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廣電法 The Broadcast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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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R  於 2003/04/20 05:57
加拿大廣電法 The Broadcast Act

為了最近的“媒體評鑑”,我將舊貼 強權侵蝕下媒體應有之內涵 裡的 加拿大廣電法中譯
如下,請版主併欄。

—必需由加拿大人擁有。

—加拿大傳播系統(CBS)必需維持並加強加拿大的國家身份與文化主權。

—CBS必需 :

〉維護、充實、加強加拿大的文化、政治、社會及經濟之結構。

〉在娛樂節目中表現加拿大的態度、意見、想法、價值與藝術創作,並以加拿大觀點

分析時事。

〉應服務所有年齡、性別及原住民文化。

〉CBS的每一項因素都應以適切的態度去創造並展現加拿大節目,並達其最大效用。

〉加拿大傳播組織﹙CBC﹚必需以加拿大人為主要並得以辨別。

〉CBC必需反映加拿大及其區域給全國及各區域的民眾。

〉CBC必需貢獻以分享其國家意識與身份。

不可想像吧 ﹗﹗

以上只是節錄。加拿大有警覺於此,因此開創出有別於、甚至﹙其實﹚優於美國的北美社

會。希望台灣不分族群,大家共同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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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舉例:欲連結本版第123題編號123_5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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