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台商融資與銀行經營策略看金融登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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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K轉貼 於 2001/03/21 19:46 | |
從台商融資與銀行經營策略看金融登陸問題 | |
TK轉貼 於 2000/12/07 23:00 發表內容:
一、銀行之授信尺度中外皆同 銀行對客戶授信,須承擔風險。為掌控授信品質,銀行必然對每一申請案件事先妥為評估,並嚴加審核追縱與控管,俾將可能之損失降至最低。 掌控授信風險,首重對客戶償債能力之評估,銀行依一定之程序進行徵信後,對客戶評定其債信等級,債信等級優異之客戶,可享銀行給予「無擔保授信」之禮遇,而債信等級不高之客戶,則通常須提供擔保品,才能給予授信。銀行對客戶債信之評估,不管大陸銀行、外國銀行或台資銀行皆基於相同之標準。 台商在大陸之中小企業,一般年資淺、規模不大,自有資金短拙,甚至為了節稅而隱藏利潤,獲利能力未能充分在財務報表上顯示,很難被評入較高之債信等級,自然非銀行所優先考慮之授信對象。因此縱使政府開放台資銀行登陸,此類企業亦無法僅因台資銀行之存在,而提昇原有之債信等級,而台資銀行亦不可能較當地銀行採更寬鬆之評估標準。此等企業要獲取融資,唯有靠提供擔保品一途。 所謂擔保品,係指一旦債務人無法償還欠債時,債權人可將之處分變現的物品。銀行授信時,若要求客戶提供擔保品,僅有下列四種合乎可處分變現之要件: 1.定期存款設定質押 2.來自政府其它金融機構的保證函 3.不動產設定抵押 4.動產設定擔保 除上述四者外,其餘如個人保證、關係企業保證、本票、客票、買方開來之信用狀等,皆非實質之擔保品。 二、銀行對授信案件之優先排序 基於上述考量,銀行承做融資之意願,自以對優良企業的無擔保授信為優先,其次,依序為定存質押與他行保證,至於不動 產與動產,則非授信銀行積極爭取之對象。 各銀行之授信總額,皆有其上限。因此,無論中外銀行皆將有限之額度,依上述優先順序,留予老客戶或無庸徵求擔保品之好客戶。相對之下,資歷較淺之台商中小企業,單憑不動 產或動產,逐難擠入優先之列。此種情況縱使台資銀行登陸,亦難改變。一旦台資銀行登陸,勢必與其它銀行做相同之考量,而對中小企業卻步。 衡諸大陸金融體制與金融環境,台商與部份學者,對政府開放銀行業登陸之呼聲,恐係錯誤之期待。 台資銀行一旦於大陸設立分行,現階段所能採行之融資策略,亦與外商銀行無甚區別,僅能將目標客戶定位於「無擔保」、「定存質押」與「他行保證」三者,其中第一項無擔保授信,中小企業勢難入列,而以定存作為融資條件,對台商實無助益。 至於「他行保證」,係以在台母公司,請台方原往來之銀行,將原有授信額度撥轉至大陸,以支援其子公司。此種做法,把額度撥至大陸之台資銀行,或撥至當地之外商或中資銀行,效果亦全相同,既然同樣以「他行保證」才能換取授信額度,則台商選擇在當地擁有眾多分支機構之中資銀行建立額度,反而比選擇與登陸之台資銀行更為方便。 面臨同樣之授信評審尺度,同樣之擔保條件,台資銀行之存在,無法提升台商中小企業之債信,又難以處分當地之不動 產,加上分行地點不普及、融資幣別與業務種類受限制等因素,台商所殷殷期盼之台資銀行登陸所帶來之效益,恐將落空。 要紓解台商之融資困境,重點在於「債信等級」之提昇,或「有效擔保品」之運用。其中「提升債信」方面,靠的是企業本身之努力,至於「擔保品」方面,若是仰賴在大陸地區之動 產與不動產,則問題在於銀行對擔保品之接受度,如果以「他行保證」的方式,則涉及兩岸金融通匯之規定。 三、從投資型態看大陸的台商與外商 同樣是對大陸地區進行投資,從型態與規模分析,台商與外商有著極大之區別。外商是「觸角延伸」,而台商是「舉家外移」。 