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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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客 於 2003/03/13 11:53 | |
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最近看了《國家安全法》 [註1],其第二條規定: 「第二條 人民集會、結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 我們知道民進黨於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成立 [註2],在其基本黨綱第一條主張:「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註3] 。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民進黨成立,二000年五月二十日成為台灣的執政黨,照理來說應無所謂「違法」的問題,那麼,究竟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呢?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立法院制定全文十條 全文請閱:http://www.a-gate.com/cga/law/012.html 註2: 註3: |
灌頂 於 2003/03/13 14:19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第二條 人民集會、結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 前項集會、結社,另以法律定之。
一塊餅叫什麼餅, 換什麼餡, 還不是那塊餅. 有分割ㄇ ^^ 沒有主張切掉一塊, 依法沒事. 主張把任何部分割掉, 依法就有問題. |
過客 於 2003/03/13 14:40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灌頂兄: 問題在於「國土」所指為何? |
過客 於 2003/03/13 14:45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以及所主張的「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之範圍為何? |
過客 於 2003/03/13 14:56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一九四七年制訂完成的《中華民國憲法》裡,沒有包含台灣(當時仍為日本領土),而且還包含蒙古(現今已為蒙古民主共和國)。 在一九九0年代修憲後,此部憲法裡增添有「自由地區」,然除去所謂「大陸地區」之外,只有「中國海南島」及金門、馬祖可適用。 |
灌頂 於 2003/03/13 15:00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問題在於「國土」所指為何? 呵呵這要看你是要啥答案囉?. (若要自慰式的答案, 則要看是官方版的哪一版? 還有, 是飯桶的哪一版? 每一版各擅勝場呀 ^^ ) 至於法律上的版本, 則有法院版 對 被告辯護人版, 自己看著辦ㄅ ^^ |
灌頂 於 2003/03/13 15:09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建州派申請設立社團受挫,據悉與上開法條有關. 設立建州社團法律上其實並非無解, 山不轉路轉而已. 只是還不見個影兒已然吵成一團, 如何能團結一致, 立了案也是枉然. 有容乃大, 我台灣派要成就非常事功, 還能逞意氣 分彼此嗎? ( 以上是有感而發, 若認為不對題, 請版主不必客氣 ) |
灌頂 於 2003/03/13 15:30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一九四七年制訂完成的《中華民國憲法》裡,沒有包含台灣(當時仍為日本領土),而且還包含蒙古(現今已為蒙古民主共和國)。 在一九九0年代修憲後,此部憲法裡增添有「自由地區」,然除去所謂「大陸地區」之外,只有「中國海南島」及金門、馬祖可適用。 所以說 『中華民國』 是個 粉 OPEN 的 概念, 人各一把號, 各吹各的調, 都有理, 也都沒理, 誰也不能服誰. 『中華民國』本身就是個不確定概念嘛, 『中華民國』連屬性都成謎, 遑論國土範圍. 這部憲法早該好好修了, 早修早好(最好嶄新來過). 否則愧對後世子孫. |
瓠仔 於 2003/03/13 16:10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12 月 25 日 公發布)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A0000001 第 4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 89 年 04 月 25 日 修正) 一部憲法, 各自表述. |
jumbo 於 2003/03/13 17:05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找到一些資料,給各位大大參考看看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12 月 25 日 公發布) 大法官會議解釋: 解 釋 文: 理 由 書: 大法官會議解釋: 國家安全法 (民國 85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修正) 中華民國刑法第 100 條相關判例 編據: 人民團體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民國 91 年 08 月 08 日 公發布) 集會遊行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修正) 解釋字號: 釋字 第 445 號 |
灌頂 於 2003/03/13 17:19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中華民國刑法第 100 條不是早已經廢了 ? > < 碰到這麼一部寶貝『憲法』, 『中華民國大法官會議』還能怎樣? 登天嗎? |
