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一篇 第五章 |
路犁 於 2000年05月27日 23時56分 第五章 論商品的真實价格与名義价格或其勞動价格与貨幣价格 任何一個物品的真實价格,即要取得這物品實際上所付出的代价,乃是獲得它的辛苦和麻煩。對于已得此物但愿用只交換他物的人來說,它的真正价值,等于因占有它而能自己省免并轉加到別人身上去的辛苦和麻煩。以貨幣或貨物購買物品,就是用勞動購買,正如我們用自己的勞動取得一樣。此等貨幣或貨物,使我們能夠免除相當的勞動。它們含有一定勞動量的价值,我們用以交換其他當時被認為有同量勞動价值的物品。勞動是第一性价格,是最初用以購買一切貨物的代价。世間一切財富,原來都是用勞動購買而不是用金銀購買的。所以,對于占有財富并愿用以交換一些新產品的人來說,它的价值,恰恰等于它使他們能夠購買或支配的勞動量。 霍布斯說:財富就是權力。但獲得或承繼大宗財產的人,未必就獲得或承繼了民政上或軍政上的政治權力。他的財產,也許可以提供他一种獲得政權的手段,但單有財產未必就能給他政權。財產對他直接提供的權力,是購買力,是對于當時市場上各种勞動或各种勞動生產物的支配權。他的財產的大小与這种支配權的大小恰成比例,換言之,財產的大小,与他所能購買或所能支配的他人勞動量或他人勞動生產物數量的大小恰成比例。一种物品的交換价值,必然恰等于這物品對其所有者所提供的勞動支配權。 勞動雖是一切商品交換价值的真實尺度,但一切商品的价值,通常不是按勞動估定的。要确定兩個不同的勞動量的比例,往往很困難。兩种不同工作所費去的時間,往往不是決定這比例的唯一因素,它們的不同困難程度和精巧程度,也須加以考慮。一個鐘頭的困難工作,比一個鐘頭的容易工作,也許包含有更多勞動量;需要十年學習的工作做一小時,比普通業務做一月所含勞動量也可能較多。但是,困難程度和精巧程度的准确尺度不容易找到。誠然,在交換不同勞動的不同生產物時,通常都在一定程度上,考慮到上述困難程度和精巧程度,但在進行這种交換時,不是按任何准确尺度來作調整,而是通過市場上議价來作大體上兩不相虧的調整。這雖不很准确,但對日常買賣也就夠了。(馬克思所謂商品的秘密?) 加之,商品多与商品交換,因而多与商品比較,商品少与勞動交換,因而少与勞動比較。所以,以一种商品所能購得的另一种商品量來估定其交換价值,比以這商品所能購得的勞動量來估定其交換价值,較為自然。而且,我們說一定分量的特定商品,比說一定分量的勞動,也更容易使人理解。因為,前者是一個可以看得到和接触得到的物體,后者卻是一個抽象的概念。抽象概念,縱能使人充分理解,也不象具體物那樣明顯、那樣自然。 但是,在物物交換已經停止,貨幣已成為商業上一般媒介的時候,商品就多与貨幣交換,少与別种商品交換。屠戶需要面包或麥酒,不是把牛肉或羊肉直接拿到面包店或酒店去交換,卻是先把牛肉或羊肉拿到市場去換取貨幣,然后再用貨幣交換面包或麥酒。他售賣牛羊肉所得的貨幣量,決定他后來所能購買的面包量和麥酒量。因此,屠戶估計牛羊肉价值,自然多用牛羊肉直接換來的物品量即貨幣量,少用牛羊肉間接換來的物品量即面包和麥酒量。說家畜肉一磅值三便土或四便土,比說肉一磅值面包三斤或四斤,或值麥酒三夸脫或四夸脫,也更合宜。所以,一個商品的交換价值,多按貨幣量計算,少按這商品所能換得的勞動量或其他商品量計算。 象一切其他商品一樣,金銀的价值時有變動,時有高低,其購買也時有難易。一定金銀量所能購買或所能支配的勞動量或他种商品量,往往取決于當時已發現的著名金銀礦山出產量的大小。十六世紀美洲金銀曠山的發現,使歐洲金銀的价值几乎減低為原价的三分之一。