外國企業中往大陸投資者,幾乎都以大型企業為主。這些大型企業,把觸角伸向大陸之同時,其母公司原來的規模和商業活動 ,並未因而減低。母公司在故鄉所擁有的債信資源,足夠支援其大陸之子公司,而且,這些企業在大陸的子公司,因為規模大、債信佳,易於從大陸當地的中資銀行或外商銀行,獲取「就地徵信」。 反觀在大陸投資的台商,大型或債信優異之企業,總數應不超過200家,而佔絕大多數(至少也有40,000家以上)之中小企業,都是規模小、債信等級低,同時,為節稅而隱藏真正之獲利數字,為避險而將外匯資產留存境外。甚至,這些往大陸投資的台商中小企業,亦因為舉家外移的緣故,而造成在台灣的資產與債信大幅萎縮。此等企業,不但無從得到大陸上的中資銀行或外商銀行青睞,難以「就地授信」,連仰賴母公司之財務支援,亦有相當困難。 綜上所分析,驟然開放銀行業登陸,並非解決台商融資困境之鑰。大陸台商之融資問題,應由其它途徑解決。 貳、匯兌 一、放寬兩岸銀行間之通匯限制 依現行「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辦法」之規定,台灣境內之銀行,不論是本國銀行、外商銀行在台分行,或是OBU,皆不得與對岸之銀行通匯。唯一可與對方銀行建立通匯關係者,僅有我方銀行之境外分支機構。此種規定,將絕大多數大陸當地之中資銀行(亦為當地台商所最常往來之對象)列為禁制,單靠少數主要城市中之外商銀行,對大陸台商之經濟活動 實無助益。 若能在開放直接交易之同時,讓我方之銀行無論境內之本國銀行與外商銀行、境外之本國銀行,以及OBU,皆能與大陸之銀行建立通匯關係,對減低台商因間接金融所造成之資金積壓,節省各種利息、匯差、手續費等作業成本,必有莫大助益。 二、兩岸金融業通匯之考量 金融業之「通匯」一詞含義甚廣,從銀行間互訪、交換年報、交換簽字樣本與電訊密碼,以至簽訂業務往來協定、互設同業存款帳戶,乃至給予授信額度均屬通匯範圍。 在規劃兩岸金融往來政策時,與其規定我方之何者銀行與對方何者銀行通匯,不如解除廣義「通匯」之限制,而就「銀行間授信」予以適當規範,在實際作業上不但能消除無謂之障礙,亦能達到控管之效。 為協助台商在從事兩岸經貿活動中降低財務成本,我方在檢討大陸政策時,宜容許兩岸金融業間自由建立通匯關係,大幅度放寬「非授信類業務」如匯款、託收、徵信調查等。同時針對我方銀行給予大陸銀行之「授信業務」,就種類與金額加以適當規範,則可妥善掌控風險。 銀行間之「授信」約可分為外匯交易、貿易融資與同業拆放三者,各種授信分別有其不同之「風險權數」。 「外匯交易」之風險權數不高,目前台幣與人民幣皆非國際間流通之貨幣,兩岸金融機構間,進行外匯交易之機會不多,可不必刻意設限。 銀行同業間之「拆放業務」相當於貸款,風險權數最高,宜加以全面限制。 「貿易融資」之風險,因進口出口之別,授信風險權數亦不同。在規範兩岸金融業往來政策時,對台灣向大陸開狀,或台灣收大陸信用狀,自宜就授信風險之本質做一適切之考量。 現階段,如果容許我方銀行對大陸銀行給予某些「貿易授信額度」,在額度之內可接受對方銀行之信用狀並予押匯,其風險應可掌控。至於對方銀行是否給予我方銀行額度,接受我方開出之信用狀,則大可不必加以限制,僅就商品進口項目予以規範,而無須在金融法令上添足。 開放通匯後,大陸銀行授予我方銀行之授信額度多寡,則屬大陸銀行對我方之債信評估,我方政策面無從加以管制,儘能就准許我方銀行對大陸地區之「總負債額」酌設上限即可。 當大陸銀行可接受我方銀行所開之保證,並據以對大陸台商進行融資時,台商雖仍無從據以在大陸憑空創造其債信,然可藉之將母公司原有之債信,撥轉至投資地使用。此時,台資銀行是否登陸,就非絕對必要之措施了。 開放銀行業登陸,非解決大陸台商融資困境之鑰,適時放寬兩岸直接交易與金融通匯之規定,定有助台商降低作業成本。 (本文作者為利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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