jumbo 於 2003/03/13 17:49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刑法一百條有修正,並沒有廢除。 修正前條文內容: 修正後條文內容: 由於舊條文只規定主觀不法構成要件,而對於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之行為則漏未規定,所以已經違反了罪刑法定主義之明確性原則,而且屬無效條款。如此嚴重違背罪刑法定原則之條款,統治者自可彈性用法,結合懲治叛亂條例嚴懲叛亂犯,以做為制壓政治言論與製造白色恐怖之利器。(刑法學者林山田教授的見解) |
過客 於 2003/03/13 19:39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那麼,很重要的一點:「國土範圍」仍是不可考。 這實在是太扯了。 如果國土範圍沒有明確規定,分裂國土之說何以介定? 還有一個因此衍生的問題: |
過客 於 2003/03/13 19:44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依一九四七年制訂通過之此部《中華民國憲法》,其當時之「依其固有之疆域」,包含現今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現今蒙古民主共和國,而未包含現今台、澎。 那麼台灣現今所有法律有關「國土」方面的規定,簡直是完全不適用於台灣了。 |
瓠仔 於 2003/03/13 22:54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領土範圍之界定」就是一個重大, 有關眾人的一個問題. 白話一點就是要大家把問題ㄑ一ㄠˊ好, 意見一致, 問題就沒有了. >>>也就是領土範圍之界定, 大家可以來說說看, 達成共識就可以. 以上可以這樣解釋嗎?? 哈哈哈, 跟本版版規第一條一樣, 大家可以來說說看, 達成共識就可以. 中華民國成立於1911年, 當時台、澎確實是已永久割讓給日本是日本領土, 並非中華民國原來有的疆域, 其原來有的疆域在大陸。台、澎是日本戰敗後, 中華民國後來有的疆域。但得到後來有的疆域卻失去原來有的疆域。 所以光依憲法的字面解釋, 台灣不是中華民國「固有之疆域」, 是完全不適用於台灣。>>>但可說是清朝之「固有之疆域」, 但那時割讓給日本了。 但不管固有或新有, 就是沒有美國。所以建州會有分裂國土之說。 |
瓠仔 於 2003/03/13 22:55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重貼, 麻煩刪掉上一封 大法官釋憲:「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 是不予解釋, 不是不可考。 那要先解釋什麼叫政治問題? 政治:有關眾人的事都是政治, 所以政治問題就是一個有關眾人的事的問題. 「領土範圍之界定」就是一個重大, 有關眾人的一個問題. 白話一點就是要大家把問題ㄑ一ㄠˊ好, 意見一致, 問題就沒有了. >>>也就是領土範圍之界定, 大家可以來說說看, 達成共識就可以. 以上可以這樣解釋嗎?? 哈哈哈, 跟本版版規第一條一樣, 大家可以來說說看, 達成共識就可以. 中華民國成立於1911年, 當時台、澎確實是已永久割讓給日本是日本領土, 並非中華民國原來有的疆域, 其原來有的疆域在大陸。台、澎是日本戰敗後, 中華民國後來有的疆域。但得到後來有的疆域卻失去原來有的疆域。 所以光依憲法的字面解釋, 台灣不是中華民國「固有之疆域」, 是完全不適用於台灣。>>>但可說是清朝之「固有之疆域」, 但那時割讓給日本了。 但不管固有或新有, 就是沒有美國。所以建州會有分裂國土之說。 |
過客 於 2003/03/14 02:33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如果「國土」無法明確,法律案如何依法判讀相關國土的案件呢? 瓠仔: 「依其固有之疆域」一詞,含有太多弊病,更不應因此接受「固有疆域」之一說。 |
過客 於 2003/03/14 02:40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還請具有法律背景的網友能提出見解。 |
過客 於 2003/03/14 03:35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jumbo: 您提供之資料實在很詳細,謝謝。 |
過客 於 2003/03/14 06:24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有關大法官會議解釋文「解釋字號: 釋字 第 445 號」, 其「解釋文」、「理由書」、「不同意見書」等全文, 可參考:http://www.lawformosa.com/lawdata/445.php |
過客 於 2003/03/14 07:21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8號的解釋文具有重大瑕疵. >>其所稱「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 試想:政治問題,本身即是「依法」的程序,領土範圍之界定能夠只經由「政治判斷或決定」即予界定嗎? 「領土範圍為何」更是適法性本身最基本所應具備的認知,如果「領土範圍為何」都無法確定,試問:法律規範本身究竟該及於何處? 若依「治權所及」為法律規範本身的適用範圍,那麼,「治權所不及」的領土,又有何強制性規範的能力? 而最大的弊病是:治權所及之領土範圍,由此自限不得主張獨立,而變成需與治權所不及的領土不得分離,自限於自己所不能控制的領土,否則是「分裂國土」? 天啊!全世界沒有一部憲法是愚昧至此的了。 |
瓠仔 於 2003/03/14 12:59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過客兄, 哈哈哈, 這部憲法本就無法規範, 人民無法適從, 我還用以上可以這樣解釋嗎?? 自己都解釋的心虛, 那能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 這部憲法就是在規範其「固有之疆域」, 也就是現在他「治權所不及」的那塊領土 。 台灣非其「固有之疆域」, 所以不在規範之內, 不然民進黨黨綱第一條主張:「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早就被拖出去斃掉了 。 不得主張獨立???此話何來?? 你沒看到都拿血統, 語言, 情感來說, 要是能拿法律來說, 依其慣性, 早就統統抓去關了, 乾脆拿橡皮嚓把「固有之疆域」改成「統統有之疆域」那大家就閉嘴了。 也就是說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國, 視其為叛亂團體, 所以才有大陸地區這個名稱, 都不是國那會說敵國。 真是關起門來喊到爽死了。 |
