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審會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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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系統 於 2004/04/16 08:01 | |
公審會的本質 | |
明宣宗時司禮監取得用硃筆代皇帝批奏章之權, 稱「批紅」,「每日奏御文書,自御筆親批數本外,皆秉筆內官遵照閣中票擬字樣用硃筆批行,遂與外庭交結往來。…… 既奏御文書必經秉筆之手,則無政不與矣。宣宗英門,尚有親批數本,後來嗣主之怠荒,即人主不與政,惟有秉筆太監與政矣」。國親版公投法最荒謬與最不可原諒之處,即是公審會的設置. 舉個例子,國親千擋萬擋,就是不讓陽光三法與立委減半等有益國家的法案在國會通過,假設某天有超過一千萬人民因惱國親的阻撓法案,而連署要求這 兩個法案的公投,到了立法院,卻還得由國親佔多數的公審會來決定這個公投議題可不可以辦,這荒不荒謬?可不可笑?代議制下代表間接民意的少數幾個人之意見居然凌駕全國半數以上選民的直接民意.選民就是因為不滿代議士罔顧民意不讓好的法案通過,所以才決定要公投讓人民表達直接民意,結果最後卻還得由阻撓法案的人來決定民意可不可以表達,想也知道這些阻撓者有可能自宮嗎? 國親版的公投法,讓政黨成為凌駕人民的太上皇,人民要表達意見,還得靠政黨的施捨! |