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為何要寬容看待「選務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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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cky  於 2004/05/14 07:13
馬英九為何要寬容看待「選務瑕疵」

這是昨天(5/13)報紙的新聞,馬英九向來就喜歡扮演溫文儒雅的腳色,何況選務人員也是藍色的居多,320以來國親為了驗票卻忘了這是對這些基層人員的打擊。上千萬的選票、上萬個投票所難免會有選務瑕疵,但是驗票這幾天國親立委把瑕疵當成舞弊、說成做票,明眼人都知道這是過度指控,國親立委得罪的人將會在年底回報他們。所以馬英九現在出來緩頰是為了國親的年底選舉、也是為自己。

回頭來看中選會的檢討,「大選莫綁公頭」真是好大的標題!其實中選會與行政院是啞巴吃黃蓮,馬英九則是得了便宜還賣乖。仔細看今年的各項選務瑕疵,主要是開完票後總統選票與公投票的錯放彌封袋,如果當初是依照行政院的建議一次領票、投錯票匭依然有效,會有這麼多的問題嗎?這是很簡單的數學:

依照原本的設計每種票只「有效票」與「無效票」,有效票再分「1號」、「2號」或是「贊成」、「不贊成」,總加起來9種。

可是馬英九的版本裡又要多出「公投票投錯到總統票櫃」以及「總統票投錯到公投票櫃」,連「公投票也會投錯到另一個公投票櫃」,這樣又多出來6種票。

大家都看到了:連法官律師驗票時都會將部分選票錯放彌封袋而算錯,何況是忙了大半天又要唱票的選務人員。由9種變成15種是很大的差異,難怪選務人員會將票放錯彌封袋。

馬英九現在出來說要寬容看待「選務瑕疵」,為何不檢討自己?「選務瑕疵」是被台北市版的投票設計所製造出來的,這種設計根本就是要打亂這次選舉。那些選前支持馬英九版的選舉委員與媒體記者也該摸摸自己的良心,不要只會一昧地要求中選會負責!


NO:2645_1
二水之男  於 2004/05/14 07:24
Re:馬英九為何要寬容看待「選務瑕疵」

以後開完票,以每個投開票所為單位隨機抽驗選票與選舉人名冊是否無誤。

如此徹底執行就算選務人員只有小學生程度一樣不會犯錯。


NO:2645_2
MIT  於 2004/05/14 07:27
Re:馬英九為何要寬容看待「選務瑕疵」

嚴格追究「選務瑕疵」選務人員就要一堆人受處分.甚至坐牢


NO:2645_3
nt200  於 2004/05/14 13:19
Re:馬英九為何要寬容看待「選務瑕疵」

親民黨打擊台北市的選務瑕疵最為用力,馬小九這些舉措,應該是為「自己」辯駁的成分居多吧?
而且我也非常同意開欄大大的看法,台北市在選前所提出的選務工作意見,確實也是增加選務工作瑕
疵的重要原因。這個事實應該要讓可能身陷囹圄的選務工作人員知道,今天之所以落得這種田地,
當然自己的疏失有關係,但是「萬人迷」、「不沾鍋」馬先生可也是「居功厥偉」的。

NO:2645_4
蘭陽醒獅團  於 2004/05/14 13:35
Re:馬英九為何要寬容看待「選務瑕疵」

當初選務工作時,

只要把袋子利用顏色的不同,選舉人名冊也用不同顏色,
就可以防止放錯。

這是很簡單的管理方法,怎麼全國人都忽略了。

顏色,是上天給我們的禮物。


NO:2645_5
新竹人  於 2004/05/14 14:25
Re:馬英九為何要寬容看待「選務瑕疵」

上10萬人的選務工作.如在選前無ISO9000國際認證是一定會出錯的.何況選務人員是臨時找來未經長期訓練.

NO:2645_6
台衛兵  於 2004/05/14 15:34
Re:馬英九為何要寬容看待「選務瑕疵」

所有功勞應歸功馬膏膏(哥哥)..所有果錯應指責台灣人...

