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SARS事件看阿扁政府的思維邏輯與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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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58 於 2003/04/25 10:50 | |
由SARS事件看阿扁政府的思維邏輯與方向 | |
SARS事件發生至今 有關SARS防疫與治療為專業中的專業層級的問題. 對此,我們沒意見只有信任專家(即使專家也會有誤判 或差錯,但至少準確度比外行高,闖的禍也小一點). 衛生署向行政院院提出各種防疫與隔絕傳染原措施 就此我也是大外行--不論醫療防疫或是政治這兩方面都是. (A).依專業角度-衛生署所提的措施行政院應照單全收 人生病可以由不同專科醫生會診做出對患者最有利的醫療方式 你認為為何有這種荒誕不經的措施呢??? 很簡易.
...///防疫視同作戰../// 我有意見!!!!! 應改為:...////防疫應視為反彈作戰../// |
台灣路人 於 2003/04/25 10:56 | |
Re:由SARS事件看阿扁政府的思維邏輯與方向 | |
>>衛生署向行政院院提出各種防疫與隔絕傳染原措施 >>竟遭行政院跨部會會議幾近否決似的七折八扣 請問是哪些建議被否決? |
a1358 於 2003/04/25 11:17 | |
Re:由SARS事件看阿扁政府的思維邏輯與方向 | |
回 路人; 看官們自行作作功課吧!! |
Stash 於 2003/04/25 11:22 | |
Re:由SARS事件看阿扁政府的思維邏輯與方向 | |
限制支那與支那香港特區人員進入我國的建議啊 支那香港特區不限制 支那也只限制所謂嚴重影響地區的所謂專業人士 想想過去幾週 多少case是因為這些四處流竄的支那人而導致的? |
台龍 於 2003/04/25 12:27 | |
Re:由SARS事件看阿扁政府的思維邏輯與方向 | |
如果縣市的衛生局連檢疫這麼基本的事要等中央的指示,才能做事。那要縣市長幹什麼?乾脆中央集權算了!阿扁可以把馬英九開除,反正馬英九什麼事都要阿扁負責。阿扁既然要負台灣是的市政,當然就可以選會替自己做事的人,這叫有責有權! 就像過客兄所說,替馬英九講話的網友真是放你他媽的大爛屁!而且會害死台北市人。沒把責任問題搞清楚,就永遠不能解決問題。 |
台灣路人 於 2003/04/25 12:37 | |
Re:由SARS事件看阿扁政府的思維邏輯與方向 | |
如果任何開欄的可以隨便丟一個所謂「衛生署向行政院院提出各種防疫與隔絕傳染原措施 竟遭行政院跨部會會議幾近否決似的七折八扣」然後叫別人去做功課找出來, 這跟統媒的作法有何不同? 開欄的朋友,嘿嘿,我說根本沒這回事。 不然請舉證證明說的事是真的。 |
a1358 於 2003/04/25 13:15 | |
Re:由SARS事件看阿扁政府的思維邏輯與方向 | |
事實上也沒甚麼功課!! 報紙內容看清楚一點即可. PS:沒替阿九講話,請詳看內容. |
恆愛台 於 2003/04/25 13:22 | |
Re:由SARS事件看阿扁政府的思維邏輯與方向 | |
午間新聞報導,東森.TV牛屎.中天.....【兩手策略】不停追蹤報導擴散新聞! 昨天操弄被隔離者的不滿!聳動被隔離者【激動?】的鏡頭,今天鎖定護士醫療人員【逃離?】鏡頭! 另外一手∼則追蹤和和平醫院有關的【阿貓阿狗】,一率是【傳播源】地向全國擴散....... 然後∼主播性奮高亢地閉著眼尖叫!.............幻想著【被SARS強姦】的快感!∼ 幻想內容如下: 糟糕!導播大聲說【主播小姐∼您怎麼連內褲都脫好了?】............ -------------------------------------------------------------------------------------- ★我只是察覺全台災情最【言重】地區在電視台主播台說............^+++++^ |
過客 於 2003/04/25 13:28 | |
Re:由SARS事件看阿扁政府的思維邏輯與方向 | |
我想,a1358開欄文章中之旨意, 主是末段所言, 主要是指: 最明顯的對映政策是: ----------------- 不過,當處事時,若只想討好每個人, 從陳水扁對媒體的態度轉度, |
台灣路人 於 2003/04/25 13:30 | |
Re:由SARS事件看阿扁政府的思維邏輯與方向 | |
>>報紙內容看清楚一點即可 對不起,我就是沒看到,既然是報紙有寫,麻煩提供出處,謝謝! |
Stash 於 2003/04/25 13:34 | |
Re:由SARS事件看阿扁政府的思維邏輯與方向 | |
台灣路人 別幼稚了 你寧可贏了口舌卻輸了性命? |
誠可 於 2003/04/25 13:40 | |
Re:由SARS事件看阿扁政府的思維邏輯與方向 | |
主題開錯了! 怎麼不評評腐爛中國政府的思維邏輯與方向?? 其實阿扁政府應該下令完全禁止疫區的人士來台. 雖不人道確有阻絕的效果. 我知道統派人士一定會雞雞歪歪. 與其事後到處抓雞瘟,還不如亡羊補牢. 我中國人的同事説中國懷疑SARS是美,日製造的. 這就是統派人士的技倆--亂栽贓.本文主題亦是. |
Stash 於 2003/04/25 13:46 | |