此等金屬由礦山上市所需勞動既較少,故上市后所能購買或所能支配的勞動也按同一程度減少。而且,在金銀价值上,這雖是最大的一次變革,但不能說是歷史上唯一無二的變革。我們知道,本身數量會不斷變動的尺度,如人足一步、人手一握或兩臂合抱,決不是測定他物數量的正确尺度;同樣,自身价值會不斷變動的商品,也決不是計量他种商品价值的准确尺度。但是,勞動卻當別論。等量勞動,無論在什么時候和什么地方,對于勞動者都可以說有同等的价值。如果勞動者都具有一般的精力和熟練与技巧程度,那末在勞動時,就必然犧牲等量的安樂、自由与幸福。他所購得的貨物不論多少,總是等于他所付出的代价。誠然,他的勞動,雖有時能購得多量貨物,有時只能購得少量貨物,但這是貨物价值變動,不是購買貨物的勞動价值變動。不論何時何地,凡是難于購得或在取得時需花多量勞動的貨物,价必昂貴;凡是易于購得或在取得時只需少量勞動的貨物,价必低廉。所以,只有本身价值絕不變動的勞動,才是隨時隨地可用以估量和比較各种商品价值的最后和真實標准。勞動是商品的真實价格,貨幣只是商品的名義价格。 可是,等量勞動,對于勞動者,雖常有等量价值,但在雇用勞動者的人看來,它的价值卻時高時低。雇主購買勞動,有時需用多量貨物,有時只需用少量貨物;因而,在他看來,勞動价格与其他一切物品一樣常在變動。在他看來,以多量貨物購得的勞動价昂,以少量貨物購得的勞動价廉。共實,在前一場合,是貨物价廉;在后一場合,是貨物价昂。 所以,按照通俗的說法,勞動也象商品一樣可以說有真實价格与名義价格。所謂真實价格,就是報酬勞動的一定數量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所謂名義价格,就是報酬勞動的一定數量的貨幣。勞動者是貧是富,其勞動報酬是坏是好,不与其勞動的名義价格成比例,而与其勞動的真實价格成比例。 就商品与勞動說,真實价格与名義价格的區別,不僅僅是純理論問題,在實用上,也非常重要。同一真實价格的价值,往往相等;但同一名義价格的价值,卻往往因金銀价值變動而產生極大的差异。所以,假設一個人,要以永久租佃為條件而售賣地產,如果他真要使地租的价值永久不變,那就不可把地租定為一定數額的貨幣。一定數額的貨幣的价值難免有兩种變動:第一,由于同一名稱鑄幣各時代所含不同金銀分量而產生的變動;第二,由于同一分量金銀价值各時代各不相同而產生的變動。 君王和國家往往認為,減少鑄幣內所含的純金屬的量對他們眼前有利。但他們很少認為,增加鑄幣內所含純金屬量于己有利。我相信,各國鑄幣內所含的純金屬量都在不斷減少,從來沒有增加,所以,這种變動常使貨幣地租的价值降低。 美洲礦山的發現,降低了歐洲金銀的价值。据一般人推測,金銀价值還會逐漸下降,而且在長時期內大概會繼續下降(但我認為這沒有确實論据)。所以,在這种推測下,即使地租不規定為鑄幣若干鎊,而規定為純銀或某种成色的白銀若干盎斯,這种變動多半會降低而不是增加貨幣地租的价值。 谷物地租卻不如此。谷物地租,即使在鑄幣名實一致的時候,也比貨幣地租更能保持原有价值。伊麗莎白第十八年規定,國內各學院地租,三分之二納貨幣,其余三分之一要納谷物,或按照當時最近市場上的谷价折合貨幣。由谷物折合貨幣的部分,原不過占全部地租的三分之一,但現在据布勒克斯頓博士說,卻已二倍于其他三分之二了。依此算來,各學院的貨幣地租,一定几乎已經減到原值的四分之一或其原值谷物的四分之一了。但是,自腓力普和瑪利朝代迄今,英國鑄幣單位几乎無變化;同一數量的磅、先令或便士,几乎含有同一分量純銀。由此可見,各學院貨幣地租价值的跌落完全是由于銀价的下降。 設若銀价下落,而鑄幣內所含的純銀量又同時減少,貨幣地租的損失就會更大。