NO:2645_7
friend  於 2004/05/14 16:56
Re:馬英九為何要寬容看待「選務瑕疵」

泛藍黨徒毫無羞恥大言不慚真是不要臉至極

NO:2645_8
台灣好  於 2004/05/14 17:07
Re:馬英九為何要寬容看待「選務瑕疵」

建議以後投開票所外進出人員錄影
唱票錄影
技術上可以的話甚至領票蓋章那個位置也錄影存證
這樣雖然增加大約3億左右的選舉花費
但是比起選後國親這樣鬧掉的國家社會成本便宜太多


NO:2645_9
Humungo  於 2004/05/14 23:41
Re:馬英九為何要寬容看待「選務瑕疵」

I cant agree with Picky anymore. 中選會did not follow recommendation from 行政院. They should be responsible for their own decision. As for 馬英九 and people of pan-blue, they never admit any wrong-doing.

NO:2645_10
二水之男  於 2004/05/15 00:13
Re:馬英九為何要寬容看待「選務瑕疵」

>顏色,是上天給我們的禮物。

選票紙張明顯分大小。


NO:2645_11
明月  於 2004/05/15 01:40
Re:馬英九為何要寬容看待「選務瑕疵」

對,贊成用顏色來區分,而且根本不用分票軌,反正選票拿出來之後都會先整理分類,這次中選會真的該罵,幹嘛隨泛藍起舞啊?就算投錯票軌也是一票,藍營的人陰謀狡詐,簡單的事也要搞的你複雜透頂,然後繞來繞去繞到你手忙腳亂,他們跟著就來抓包了,中選會居然還中計。

有件事我這幾天是越看越糊塗,要請各位解惑一下:我投了10多年的票,一直都是有帶私章用私章,沒有私章蓋指模,選務人員根本沒有任何為難疑惑勉強等等,所以鷹該是事前講習時就說過是可以的,怎麼現在好像蓋指模是做票、是疏失啊?


NO:2645_12
草地人  於 2004/05/15 02:37
Re:馬英九為何要寬容看待「選務瑕疵」

這是小馬個的金字標準:
寬以待己
嚴以責扁

NO:2645_13
Picky  於 2004/05/15 12:56
Re:馬英九為何要寬容看待「選務瑕疵」

觀察這幾天的驗票結果,最多的瑕疵是票袋裡的選票短少或多出,還有的總統選舉人名冊與公投名冊誤用。這樣的錯誤早在馬英九提出「分開領票」、「U行動線」、「投錯票匭為廢票」時就已經有人質疑,所以並非事後諸葛;尤其是「投錯票匭為廢票」最為執政黨支持者所不能接受,這不僅造成選務困擾(之前說過,會多出六類誤投之選票),更重要的是「投票行為」應該是在選民圈選完後(即蓋完圈印)就大致完成,選民已經決定了他選擇的意向,投入票匭僅屬次要行為。馬英九把次要行為的瑕疵提升為無效票的因素,這是對民主的殘害。而國親立委把有效票的認定標準提高,等於是遞減資訊不足、行動不便、或是教育程度低的選民的有效票比例,這一樣是對民主的殘害。選舉之前,行政院與中選會在投票的方式上對馬英九百般退讓,不過是想要讓選舉順利來進行。還好當初是如此,不然馬英九現在絕對不會輕饒「選務瑕疵」。現在說寬待「選務瑕疵」,在我看來是寬待馬英九他自己。

馬英九這位泛藍的政治天王卻具備令人不敢苟同的「嚴以律人、寬以待己」的個性,這樣的人會成為天王應該只有用「物以類聚」來解釋吧!


NO:2645_14
Picky  於 2004/05/16 07:50
Re:馬英九為何要寬容看待「選務瑕疵」

媒體把驗票當成世紀工程看待,但是幾乎所有媒體都是隨著連宋起鬨,這個世紀工程對民主一點助益也沒,卻不過是連宋翻盤的工具。但是從驗票過程中傳出來的訊息裡,我也發覺一些台灣民主應該面對的問題。如果大家仔細發覺也嚴肅面對這些問題,驗票還是有附加價值的。

第一項就是國親立委把有效票的認定標準提高所製造的問題。原有的標準就是尊重選民的意向,國親把蓋在號碼上的選票列為無效票等於是遞減資訊不足、行動不便、或是教育程度低的選民的有效票比例。在我看來,這樣的技術性篩檢是對部分選民的歧視。部份驗票的律師也透露陳呂的無效票遠多連宋的無效票,這不就證明國親主導的修法的不正當性(相對地國親的確達到他們的目的)。