jumbo 於 2003/03/15 02:44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 個人認為除了政治因素之外,應該還涉及立法技術,所以會採概括規定,而不是列舉方式。但是五五憲草中對於中華民國領土卻是採列舉方式。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付託,遵照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之遺教,制茲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中華民國為三民主義共和國。 第二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三條 具有中華民國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四條 >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如果國內之政治環境達成共識,沒有釋憲機關無法解釋之道理。 >中共是否為敵國無從判別。 至於那些國家是不是我國之敵國,通常在法律上應該是不會直接列舉出來。但是刑法上對於敵國有做出定義,也就是於本國敵對的交戰國。 而另外也有些法律或命令可以看到敵國這個字眼,如下: 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 (民國 91 年 07 月 17 日 公發布) 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 (民國 88 年 05 月 17 日 公發布) 軍機種類範圍準則 (民國 85 年 05 月 25 日 修正) 戰時禁制品條例 (民國 44 年 06 月 03 日 公發布) 尤其是海上捕獲條例於第三條有直接用條文定義,應算是解釋條文,但也沒有指明是中國共產黨或是大陸地區或中國。 海上捕獲條例 (民國 44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 但由以下某些判例卻似乎可看出所謂敵國就是指當時的日本或中國共產黨組織及所統治的地區。偽軍應是指中國共產黨軍,『至偽軍軍官,係通謀敵國之叛徒』似乎可說明中共組織就是敵國。因此如果要用法律來解釋中國是不是敵國?答案應該是肯定的。(如果記得沒錯,日本是在民國34年無條件投降,所以35年開始的偽軍、敵軍或敵國應就是指中國共產黨組織,但也有可能是在判決或上訴抗日時期之案件) 1 裁判字號: 37 年 特覆 字第 2930 號 2 裁判字號: 37 年 特覆 字第 484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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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mbo 於 2003/03/15 02:47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以後如果有時間學到憲法甚至是研究的話,會將知道的再說明的更清楚。 |
jumbo 於 2003/03/15 03:10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另外法律上對於所謂『交戰』或『宣戰』也並沒有做出定義。 |
過客 於 2003/03/15 04:37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NO:441_22>> 中共是否為敵國無從判別。 至於那些國家是不是我國之敵國,通常在法律上應該是不會直接列舉出來。但是刑法上對於敵國有做出定義,也就是於本國敵對的交戰國。 有關於上述提到之『懲治漢奸條例』,似非現行法律。 (註:漢奸一詞只適用於漢人,而台灣的漢人只是相當少的一部份,甚至必須作血緣DNA追溯證明才可知)
如果不能,則台灣現今有關述及「敵國」的有效法律,豈非均無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它正是對台具有強烈敵意的國家)? 若是如此,則台灣應訂立適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判亂關係法律,以有效刑責規範台灣內部勾結中共敵台的中共同路人;此部份是台灣目前最大的內患危機,而全球各國恐怕都沒有像台灣這種具有明顯而嚴重危機的法律巨洞。 |
瓠仔 於 2003/03/15 12:54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jumbo兄, 請教一些見解上的問題! 第二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這跟我的概念相同, 主權在民, 也就是國家的形成要有人民, 權力也在人民. 政府是經由人民委託的一個機構, 政黨也是人民委託在政府裡執政. 這不能本末倒置, 政府擁有國家, 擁有人民, 甚至該政黨曾經執政過, 則其所有人民,國家都是他的. 國民黨雖然曾經在中國大陸執政過, 但既然他當初所創建的中華民國底下的人民已否決它, 不再讓它執政, 它就應已失去所有權力, 連帶著其中華民國也不應有效.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可是此全體國民已不要中華民國. 要請教的是中華民國, 國民黨有何權力去要回領土, 人民 ? 而且這樣就等於黨國大於人民, 只要曾經執政就擁有所有權, 不符主權在民, 它只是受人民委託阿! |
灌頂 於 2003/03/15 14:42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各位大大: 這問題 沒那麼複雜啦. 兼聽則明. 所謂 『固有』 就是 『當時原狀或當下現狀』 之意, 就是英文法律文獻用語很常見的『 AS IS 』. 它有個時點, 就是 法律行為 或 法律事實 發生 那一時刻為準, 是什麼現狀, 就以該現狀為準. 往後發生效力. 所以用 AS IT IS. 又如法拍屋點交的『現狀點交』是也一例( 點交當時是什麼樣子就以那個樣子為準.)
該條重點其實在下半句的變更程序(防止隨便增加或減少領土, 顯然外蒙古分離的傷口還在作痛). 至於制憲當時領土現狀如何? 五五憲草採用列舉式, 所以提供了明確的線索, 自己查找ㄅ反正台灣沒有在內就是. 五五憲法草案提出到1947年制定, 其實現狀沒什麼變化, 所以應以五五憲草列舉的範圍為憲法所稱的『固有疆域』 的範圍. 這個『固有疆域』範圍要擴大或減縮必須經憲法程序交由國民大會決議才能合憲生效.
固有 固有, 多少誤解假汝以行 , 說穿了實在是中文太差, 憲政也太差.
