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駐英代表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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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專貝占  於 2003/02/13 18:49
台灣駐英代表失職

2003.01.16  中時晚報
做給自己看
施威全


英國酒商的「台灣廣告」事件,其廣告不折不扣符合英誹謗法對中傷的定義:「內容影響交易、生意或專業地位」、「降低在常人心中的地位」。且由於該中傷內容符合「長期形式」的定義,傳播形式是「大眾傳播」與「公眾展示」,這兩個條件加上去,酒商所犯不只是中傷,而是誹謗。

類似的官司,若索方是個人,賠償金額加上法律費用常以十萬英鎊為計。由於倫敦是個充滿國際遊客的世界城市,本案牽涉到所有的台灣產品,台商組織的求償金額可以從千萬英鎊起跳。這樣的官司一旦開打,作為世界第一大酒類供應者的帝亞吉歐股價一定劇變,也影響其集團的食品公司和連鎖超市。難怪該酒商「道歉誠意十足」兼「反應快速」。


但此巨案並沒在英國掀起波瀾。目前為止,除了與酒商交涉外,台灣官方的所有聲明都以國內民眾為對象而發出;英商的道歉也是:沒有公開地向英倫島上的視聽人承認他們犯錯,連其網頁上也沒任何聲明。酒商出錢準備的「台灣形象廣告」,看起來是台灣方面的自我宣傳,不含道歉啟事。

就英法而論,誹謗的澄清須有三要素:要讓原看到廣告的第三者看到,認錯要讓原第三者看到,以及名譽的回復要讓原第三者看到。如果該案就此告終,可說酒商的危機處理非常成功:把紛爭侷限在台灣島內,在主戰場(英國)上則盡量遮蓋。台灣官方的外交向來是作給國內看的,本案目前為止也是,更荒謬的是民眾看到台灣形象廣告初稿,就真認為已是外交勝利,可以到此為止了。


NO:227_1
灌頂  於 2003/02/13 22:03
Re:台灣駐英代表失職

我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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