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Duronlee老大好! 今天早上黨團邀請了陸委會的相關人員參加早餐會,討論兩岸三通的衝擊與政府的配套做法,大致上是集中焦點於屆時三通後,兩岸人員往來所衍生的問題,例如中西醫師、律師、建築師等學歷認証、技術人員執照認証,台聯建議應該採取考試的方式,如果必要也應要求進行相當程度的實習。不知道各位意見如何? 又,陳明通副主委也提到,三通後由於台北非上海可能只需要一個多小時,幾乎跟台北飛高雄所需差不多,將來對服務業的影響可能會不小,所以陸委會會再進行評估,做出三通後的負面列表,平衡現在幾乎一面倒強調三通好處的想法。 今天我們也送出「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法律修正案,主要是修正第三條及第八條的部份條文。修改的理由如下: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條文:
很抱歉這段時間沒有聯絡,現在跟各位報告一下最近我們進行了哪些工作。
一、 本「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一項三款原設排除條款,規定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按月折抵新臺幣三千元,尚未折抵完竣者,不得申領敬老福利津貼,實模糊保險給付與福利津貼之精神,也是對自費參加保險以取得老年給付者的懲罰,有失社會正義與公平原則。
二、 該條文第三款所列之限制條件均為已領取保險給付者,唯其所得給付係建立在維持社會安全的儲金保險機制上,所領取的老、退給付,均為先前所自費預付,與第二款所列軍公教人員之退休俸、月退休金、一次退休金的「恩給制」,實不相同,不應同列為申請津貼之限制條件。
三、 再者,條文中除「勞工保險」保費由被保險人、雇主、政府共同負擔外,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率皆為私立學校之教職員;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者,亦多為短期志願役軍人。因此,為求公平原則,爰將領取公教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者,請領福利津貼之條件,放寬為「其應繳保險費係由國庫補助百分之五十以上者,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按月折抵新臺幣三千元,方得請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四、 又本條例三讀通過後,行政院宣布請領時效,將追溯到施行日起,即凡於本條例施行日起符合申請資格者,可回溯至一月開始領取。唯觀之本條例諸條文,除施行日回溯外,並未見任何具體的追溯條款;反倒是,第八條規定「申請人經勞保局審核符合本津貼發給資格者,自申請當月生效,其津貼並應於每月二十五日以前撥入申請人帳戶;…」規定了「生效日期與發給期限」, 明文限制其時效係自申請當月始。若以此推論,所謂追溯自施行日起,應在同條文中另項規定。基於人民之權利義務需以法律定之的原則,爰增列第八條二項「申請人於本條例施行日起,即符合請領福利津貼資格者,不受前項時效之限制,自施行當月起生效。」,俾利承辦人員依法行政而有憑有徵。
現行條文:
第三條 (請領福利津貼者之資格條件)
年滿六十五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國民,未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得請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每月新臺幣三千元:
一、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
三、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按月折抵新臺幣三千元,尚未折抵完竣。
四、已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榮民就養給與者。
五、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六、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前項第六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已領有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津貼、補助或給與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轉請領本津貼。但喪失領取資格者,不在此限。
第三條 (請領福利津貼者之資格條件)
年滿六十五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國民,未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得請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每月新臺幣三千元:
一、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
三、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其應繳保險費係由國庫補助百分之五十以上者,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按月折抵新臺幣三千元,尚未折抵完竣。
四、已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榮民就養給與者。
五、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六、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前項第六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已領有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津貼、補助或給與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轉請領本津貼。但喪失領取資格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生效日期及發給期限與方式)
申請人經勞保局審核符合本津貼發給資格者,自申請當月生效,其津貼並應於每月二十五日以前撥入申請人帳戶;其不符合發給資格者,應附具理由以書面通知之。
第八條 (生效日期及發給期限與方式)
申請人經勞保局審核符合本津貼發給資格者,自申請當月生效,其津貼並應於每月二十五日以前撥入申請人帳戶;其不符合發給資格者,應附具理由以書面通知之。
申請人於本條例施行日起,即符合請領福利津貼資格者,不受前項時效之限制,自施行當月起生效。
三通衝擊國家認同危害國家安全的這一部份該怎麼辦呢?
難道要加以宣傳"雖然三通,還是要反共"或是"雖然三通,但是還是堅持台灣應正名?"
還是"雖然三通,台灣還是一個國家?"?????????
三通就是與一個已經確定對己有強烈敵意的人加速統合!!加速被吞併!!
還給台灣的中國政黨壯聲勢!!應該先加入FTA再三通啊!!
要國際化不是中國化!!一定要再考慮ㄚ!!
Hi Michel, 辛苦你了。 ^^ 這個三通條款到底是玩真的還是假的?上面提到通航的問題,但台灣跟中國的航權談判能順利進行嗎?當然,我們可以把法先訂起來等,不過我覺得這裡面將有太多的政治協商,未來這個法恐怕會修個沒完。 至於認證的問題,我倒是沒有什麼想法。考試當然是很好的方式,但如果能拿到國外具公信力的認證(例如資訊業中 Microsoft, Cisco 的專業認證等),也不見得需要考試。 不過若談到大格局方面,我是不希望看到三通條例在阿扁這個任期內完成,因為我根本不認為中國會放棄矮化台灣為地方政府的決心。或許我們得先來探討三通的所有利弊得失,再來好好思考我們到底歡不歡迎三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