還有, 就法律位階言, 國際條約優於內國法律, 內國法律中, 憲法優先於法律, 法律優先於命令. 國安法的規定如果牴觸國際條約或憲法, 以應以國際條約及憲法為準. |
jumbo 於 2003/03/15 14:50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有關於上述提到之『懲治漢奸條例』,似非現行法律。 漢奸一詞只適用於漢人,而台灣的漢人只是相當少的一部份,甚至必須作血緣DNA追溯證明才可知。 刑法實務界與刑法學術界都會參與刑法之解釋。前者包括司法院之解釋例及最高法院之判例,因為憲法規定作成者有解釋權(憲78.171.173),其作出之解釋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稱為有權解釋。後者因無法律依據,純粹是學術上之研究,所以稱為無權解釋。 所以討論時不必拘泥於某些法律是否已不存在,或所謂漢人之定義到底符不符合現狀。不過也有後來之判例推翻之前之判例的例子,所以這些問題也許會在以後的大法官釋字或最高法院之判例被重新解釋或做出新定義,況且台灣人是不是漢人在實際社會中並沒有被廣泛討論,台灣人不是漢人之概念也尚未成民意主流。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12 月 25 日 公發布) >如果無法具體界定出何者為「國土領域」,則無法由此判別具有敵意之一方,是否為「敵對的它國」(敵國)了,如現今對台灣具有強烈敵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究竟是否可判別它是否為「敵對的它國」(敵國)? 如果依據34年至37年之判例內容及一些有關敵國之法律,個人是認為法律上已將中國視為敵國。而且在實際社會中,一般人也普遍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是我們的敵國。 |
瓠仔 於 2003/03/15 14:51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固有:原來就有的, 是我查國語詞典的, 不信可自己查. 例如: 孝順是我國固有的美德 哇咧! 上起國語課. |
jumbo 於 2003/03/15 14:52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請瓠仔兄不要說請教,小弟其實也是法律初學者,只是我知道的如果時間許多我就會說出自己的看法,而且也不見得是正確的看法。 >這跟我的概念相同, 主權在民, 也就是國家的形成要有人民, 權力也在人民. 政府是經由人民委託的一個機構, 政黨也是人民委託在政府裡執政. 沒錯,事實也是如此。只是個人認為在立法院的言論及通過之決議,有些已經不具有民意基礎,只因民意代表是被人民選出,所以許多民意代表會自許為民意。 >國民黨雖然曾經在中國大陸執政過, 但既然他當初所創建的中華民國底下的人民已否決它, 不再讓它執政, 它就應已失去所有權力, 連帶著其中華民國也不應有效. 中華民國不是國民黨的,也不是民進黨的,中華民國是台灣人的國家。我是認為不可因過去國民黨之獨裁及一黨專政就認為中華民國是國民黨的。現在的中華民國已經是民主國家,政黨交替現象也是憲法賦予人民之權利及保障。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12 月 25 日 公發布) 第 45 條 第 80 條 解釋字號: 釋字 第 468 號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 89 年 04 月 25 日 修正)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新 84.08.09 制定) (民國 84 年 08 月 09 日 公發布) 第 11 條 第 20 條 |
jumbo 於 2003/03/15 15:07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另外建國主張算不算是『分裂國土』,這還是須要集思廣益的探討。我認為這應該是在言論自由之範圍之內可得到解答,因為主張只是主觀不法構成要件,而非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但可能還是要看行為人『主張』之形態是否構成客觀構成要件及現行法律之規範為何。 有時間再上來討論。 |
瓠仔 於 2003/03/15 15:15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jumbo兄 我不是在問中華民國對台灣, 我是在問中華民國對中國大陸有何權力? 因為它並沒有所有權, 就像管家被踢出去, 豈可反過來說那房子是我的. 因為這是關鍵, 統派不放棄中華民國的關鍵. |
jumbo 於 2003/03/15 15:30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我不是在問中華民國對台灣, 我是在問中華民國對中國大陸有何權力? 因為它並沒有所有權, 就像管家被踢出去, 豈可反過來說那房子是我的. 這個問題很難回答,我也沒學過憲法。實際上是中華民國憲法對於中國根本就沒有統治權,但是憲法裡卻又有領土及省級之問題,在法理上到底中華民國憲法有沒有統治中國之效力,可能要請有學過憲法的人來說明。但總歸一句話,憲法還是必須重新制定。 |
jumbo 於 2003/03/15 15:33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實際上是中華民國憲法對於中國根本就沒有統治權 更正,應該是說中華民國憲法對於中國根本就沒有統治『力』,因為『統治權』已經涉及到憲法在法效力上的問題了。 |
過客 於 2003/03/15 17:12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jumbo兄: NO:441_28>>所以討論時不必拘泥於某些法律是否已不存在<< 判例基本上只是輔助法源,而非直接法源。 而且,當時的判例,是依當時的「現行法律」而行之判決,若現今已不存在,則依該法之判例,應屬自然失效。 |
灌頂 於 2003/03/15 17:34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過客 兄 我 NO:441_27 貼文是解答您的提問的, 請問有無解答您的問題? |
jumbo 於 2003/03/15 18:28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判例基本上只是輔助法源,而非直接法源。而且,當時的判例,是依當時的「現行法律」而行之判決,若現今已不存在,則依該法之判例,應屬自然失效。 判例並不是法源依據,它也只是依據憲法所產生之一種法律解釋,一種不成文法。只能說判例其一之功能就是蘊含某些法理及法律精神。雖然『懲治漢奸條例』早已不存在,而且我國也是採從新從輕主義,但在當時裁判期間『懲治漢奸條例』並未廢除,這些被告仍得面對法律之判決,除非說裁判後法律有變更者,才有可能使這些人犯或受刑人免其刑之執行。所以雖然現在已不存在『懲治漢奸條例』,但在當時之判決並不會因為現在『懲治漢奸條例』之早已廢除而使判決失效,也不會使現在所看到當時之判例失效。這些判例所夾帶著法律上之『敵國』可能指向當時之中國共產黨之表徵,也不會因此消失。這些解釋如果未經大法官釋字做出定義或新判例做出不同之見解時,小弟認為這些判例所要表達之敵國範圍依舊存在。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修正) |
jumbo 於 2003/03/15 18:48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再補充一點,即使當時『懲治漢奸條例』於裁判前後已廢止,仍得適用刑法,因為外患罪依舊存在,敵國之客觀要件也依舊存在。『懲治漢奸條例』只是刑法之特別法。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修正) 第 11 條 第 105 條 |