蘇格蘭鑄幣含銀量的變動比英格蘭大得多,而法蘭西又比蘇格蘭大得更多。所以,這兩國昔日報有价值的地租,現在几乎全無价值可言。 在兩個相隔很遠的時期里,等量谷物(即勞動者的生活資料),比等量金銀或其他貨物,似更可能購買等量勞動。所以,等量谷物在兩個相隔很遠的時期里更可能保持几乎相同的真實价格,換言之,使有谷物者,更可能以等量谷物購買或支配他人的等量勞動。我只說,等量谷物比等量其他商品更可能購買或支配等量勞動,因為等量谷物不可能絲毫不差地購買或支配等量勞動。勞動者的生活資料,換言之,勞動的真實价格,如后章所要說明的,在不同時期是大不相同的。勞動者所享有的生活資料,在進步社會,多于靜止社會,在靜止社會,又多于退步社會。在一定時間內,谷物以外其他任何商品所能購得的勞動量,必定相當于這商品當時所能購得的生活資料量。所以,谷物地租,只受一定分量谷物所能購買的勞動量上的變動的影響。但以其他任何物品計算的地租,不但要受一定分量谷物所能購買的勞動量上的變動的影響,同時還要受一定分量這物品所能購換的谷物量上的變動的影響。 不過,我們要注意一點:谷物地租真實价值的變動,就一世紀一世紀來說,雖比貨幣地租真實价值的變動少得多,但就一年一年來說,卻比貨幣地租真實价值的變動多得多。如后章所要說明的,勞動的貨幣价格,并不逐年隨谷物的貨幣价格漲落而變動。它似乎不和谷物的暫時或偶然价格相适應,而和谷物的平均或普通价格相适應,而且,我們以后會知道,谷物的平均或普通价格,受銀价的支配,受銀礦山出產額大小的支配,愛運銀到市場所必須使用的勞動量的支配,因而也受所必須消費的谷物量的支配。銀价就一世紀一世紀來說,有時雖有很大變動,但就一年一年來說,卻很少有很大變動,往往在五十年或一百年內,具有相同或大約相同的价值。因此,也在這么長久的一個時期內,具有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平均或普通貨幣价格。而勞動也保持有同樣的貨幣价格,至少在社會其他情況全無變動或几乎無變動的場合是這樣。不過,谷物的暫時或偶然价格,今年比去年高一倍是常會發生的事,例如,今年每夸特二十五先令,明年漲至五十先令。可是,當谷物漲至每夸特五十先令時,谷物地租的名義价值和真實价值就比以前高一倍,或者說所支配的勞動量或其他貨物量比以前大一倍,但在這些變動中,勞動和大多數其他商品的貨幣价格卻仍舊不變。 由此可見,只有勞動才是价值的普遍尺度和正确尺度,換言之,只有用勞動作標准,才能在一切時代和一切地方比較各种商品的价值。就一世紀一世紀來說,我們不能用一种物品所能換得的銀量來估定這物品的真實价值;就一年一年來說,我們不能用一种物品所能換得的谷物量來估定這物品的真實价值。但無論就一世紀一世紀來說,或就一年一年來說,我們都可極其准确地用一种物品所能換得的勞動量,來估定這物品的真實价值。就一世紀一世紀來說,谷物比銀更适合于作為尺度,因為在這場合,等量谷物比等量白銀更有支配等量勞動的可能。反之,就一年一年來說,以銀為尺度又胜于谷物,因為在這場合,等量的銀比等量谷物更有支配等量勞動的可能。 真實价格与名義价格的區分,對訂定永久地租或締結長期租地契約,可能還有用處,但對日常生活中比較普通的買賣,卻沒有用處。 在同一時間和同一地方,一切物品的真實价格与名義价格都成正比例。例如,在倫敦市場上售賣一种商品,所得貨幣愈多,那末在那個時間,它所能購買或所能支配的勞動量亦愈多;所得貨幣愈少,它所能購買或支配的勞動量亦愈少。所以,在同一時間和同一地方,貨幣乃是一切商品的真實交換价值的正确尺度。但只在同一時間和同一地方才是這樣。 