Re:由SARS事件看阿扁政府的思維邏輯與方向 | |
>>怎麼不評評腐爛中國政府的思維邏輯與方向?? 我們國人是支那的公民嗎? >>亂栽贓.本文主題亦是 看不懂 |
tunjen 於 2003/04/25 13:57 | |
Re:由SARS事件看阿扁政府的思維邏輯與方向 | |
中廣新聞網 2003-4-24 14:00 為了避免境外移入的感染者,衛生署今天向行政院建議,暫停所有民眾到大陸,香港,洽公旅遊,並且暫停大陸人士來台。李龍騰也表示,給台商兩個星期緩衝時間回台,但回台後必須先在機場,港口隔離觀察十天,緩衝期過後也都不能回國。這項建議必須等行政院跨部會討論,才能決定是否實施。(黃玉芳報導) |
台灣路人 於 2003/04/25 14:18 | |
Re:由SARS事件看阿扁政府的思維邏輯與方向 | |
開欄的說「阿扁政府的思維邏輯與方向 」, 現在政府的邏輯與方向就是「暫緩與隔離兩國的交流往來」。 開欄的指摘的關鍵是「衛生署向行政院院提出各種防疫與隔絕傳染原措施 竟遭行政院跨部會會議幾近否決似的七折八扣.」引出阿扁怕桶派反彈。 問題是: 1、根本就沒有所謂「衛生署向行政院院提出各種防疫與隔絕傳染原措施 2、禁絕兩國往來之事本來就是行政院跨部會的業務(不然要叫衛生署管入出境嗎),開欄的批評依專業角度-衛生署所提的措施行政院應照單全收或給予否決,絕不可以以跨部會會議名義七折八扣的施行.(何謂跨部會???--就是出事沒人負責,有功大家通通有獎的機制政策).完全是無的放矢的胡亂批評。 3、至於所謂(2)(3)(4)點的批評完全是引伸自莫須有的指責。 以上,難道開欄的沒有說明他引劇出處的義務嗎 Stash ,你要幫他四兩撥千斤,反正有事沒事就扣阿扁政府個帽子? |
tunjen 於 2003/04/25 14:19 | |
Re:由SARS事件看阿扁政府的思維邏輯與方向 | |
昨天衛署的建議 看來今天被陸委會打了一些折扣 以下新聞摘錄 防止SARS,局部限制大陸人士入境 在專業交流部分,如果來自疫情嚴重的香港、廣東、北京、山西或內蒙古,目前暫停來台,如果是來自廣西、湖南或四川等地,希望暫緩或延後,劉德勳說, 至於社會交流的部分,包括探親、探病和奔喪,如果是探親或探病,將會從嚴審核, 陸委會表示,SARS爆發流行之後,國人在入境部分,減少了百分之七十八,出境部分減少百分之三十八,陸委會呼籲國人,除非必要,儘量不要前往大陸地區, 至於國人如果在大陸或香港感染SARS,陸委會建議以就地醫療的方式比較適當,如果在大陸發病,會協調民間團體進行協助。而境外醫療的費用,可以持相關單據回台之後,向健保請求給付。 |
台灣路人 於 2003/04/25 14:32 | |
Re:由SARS事件看阿扁政府的思維邏輯與方向 | |
↑所以顯然是接受了衛生署的建議限制中國人入境, 所以扁政府的邏輯與思考方式正是開始關閉兩國的往來, 既然朝向關閉,請問扁政府的邏輯與思考方向並沒有錯。 |
台龍 於 2003/04/25 20:36 | |
Re:由SARS事件看阿扁政府的思維邏輯與方向 | |
建議台灣立即限制中國人入境,因為中國人要來台本來就不容易,所以還沒有什麼大問題。要限制台灣人從中國回來,才是真正的問題。除了人數太多,很難在機場留制以外,對於台灣人的公民權也應該要有考量。 我覺得阿扁處理這還相當不錯。台灣究竟不是像新嘉坡那種精英專制的政府,很難那麼強硬的。我認為這是民主進步的表現。民主政治本來就不會很有效率,太有效率的政府就離專制不遠了,諸位網友不可不察! |
司佳 於 2003/04/25 21:17 | |
Re:由SARS事件看阿扁政府的思維邏輯與方向 | |
誠可說: <<<<其實阿扁政府應該下令完全禁止疫區的人士來台. 雖不人道確有阻絕的效果.>>>> 我贊成〔阿扁政府應該下令完全禁止疫區的人士來台.〕,這不是〔不人道〕, 反之,扁政府不禁止疫區的人士來台,是對2千3百萬人〔不人道〕. |
台龍 於 2003/04/25 22:15 | |
Re:由SARS事件看阿扁政府的思維邏輯與方向 | |
司佳小姐, 禁止疫區的外籍人士來台,我完全同意。問題是疫區的本國人士。 |
判官 於 2003/04/25 22:26 | |
Re:由SARS事件看阿扁政府的思維邏輯與方向 | |
問題是疫區的本國人士 確實蠻棘手ㄉ~ |
瓠仔 於 2003/04/25 23:38 | |
Re:由SARS事件看阿扁政府的思維邏輯與方向 | |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第 192 條 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修正) 第 7 條 感染傳染病病原體之人及疑似感染傳染病之病人,均視同傳染病病人,適用本法之規定施行防治。 第 37 條 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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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dy 於 2003/04/26 00:03 | |
Re:由SARS事件看阿扁政府的思維邏輯與方向 | |
如果我是台滴 回來台灣,出了sars問題,有健保 在香港或大陸,出問題要自費,而且又貴的吐血 理所當然耳,再怎麼樣也要回台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