過客 於 2003/03/15 19:08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灌頂兄: 您在NO:441_27關於「固有」的解釋,實在回答得太好了。 個人亦認為《中華民國憲法》本身即不包含台、澎, 同時,台灣治權所及之地僅台、澎、金、馬, |
過客 於 2003/03/15 19:23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灌頂兄: 該怎麼說呢? 台、澎成為此部憲法的「固有」範圍之內, 而台灣卻事實上仍舊使用此部憲法, 所以, |
灌頂 於 2003/03/15 19:34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的確, 荒謬至極, 這是台灣現階段萬惡的根源, 真要大家都能好好生活, 全體人民好好認真務實的共同來修憲, 是最根本最起碼的. 務本, 也是正本清源嘛. 所以判定個人或政黨愛台灣不愛台灣很簡單, 只要問他願意不願意支持把憲法好好修一修, 馬上現出原形. 只聽其(愛台灣之)言還不夠, 更要觀其行, 不支持修憲的, 愛台灣都是假的. 破除所謂『固有領土』的歪理謊言, 正是台灣人民解除惡靈附身的起步. 偏愛哪一黨都無妨, 大家儘管愛其所愛, 但不能鞭策所屬政黨積極參與修憲, 就是誤人誤己, 對不起自己, 也對不起別人, 更對不起後世子孫. |
過客 於 2003/03/15 19:55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jumbo兄: NO:441_37>>所以雖然現在已不存在『懲治漢奸條例』,但在當時之判決並不會因為現在『懲治漢奸條例』之早已廢除而使判決失效,也不會使現在所看到當時之判例失效。這些判例所夾帶著法律上之『敵國』可能指向當時之中國共產黨之表徵,也不會因此消失。<< 也就是說: 由於『懲治漢奸條例』是屬於中華民國刑法相關的特別法,因此依特別法而判決之「敵國」適用性,在特別法廢除後回歸刑法仍適用。 所以關鍵點在於:特別法之基本法-《中華民國刑法》仍為現行法律之緣故。 是否如此? |
jumbo 於 2003/03/15 20:16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所以關鍵點在於:特別法之基本法-《中華民國刑法》仍為現行法律之緣故。 關鍵點並不是如此。特別法消失後,特別法之效力無法延續於普通法。但要注意的是通常特別法之規範法源依據為普通法,也就是通常特別法所規範之效力是由普通法延伸出來的,而『懲治漢奸條例』正是刑法之特別法,也是依據刑法而制定的。所以在於刑法分則本身即有規範『敵國』(外患罪),而且刑法上對於敵國之定義正是與本國敵對之交戰國。 |
Luke-Skywalker 於 2003/03/15 20:28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我問個笨問題 台灣建州運動組織的成員在本版開闢建州議題,已討論很長一段時間了,主張將台灣與美國合併,算不算是「分裂國土」? |
jumbo 於 2003/03/15 20:33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這應該是在憲法之言論自由範圍內,我是認為應該不算「分裂國土」,因為光是刑法100條之構成要素不單是只有主觀要素,還必須要有客觀要素才能構成該當。 |
瓠仔 於 2003/03/15 21:21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問個更笨的問題 「合併」會等於「分裂」嗎? 那不是相反詞? |
過客 於 2003/03/15 21:51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有關集會結社,及主張之言論自由 (摘錄於「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45號」理由書) 本於主權在民之理念,人民享有自由討論、充分表達意見之權利,方能探究事實,發見真理,並經由民主程序形成公意,制定政策或法律。 因此,表現自由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 國家所以保障人民之此項權利,乃以尊重個人獨立存在之尊嚴及自由活動之自主權為目的。 其中集會自由主要係人民以行動表現言論自由;至於講學、著作、出版自由係以言論或文字表達其意見,對於一般不易接近或使用媒體言論管道之人,集會自由係保障其公開表達意見之重要途徑。 茲就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所列各款情形,是否符合憲法意旨,分述之。 第一款:「違反第四條、第六條、第十條之規定者。」 按第四條規定「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所謂「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原係政治主張之一種,以之為不許可集會、遊行之要件,即係賦予主管機關審查言論本身的職權,直接限制表現自由之基本權。 雖然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惟政黨之組成為結社自由之保障範圍,且組織政黨既無須事前許可,須俟政黨成立後發生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經憲法法庭作成解散之判決後,始得禁止,現行法律亦未有事前禁止組成政黨之規定。 相關機關內政部以集會遊行法第四條與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上開規定相呼應云云,自非可採。 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第四條規定為不許可之要件,係授權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先就言論之內容為實質之審查。 關此,若申請人於申請書未依集會遊行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集會、遊行之目的為明確之記載,則主管機關固無從審查及此,至若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發見有此主張,依當時之事實狀態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之緊急必要,自得依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撤銷許可,而達禁止之目的;倘於申請集會、遊行之始,僅有此主張而於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並無明顯而立即危害之事實,即不予許可或逕行撤銷許可,則無異僅因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即禁止集會、遊行,不僅干預集會、遊行參與者之政治上意見表達之自由,且逾越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必要性。 ----------------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 ---------------- 因此,政治主張屬於言論自由範疇,只要「不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即屬合法。 |