在相隔很遠的兩個地方,商品的真實价格与貨幣价格不成正比例,而往來販運貨物的商人只考慮商品的貨幣价格,換言之,他所考慮的,只是購買商品所用的銀數和出賣商品可換得的銀數之間的差額。在中國廣州地方,半盎斯白銀所可支配的勞動量或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量,比倫敦一盎斯白銀所可支配的也許還要大。所以,對于各該地的某一商品的所有者來說,在廣州以半盎斯白銀出售,比在倫敦只一盎斯白銀出售,實際上也許更有价值,更為重要。(勞動力的剝削)不過,如果倫敦商人能在廣州以半盎斯白銀購買的某一商品,后來能在倫敦以一盎斯白銀的价格出賣,他這趟買賣,就獲得了百分之百的利益,好象倫敦和廣州的銀价完全相同一樣。至于廣州半盎斯白銀,比倫敦一盎斯白銀,能夠支配更多勞動或更多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對這個商人來說,是不重要的。在倫敦,一盎斯白銀使他能夠支配的勞動量和生活必需品与便利品量,總是兩倍于半盎斯白銀,而這正是他所希求的。 由于一切買賣行為的适當与否,最終都取決干商品的名義价格或貨幣价格,而日常生活中几乎所有交易也受其支配,所以,人們大都注意名義价格而不注意真實价格,是毫不足怪的。 但是,就本書說,有時也必須比較特定商品在不同時間和不同地方的不同真實价值,換言之,有時也必須比較特定商品在不同時期對其所有者所提供的不同的支配他人勞動的能力。這樣,我們所要比較的,与其說是出售特定商品通常可得的不同銀量,勿宁說是不同銀量所能買得的不同勞動量。但是,時間隔遠了,地方隔遠了,勞動的時价如何,往往無從正确知道。正式記錄谷物時价的地方雖然不多,但對于谷物時价,人們一般知道得比較清楚,而歷史家和著述家也更常注意谷物時价。所以,一般地說,我們得心滿意足地用谷物時价來作比較,這并不是因為它和勞動時价總是恰恰以同一比例漲落,而是因為二者一般總是以最近似的比例漲落。我在下面要作几個這种比較。 隨著產業進步,商業國發現了同時使用數种金屬鑄幣的便利;大的付款用金幣;价值不大不小的買賣用銀幣;數額更小的買賣用銅幣或比銅幣更賤的金屬鑄幣。在這三种金屬中,他們往往特別選定一种作為主要的价值尺度。而他們所選擇的,似乎都是最先用作商業媒介的金屬。他們在沒有其他貨幣可用時,就已把它用作本位,所以后來即使需要改變,也往往仍舊使用。 据說,羅馬在第一次普尼克戰爭之前五年內開始鑄造銀幣;在這之前,羅馬只有銅幣。所以,羅馬共和國似乎繼續以銅幣為价值尺度。羅馬一切簿賬,一切財產价值,都以若干阿斯或若干塞斯特斯(Sesterce)計算。阿斯一直是銅幣名稱。而塞斯特斯一詞其意即為兩個半阿斯,故塞斯特斯雖原為銀幣,但其价值常以銅幣計算。所以,在羅馬,對于負債很多的人,人們都說,他借有許多別人的銅。 至于那些在羅馬帝國廢墟上立國的北方民族,在定居之初,似乎只有銀幣,即在后此若干年代,也沒有金幣和銅幣。撒克遜人入主英格蘭時,英格蘭也只有銀幣。直到愛德華三世時代,只有少許金幣。在詹姆士一世以后,才有銅幣。所只,在英格蘭,而且依据同一理由,我相信,在近代歐洲的其他各國,一切簿賬以及一切貨物与一切財產的价值都用銀計算。要表述一個人的財產額時,我們不說它值多少金几尼,而說它值多少磅純銀。 我相信,各國法定的支付手段,最初都只是被特認為价值標准的那种金屬鑄幣。在英格蘭,黃金在鑄幣后很久還不曾取得法幣資格。金幣和銀幣价值的比例,不由法律或公告規定,而純然取決于市場。所以,債務人如果以金償債,債權人可以拒絕,不然,就須按照雙方同意的金价計算。銅在今日,只用以兌換小銀幣,已經不是法幣了。