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路犁--談台灣的國際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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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犁 於 2001/03/13 10:17 | |
答路犁--談台灣的國際法地位 | |
中國人(路犁轉貼) 於 2000年05月31日 18時26分 發表內容: 發言人:中國人, on Mon May 29/00 20:27:14 (Sub IP: 2.117) >既然談國際法,評國際法教授許\\\慶雄的文章,就不能挑你喜歡的評,而卻把一些重點故意給屏除掉 >>但是后面他的發言又不老實了,不尊重客觀現實了。 》你提的這些“客觀現實”都不能做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有力論据 的認知基礎上的。 即使我退一步,不提与中國建立外交關系的國家在中國的要求下都必需承認三段論。因為細心的台灣人發現了某些國家的措詞微妙。。。似乎 從中可以找到有對台灣有利的叙述措詞。 由于國際社會對〈中國〉的認知和對〈中國領土》的共同認知和中國人一致,中國是包括台灣和中國大陸的960万平方公里的中國,不是排除台 灣地區在外的,僅僅包括中國大陸的中國。這也是〈一個中國〉原則的含義。在中國領土范圍內,事實上存在兩個政府:〈中國人民共和國〉 和〈中華民國〉。他們都宣稱對中國拥有〈主權〉--控制和統辖全中國國家領土范圍內的最高權利。根据國際法,一個國家只能承認有一個合 法政府。除了這個唯一合法政府外,其他的政府--實際掌握權利组织机构,則或者被認為是交戰團体,或者被認為是地方政府。外國政府和中 國建交必需承認其中一個是合法政府,也只和同時只能和代表國家的唯一合法政府建立國家之間正式大使外交關系。〈中國人民共和國〉政府 實際控制著中國絕大部分領土,〈中華民國〉實際控制著台灣地區,占全中國一小部分。 和中國建立外交關系時,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至于建立外交關系的公報措詞,是次要的問題。上述事實 的本質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系,就不能和被認為是和唯一合法政府進行交戰的交戰團体或中國范圍內的地方政府建立國家外 交關系。因此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系的國家必需撤消他們原來在〈中華民國〉的大使,如果他們原來曾經和〈中華民國〉保持國 家外交關系的話。要想進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持正式外交關系,就必需遵守這一原則。 關系,但他們違反建立外交關系時的承诺,又和台灣的〈中華民國〉去建立所謂國家外交關系。這違反了國際法和大多數國際社會承認的〈一 個中國〉的中國領土認知原則。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就理所當然地和他們斷絕外交關系。 資格。這完全是國際社會對中國領土的共同認知和遵守國際法的缘故,也是基于事實--全部中國領土的絕大部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辖之 下的認知,不是中國在國際事務中表現出帝國主義態度逼迫別人承認,也不能解釋為是中國非正義和蓄意地對台灣進行《外交打壓》。倒是台 灣和部分國家建立和保持所謂〈外交關系〉的同時或之前,給予他們經濟援助的事實,被台灣內部抨擊為〈金錢外交〉。我并不打算評論。 〈中華民國〉把宣示的領土縮小為目前實際控制范圍內,是否能夠改變〈中華民國〉不為大多數國際社會國家承認為主權獨立國家的地位呢? 〈中華民國〉修改國號是否能夠改變〈中華民國〉不為大多數國際社會國家承認為主權獨立國家的地位呢? 呢? 在短期內改變沒有主權獨立國家地位的。我說的這個短期也可能意味著至少50年以上。原因并非中國的《外交打壓》,這只是現象,本質是國 際社會和中國人民對中國領土的認知。歸根結底是符合國際法上的人民自決權:「只有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人民,才有權決定這塊土地的命運 」。 的看法。歷史事實使得他們具有上述共同認識。而將來實際出現的歷史現實也要經過長期時間后,才可能改變人們已經存在的觀念。 您提出許\慶雄的觀點,我沒有批判。我想等我有時間再详細談。 至少我有理由不同意他的下面理論觀點。 人民共和國對台灣主權,承認台灣存在著有效統治的「事實上政府」,(註六)與台維持視同國家關係,出售武器及從事各種實質往來。 他在國際法論文中說〈目前國際社會即依此「不完全繼承原則」,否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主權,承認台灣存在著有效統治的「事實上政府 」,〉卻又使用了模糊語言。 和中國建立外交關系的160多個國家,既然和代表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立外交關系,就意味著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對全中 國領土包括台灣有合法統辖權利。既然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對全中國領土包括台灣有合法統辖權利,又如何否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 領土主張的正當性?