過客 於 2003/03/15 22:03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 NO:441_44 Luke-Skywalker 於 2003/03/15 20:28 主張將台灣與美國合併,算不算是「分裂國土」? 依主張之性質, 從行為之性質, 以台灣治權所及領土而論, 也就是說,台灣竟被這部憲法自我設限, --除非修憲。 |
Luke-Skywalker 於 2003/03/15 22:13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如此看來,過去十餘年來的修憲,根本就是胡搞瞎搞 |
瓠仔 於 2003/03/15 22:22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過客兄, 明明台灣澎湖都不在中華民國憲法規範的固有領土內, 為什麼建國會變成了「分裂國土」? 怎麼分? |
瓠仔 於 2003/03/15 22:38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過客兄, 你應該說: 如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 要修憲將台灣澎湖納入其固有領土。 而不管是建州或與任一國統一,都變成了「合併國土」。也要修憲將台灣澎湖納入那一國。 反正台灣澎湖現在沒法管, 要怎樣都可以。 |
灌頂 於 2003/03/16 00:58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RE: Luke-Skywalker 兄 >>>>>>↑如此看來,過去十餘年來的修憲,根本就是胡搞瞎搞.... 各位, 不要忘了法律和醫學一樣, 是個專業喔, 尊重專業是求知起碼的態度. 修憲制憲是人民的權利, 在嚴謹的程序下完成的修憲, 怎麼會是胡搞瞎搞? 整個癈了重新來過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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瓠仔 於 2003/03/16 01:05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更正這句話: 而不管是建州或與任一國統一,都變成了「合併國土」。也要修憲將台灣澎湖納入那一國。 想想不對, 都已納入別國, 連憲法都不用了。 |
過客 於 2003/03/16 01:49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瓠仔: 按灌頂兄所言之「固有疆域」之客觀事實來看, 其次,在NO:441_48之所以稱: 「以台灣治權所及領土而論, 乃是源由於NO:441_40所言之「謊言虛構成的事實」上, 「台、澎成為此部憲法的「固有」範圍之內, 而台灣卻事實上仍舊使用此部憲法, --------- 不過個人如今回顧, --------- 而在達到具有強大民意之前, 所以,要在總統、立委選舉時, |
jumbo 於 2003/03/16 01:52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過客兄: >依主張之性質,以台灣現今使用的《中華民國憲法》來看,不管是建國(僅台澎金馬或僅台澎)或建州或與任一國統一,都變成了「分裂國土」。從行為之性質,政治主張,屬於言論自由範疇,只要「不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即屬合法。以台灣治權所及領土而論,不管是建國(僅台澎金馬或僅台澎)或建州或與任一國統一,都變成了「分裂國土」。也就是說,台灣竟被這部憲法自我設限,而不能自己決定前途走向。 您誤解釋字445之意思了,釋字445之目的在於改善當時(民87年初之前)之可能限制人民言論集會自由之機關的不當干涉,並說明當時之集會遊行法之部份條款違憲。現在之集會遊行法已因當時之445號改善許多。 解釋文重要內容: 1 2 3 (以上1∼3點) 所以現在新集會遊行法規範如下: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 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新條文 (已經不包括第四條,也就是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是可申請集會遊行的。第六條是關於集會遊行之場所不得過於靠近政府重要機關,機場,軍事要塞,外使館等地。而第十條是有關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之申請資格) 二 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新條文 (請與原條文做比較,重點在於『有事實足認為』及『之虞者』。原文之這些要件已經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也就是在行為人尚未做出明顯事實之前,執法者不得擅自推定行為人必定犯罪。) 三 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新條文 (理由與上一款一樣) 4 ↑因此現在新的集會遊行法中,第九條乃針對舊法之第九條做出改善,將『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二日前提出申請。』改為『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而且在第新法十二條中有規範: 相關條例: 第 4 條 第 6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第 12 條 |
過客 於 2003/03/16 01:52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jumbo: 您的見解,我瞭解了。 |
jumbo 於 2003/03/16 04:48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我覺得集會遊行法第11條一直在跟第4條衝突,看的有些霧煞煞。 但在解釋文理由書裡卻又認為『其中第一款所指同法第四條「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乃具有高度政治性之議題,其概念有欠明確。蓋以集會、遊行之方式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若未妨礙或侵犯他人之權利或自由,應為表現自由所保障之範圍。如果主張馬列式之共產主義,並欲以暴力推翻體制,以達到共產主義之目的而積極進行組織者,顯然已超越集會、遊行權利之內在限制,當可另立特別法予以規範。』 集會遊行法關於4及11可能有很大的爭議,要釐清這個問題可能必須先釐清憲法11及14條。 很累了,有時間再來研究此題目。 |
過客 於 2003/03/16 05:47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jumbo兄: NO:441_45>>這應該是在憲法之言論自由範圍內,我是認為應該不算「分裂國土」,因為光是刑法100條之構成要素不單是只有主觀要素,還必須要有客觀要素才能構成該當。<< 討論至此,事實上變成兩個不同領域: 一、國土界定問題: 二、主張合法問題: ------------------ 註: |
過客 於 2003/03/16 05:48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續上貼 末段所言,是屬於國際法之範疇了。 |