所以,在這种情況下,本位金屬与非本位金屬的區別,已不僅僅是名義上的區別了。 往后,人們逐漸習慣于同時使用數种鑄幣,而且熟悉各种鑄幣价值的比例;我相信,在那時候,大多數國家,才感到了确定這比例的便利,才用法律規定,有怎樣純度和重量的几尼,應該兌換二十一先令,并規定對于有那么大數額的債款,可用它作為法幣償付。在這种狀態下,在法定比例繼續有效期間內,本位金屬与非本位金屬的區別,只是名義上的區別了。 不過,在法定比例發生變動時,本位金屬与非本位金屬的區別又成為我至少似乎成為不僅僅是名義上的區別。例如,在一切賬目都以銀幣記明,而一切債務都以銀幣表明的場合,如果金幣一几尼的法定价值,由二十一先令落至二十先令,或升至二十二先令,以銀幣償還舊欠,雖和以前相同,然只金幣償還,就有很大的差异。在一几尼低于二十一先令場合,所需金幣數額必較大;在高于二十一先令的場合,所需金幣數額必較小。在這情況下,与金价比較,銀价似乎不易于變動。這時,好象是以銀衡量金的价值,而不以金衡量銀的价值。金的价值,似取決于金所能交換的銀量;銀的价值,似不取決于銀所能交換的金量。但這种差异,全然起因于賬目款額多用銀幣表明的習慣。例如,德拉蒙期票一張,若注明金幣二十五几尼或五十几尼,則在法定比例發生變動以后,仍舊可只象只前那樣用同額金幣付還。這時,若不以金幣而以銀幣兌付,則所需銀數必隨法定比例的變動而有很大的不同。就這張期票的支付說,与銀价比較,金价又似乎不易于變動。這時,又好象是以金衡量銀的价值,而不是以銀衡量金的价值了。所以,如果賬簿、契約、債券上的款額全都以金幣來表示,則被特認為价值標准或价值尺度的金屬,就應當是金而不是銀了。 在不同金屬鑄幣的不同价值中,要是有個法定比例持續不變,那末最昂貴的金屬的价值,事實上便支配一切鑄幣的价值。例如,英銅幣十二便士,以常衡(十六盎斯為一磅)計,重銅半磅,而由于銅質不良,未鑄成銅幣前很少能值銀幣七便士。可是,由于法律規定,銅幣十二便土換一先令,于是在市場上被認為值一先令,并可隨時換成一先令。即在最近金幣改革以前,英國金幣,一般地說,不曾象大部分銀幣那樣,低劣到標准重量以下,至少在倫敦及其附近流通的金幣是如此。可是,磨損的銀幣二十一先令的被視為無大損耗的金幣一几尼的等值物。最近,由于法律規定,英政府已采取措施使金幣也象別的國家的通用鑄幣那樣盡量接近于標准重量。而官署非依重量計算不得收受金幣的命令,在這命令繼續有效的期間內,當可保持金幣的重量,使常与標准接近。銀幣仍如金幣改革以前那樣處于磨損剝蝕狀態。可是在市場上,磨損了的銀幣二十一先令,仍被認為值优良的金幣一几尼。 這樣,金幣的改革顯然抬高了能和金幣兌換的銀幣的价值。 英國造幣厂以金一磅鑄成四十四個半几尼,按一几尼為二十一先令計算,就等于四十六鎊十四先令六便上。所只,重一盎斯的金幣,等于銀幣三鎊十七先令十便士半。英格蘭向來不征收鑄幣稅,以重一磅或一盎斯標准金塊持往造幣厂,可不折不扣換回重一磅或一盎斯的鑄幣。所以,每盎斯三磅十七先令十便士半,就成為英格蘭所謂金的造幣厂价格,也就是造幣厂交換標准金塊所付給的金幣量。 在金幣改革前,市場上標准金塊的价格,好多年都在每盎斯三鎊十八先令以上,常是三鎊十九先令,更常是四鎊。但在當時磨損的四鎊的金幣里,很少含有一盎斯以上的標准金。金幣改革以后,每盎斯標准金塊的市价很少超過三鎊十七先令七便士。改革前,其市場价格總是或多或少地超過造幣厂价格;改革后,市場价格一直低于造幣厂价格。但不論以金幣或以銀幣支付,市价都相同。所以,最近金幣的改革,不僅提高了金幣的价值,而且也提高了和金塊乃至和一切其他貨物對比的銀的价值。