國為疫區,但中國時報卻誤導 消費者 到不衛生的地方害 消費者 得肺炎。違反消保法第三條第二項之 損害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中國時報知法犯法,謀殺費者。】
中國時報知法犯法,謀殺消費者。
歹勢,少打一「消」字,馬上補上。哼哼哼
其他法條請網友自行發揮 哼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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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88_3
過客 於 2003/03/31 01:26
Re:與 對抗平面媒體 有關 的法律 消費者保護法
有關規範平面媒體的法律,不知有哪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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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88_4
過客 於 2003/03/31 01:44
Re:與 對抗平面媒體 有關 的法律 消費者保護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P0050001
廣播電視法 (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 修正)
第 3 條
廣播、電視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以下簡稱新聞局) 。
電台主要設備及工程技術之審核,電波監理,頻率、呼號及電功率之使用與變更,電台執照之核發與換發,由交通部主管之。
前項主要設備,由交通部定之。
第 22 條
廣播、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
第 43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電視事業處五千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廣播事業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 經警告後不予改正,或在一年以內再有前條情形者。
二 播送節目或廣告,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一或第三十二條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一者。
三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者。
四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情節重大者。
五 未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準用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指定之時段播送節目、廣告者。
廣播、電視事業因播送節目或廣告受前項規定處分者,得停止該一節目或廣告之播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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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若再有電視節目或廣播電台評論「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請大家將錄影或錄音,向主管機關行政院新聞局檢舉;並敦促行政院新聞局善盡職責。
新聞局
地址:台北市天津街2號
電話:3356-8888
網址:http://www.gio.gov.tw/info/index_c.html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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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88_5
過客 於 2003/03/31 01:53
Re:與 對抗平面媒體 有關 的法律 消費者保護法
另外,有關於民法或刑法方面,
應有一堆有關毀謗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