VOR 於 2003/03/16 12:12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這個議題或許對於喜歡討論法律理論的人很有意義, 就現實面而言,這個話題只是條死巷。 歷史早已證明,法律無法解決最嚴重的問題, 以法律解決統獨問題的夢想不可能成真。 至於中華民國憲法亂修已經是公開的秘密, |
jumbo 於 2003/03/16 15:54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就現實面而言,這個話題只是條死巷。 >以法律解決統獨問題的夢想不可能成真。 不認同。其實台灣一直在改變,而且在整體環境上的變化速度非常快。台灣到底在法理上究竟屬不屬於中國,是可以從國際法上來推論(雖然我不懂國際法),而且並非不可行(先不論理論上是否屬於中國)。但如果在法理上台灣獨立運動站不住腳,中國為何要如此懼怕台灣宣佈獨立? >歷史早已證明,法律無法解決最嚴重的問題,只有「人」才能突破困境。 「人」是最重要的,但法律中的主角不就是「人」嗎?因為「人」的善用工具而運用法律不正是「人」在運作嗎? |
VOR 於 2003/03/16 20:05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國際法是鬆散的慣例,且必須由真正的武力或政治影響力背後支持 才有價值。也就是說國際法背後的力量及意志才是重點。 中國不願台灣獨立有許多原因,不單是法理問題(如果法理有任何關係的話) >>另外如果因為法律之適用而宣佈獨立或更改國號 真要獨立建國的話,不用通過現行法律也行。沒有建國的意願, 統一亦然。只要人民願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或建立新中國, 其餘有關統獨施行的發言跟我提的觀點無關,不予置評。 >>「人」是最重要的,但法律中的主角不就是「人」嗎? 法律這麼有用的話,革命如何產生的﹖ 法律在和平時代自然有重大用處,但追根究底「人」才是重點, |
jumbo 於 2003/03/16 20:37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要看台灣往後這幾年的變化或發展才能知道真正的答案,現在大家都只是能討論而已。 >國際法是鬆散的慣例,且必須由真正的武力或政治影響力背後支持才有價值。也就是說國際法背後的力量及意志才是重點。 這一點,我可能可以接受,因為畢竟還不了解國際法到底有沒有約束力,又什麼是國際法。就如同看到美國如果執意要攻伊,聯合國也制止不了。 |
瓠仔 於 2003/03/16 22:34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這個問題弄反了, 不只中國不願台灣獨立, 是台灣內部有「人」不願台灣獨立. 台灣無論要正名, 修憲或制憲都要循法律途徑, 一切依法辦理. 所以才有這個討論. 現在要解決的是台灣內部問題. |
過客 於 2003/03/17 01:32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自由民主國家,指的是法治民主, 因此,身為該國人民都應該儘量地瞭解法律,以維自身權益。 政治含蓋所有層面的運作, 從法律瞭解政治, 如同昔日刑法一百條,造成當時許多人成為政治犯, 要解決問題,需當先找出「癥結」之處所在, |
灌頂 於 2003/03/19 12:02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恢復 若愚 的貼文] 用領土主權不能分割作為對指責台灣獨立的理由進而據以逼統,是牛頭不對馬嘴,搞錯題目也搞錯對象。 -------------------------------------------------------------------------------[看全文] 現代國家莫不奠基於此一政治學基本原理 : 主權在民,統治是源於被統治者的同意和授權 。
此外,住民自決更是國際公認的最基本人權。 因此,就台灣主權及統治權歸屬而言,中國再大也沒有台灣人民大 !
強求到竟然以武力逼統,徒令台灣人民反感,沒有好結果。
所謂領土主權不能分割...云云 是指沒有正當理由不得隨便分割而言。不過,當某地區的人民認為不希望被某國統治,當然可以依其意志拒絕授權或撤回其授權,另創新國家或併入另一國,此乃主權者正當行使其權利,所謂領土主權不能分割,自不適用。 用領土主權不能分割作為對指責台灣獨立的理由進而據以逼統,是牛頭不對馬嘴,搞錯題目也搞錯對象。 |
過客 於 2003/03/19 14:32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灌頂兄: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的憲法必須修正才行 |
台灣路人 於 2003/03/19 14:47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關鍵在釋字第445號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 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 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 意旨有違;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 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 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 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 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國安法以及人團法都只是因為還沒有人因該條規定受侵害提起釋憲,如果提釋憲,依大法官早就作出的釋字445解釋意旨,都是違憲的法律。 |
瓠仔 於 2003/03/19 14:48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灌頂兄, 這跟我在NO:441_26提到的意思相同, 只是不太確認正不正確. 不知有人持反對意見? 我是贊同. |
jumbo 於 2003/03/19 15:54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不知有沒有人對於集會遊行法(修正後)第4條及第11條第一項有什麼看法? 名 稱: 集會遊行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
jumbo 於 2003/03/19 15:55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更正,是第四條及第十一條第一款。 |
灌頂 於 2003/03/19 19:05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所謂領土主權不能分割...云云 是指沒有正當理由不得隨便分割而言。不過,當某地區的人民認為不希望被某國統治,當然可以依其意志拒絕授權或撤回其授權,另創新國家或併入另一國,此乃主權者正當行使其權利,所謂領土主權不能分割,自不適用。
住戶成立某大樓社區的管理委員會, 是授與管理權柄, 並不因而喪失所有權人的地位暨應有的權利. 只要改變主意, 也隨時可以把舊管理委員會廢棄打散, 重新來過. 國家也是一樣, 當舊體制的利害和人民的期望產生矛盾, 甚至背道而馳, 如蔣介石的黨國體制在台灣的作為, 人民當然可以隨時制定新憲法廢了這個體制, 成立新國家, 這, 也不過是另立新的社會契約( 新憲法 ) 罷了. 這是人民的基本人權, 聯合國國際人權公約第一條講的就是這個權利.