不過,因為大部分其他貨物的价格,還受許多其他原因的影響,所以和這些貨物相比,金幣或銀幣的价值增長得不象它們那么顯著。 英格蘭造幣厂以標准銀塊一磅鑄成含有重標准銀一磅的六十二先令銀幣。所只,一盎斯合五先令二便士就是英格蘭所謂銀的造幣厂价格,也就是造幣厂交換標准銀塊所給付的銀幣量。在金幣改革以前,一盎斯標准銀塊的市場价格有時是五先令四便士,有時是五先令五便士,有時是五先令六便士,有時是五先令七便士,有時是五先令八便士。不過,就中似乎以五先令七便士為最普通。金幣改革以后,一盎斯標准銀塊的市場价格降到五先令三便士、五先令四便士或五先令五便士,很少超過五先令五便士。可是,銀塊的市場价格,雖因金幣改革而減低了許多,但始終沒有降到象造幣厂那么低的价格。 就英格蘭鑄幣所合不同金屬的比价說,銅的評价遠遠超過它的真實价值,因而銀的評价略低于它的真實价值。在歐洲市場,就法國、荷蘭的鑄幣說,純金一盎斯大約摸純銀十四盎斯;就英格蘭的鑄幣說,純金一盎斯卻能換得純銀約十五盎斯。就是說,銀在英格蘭的評价低于歐洲一般的評价。然而,即使在英格蘭,銅塊的价格也不因鑄幣銅的評价過高而增高;同樣,銀塊价格,也不因鑄幣銀的評价過低而下落。銀塊仍保持著它對金子的适當比例;由于同一理由,銅塊也保持著它對銀子的适當比例。 在威廉第三改革銀幣以后,銀塊价格仍然略高于造幣厂价格。洛克認為,這种高价是允許銀塊輸出而禁止銀幣輸出的結果。他說,允許銀塊輸出,國內對銀塊的需要必大于對銀幣的需要。可是,國內為普通買賣而需要銀幣的人,必然比為輸出或為其他目的而需要銀塊的人多得多。現在我們也同樣允許金塊輸出、禁止金幣輸出,而金塊价格卻落到造幣厂价格之下。那時象現今一樣,鑄幣的銀,和金對比,是評价太低了。那時(那時金幣也被認為無須改革)象現今一樣,金幣支配一切鑄幣的真實价值。以前的銀幣改革,既不能使銀塊价格降低到造幣厂价格,那末,現今任何類似的改革恐怕也不能做到這一點。 假若銀幣能夠象金幣那樣,做到和標准重量大致相同,那末按照今日比价,金幣一几尼所能換入的銀幣,就要多于它所能購買的銀塊。銀幣如含有十足的標准重量,則先把銀幣熔成銀塊,再以銀塊換成金幣,然后以金幣換取銀幣,就有利可圖。要防止此种毛病,似乎只有改變金銀比价。 就鑄幣的金銀适當比值說,要是把現今低于這比值的銀价評得高于這比值,同時又象規定銅幣除了可以兌換先令外不得充作法幣那樣,規定銀幣除了可以兌換几尼外不得充作法幣,那末上述毛病,也許可以減少。銀的高的評价絕不會使任何債權人吃虧,正如現今銅的高的評价,不會使債權人吃虧一樣。在這种規定下,吃虧的只有銀行業者。當他們的銀行發生擠兌時,他們往往以最小的六便士銀幣支付款項,想借此延宕時間。這种規定的實行,卻使他們不能再使用這种不名譽的方法來避免立時兌付。結果他們將不得不經常在金柜中儲有更大數量的現金。這對銀行業者當然很不利,但對債權人的利益卻是很大的保障。 固然,即使在今日优良金幣中,三磅十七先令十便土半(金的造幣厂价格),也未必含有一盎斯以上的標准金;因此,有人認為,這數額不應當購換更多的標准金塊。但是,金鑄幣在使用上實較金塊便利;加之,鑄造貨幣在英國雖不取費,但金塊持往造幣厂,往往須在數星期之后才能換回鑄幣。現今造幣厂工作繁忙,要延到數月以后才能取回鑄幣。時間這樣的拖延,等于抽收小額的鑄幣稅,并使金幣的价值略高于等量金塊的价值。所以,英國鑄幣銀的評价,若能保持對金的适當比例,那末,不實行銀幣改革,也能使銀塊价格落到造幣厂价格之下;甚至現今磨損了的銀幣价值也會受銀幣所能兌換的优良金幣的价值的支配。 對鑄造金銀幣課以小額鑄幣稅,會使鑄幣金銀的价值更進一步高出同量條塊金銀。這時,鑄造貨幣會按稅額比例增加鑄幣金屬的价值,正如把金銀制成器皿會按制造費用的大小而增加金銀器皿的价值。