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這個包括台灣地區的全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外,沒有人否認中國存在著〈中華民國〉這個「事 實上政府」,它實際統辖著台灣地區。但何謂〈唯一〉和〈合法〉?就是說在全中國領土上其他「事實上政府」不是非法的政府,就是地方的 政府。國際法教授許\慶雄如何自圓其說? 即使有他說的國際法上「不完全繼承」狀態之說。這种情況還是他本人說的,《中華民國》這個政權事實上統治著台灣地區,這個政權屬于中 國境內和中國政府處于交戰狀態的交戰團体或地方政府的性質。至于他說的外國〈與台維持視同國家關係〉。他寫的是國際法論文,又使用非 法律能明确定義的〈實質性往來〉的模糊語言,又用明确語言說了出售武器。他就自己給〈與台維持視同國家關係〉下了定義。 如果是指与台灣從事經濟贸易往來,則并不為中國政府所反對。因為沒有獨立國家地位的台灣地區同樣可以和外國進行經濟贸易往來。 外國向台灣出售武器則完全是違反國際法和建立外交關系的准則。因為向与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對抗的,處于戰爭狀態的地方政府或交戰團体出 售武器,意味著意圖反對或推翻對方國家的合法政府,或者支持分裂對方的國家。這是一种國家和國家之間的敵對態度,這与建立正常國家外 交關系的宗旨完全背离。這种情況是帝國主義干涉中國內政的表現,是敵視中國的表現。這种情況輕則嚴重惡化國家關系,影響國家之間正常 往來,威脅世界和平。重則完全可以為中國政府視為類似戰爭挑衅,中國政府可以也完全應該采取任何手段擊敗敵對國家颠覆中國政府和分裂 中國國家領土的企圖,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分裂狀態,于是乎就冒冒險,捣捣亂,賺賺黑心錢。 虚,仍旧不敢正式宣布支持台灣有〈獨立主權國家〉地位。 他們這种鬼把戲,可以作為他們正式宣布支持台灣有〈獨立主權國家〉地位的宣言用么\?有人愿意相信這也可以成為〈中華民國〉具有獨立主 權國家的〈法理〉依据,那只好隨他去。這种〈法理〉到底是什么\法理呢?是國際公法么\?這只是帝國主義逻辑的〈法理〉,不是國際公法。 國際公法可不是為侵略颠覆伎倆找借口的。
回信發言人:路犁, on Mon May 29/00 23:20:55 (Sub IP: 0.20) 1.你把中華人民共何國的領土主張得到與之建交的國家(不管是160多國或200多國)的承認當作是符合於國際法的法理依據,因而就認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中華民國(台灣)就不是國家,是這樣的嗎? 其實這出現了一個相當嚴重的誤區 因為──也只是因為──,今天如果美國說夏威夷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絕對在國際法上有效,因為夏威夷是在美國的統治之下,美國願意夏威夷屬於中國,當然會產生國際法效果. 但是,今天美國並沒有統治台灣,他根本沒有資格說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同理,所有其他並未統治著台灣的國家,亦無權作如此主張!)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可以決定台灣主權與領土的歸屬.
這種觀點將「國際承認」視為是否主權國家的必要條件,並不足取,因為承認是國際法主體的單方意思表示,將作為國際法主體之國家存在與否,繫之於另一國際法主體的單方意思表示,其不妥顯而易見,所以即使在國際法學當中也屬於少數說,而且國際法作為規範國際法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以國家的存在為前提(關於國家成立的條件:國際法學上對國家成立要件主要採取國家法學的觀點,就國家法學通用的國家成立要件觀察,台灣現在有人民、具有有效控治的領土、有政府,對內有效決策並執行其法令﹝對內最高性﹞,對外獨立行使外交權與他國往來﹝對外獨立性﹞,合乎作為主權獨立國家的條件). 此外,即使就國際法的觀點而言,「國際承認」本身也不是一個清楚的判準,例如相對於承認台灣的國家而言,台灣是否會因為其他國家不承認而成為非國家?相對於不承認台灣的國家而言,台灣是否會因為其他國家的承認而成為國家?如果答案皆是否定的,國際承認是否還能成為一個判準呢?難道可以說,因為對於承認的國家而言是主權國家,對於不承認的國家而言又不是主權國家,所以台灣既是又不是主權獨立的國家?
重點在於“否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主權”
回信發言人:VOR, on Tue May 30/00 05:25:50 (Sub IP: 125.229) 基本上,交戰不交戰並不重要,因為台灣跟大陸可以是交戰的國家、 台灣地位之分類大至如下﹕ 二、 特殊的個體(Entity Sui Generis) 三、 地區政府(Local Government) 事實上,大部份國家同意的是第二項,而非您所提的第三項。
回信發言人:中國人, on Tue May 30/00 07:32:01 (Sub IP: 198.165) 我認為他們承認中國并建交,這是一种現象,是結果,不是原因,不是法理依据。 他們承認中國當然有現實國際政治格局方面的考慮,毕竟中國是一個大國,有全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有巨大的商業机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