至於根據所謂『開羅宣言』 主張 台灣是中華民國的領土云云, 實在不堪一駁, 學者專家已論述盈庭, 茲不贅述. 有興趣自己找查. 何況就算依照『開羅宣言』就可以把台灣納入中華民國版圖, 中華民國也沒有依照其憲法履踐新增領土的程序, 程序既然不合法, 當然無法主張是其領土. 空言台灣是其『固有領土』是個自慰式的笑話, 依法依理都是行不通的. 白目而已. |
台灣路人 於 2003/03/20 10:21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修正後第四條的規定只是訓示規定, 也就是說說沒有法律效果, 原來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效果是違反第四條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但修正後已經沒有這樣的規定, 所以即使違反第四條,單純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依修正後第十一條規定主管機關仍須予以許可 |
過客 於 2003/03/20 10:32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所以,照理來說, 有關第四條規定單純的「共產主義及分裂國土」之政治主張等法律, 實應廢除. |
台灣路人 於 2003/03/20 12:56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沒錯,這裡給大家一個很好的反省空間:為何沒有廢除? 這就是因為桶派的實力不容輕忽, 即使大法官已經宣示對於政治性言論作這樣的限制違憲, 但還是立法機關要留一個第四條「以正法統」。 |
灌頂 於 2003/03/20 13:49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即使大法官已經宣示對於政治性言論作這樣的限制違憲, 但還是立法機關要留一個第四條「以正法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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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客 於 2003/03/20 14:41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灌頂兄: 最可怕的制約,還是在「國土範圍」的法律規定。 ------------- 所以,把現今用的它國憲法, 但這必須要以政治著手, 而政黨政治實力能獲得多少, |
灌頂 於 2003/03/20 16:30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粉有見地 |
台灣路人 於 2003/03/21 13:28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過客兄, 你在NO:441_77指的應該是NO:441_20講到釋字第328號的問題。 我想我這個法律人要說明一下, 大法官以政治問題不受理是沒有錯的。 所謂「政治問題不受理」是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基準。 也就是說當在權利分立的架構下,如果憲法明確的將某一種權力劃分給一個權力機關,司法 機關就要自制,不應介入審查。 憲法將固有疆域的認定權限之前劃分給國民大會,現在劃分給立法院(這種情形就算是所謂 政治問題),司法機關就不能受理界定固有疆域的問題,否則是破壞權力分立。 所以各位,中華民國要確定等於台灣最好的方式就是立法機關能由綠營佔大多數,得以通過 「固有疆域認定為台澎金馬」,說釋字328不對是有所誤會了。 |
過客 於 2003/03/21 13:52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台灣路人兄: 謝謝您的解析。 如此說來,有關「國土範圍」之界定, |
過客 於 2003/03/21 13:58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談到立法院, 不禁令人想起聽聞有某位女立委曾言「法律在立院修一修就好了嘛」之消息, 立法委員自己都不尊重所立之法,真是國家之一大患。 |
台灣路人 於 2003/03/21 13:58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過客兄, 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五項規定由全體立委四分之一提議,全體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四分之三決議並提經國大三分之二出席,四分之三複決。 以立院目前生態,估計無法通過。 |
台灣路人 於 2003/03/21 14:01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過客兄,其實更常見的是立委找幾個受害人開公聽會炒新聞, 罵「政府無能」,結果一看往往問題在於立院根本沒立法以致於行政機關無法可管。 誠所謂作賊喊捉賊! |
jumbo 於 2003/03/22 00:46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路人兄: >修正後第四條的規定只是訓示規定,也就是說說沒有法律效果。 第四條被歸類於訓示規定是因為此條文並沒有刑罰規範的關係嗎? |
過客 於 2003/03/22 00:47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台灣路人兄: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五項: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並提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複決同意,不得變更之。」 此部份應是屬於「國土變更」的程序。 然不知是否可以聲請立法院對「國土範圍」釋憲? |
過客 於 2003/03/22 00:53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立法院哪一批桶派的立委,真是國家之患. 當然需要正視的仍是其禍源-國親兩黨. 台灣的民主由於人民對法、政的認知不高, |
台灣路人 於 2003/03/24 10:33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訓示規定不限於行政法, 第四條之所以應該是訓示規定,是因為只有構成要件,沒有法律效果。 另外,過客兄,立法院如果作出國土領域範圍界定的決議,這不算釋憲,而是行使憲法給與國會界定領土範圍的權限,也就是從「領土變更權限」導出的權力,其程序恐怕也必須適用憲法規定的領土變更決議程序。 |
過客 於 2003/03/24 10:51 | |
Re:法律討論-建國主張算不算「分裂國土」? | |
台灣路人兄, 看來,國土範圍之釋憲, 只是,在現行憲法之國土範圍究竟指哪些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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