鑄幣价值高于金銀塊,這不僅可阻止鑄幣的熔解,還可以阻止鑄幣的輸出。万一因當前某种急需而輸出貨幣,其大部分不久也會流回本國。鑄幣在外國,只能按照條塊的重量出售,而在國內卻具有超過重量的購買力。所以把輸出的貨幣帶回國內來是有利可圖的。法蘭西對鑄幣課以百分之八的鑄幣稅。据說,法國輸出的貨幣都會自動回到本國來。 金銀條塊市价不時變動的原因,和一切其他商品市价不時變動的原因相同。此類金屬常因海陸運輸途中的意外事件而遭受損失;在鍍金、包金、鑲邊和繡花過程中,都會有不斷的消耗;在鑄幣及器皿上,都會有磨損。所以,自己不占有礦山的國家,為了彌補此等損失和消耗,就需要不斷輸入金銀。我相信,金銀進口商也象其他商人一樣會竭力使金銀的輸入适合于當時的需要。可是,無論他們對供求的考慮如何周到,也總不免有時輸入太多,有時輸入太少。假如金銀條塊輸入多于需要,他們往往不愿冒再輸出的危險与困難,而情愿以略低于一般价格的价格在國內售去若干;反之,如果輸入少于需要,他們可得的市价,就會高于一般价格。但是,在這种偶然變動下,金銀條塊的市价,若竟能在好几年內穩定地持續地保持著略高于造幣厂价格或略低于造幣厂价格的狀態,我們敢說,那一定起因于鑄幣本身的某种情況,使得一定數量鑄幣的价值在這几年內高于或低于鑄幣中應含有的純金量或純銀量。結果的穩定和持續,只相應的原因的穩定和持續為前提。 任何一個國家的貨幣,在某一特定時間和特定地方,是怎樣准确的价值尺度,那要看通用的鑄幣是怎樣准确地符合于它的標准,換言之,要看鑄幣所包合的純金量或純銀量,是怎樣准确地符合于它應當含有的純金量或純銀量。例如,在英國,如果四十四個半几尼恰好含有標准金一磅,即純金十一盎斯和合金一盎斯,則此种金幣,就可作為某一特定時間和特定地方所可能有的商品實際价值的正确尺度。此四十四個半几尼,若因磨損消耗,其所合標准金重量不到一磅,而且磨損的程度又參差不一,則這种价值尺度就會象其他各种度量衡一樣,難免有些不正确。恰好适合標准的度量衡既不多見,所以商人們調整自己商品价格時,總是盡量不按照應當有的度量衡標准,而按照他們憑一般經驗覺得實際上是的那种度量衡標准來調整。在鑄幣紊亂的場合,商品价格也不是按鑄幣應當含有的純金量或純銀量,而是按商人一般以經驗覺察到的鑄幣實際含量來作調整。 應當指出,我所謂的商品貨幣价格,總是指這商品出售所得的純金量或純銀量,与鑄幣名稱無關。例如,我把愛德華一世時代六先令八便士的貨幣价格,和今日一鎊的貨幣价格,看做同一的貨幣价格,因為根据我們所能判斷的,那時的六先令八便士和今日的一鎊几乎含有同一分量的純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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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是貧是富,就看他能在什么程度上享受人生的必需品、便利品和娛樂品。但自分工完全确立以來,各人所需要的物品,僅有極小部分仰給于自己勞動,最大部分卻須仰給于他人勞動。所以,他是貧是富,要看他能夠支配多少勞動,換言之,要看他能夠購買多少勞動。一個人占有某貨物,但不愿自己消費,而愿用以交換他物,對他說來,這貨物的价值,等于使他能購買或能支配的勞動量。因此,勞動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換价值的真實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