我認為應該要有公正的團體出來提出憲法訴訟,由司法單位裁決國親所主導的法律是否違憲,其中一項證據就是一二號比例異常的無效票。

第二項是選務結果的抽查: 我並不認為選務人員會存心舞弊,但是部分的選務人員不夠細心倒是真的。這些選務人員以為算完票就完成任務,對於選票後續的保存工作有怠慢之嫌。也有選務人員不熟念投票所的規定,就拿我去投票的地方為例,臨時的屏風卻是一個大開口對向社區管理中心,讓社區管理中心裡聊天的人可以直接監看投票。也有國親律師提出的,蓋手印的部分票所主任未能依規定簽名負責。我認為只有建立「抽查的機制」才可以使選務更為完善。

第三項、選委會委員的產生方式。很明顯地以政黨推薦的方式是很難得到中立公正的選委會委員,現在的選委會委員似乎完全沒有專業的要求(例如說曾經實際擔任票所主任多次);就連這回檢討選務得到的結論「大選莫綁公投」都讓我啼笑皆非,明明有很多改善的方式,甚至是證明「馬英九版」的投票所設計是錯誤的,卻都沒有討論,這些委員若不是鄉愿,那他們的專業還真讓人懷疑!

我很想問問:投票當天,中選會與地方選委會裡是否有排定委員出來「全程視察」選舉業務,視察後有檢討缺失的報告嗎?如果有報告,這些報告與現在的選務瑕疵相符嗎?

待續...


NO:2645_15
筷子  於 2004/05/16 08:08
Re:馬英九為何要寬容看待「選務瑕疵」

綜觀重新計票情況 , 以後選務人員或應限定 初中~高中職 學歷為主, 做事較實在.

NO:2645_16
Picky  於 2004/05/16 21:03
Re:馬英九為何要寬容看待「選務瑕疵」

第四項、投錯票匭是無效票嗎?
多張選票的選舉這回並不是第一次,但是好像只有這一回規定「投錯票匭是無效票」,大家都知道這是拜馬英九之賜!票分張有利於唱票(也有人只有部分票有權去投),分票匭是有利於收集選票,投錯票匭的票只是少數,可以輕易地篩檢出來。「投票行為」應該是在選民圈選完後(即蓋完圈印)就大致完成,選民已經決定了他選擇的意向,投入票匭僅屬次要行為。投錯票匭與「刻意」污染選票或是亮票是完全不同的,後者有礙秘密投票並涉及賄選。好笑的是這回國親律師連「非刻意」的污染都想要列為無效票,這將會另一樁有趣的法庭辯論!

馬英九把投票最後階段的「走到正確的票匭前」當成有效票認定的因素,哈佛大學法律若是老早知道這一點,當初連入學許可都不可能發給這個完全不懂民主ABC的馬英九。

雖然「馬英九」版的選務規定不至於需要用憲法來解決,但是提出一般訴訟是有必要的,至少要留下判例,明確認定「投票行為應該是在選民圈選完後就大致完成」!

第五項、錯放在公投封袋的選票是無效票嗎?
這項問題是因為驗票所衍生出的問題,我個人覺得高院目前的處理方式非常好。若發現兩種票完全錯置,如此明顯的選務瑕疵可以立即糾正,把公投票袋找出來就可以解決。若是部分錯置則留待後續解決,不然兩造律師會為此爭論不休,反而無法繼續驗票。

錯放在公投封袋的選票是無效票嗎?高院說這留給兩造律師來辯論,我個人非常期待這樣的辯論,因為辯論中可以明白看出他們的委託人(陣營)是否有足夠的民主素養,雖然320之後其中一方早就被人看破手腳。我的看法還是一樣:「投票行為應該是在選民圈選完後就大致完成」,再多的疏失事後都應該要還原並尊重選民的意向。


NO:2645_17
nt200  於 2004/05/17 10:37
Re:馬英九為何要寬容看待「選務瑕疵」

有關「蓋章」、「簽名」與「蓋指印」領票的問題,依照以前小弟擔任選務工作的經驗,當時的領票
規定是「簽名或蓋章」領票,如果不識字可以「蓋指印,但要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蓋章證明」。

這是說,如果你使用「簽名」跟你使用「蓋章」來領票的話,效果是一樣的,而且也不需要選務人員來蓋章證明你是本人領票。而以「蓋指印」來領票者,才需選務人員蓋章證明。問題就來了,有些選
務人員想說一個一個蓋證明章過於麻煩,乾脆投票結束時再來針對整本投票人名冊中採用「蓋指印」
者的下方證明欄來「一次蓋章」。這種作法是容易「遺忘」或者「引人懷疑」(民眾由外往內看,發
現選務人員拼命在蓋章,會被誤認為是在作票)的。所以,當時我們是投票一開始就將主任管理員跟
主任監察員兩人的私章用橡皮筋綁在一起,交由核對選舉人名冊的管理員在讓民眾領票時,如果民眾
是「蓋指印」,就馬上將兩個綁在一起的私章如時蓋證明欄。至於「簽名」領票者則毋須其他證明
措施。

這一次驗票,就發現有些地方的「蓋指印」者下方沒有選務人員的證明章,這是疏忽。而「簽名」領
票者也被認為「過多」,其實這是不正確的,因為「簽名或蓋章」的效力相當,如果質疑「簽名領票
者」過多,是不是也可以質疑「蓋章領票者」也過多??

選務工作小疏失這麼多,源自於「選務工作講習不切實」,以前印象中,有許多次許多選務人員都是
簽到領完講習誤餐費就走人了,根本沒有聽到什麼咚咚。還好當時有許多選務「老鳥」,投票當日一
再叮嚀、講解,才讓錯誤不至於發生。看到這次的情形,覺得公務人員的心態真的要好好改一改。


NO:2645_18
過境  於 2004/05/17 20:49
Re:馬英九為何要寬容看待「選務瑕疵」

一個有趣的問題, 中國大陸和台灣都比較傾向認蓋章比簽名更有效, 西方國家, 包括港澳, 一般只認簽名不認印章, 印章可以被人冒制, 但對專家來說, 簽名是容易識別的

NO:2645_19
阿茶  於 2004/05/17 22:36
Re:馬英九為何要寬容看待「選務瑕疵」

Picky先生,可以轉寄你的文章嗎?

同時也建議您將文章投稿,讓更多人「評評理」!


NO:2645_20
Picky  於 2004/05/18 07:03
Re:馬英九為何要寬容看待「選務瑕疵」

>> Picky先生,可以轉寄你的文章嗎?

當然可以,至於投稿,我還是比較喜歡在網路上post。


NO:2645_21
Picky  於 2004/05/18 07:06
Re:馬英九為何要寬容看待「選務瑕疵」

上來看看(摘自另一欄) 寫到:

黨工向連戰告狀:游月霞320沒投票
http://tw.news.yahoo.com/040517/39/nlyq.html
【楊鎮全 鍾德榮】 國民黨主席連戰今天再度下鄉,他到彰化地區慰問藍軍的律師團以及工作同仁,不過有國民黨的基層幹部在查閱選舉人名冊時,發現國民黨立委游月霞320 當天並沒有去投票,讓他們很生氣,當場向連戰告狀,希望黨中央年底慎重考慮,不要提名游月霞,不過連戰並沒有多做回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這下可好!國親律師等著面對妨害秘密投票與侵犯人權的指控。
驗票之前,國親律師硬要全面影印選舉人名冊,各界(包含綠營律師)都以選罷法規定與人權理由來反對;結果國親真的把選舉人名冊裡的資料外洩。
心中沒有人權的國親陣營,不僅提出侵犯人權的要求,現在也真正地開始侵犯人權!

選務中也有一些對人權保障所不足的地方,其中一項就是電視媒體直接對投票人的拍攝。
政治人物或是影視明星不會拒絕鎂光燈,讓觀眾看看他們投票也無妨,但是這是因為他們放棄「部份」秘密投票的權利(還是不能亮票)。若是一般民眾也被電視媒體跟拍,應該屬於侵犯人權與妨害秘密投票。攝影機應該是要遠離投票所才對,少數的例外應該由投票所的主委決定。

我也建議選委會:在選舉當天選出幾個投票所做開票的全程錄影,這不但可以激勵選務人員的認真辦事,也可以提供日後改進選務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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